蘇鈞堅專門委員演講講義(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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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蘇鈞堅專門委員演講講義(5/24)

最近財產稅之政策發展
報告人:蘇鈞堅
102年5月
報告大綱
壹
地方財政概況
貳
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參
財產稅未來改革
壹、地方財政概況
一、地方政府自有財源
台北市
高雄市
台北縣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台南縣
高雄縣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台中市
嘉義市
台南市
金門縣
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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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nta.gov.tw/subject/03_index/01_main.asp?cate_id=146&sid=1851&bull_id=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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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高雄市
新北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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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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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臺中市
嘉義市
臺南市
金門縣
連江縣
壹、地方財政概況
二、地方政府自籌財源
台北市
高雄市
台北縣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台南縣
高雄縣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台中市
嘉義市
台南市
金門縣
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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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nta.gov.tw/subject/03_index/01_main.asp?cate_id=146&sid=1851&bull_id=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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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高雄市
新北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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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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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臺中市
嘉義市
臺南市
金門縣
連江縣
壹、地方財政概況
三、稅課收入占歲入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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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74.94
77.34
77.28
66.58
66.03
65.30
高雄市
47.79
56.86
70.84
55.39
44.88
50.46
各縣(市)
46.23
47.77
47.88
45.53
42.17
42.20
各鄉鎮(市)
54.24
58.10
60.11
57.73
51.75
54.01
貳、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一、遺產及贈與贈稅法修正

落實租稅公平

減輕中小額財富者遺產稅、贈與稅之負擔

簡化稅務行政,有助徵納雙方和諧
鼓勵資金根留臺灣,促進經濟發展,使全民
可共享賦稅改革利益

貳、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一、遺產及贈與贈稅法修正
調整稅
率結構
提
高
免稅額
提升稽
徵效率
簡化稅率級距--採行單一稅率
調降稅率—50%降為10%
遺產稅:779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
贈與稅:111萬元提高至220萬元
改進抵繳、分期等繳納制度
建立合理罰則
7
貳、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二、自用住宅用地出售
優惠稅率10%
(土地稅法第34條)
都市土地3公畝(約90坪)
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約
210坪)以內。
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
業使用或出租。
一生一次。
重購退稅
(土地稅法第35條)
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
地7公畝以內。
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二年內重購土地(先購後售、
先售後購均適用)
新購土地地價 > (原出售土
地地價–土地增值稅)。不
限次數。
貳、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二、自用住宅用地出售

現制與新制雙軌併行
 現行「一生一次」維持不變
─ 既有優惠規定不變,無損納稅義務人現有權益。
 新設「一生一屋」額外優惠
─ 使自住換屋者於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後,符合一
定條件者,仍可繼續適用10%優惠稅率。

合理規範「一生一屋」優惠
 將額外優惠提供予真正需要的人,落實政府照顧自用住
宅換屋族群之政策美意。
 防杜投機及套利,減低流弊與浮濫,以維持租稅公平,
並兼顧政府財政。
貳、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二、自用住宅用地出售
全國換屋自住已購屋者前屋居住年數
2年以下
2年~5年
5年~10年
10年~20年
20年以上
平均數(標準差 )
5.6%
17.9%
19.0%
41.5%
16.1%
10.8年(7.7)
資料來源:臺灣住宅需求動向季報96年第1季
貳、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二、自用住宅用地出售

規範條件
期間規範:
─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
─
出售前,在該地連續設有戶籍且持有自用住宅6年以
上。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面積限制:
─ 出售土地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1.5公畝(約45坪)或
非都市土地3.5公畝(約105坪)。
貳、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
舊制
 一生一次。
新制
 舊制一生一次仍維持。
 一生一屋 (不限次數、不限金額)
 持有多處房地同時出售亦可適
用。
 限僅持有一處房地者,始可適用。
 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
公畝以內。
 都市土地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3.5
公畝以內。
 出售前1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
出租。
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出售時,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
記。
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並持有
及連續設籍於該自用住宅滿6年。
貳、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三、恢復課徵空地稅



行政院院經濟革新委員會74年「促進建築業健全發
展之有關財稅金融配合措施」- 「空地稅暫停徵」
內政部及財政部74年9月25日會銜發布明訂臺灣地
區、臺北市及高雄市自74年期起暫停徵空地稅。
針對大台北地區房價過高且居高不下,為防堵財團
養地賺取大量的增值暴利,立法委員建議行政院解
除各地方縣市政府停徵空地稅之解釋令,讓各地方
縣市政府可視土地利用狀態加徵空地稅。
行政院同意取消暫停徵空地稅措施,內政部及財政
部100年1月26日會銜發布廢止上開74函。
貳、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房屋稅
不動產持有
依房屋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
1.住家用稅率1.2%
2.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1.5%或2%
3.非住家營業用稅率3%
地價稅
按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部分
分級課徵
1.一般用地:10‰ ~55‰
2.自用住宅:2‰
3.事業用地:10‰
4.公共設施保留地:6 ‰
貳、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房屋交易所得
1.營利事業銷售房屋,以銷售金額
不動產移轉
2.個人出售房屋,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
買賣不動產每件依公
契金額按1‰課徵
契稅
購買房屋依房屋評定
現值按6%課徵
依當期移轉之土地公告現
值經核算後按漲價倍數課徵
1.一般用地:依漲價倍數按
20%、 30%、40%課徵
2.自用住宅:依土地漲價總數
10%課徵
貳、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加坡
香港
賣方印花稅(SSD)
額外印花稅
持有期間4年以內住宅不動產,按
交易金額或不動產價值(取其高者
)課徵。
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住宅不動產市
場價格(Market Value)
依持有期間長短按下列稅率課徵:
1年以內:16%
超過1年~2年:12%
超過2年~3年:8%
超過3年~4年:4%
依持有期間長短按下列稅率課徵:
6個月以內交易:15%
超過6個月~12個月:10%
超過12個月~24個月:5%
貳、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課稅客體
不動產
註
持有2年以內
非自用住宅之房
屋及其坐落基
地、依法得核發
建照之都市土地
課稅時點及稅基
所有權移
轉時
按銷售價
格課徵
稅率
1年以內
15%
逾1年
2年以內
10%
課稅主體
銷售不動產之
所有權人
貳、財產稅主要修法介紹
五、限縮停車場用地優惠



行政院83年1月24日台83財02655號核定,依停車場
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
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平均
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
用之。
外界批評財團利用閒置空地設置停車場養地避稅。
行政院100.6.8核定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空地)不
再准予適用優惠稅率。
叁、財產稅未來改革
一、不動產評價機制

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公告地價
之調整,係屬地方政府之權責。
依房屋稅條例第條10及第11條規定,房屋現值之
調整,亦屬地方政府之權責。
內政部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平均
地權條例」及「地政士法」等規定,建立不動產
實價登錄制度。並於101年8月1日起施行,未來
各地方政府即可參考該登錄價格,落實不動產評
價制度,使課稅更合理並符實際。
叁、財產稅未來改革
二、檢討特種貨物及勞物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年6月1日實施,將於
102年5月31日屆滿2年,立法委員要求檢討。
 部分立法委員提案應分區課徵不動產特銷稅,並延
長延長不動產持有年限課稅。
 財政部已委託中華財政學會研究,將於102年7月提
出研究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