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增值稅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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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3.土地增值稅及實務

土地增值稅法規與實務介
紹
報告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土地稅科 謝志明股長
1
簡報大綱
一、認識土地增值稅
二、節稅介紹
三、申報注意事項
四、便民服務
2
一、認識土地增值稅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移
轉時,就土地之漲價數額按倍數累進
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條
前段)
移轉
漲價
數額
倍數
累進
稅率
3
什麼時候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
土地移轉時
1.有償移轉:移轉時有對價關係。例如:買
賣、交換。
2.無償移轉:移轉時無對價關係。例如:贈
與
、遺贈。
3.設定典權: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
為
使用收益之權。
4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項
目
納稅義務人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原所有權人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
取得所有權人
土地設定典權時
出典人
5
漲價總數額
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乘以物價指數,如有土地改良
費,亦應一併減除。
6
申報期限
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
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
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
逾期申報,則以地方稅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
之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
稅。
7
申報移轉現值

可用下列2種價格擇一
1.契約總價值: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價格,即
實際交易價格。但低於公告土
地現值得照價收買。
2.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年1月1日地政機關公
告之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
乘以移轉土地面積。
8
實例說明
張某與李某98年12月15日訂定土地買賣
契約,98年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99
年公告土地現值30,000元。
99年1月13日前申報
以每平方公尺20,000
元計徵土地增值稅
99年1月15日申報
以每平方公尺 30,000
元計徵土地增值稅
9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

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地方稅稽徵機
關申報之移轉現值,如果沒有移轉過的
土地就以政府第一次辦理規定地價之地
價為準。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應按申報
時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
調整。
10
土地改良費用
1、改良土地費用
2、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
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
用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11
稅率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 一般用地稅率:
3種級距累進稅率
〈20%、30%、40%〉
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10%
12
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



第1級20%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
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
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100%者。
第2級30%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
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
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100%以上未達200%者。
第3級40%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
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
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200%以上。
13
土地增值稅長期減徵

土地稅法第33條自94年2月1日修正生效
1、持有土地2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
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2、持有土地3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
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3、持有土地4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
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14
長期持有減徵


財政部於99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041650號
發布最新解釋令,凡是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
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就已經取得者,不
再限制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
期間。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的認定原則,是以正式
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開始計算,如買賣或贈
與以地政機關所有權登記日,繼承則以繼承發
生日。
15
案例說明

土地所有權人老王於57年7月2日因繼承
取得土地所有權,而該土地於66年10月
才第一次規定地價,按照舊的規定,應
於66年10月規定地價之後才准其適用長
期持有之減徵稅率。財政部決定從寬認
定長期土地持有者的實際持有起算點。
以老王為例,其於99年6月1日申報出售,
該地係在66年10月1日第1次規定地價。
16
案例說明

依據舊規定係從66年10月1日計算至申報
出售日99年6月1日共計32餘年,僅能減
徵30%土地增值稅;但按新規定更改換算
年限後,則回歸自57年7月2日繼承發生
取得土地當年就起算,持有年期達到41
餘年,減徵比率因此可擴大至40%。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
查 定
稅 額
-
稅率
減 徵
稅 額
-
-
漲 價
*
總數額
-
改良土地
已支付之
全部費用
累進
差額
-
增 繳
地 價
稅 額
-
-
=
長期
減徵
已繳納
土 地
增值稅
漲 價
總數額
=
移轉現
值總額
按物價指
數調整後
原地價
總 額
=
查 定
稅 額
應 納
土 地
增值稅
18
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
稅
級
別
計
算
公
式
第
一
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
(20%)
第
二
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
分之二百者】×【稅率(30%)-[(30%-20%)×減徵率]】-累進
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
次移轉現值×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為0.10
持 有 土地年限超過 2 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2 0 %,A 為 0 . 0 8
持 有 土地年限超過 3 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3 0 %,A 為 0 . 0 7
持 有 土地年限超過 4 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4 0 %,A 為 0 . 0 6
第
三
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
【稅率(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
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 為0.30
持 有 土地年限超過 2 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2 0 %,B 為 0 . 2 4
持 有 土地年限超過 3 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3 0 %,B 為 0 . 2 1
持 有 土地年限超過 4 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4 0 %,B 為 0 . 1 8
19
修正後稅率速算表
持有年限
20 年以下
20 年以上
30 年以上
40 年以上
a20%
a20%
a20%
a20%
稅級別
第 1級
(漲價倍數<1)
第 2級
(1≤漲價倍數<2)
a30% -b10%
a28% -b8%
a27% -b7%
a26% -b6%
a40% -b30%
a36% -b24%
a34% -b21%
a32% -b18%
第 3級
(2≤漲價倍數)
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
總額)
20
土地增值稅計算實例
張三所有1筆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申報移轉時
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 60,000元,上次取得
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0元,最新
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為200% ,曾經繳
納工程受益費80,000元,張三出售時要繳納之土
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1)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
X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土地改良費用
(工程受益費)=土地漲價總數額
(60,000元×50)-(20,000元×50×200%)-80,000元
=920,000元
21
土地增值稅計算實例
(2)漲價倍數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前次移
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
指數)
920,000元÷(20,000元×50平方公尺×200%)=
46/100
(3)一般用地稅率
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累進差額=應徵稅額
920,000元 × 20%-0=184,000元
(4)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
前揭例題如為自用住宅用地,則其應納稅額為
920,000元 x 10%=92,000元
土地增值稅額試算網址

本處稅捐服務網網站
(http://www.tax.ntpc.gov.tw)


網路e櫃檯/線上立即試算/試算土地增值稅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服務網站
(http://www.ntcland.ntpc.gov.tw)

便民措施/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含公告地價)
查詢系統(含GIS版)/自動估算土地增值稅
23
土地增值稅額試算
http://www.tax.ntpc.gov.tw
進入 線上申辦 / 線上立即試算項下
24
土地增值稅的減免及不課徵

免徵土地增值稅
1、繼承。
2、政府出售、政府贈與、政府受贈。
3、徵收。
4、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
收前移轉。
5、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
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
25
繼承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
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繼承
土地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民眾辦
理繼承時,須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再持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
稅捐稽徵機關查註查無欠稅後,即可到
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6
公共設施保留地
一、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前
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都
市計畫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不適用此
項免稅規定。(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
二、原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政府協議價購,雖尚
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其買賣法律關係仍存在,
政府仍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依內政部函釋,已非
保留供政府或公用事業機構取得開闢,並已不具
保留性質,尚難認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免
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27
土地增值稅的減免及不課徵
減徵土地增值稅
重劃:第一次移
轉減徵40%
都市更新:
第一次移轉減徵
40%
水源特定區:
減徵50%、30%、
20%
28
重劃後繼承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

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
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
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故土地
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及扣除重
劃費用等優惠措施。
29
土地增值稅的減免及不課徵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農地移轉
2、配偶相互贈與
3、信託
30
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


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
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
土地移轉現值。
如要申請不課徵,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
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
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
即可持憑此不課徵證明書及向國稅局申請核
發該贈與土地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31
農地移轉不課徵



土地稅法第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
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
這2項要件,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 。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規定: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
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
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
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
值稅。
32
實例說明

原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的農地改作餐廳
店使用
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
農業使用,如未限期改善或
改善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
1.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
計畫法,會被農業主管
機關裁罰,並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
恢復原狀等。
2.再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
地增值稅。
33
農地移轉不課徵-視同農地
農業發展條例於99年12月8日增訂第38條之1條文如
下: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
變更, 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
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
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
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34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
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
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
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
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
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
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
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節稅介紹



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10%
適用條件
1、出售前一年無出租、營業。
2、地上建物須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
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面積未超
過7公畝。
4、一生一次。
5、地上建物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
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
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第4項
36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
1、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移轉現值時。
2、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
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
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30日內。
37
實例1
媽媽贈與房地給小孩
贈與移轉不適用自用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適用於「出售」之情況,
始得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
38
實例2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
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時,
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
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
新北市
可以視同是一次出售,按自
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
值稅。所謂同時出售除了訂
桃園縣
定契約日期要相同外,並且
要在同一天提出土地移轉現
值申報書,這樣才可視為一
新北市、臺北市、桃園縣 次出售。
臺北市
各有 1筆自用住宅用地
39
實例3
住家
早餐店
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
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
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
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1樓部分作早餐店使用
另一部分作住家使用
40
土地稅法第34條增訂第5項 - 一生一屋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 地,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非都市土地面
積未超過3.5公畝。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
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
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
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41
「一生一次」、「一生一屋」
適用順序
土地所有權人先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後,始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否
申報一生一
屋優惠稅率
是否適用
一生一次
按一般稅率核定
輔導用一生一次
是
審核一生
一屋條件
符合
不符
10%優惠稅率
一般稅率核定
42
一生一屋
自用住宅持有期間及設籍之6年認定
連續設籍6年
本人設
籍2年
配偶設
籍2年
未成年子
女設籍
2年
93/1/1
99/1/1立約
持有自用住宅滿6年
43
先購後售同時擁有2屋之認定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出售原
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本法第34條
第5項第2款之規定。
(板橋賣屋)
出售
第1屋
(土城買屋)
購地
(板橋賣屋)
出售
第2屋
98/7/1
99/1/21立約
44
信託房屋同時擁有2屋之認定
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所稱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
避免藉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規
避一生一屋規定。
45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1、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
內再出售土地。
2、自用住宅用地。
3、原出售與重購土地屬同一土地所有權
人。
4、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
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5、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 時,
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
46
2年期限如何計算
先 售
後 購
先 購
後 售
自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
年內重購土地,其2年內重購土地
日期之認定:重購土地如期申報
者,以訂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
以申報日為準。
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
年內出售土地,其2年內出售土地
日期之認定:出售土地移轉現值
如期申報者,以訂約日為準;逾
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47
重購退稅-先售後購
出售前一年
98/1/21立約
先售
98/4/1登記
出售新莊土地
後購
購買五股土地
99/7/1登記
48
重購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
地
98/6/21辦竣戶籍登記
後售
符
合
99/12/21辦竣戶籍登記
不符
合
99/1/21立約
出售新莊土地
先購
98/7/1
立約
購買五股土地
49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 計算公式
新購
地價
原出售
地 價
A>=原繳土地增值稅
0<A<原繳土地增值稅
A=<0
原繳土地
增值稅
A
全退
退A
不退
50
案例
張三於98年10月1日辦妥出售自用住宅
用地移轉登記,申報移轉現值總價
120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25萬元,
復於99年9月25日訂約,同年10月15
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乙筆,
申報移轉現值110萬元,張三是否符
合重購退稅要件?可申請退稅若干?
51
案例說明




先決定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總額:新購土地申報移
轉現值減(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土地增值稅)等於不
足支付價款數
【110萬元-(120萬元-25萬元)=15萬元】。
張三可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是15萬元。
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125萬元,則不足額為30萬
元,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25萬元就可以全部申請退還。
【125萬元-(120萬元-25萬元)=30萬元】。
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80萬元,則不足額為負數,
表示原出售土地即使繳了土地增值稅還是足夠購買新的
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申請退還。
【80萬元-(120萬元-25萬元)=-15萬元】。
52
重購退稅其他相關規定





重購退稅列管,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
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出售時未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
可申請重購退稅。
2年內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
符合要件,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
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
53
重購退稅案定期清查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購土地退稅後,若
將重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藉
以規避應納土地增值稅,在5年內有無再
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稽徵機關每年
均列入定期清查,防杜逃漏並維護租稅
公平;清查重點以重購土地後,所有權
有無移轉他人、夫妻贈與,或出租、營
業使用等情形
54
換屋族減免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
優惠措施有3項
一生一次 10% 優惠稅率
 一生一屋 10% 優惠稅率
 重購退稅(最節稅)


「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不能
併用,但均可同時搭配重購退稅優
惠措施一起使用
55
換屋族減免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項 目
土地稅法
稅率
出售面積
限 設籍對象
制
條 設籍及持有年限
件 擁有房地戶數
一生一次
第34條第1-4項
10 %
都市:3公畝
非都市:7公畝
本人、配偶或直系
親屬
不限
不限
無出租營業
使用次數
新舊土地買賣價格
出售前1年內
一次
不限
一生一屋
第34條第5項
10 %
都市:1.5公畝
非都市:3.5公畝
本人、配偶或未成
年子女
連續6年
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一屋為限
出售前5年內
不限
不限
備註
無


先購後售視為1
屋須自登記日起
1年內出售
1屋包括信託移
轉之房屋
重購退稅
第35條
退稅
不限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不限
不限
出售前1年內
不限

新購土地之地價必
須超過原出售土地
地價扣除已繳納土
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買賣完成2年內申請
退稅後5年內不得移轉
或改作其他用途
56
2015/4/13
三、申報注意事項
親自
郵寄
契約書
網路
稅捐處
雙方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日檢附資料向土地所
轄稅捐處申報
57
申報應檢附文件





一式2聯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契約書影本〈已銷花〉(正本查對後退還)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自用案件:建物所有權狀、戶口名簿、無租賃申
明書
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農業用地不課徵案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
用證明書
58
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填寫
59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
政
事
收
日期
文
字號
通
知
日
務
期
受
理
機
關
2
○
土
地
坐
落
臺 北
縣
政 府
3 移轉或設 ○
4
○
典
比
稅
捐 稽
土
徵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地
目
地
筆
文
號碼
分
次 移 轉 申 報 現 值
公
項目
整
□持分
稽
日期
5 原 規 定 地 價 或 前
積○
面
率
□ 全
捐
收
處
面積
鎮
稅
第 1 聯:本聯由稅捐機關移送地政事務所
1
○
鄉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所
頃 公
畝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寸
原因發
年
生日期
月
日
徵
處
處
6
○
申
報
現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
筆
每平方
移 轉 或
元
公 尺
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設典面積
7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
上列土地於民國
年
元
月 日訂約□買賣
□贈與
8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
□交換 □共有土地分割
□設定典權
□土地合併
□
□有 □無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9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
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申明書)
茲檢附建築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筆土地符合
10 茲委託
○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土地增值稅。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國民身分證
義 務 人
11
○
姓 名 或 名 稱統 一 編 號
權 利 人
出 生 年
權利移 戶籍地址
月 日 轉範圍 通訊地址
縣
市
縣
市
鄉鎮
市區
鄉鎮
市區
村
里
村
里
街
路
街
路
鄰
鄰
段
巷
段
巷
弄 樓
身分代號
號
蓋 章
弄 樓
電
話
號
□□□
□□□
□□□
□□□
代
理
12 填報日期
○
中華民國
□□□
□□□
□□□
□□□
人
: 年
月
日
13 繳款書送達
○
□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本處已提供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語音回撥服務
地址:□□□
:□親自領取 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方
您代理申報之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單完成時
式
□ 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 不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14 移轉後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 ○
11 欄所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
15 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土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
□不申請
(請務必勾選)
土
收
地
件
課
日
稅
登
期
資
登
料
之
記
記送
日
期
查
日
註
稅
捐
處
期
日
期
編
編
號 承
辦
員
章
號
及
核
章稅 籍 異 動 通 報 處 理 及 蓋 章
移 轉 現 值 每平方公尺
元 厘正人員蓋章 厘正人員核對登記、面積 經
辦
人
應 納 稅 額
元
資 料 號 碼
號
覆
核
股
長
………………………………………………………………………………………………………………………………………………………………………………………………………………
注意事項:
11 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 1 式 2 聯,如第○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台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6 欄如有錯誤、缺漏、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始予受理收件。
四、本申報書第○
五、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60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部分)
板橋市文化段 小段
100地號
列印時間:民國09 年00月00日00時00分
管轄機關:臺北 地政事務所
**************
頁次:1
謄本核發機關:臺北
土地標示部
登記日期:民國094年05月09日
地
目:建
****************
登記原因:合併
面 積:****1,768.00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
等則:--
(空白)
地政事務所
使用地類別:(空白)
民國099年01月
公告土地現值:**245,081元/平方公尺 地上建
物建號:共292棟 其他登記事項:重測前:五分埔段348—4地號
因分割增加地號:91—1地號 合併自:0092-0000地號,0094-00
00地號,0094-
0001地號
(權狀註記事項)永吉段四小段1888建號至2337建號之建築基地地 號:永
吉段四小段91、93、93-1地號
本謄本未申請列印地上建物建號, 詳細地上建物建號以登記機關登記為主
**************
土地所有權部
(0001)登記次序:0005
登記日期:民國094年05月09日
**************
登記原因:買賣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094年05月06日
所有權人:林銘天
住
址:(空白)
住
址:台北市中山南路
號
權利範圍:*****6分之1******* 權狀字號:
---(空白)字第------號
當期申報地價:096年01月***88,915.0元/平方公尺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94年03月174,208.元/平方公尺
歷次取得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 其他登記事項:申請免
繕發權利書狀:辦理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 本謄本列印完畢 〉
※注意:一、本電子謄本係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其所產製為一密文檔與地政事務所核發 紙張
謄本具有同等效用,若經列印成紙本,已為解密之明文資料,不符合電子 簽章法書
面要式之規定,僅供閱覽,不具文書證明效力。
二、為確保您的權益,應上網至 http://land.hinet.net
網站查驗,以上傳電 子謄
61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
政
事
收
日期
文
字號
通
知
日
務
期
受
理
機
關
2
○
土
地
坐
落
臺
北
縣
政
府
3 移轉或設 ○
4
○
典
比
稅
捐
稽
土
徵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地
目
□
地
筆
文
號碼
分
次 移 轉 申 報 現 值
公
項目
整
□持分
稽
日期
5 原 規 定 地 價 或 前
積○
面
率
全
捐
收
處
面積
鎮
稅
第 1 聯:本聯由稅捐機關移送地政事務所
1
○
鄉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所
頃 公
畝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寸
原因發
年
生日期
月
日
徵
處
處
6
○
申
報
現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
筆
每平方
移 轉 或
元
公 尺
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設典面積
7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
上列土地於民國
年
元
月
日訂約□買賣
□贈與
□交換
8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
□共有土地分割
□設定典權
□土地合併
□
□有
□無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9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
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申明書)
茲檢附建築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筆土地符合
10 茲委託
○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土地增值稅。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國民身分證
義 務 人
11
○
姓 名 或 名 稱統 一 編 號
權 利 人
出 生 年
權利移 戶籍地址
月 日 轉範圍 通訊地址
縣
市
縣
市
鄉鎮
市區
鄉鎮
市區
村
里
村
里
街
路
街
路
鄰
鄰
段
巷
段
巷
弄 樓
身分代號
號
弄 樓蓋 章
電
話
號
□□□
□□□
□□□
□□□
代
理
12 填報日期
○
中華民國
□□□
□□□
□□□
□□□
人
: 年
月
日
13 繳款書送達
○
□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親自領取
方
式
本處已提供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語音回撥服務
地址:□□□
您代理申報之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單完成時
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 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 不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14 移轉後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 ○
11 欄所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
15 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土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
□不申請
(請務必勾選)
土
收
地
件
課
日
稅
登
期
資
移 轉 現 值 每平方公尺
登
料
記送
日
期
捐
處
期
日
期
編
編
號 承
辦
員
章
號
核
章 稅 籍 異 動 通 報 處 理 及 蓋 章
辦
人
資 料 號 碼
號
註
稅
及
元
查
日
元 厘正人員蓋章 厘正人員核對登記、面積 經
應 納 稅 額
之
記
覆
核
股
長
………………………………………………………………………………………………………………………………………………………………………
………………………………………
注意事項:
11 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 1 式 2 聯,如第○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台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6 欄如有錯誤、缺漏、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
四、本申報書第○
62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部分)
板橋市文化段 小段
100地號
列印時間:民國09 年00月00日00時00分
管轄機關:臺北 地政事務所
**************
頁次:1
謄本核發機關:臺北
土地標示部
登記日期:民國094年05月09日
地
目:建
登記原因:合併
面
積:****1,768.00平方公尺
等則:--
使用分區:(空白)
地政事務所
****************
使用地類別:(空白)
民國099年01月
公告土地現值:**245,081元/平方公尺 地上建物
建號:共292棟 其他登記事項:重測前:五分埔段348—4地號
因分割增加地號:91—1地號 合併自:0092-0000地號,0094-000
0地號,0094-
0001地號
(權狀註記事項)永吉段四小段1888建號至2337建號之建築基地地 號:永吉
段四小段91、93、93-1地號
本謄本未申請列印地上建物建號, 詳細地上建物建號以登記機關登記為主
**************
土地所有權部
(0001)登記次序:0005
登記日期:民國094年05月09日
**************
登記原因:買賣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094年05月06日
所有權人:林銘天
住
址:(空白)
住
址:台北市中山南路
號
權利範圍:*****6分之1**
權狀字號:---(空白)字------號
當期申報地價:096年01月***88,915.0元/平方公尺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94年03月174,208.元/平方公尺
歷次取得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 其他登記事項:申請免繕
發權利書狀:辦理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 本謄本列印完畢 〉
※注意:一、本電子謄本係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其所產製為一密文檔與地政事務所核發 紙張謄
本具有同等效用,若經列印成紙本,已為解密之明文資料,不符合電子 簽章法書面要
式之規定,僅供閱覽,不具文書證明效力。
63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
政
日期
文
字號
通
1
○
知
日
受
2
○
事
收
鎮
市
區
段
機
地
小
稅
捐
期
關
坐
落
臺 北
縣
政 府
3 移轉或設 ○
4
○
典
比
稅
捐 稽
土
徵
段 地
號 地
目
地
筆
文
號碼
分
次 移 轉 申 報 現 值
公
項目
整
□持分
日期
5 原 規 定 地 價 或 前
積○
面
率
□ 全
稽
收
處
面積
鄉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所
第 1 聯:本聯由稅捐機關移送地政事務所
理
土
務
頃 公
畝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寸
原因發
年
生日期
月
日
徵
處
處
6
○
申
報
現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
筆
每平方
移 轉 或
元
公 尺
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設典面積
7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
上列土地於民國
年
8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
元
月 日訂約□買賣
9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
□贈與
□交換 □共有土地分割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設定典權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土地合併
□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有 □無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
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申明書)
茲檢附建築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筆土地符合
10 茲委託
○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土地增值稅。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國民身分證
義 務 人
11
○
姓 名 或 名 稱統 一 編 號
權 利 人
出 生 年
權利移 戶籍地址
月 日 轉範圍 通訊地址
縣
市
縣
市
鄉鎮
市區
鄉鎮
市區
村
里
村
里
街
路
街
路
鄰
鄰
段
巷
段
巷
弄 樓
身分代號
號
蓋 章
弄 樓
電
話
號
□□□
□□□
□□□
□□□
代
理
12 填報日期
○
中華民國
□□□
□□□
□□□
□□□
人
: 年
月
日
13 繳款書送達
○
□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本處已提供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語音回撥服務
地址:□□□
:□親自領取 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方
您代理申報之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單完成時
式
□ 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 不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14 移轉後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 ○
11 欄所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
15 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土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
□不申請
(請務必勾選)
土
收
地
件
課
日
稅
登
期
資
登
料
之
記
記送
日
期
查
日
註
稅
捐
處
期
日
期
編
編
號 承
辦
員
章
號
及
核
章稅 籍 異 動 通 報 處 理 及 蓋 章
移 轉 現 值 每平方公尺
元 厘正人員蓋章 厘正人員核對登記、面積 經
辦
人
應 納 稅 額
元
資 料 號 碼
號
覆
核
股
長
………………………………………………………………………………………………………………………………………………………………………………………………………………
注意事項:
11 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 1 式 2 聯,如第○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台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6 欄如有錯誤、缺漏、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始予受理收件。
四、本申報書第○
五、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64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部分)
00**-00**地號
○○市○○段○小段
頁次:1
列印時間:民國09 年00月00日00時00分
**************
土地標示部
登記日期:民國094年05月09日
目:建
地
民國099年01月
地政事務所
謄本核發機關:臺北
管轄機關:臺北 地政事務所
等則:--
****************
登記原因:合併
積:****1,768.00平方公尺
面
公告土地現值:**245,081元/平方公尺
地上建物建號:共292棟 其他登記事項:重測前:五分埔段348—4
地號
因分割增加地號:91—1地號 合併自:0092-0000地號,0094-000
0地號,0094-
0001地號
(權狀註記事項)永吉段四小段1888建號至2337建號之建築基地地 號:永吉
段四小段91、93、93-1地號
本謄本未申請列印地上建物建號, 詳細地上建物建號以登記機關登記為主
**************
土地所有權部
(0001)登記次序:0005
登記日期:民國094年05月09日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094年05月06日
**************
登記原因:買賣
所有權人:林銘天
住
址:(空白)
住
址:台北市中山南路
號
權利範圍:*****6分之1*******
權狀字號:---(空白)字第------號
當期申報地價:096年01月***88,915.0元/平方公尺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094年03月174,208.0元/平方公尺
歷次取得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 其他登記事項:申請免繕
發權利書狀:辦理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 本謄本列印完畢 〉
※注意:一、本電子謄本係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其所產製為一密文檔與地政事務所核發 紙張謄
本具有同等效用,若經列印成紙本,已為解密之明文資料,不符合電子 簽章法書面要
式之規定,僅供閱覽,不具文書證明效力。
二、為確保您的權益,應上網至
http://land.hinet.net
網站查驗,以上傳電 子謄本
65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
通
政
事
收
日期
文
字號
知
日
務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所
稅
第 1 聯:本聯由稅捐機關移送地政事務所
期
1
○
受
理
機
關
2
○
土
地
坐
落
臺
北
3 移轉或設
○
典
比
率
縣
政
府
4
○
稅
捐
稽
土
徵
捐
日期
文
號碼
鎮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板 橋文 化
號 地
1 0 0
目
建
□
全
公
整
v 持分 1
6
筆
移 轉 或
設典面積
7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
頃 公
0
0
0
0
0
0
處
分
面
積
項目
筆
徵
處
地
面積
鄉
稽
收
畝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寸
0
6
0
0
9
1
1
次 移 轉 申 報 現 值
原因發
9 4 年 8 月日
生日期
處
6
○
申
v 買賣
□贈與
□交換
□共有土地分割
每平方
公 尺
0
□設定典權
現
元
59900
□土地合併
值
ˇ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
□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8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932,650 元 ○
上列土地於民國 99 年 9 月 1 訂約
報
公告現值 81100
0
5
5 原 規 定 地 價 或 前
○
□
□有
□無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9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
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申明書)
茲檢附建築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筆土地符合
10 茲委託
○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國民身分證
義 務 人
11
○
姓 名 或 名 稱統 一 編 號
權 利 人
義務人
林銘天
a123456789
權利移 戶籍地址
出 生 年
月 日 轉範圍 通訊地址
30
□□□
□□□
□□□
□□□
□□□
□□□
□□□
□□□
1/6
1 1
權利人
張三
b123456789 49
1/6
12 30
代
土地增值稅。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理
人
李四
12 填報日期
○
13 繳款書送達
○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10 日
□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v 親自領取
方
式
縣
市
縣
市
鄉鎮
市區
鄉鎮
市區
村
里
村
里
街
路
街
路
鄰
鄰
段
巷
段
巷
弄 樓
身分代號
號
弄 樓蓋 章
電
話
號
板橋市光明街 1 號
□
南投市文化路 4 巷 15 號
□
□
8621121
本處已提供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語音回撥服務
地址:□□□
您代理申報之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單完成時
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 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 不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14 移轉後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 ○
11 欄所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
15 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土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ˇ 申請
□
□不申請
(請務必勾選)
土
收
課
地
件
日
稅
登
期
資
移 轉 現 值 每平方公尺
登
料
記送
日
期
捐
處
期
日
期
編
編
號 承
辦
員
章
號
核
章 稅 籍 異 動 通 報 處 理 及 蓋 章
辦
人
資 料 號 碼
號
註
稅
及
元
查
日
元 厘正人員蓋章 厘正人員核對登記、面積 經
應 納 稅 額
之
記
覆
核
股
長
………………………………………………………………………………………………………………………………………………………………………………………………………………
注意事項:
11 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 1 式 2 聯,如第○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台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6 欄如有錯誤、缺漏、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始予受理收件。
四、本申報書第○
五、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11 欄最後一行填寫在國內之納稅代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六、權利人住址在國外者,請在本申報書第○
66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
政
收
文
通
1
○
知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所
機
地
市
小
收
第 2 聯:本聯供稅捐機關查定土地增值稅
關
坐
落
鎮
段
捐
文
期
臺
北
縣
政
府
3 移轉或設 ○
4
○
典
比
稅
捐
土
稽
徵
處
地
段 地
號 地
目
□
全
率
筆
公
項目
頃 公
畝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寸
區
整
□持分
稽
原因發
生日期
年
月
徵
處
日 期
號 碼
分
5 原 規 定 地 價 或 前
積 ○
6
○
次 移 轉 申 報 現 值
面
面積
鄉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稅
字 號
理
土
務
日 期
日
受
2
○
事
日
處
申
報
現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
筆
每平方
移 轉 或
元
公 尺
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設典面積
7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
上列土地於民國
年
元
月
日訂約□買賣
9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
□贈與
□交換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8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
□共有土地分割
□設定典權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土地合併
□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有
□無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
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
(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申明書)
茲檢附建築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筆土地符合
10 茲委託
○
土地增值稅。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國民身分證
義 務 人
11
○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權 利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權利移
月 日 轉範圍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縣
市
縣
市
鄉鎮
市區
鄉鎮
市區
村 鄰
里
村 鄰
里
街
路
街
路
段
巷
段
巷
弄
號 樓
蓋章
弄
號 樓
身 分 代 號
電
話
□□□
□□□
□□□
□□□
代
理
12 填報日期
○
中華民國
□□□
□□□
□□□
□□□
人
:
年
月
日
13 繳款書送達
○
方
□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式:
□ 親自領取
地址:□□□
本處已提供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語音回撥服務
您代理申報之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單完成時
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 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 不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14 移轉後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
11 欄所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
○
15 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土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
□不申請
(請務必勾選)
67
四、便民服務
1、土地增值稅快速發單
2、土地增值稅網路申報
68
土地增值稅快速發單
適用條件
1.依現值申報書所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小於或
等於前次移轉現值或原地價之一般簡易案件。
2.義務人1人(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人1人(土
地承受人)之單一移轉案件。
3.每人每次申報在3件以內者。
4.證件完備齊全,並於當日下班前1小時前申報收
件者。
69
土地增值稅網路申報
適用對象
申報移轉不動產之義務人
一般民眾
、權利人或代理人
地政士、會計師、記帳士、
報稅代理人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
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者
70
申請帳號登錄



申報人應持有自然人憑證
報稅代理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作業
前,應先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
機關申請帳號登錄
一般民眾無需向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
71
網路申報流程
上傳
申報
下載
列印
繳款
書
網路申報
入口網站
各
稅
捐
處
申
報
主
機
稅捐處
匯出
繳款
書
繳納後至地政事務所稅捐服務櫃檯
送件、完稅及辦理移轉登記
72
網路申報駐地政事務所服務專櫃
地政事務所
網路申報
資料上傳
至稅捐處完稅
登記
享受網路替代馬路之便利
網路申報
資料上傳
單一窗口服務
收件、完稅、
登記
73
網路申報作業排除案件
1、交換、合併或共有土地分割案件。
2、土地增值稅記存案件。
3、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
免稅案件。
4、設定典權、判決或和解及其他特殊
案件。
74
網路申報網址



地方稅網路申報入口:
https://eapp.tctb.gov.tw
本處稅捐服務網:
http://www.tax.ntpc.gov.tw 再點選
「地方稅網路申報入口」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 再點選「地
方稅網路申報入口」
75
查詢申報案件辦理情形
24小時專線
專線電話2745-5880
本處稅捐服務網
(http:// www.tax.ntpc.gov.tw)
語音回撥
76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