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3.土地增值稅及實務
土地增值稅法規與實務介
紹
報告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土地稅科 謝志明股長
1
簡報大綱
一、認識土地增值稅
二、節稅介紹
三、申報注意事項
四、便民服務
2
一、認識土地增值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移
轉時,就土地之漲價數額按倍數累進
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條
前段)
移轉
漲價
數額
倍數
累進
稅率
3
什麼時候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移轉時
1.有償移轉:移轉時有對價關係。例如:買
賣、交換。
2.無償移轉:移轉時無對價關係。例如:贈
與
、遺贈。
3.設定典權: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
為
使用收益之權。
4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項
目
納稅義務人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原所有權人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
取得所有權人
土地設定典權時
出典人
5
漲價總數額
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乘以物價指數,如有土地改良
費,亦應一併減除。
6
申報期限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
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
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
逾期申報,則以地方稅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
之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
稅。
7
申報移轉現值
可用下列2種價格擇一
1.契約總價值: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價格,即
實際交易價格。但低於公告土
地現值得照價收買。
2.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年1月1日地政機關公
告之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
乘以移轉土地面積。
8
實例說明
張某與李某98年12月15日訂定土地買賣
契約,98年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99
年公告土地現值30,000元。
99年1月13日前申報
以每平方公尺20,000
元計徵土地增值稅
99年1月15日申報
以每平方公尺 30,000
元計徵土地增值稅
9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地方稅稽徵機
關申報之移轉現值,如果沒有移轉過的
土地就以政府第一次辦理規定地價之地
價為準。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應按申報
時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
調整。
10
土地改良費用
1、改良土地費用
2、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
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
用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11
稅率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用地稅率:
3種級距累進稅率
〈20%、30%、40%〉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10%
12
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
第1級20%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
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
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100%者。
第2級30%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
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
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100%以上未達200%者。
第3級40%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
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
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200%以上。
13
土地增值稅長期減徵
土地稅法第33條自94年2月1日修正生效
1、持有土地2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
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2、持有土地3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
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3、持有土地4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
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14
長期持有減徵
財政部於99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041650號
發布最新解釋令,凡是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
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就已經取得者,不
再限制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
期間。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的認定原則,是以正式
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開始計算,如買賣或贈
與以地政機關所有權登記日,繼承則以繼承發
生日。
15
案例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老王於57年7月2日因繼承
取得土地所有權,而該土地於66年10月
才第一次規定地價,按照舊的規定,應
於66年10月規定地價之後才准其適用長
期持有之減徵稅率。財政部決定從寬認
定長期土地持有者的實際持有起算點。
以老王為例,其於99年6月1日申報出售,
該地係在66年10月1日第1次規定地價。
16
案例說明
依據舊規定係從66年10月1日計算至申報
出售日99年6月1日共計32餘年,僅能減
徵30%土地增值稅;但按新規定更改換算
年限後,則回歸自57年7月2日繼承發生
取得土地當年就起算,持有年期達到41
餘年,減徵比率因此可擴大至40%。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
查 定
稅 額
-
稅率
減 徵
稅 額
-
-
漲 價
*
總數額
-
改良土地
已支付之
全部費用
累進
差額
-
增 繳
地 價
稅 額
-
-
=
長期
減徵
已繳納
土 地
增值稅
漲 價
總數額
=
移轉現
值總額
按物價指
數調整後
原地價
總 額
=
查 定
稅 額
應 納
土 地
增值稅
18
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
稅
級
別
計
算
公
式
第
一
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
(20%)
第
二
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
分之二百者】×【稅率(30%)-[(30%-20%)×減徵率]】-累進
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
次移轉現值×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為0.10
持 有 土地年限超過 2 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2 0 %,A 為 0 . 0 8
持 有 土地年限超過 3 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3 0 %,A 為 0 . 0 7
持 有 土地年限超過 4 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4 0 %,A 為 0 . 0 6
第
三
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
【稅率(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
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 為0.30
持 有 土地年限超過 2 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2 0 %,B 為 0 . 2 4
持 有 土地年限超過 3 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3 0 %,B 為 0 . 2 1
持 有 土地年限超過 4 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4 0 %,B 為 0 . 1 8
19
修正後稅率速算表
持有年限
20 年以下
20 年以上
30 年以上
40 年以上
a20%
a20%
a20%
a20%
稅級別
第 1級
(漲價倍數<1)
第 2級
(1≤漲價倍數<2)
a30% -b10%
a28% -b8%
a27% -b7%
a26% -b6%
a40% -b30%
a36% -b24%
a34% -b21%
a32% -b18%
第 3級
(2≤漲價倍數)
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
總額)
20
土地增值稅計算實例
張三所有1筆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申報移轉時
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 60,000元,上次取得
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0元,最新
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為200% ,曾經繳
納工程受益費80,000元,張三出售時要繳納之土
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1)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
X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土地改良費用
(工程受益費)=土地漲價總數額
(60,000元×50)-(20,000元×50×200%)-80,000元
=920,000元
21
土地增值稅計算實例
(2)漲價倍數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前次移
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
指數)
920,000元÷(20,000元×50平方公尺×200%)=
46/100
(3)一般用地稅率
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累進差額=應徵稅額
920,000元 × 20%-0=184,000元
(4)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
前揭例題如為自用住宅用地,則其應納稅額為
920,000元 x 10%=92,000元
土地增值稅額試算網址
本處稅捐服務網網站
(http://www.tax.ntpc.gov.tw)
網路e櫃檯/線上立即試算/試算土地增值稅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服務網站
(http://www.ntcland.ntpc.gov.tw)
便民措施/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含公告地價)
查詢系統(含GIS版)/自動估算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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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額試算
http://www.tax.ntpc.gov.tw
進入 線上申辦 / 線上立即試算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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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減免及不課徵
免徵土地增值稅
1、繼承。
2、政府出售、政府贈與、政府受贈。
3、徵收。
4、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
收前移轉。
5、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
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
25
繼承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
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繼承
土地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民眾辦
理繼承時,須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再持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
稅捐稽徵機關查註查無欠稅後,即可到
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6
公共設施保留地
一、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前
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都
市計畫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不適用此
項免稅規定。(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
二、原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政府協議價購,雖尚
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其買賣法律關係仍存在,
政府仍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依內政部函釋,已非
保留供政府或公用事業機構取得開闢,並已不具
保留性質,尚難認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免
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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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減免及不課徵
減徵土地增值稅
重劃:第一次移
轉減徵40%
都市更新:
第一次移轉減徵
40%
水源特定區:
減徵50%、30%、
20%
28
重劃後繼承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
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
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
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故土地
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及扣除重
劃費用等優惠措施。
29
土地增值稅的減免及不課徵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農地移轉
2、配偶相互贈與
3、信託
30
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
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
土地移轉現值。
如要申請不課徵,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
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
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
即可持憑此不課徵證明書及向國稅局申請核
發該贈與土地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31
農地移轉不課徵
土地稅法第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
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
這2項要件,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 。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規定: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
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
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
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
值稅。
32
實例說明
原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的農地改作餐廳
店使用
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
農業使用,如未限期改善或
改善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
1.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
計畫法,會被農業主管
機關裁罰,並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
恢復原狀等。
2.再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
地增值稅。
33
農地移轉不課徵-視同農地
農業發展條例於99年12月8日增訂第38條之1條文如
下: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
變更, 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
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
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
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34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
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
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
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
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
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
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
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節稅介紹
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10%
適用條件
1、出售前一年無出租、營業。
2、地上建物須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
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面積未超
過7公畝。
4、一生一次。
5、地上建物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
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
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第4項
36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
1、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移轉現值時。
2、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
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
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30日內。
37
實例1
媽媽贈與房地給小孩
贈與移轉不適用自用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適用於「出售」之情況,
始得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
38
實例2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
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時,
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
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
新北市
可以視同是一次出售,按自
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
值稅。所謂同時出售除了訂
桃園縣
定契約日期要相同外,並且
要在同一天提出土地移轉現
值申報書,這樣才可視為一
新北市、臺北市、桃園縣 次出售。
臺北市
各有 1筆自用住宅用地
39
實例3
住家
早餐店
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
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
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
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1樓部分作早餐店使用
另一部分作住家使用
40
土地稅法第34條增訂第5項 - 一生一屋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 地,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非都市土地面
積未超過3.5公畝。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
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
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
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41
「一生一次」、「一生一屋」
適用順序
土地所有權人先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後,始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否
申報一生一
屋優惠稅率
是否適用
一生一次
按一般稅率核定
輔導用一生一次
是
審核一生
一屋條件
符合
不符
10%優惠稅率
一般稅率核定
42
一生一屋
自用住宅持有期間及設籍之6年認定
連續設籍6年
本人設
籍2年
配偶設
籍2年
未成年子
女設籍
2年
93/1/1
99/1/1立約
持有自用住宅滿6年
43
先購後售同時擁有2屋之認定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出售原
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本法第34條
第5項第2款之規定。
(板橋賣屋)
出售
第1屋
(土城買屋)
購地
(板橋賣屋)
出售
第2屋
98/7/1
99/1/21立約
44
信託房屋同時擁有2屋之認定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所稱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避免藉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規
避一生一屋規定。
45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1、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
內再出售土地。
2、自用住宅用地。
3、原出售與重購土地屬同一土地所有權
人。
4、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
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5、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 時,
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
46
2年期限如何計算
先 售
後 購
先 購
後 售
自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
年內重購土地,其2年內重購土地
日期之認定:重購土地如期申報
者,以訂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
以申報日為準。
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
年內出售土地,其2年內出售土地
日期之認定:出售土地移轉現值
如期申報者,以訂約日為準;逾
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47
重購退稅-先售後購
出售前一年
98/1/21立約
先售
98/4/1登記
出售新莊土地
後購
購買五股土地
99/7/1登記
48
重購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
地
98/6/21辦竣戶籍登記
後售
符
合
99/12/21辦竣戶籍登記
不符
合
99/1/21立約
出售新莊土地
先購
98/7/1
立約
購買五股土地
49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計算公式
新購
地價
原出售
地 價
A>=原繳土地增值稅
0<A<原繳土地增值稅
A=<0
原繳土地
增值稅
A
全退
退A
不退
50
案例
張三於98年10月1日辦妥出售自用住宅
用地移轉登記,申報移轉現值總價
120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25萬元,
復於99年9月25日訂約,同年10月15
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乙筆,
申報移轉現值110萬元,張三是否符
合重購退稅要件?可申請退稅若干?
51
案例說明
先決定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總額:新購土地申報移
轉現值減(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土地增值稅)等於不
足支付價款數
【110萬元-(120萬元-25萬元)=15萬元】。
張三可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是15萬元。
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125萬元,則不足額為30萬
元,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25萬元就可以全部申請退還。
【125萬元-(120萬元-25萬元)=30萬元】。
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80萬元,則不足額為負數,
表示原出售土地即使繳了土地增值稅還是足夠購買新的
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申請退還。
【80萬元-(120萬元-25萬元)=-15萬元】。
52
重購退稅其他相關規定
重購退稅列管,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
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出售時未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
可申請重購退稅。
2年內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
符合要件,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
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
53
重購退稅案定期清查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購土地退稅後,若
將重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藉
以規避應納土地增值稅,在5年內有無再
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稽徵機關每年
均列入定期清查,防杜逃漏並維護租稅
公平;清查重點以重購土地後,所有權
有無移轉他人、夫妻贈與,或出租、營
業使用等情形
54
換屋族減免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優惠措施有3項
一生一次 10% 優惠稅率
一生一屋 10% 優惠稅率
重購退稅(最節稅)
「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不能
併用,但均可同時搭配重購退稅優
惠措施一起使用
55
換屋族減免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項 目
土地稅法
稅率
出售面積
限 設籍對象
制
條 設籍及持有年限
件 擁有房地戶數
一生一次
第34條第1-4項
10 %
都市:3公畝
非都市:7公畝
本人、配偶或直系
親屬
不限
不限
無出租營業
使用次數
新舊土地買賣價格
出售前1年內
一次
不限
一生一屋
第34條第5項
10 %
都市:1.5公畝
非都市:3.5公畝
本人、配偶或未成
年子女
連續6年
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一屋為限
出售前5年內
不限
不限
備註
無
先購後售視為1
屋須自登記日起
1年內出售
1屋包括信託移
轉之房屋
重購退稅
第35條
退稅
不限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不限
不限
出售前1年內
不限
新購土地之地價必
須超過原出售土地
地價扣除已繳納土
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買賣完成2年內申請
退稅後5年內不得移轉
或改作其他用途
56
2015/4/13
三、申報注意事項
親自
郵寄
契約書
網路
稅捐處
雙方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日檢附資料向土地所
轄稅捐處申報
57
申報應檢附文件
一式2聯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契約書影本〈已銷花〉(正本查對後退還)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自用案件:建物所有權狀、戶口名簿、無租賃申
明書
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農業用地不課徵案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
用證明書
58
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填寫
59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
政
事
收
日期
文
字號
通
知
日
務
期
受
理
機
關
2
○
土
地
坐
落
臺 北
縣
政 府
3 移轉或設 ○
4
○
典
比
稅
捐 稽
土
徵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地
目
地
筆
文
號碼
分
次 移 轉 申 報 現 值
公
項目
整
□持分
稽
日期
5 原 規 定 地 價 或 前
積○
面
率
□ 全
捐
收
處
面積
鎮
稅
第 1 聯:本聯由稅捐機關移送地政事務所
1
○
鄉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所
頃 公
畝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寸
原因發
年
生日期
月
日
徵
處
處
6
○
申
報
現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
筆
每平方
移 轉 或
元
公 尺
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設典面積
7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
上列土地於民國
年
元
月 日訂約□買賣
□贈與
8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
□交換 □共有土地分割
□設定典權
□土地合併
□
□有 □無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9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
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申明書)
茲檢附建築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筆土地符合
10 茲委託
○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土地增值稅。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國民身分證
義 務 人
11
○
姓 名 或 名 稱統 一 編 號
權 利 人
出 生 年
權利移 戶籍地址
月 日 轉範圍 通訊地址
縣
市
縣
市
鄉鎮
市區
鄉鎮
市區
村
里
村
里
街
路
街
路
鄰
鄰
段
巷
段
巷
弄 樓
身分代號
號
蓋 章
弄 樓
電
話
號
□□□
□□□
□□□
□□□
代
理
12 填報日期
○
中華民國
□□□
□□□
□□□
□□□
人
: 年
月
日
13 繳款書送達
○
□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本處已提供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語音回撥服務
地址:□□□
:□親自領取 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方
您代理申報之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單完成時
式
□ 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 不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14 移轉後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 ○
11 欄所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
15 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土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
□不申請
(請務必勾選)
土
收
地
件
課
日
稅
登
期
資
登
料
之
記
記送
日
期
查
日
註
稅
捐
處
期
日
期
編
編
號 承
辦
員
章
號
及
核
章稅 籍 異 動 通 報 處 理 及 蓋 章
移 轉 現 值 每平方公尺
元 厘正人員蓋章 厘正人員核對登記、面積 經
辦
人
應 納 稅 額
元
資 料 號 碼
號
覆
核
股
長
………………………………………………………………………………………………………………………………………………………………………………………………………………
注意事項:
11 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 1 式 2 聯,如第○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台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6 欄如有錯誤、缺漏、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始予受理收件。
四、本申報書第○
五、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60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部分)
板橋市文化段 小段
100地號
列印時間:民國09 年00月00日00時00分
管轄機關:臺北 地政事務所
**************
頁次:1
謄本核發機關:臺北
土地標示部
登記日期:民國094年05月09日
地
目:建
****************
登記原因:合併
面 積:****1,768.00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
等則:--
(空白)
地政事務所
使用地類別:(空白)
民國099年01月
公告土地現值:**245,081元/平方公尺 地上建
物建號:共292棟 其他登記事項:重測前:五分埔段348—4地號
因分割增加地號:91—1地號 合併自:0092-0000地號,0094-00
00地號,0094-
0001地號
(權狀註記事項)永吉段四小段1888建號至2337建號之建築基地地 號:永
吉段四小段91、93、93-1地號
本謄本未申請列印地上建物建號, 詳細地上建物建號以登記機關登記為主
**************
土地所有權部
(0001)登記次序:0005
登記日期:民國094年05月09日
**************
登記原因:買賣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094年05月06日
所有權人:林銘天
住
址:(空白)
住
址:台北市中山南路
號
權利範圍:*****6分之1******* 權狀字號:
---(空白)字第------號
當期申報地價:096年01月***88,915.0元/平方公尺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94年03月174,208.元/平方公尺
歷次取得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 其他登記事項:申請免
繕發權利書狀:辦理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 本謄本列印完畢 〉
※注意:一、本電子謄本係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其所產製為一密文檔與地政事務所核發 紙張
謄本具有同等效用,若經列印成紙本,已為解密之明文資料,不符合電子 簽章法書
面要式之規定,僅供閱覽,不具文書證明效力。
二、為確保您的權益,應上網至 http://land.hinet.net
網站查驗,以上傳電 子謄
61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
政
事
收
日期
文
字號
通
知
日
務
期
受
理
機
關
2
○
土
地
坐
落
臺
北
縣
政
府
3 移轉或設 ○
4
○
典
比
稅
捐
稽
土
徵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地
目
□
地
筆
文
號碼
分
次 移 轉 申 報 現 值
公
項目
整
□持分
稽
日期
5 原 規 定 地 價 或 前
積○
面
率
全
捐
收
處
面積
鎮
稅
第 1 聯:本聯由稅捐機關移送地政事務所
1
○
鄉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所
頃 公
畝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寸
原因發
年
生日期
月
日
徵
處
處
6
○
申
報
現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
筆
每平方
移 轉 或
元
公 尺
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設典面積
7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
上列土地於民國
年
元
月
日訂約□買賣
□贈與
□交換
8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
□共有土地分割
□設定典權
□土地合併
□
□有
□無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9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
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申明書)
茲檢附建築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筆土地符合
10 茲委託
○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土地增值稅。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國民身分證
義 務 人
11
○
姓 名 或 名 稱統 一 編 號
權 利 人
出 生 年
權利移 戶籍地址
月 日 轉範圍 通訊地址
縣
市
縣
市
鄉鎮
市區
鄉鎮
市區
村
里
村
里
街
路
街
路
鄰
鄰
段
巷
段
巷
弄 樓
身分代號
號
弄 樓蓋 章
電
話
號
□□□
□□□
□□□
□□□
代
理
12 填報日期
○
中華民國
□□□
□□□
□□□
□□□
人
: 年
月
日
13 繳款書送達
○
□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親自領取
方
式
本處已提供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語音回撥服務
地址:□□□
您代理申報之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單完成時
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 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 不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14 移轉後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 ○
11 欄所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
15 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土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
□不申請
(請務必勾選)
土
收
地
件
課
日
稅
登
期
資
移 轉 現 值 每平方公尺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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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送
日
期
捐
處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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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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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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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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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稅 籍 異 動 通 報 處 理 及 蓋 章
辦
人
資 料 號 碼
號
註
稅
及
元
查
日
元 厘正人員蓋章 厘正人員核對登記、面積 經
應 納 稅 額
之
記
覆
核
股
長
………………………………………………………………………………………………………………………………………………………………………
………………………………………
注意事項:
11 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 1 式 2 聯,如第○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台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6 欄如有錯誤、缺漏、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
四、本申報書第○
62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部分)
板橋市文化段 小段
100地號
列印時間:民國09 年00月00日00時00分
管轄機關:臺北 地政事務所
**************
頁次:1
謄本核發機關:臺北
土地標示部
登記日期:民國094年05月09日
地
目:建
登記原因:合併
面
積:****1,768.00平方公尺
等則:--
使用分區:(空白)
地政事務所
****************
使用地類別:(空白)
民國099年01月
公告土地現值:**245,081元/平方公尺 地上建物
建號:共292棟 其他登記事項:重測前:五分埔段348—4地號
因分割增加地號:91—1地號 合併自:0092-0000地號,0094-000
0地號,0094-
0001地號
(權狀註記事項)永吉段四小段1888建號至2337建號之建築基地地 號:永吉
段四小段91、93、93-1地號
本謄本未申請列印地上建物建號, 詳細地上建物建號以登記機關登記為主
**************
土地所有權部
(0001)登記次序:0005
登記日期:民國094年05月09日
**************
登記原因:買賣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094年05月06日
所有權人:林銘天
住
址:(空白)
住
址:台北市中山南路
號
權利範圍:*****6分之1**
權狀字號:---(空白)字------號
當期申報地價:096年01月***88,915.0元/平方公尺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94年03月174,208.元/平方公尺
歷次取得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 其他登記事項:申請免繕
發權利書狀:辦理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 本謄本列印完畢 〉
※注意:一、本電子謄本係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其所產製為一密文檔與地政事務所核發 紙張謄
本具有同等效用,若經列印成紙本,已為解密之明文資料,不符合電子 簽章法書面要
式之規定,僅供閱覽,不具文書證明效力。
63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
政
日期
文
字號
通
1
○
知
日
受
2
○
事
收
鎮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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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機
地
小
稅
捐
期
關
坐
落
臺 北
縣
政 府
3 移轉或設 ○
4
○
典
比
稅
捐 稽
土
徵
段 地
號 地
目
地
筆
文
號碼
分
次 移 轉 申 報 現 值
公
項目
整
□持分
日期
5 原 規 定 地 價 或 前
積○
面
率
□ 全
稽
收
處
面積
鄉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所
第 1 聯:本聯由稅捐機關移送地政事務所
理
土
務
頃 公
畝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寸
原因發
年
生日期
月
日
徵
處
處
6
○
申
報
現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
筆
每平方
移 轉 或
元
公 尺
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設典面積
7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
上列土地於民國
年
8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
元
月 日訂約□買賣
9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
□贈與
□交換 □共有土地分割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設定典權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土地合併
□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有 □無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
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申明書)
茲檢附建築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筆土地符合
10 茲委託
○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土地增值稅。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國民身分證
義 務 人
11
○
姓 名 或 名 稱統 一 編 號
權 利 人
出 生 年
權利移 戶籍地址
月 日 轉範圍 通訊地址
縣
市
縣
市
鄉鎮
市區
鄉鎮
市區
村
里
村
里
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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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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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
鄰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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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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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 樓
身分代號
號
蓋 章
弄 樓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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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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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填報日期
○
中華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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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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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繳款書送達
○
□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本處已提供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語音回撥服務
地址:□□□
:□親自領取 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方
您代理申報之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單完成時
式
□ 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 不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14 移轉後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 ○
11 欄所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
15 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土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
□不申請
(請務必勾選)
土
收
地
件
課
日
稅
登
期
資
登
料
之
記
記送
日
期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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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稅
捐
處
期
日
期
編
編
號 承
辦
員
章
號
及
核
章稅 籍 異 動 通 報 處 理 及 蓋 章
移 轉 現 值 每平方公尺
元 厘正人員蓋章 厘正人員核對登記、面積 經
辦
人
應 納 稅 額
元
資 料 號 碼
號
覆
核
股
長
………………………………………………………………………………………………………………………………………………………………………………………………………………
注意事項:
11 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 1 式 2 聯,如第○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台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6 欄如有錯誤、缺漏、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始予受理收件。
四、本申報書第○
五、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64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部分)
00**-00**地號
○○市○○段○小段
頁次:1
列印時間:民國09 年00月00日00時00分
**************
土地標示部
登記日期:民國094年05月09日
目:建
地
民國099年01月
地政事務所
謄本核發機關:臺北
管轄機關:臺北 地政事務所
等則:--
****************
登記原因:合併
積:****1,768.00平方公尺
面
公告土地現值:**245,081元/平方公尺
地上建物建號:共292棟 其他登記事項:重測前:五分埔段348—4
地號
因分割增加地號:91—1地號 合併自:0092-0000地號,0094-000
0地號,0094-
0001地號
(權狀註記事項)永吉段四小段1888建號至2337建號之建築基地地 號:永吉
段四小段91、93、93-1地號
本謄本未申請列印地上建物建號, 詳細地上建物建號以登記機關登記為主
**************
土地所有權部
(0001)登記次序:0005
登記日期:民國094年05月09日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094年05月06日
**************
登記原因:買賣
所有權人:林銘天
住
址:(空白)
住
址:台北市中山南路
號
權利範圍:*****6分之1*******
權狀字號:---(空白)字第------號
當期申報地價:096年01月***88,915.0元/平方公尺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094年03月174,208.0元/平方公尺
歷次取得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 其他登記事項:申請免繕
發權利書狀:辦理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 本謄本列印完畢 〉
※注意:一、本電子謄本係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其所產製為一密文檔與地政事務所核發 紙張謄
本具有同等效用,若經列印成紙本,已為解密之明文資料,不符合電子 簽章法書面要
式之規定,僅供閱覽,不具文書證明效力。
二、為確保您的權益,應上網至
http://land.hinet.net
網站查驗,以上傳電 子謄本
65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
通
政
事
收
日期
文
字號
知
日
務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所
稅
第 1 聯:本聯由稅捐機關移送地政事務所
期
1
○
受
理
機
關
2
○
土
地
坐
落
臺
北
3 移轉或設
○
典
比
率
縣
政
府
4
○
稅
捐
稽
土
徵
捐
日期
文
號碼
鎮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板 橋文 化
號 地
1 0 0
目
建
□
全
公
整
v 持分 1
6
筆
移 轉 或
設典面積
7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
頃 公
0
0
0
0
0
0
處
分
面
積
項目
筆
徵
處
地
面積
鄉
稽
收
畝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寸
0
6
0
0
9
1
1
次 移 轉 申 報 現 值
原因發
9 4 年 8 月日
生日期
處
6
○
申
v 買賣
□贈與
□交換
□共有土地分割
每平方
公 尺
0
□設定典權
現
元
59900
□土地合併
值
ˇ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
□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8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932,650 元 ○
上列土地於民國 99 年 9 月 1 訂約
報
公告現值 81100
0
5
5 原 規 定 地 價 或 前
○
□
□有
□無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9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
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申明書)
茲檢附建築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筆土地符合
10 茲委託
○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國民身分證
義 務 人
11
○
姓 名 或 名 稱統 一 編 號
權 利 人
義務人
林銘天
a123456789
權利移 戶籍地址
出 生 年
月 日 轉範圍 通訊地址
30
□□□
□□□
□□□
□□□
□□□
□□□
□□□
□□□
1/6
1 1
權利人
張三
b123456789 49
1/6
12 30
代
土地增值稅。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理
人
李四
12 填報日期
○
13 繳款書送達
○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10 日
□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v 親自領取
方
式
縣
市
縣
市
鄉鎮
市區
鄉鎮
市區
村
里
村
里
街
路
街
路
鄰
鄰
段
巷
段
巷
弄 樓
身分代號
號
弄 樓蓋 章
電
話
號
板橋市光明街 1 號
□
南投市文化路 4 巷 15 號
□
□
8621121
本處已提供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語音回撥服務
地址:□□□
您代理申報之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單完成時
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 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 不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14 移轉後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 ○
11 欄所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
15 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土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ˇ 申請
□
□不申請
(請務必勾選)
土
收
課
地
件
日
稅
登
期
資
移 轉 現 值 每平方公尺
登
料
記送
日
期
捐
處
期
日
期
編
編
號 承
辦
員
章
號
核
章 稅 籍 異 動 通 報 處 理 及 蓋 章
辦
人
資 料 號 碼
號
註
稅
及
元
查
日
元 厘正人員蓋章 厘正人員核對登記、面積 經
應 納 稅 額
之
記
覆
核
股
長
………………………………………………………………………………………………………………………………………………………………………………………………………………
注意事項:
11 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 1 式 2 聯,如第○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台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6 欄如有錯誤、缺漏、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始予受理收件。
四、本申報書第○
五、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11 欄最後一行填寫在國內之納稅代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六、權利人住址在國外者,請在本申報書第○
66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
政
收
文
通
1
○
知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所
機
地
市
小
收
第 2 聯:本聯供稅捐機關查定土地增值稅
關
坐
落
鎮
段
捐
文
期
臺
北
縣
政
府
3 移轉或設 ○
4
○
典
比
稅
捐
土
稽
徵
處
地
段 地
號 地
目
□
全
率
筆
公
項目
頃 公
畝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寸
區
整
□持分
稽
原因發
生日期
年
月
徵
處
日 期
號 碼
分
5 原 規 定 地 價 或 前
積 ○
6
○
次 移 轉 申 報 現 值
面
面積
鄉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稅
字 號
理
土
務
日 期
日
受
2
○
事
日
處
申
報
現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
筆
每平方
移 轉 或
元
公 尺
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設典面積
7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
上列土地於民國
年
元
月
日訂約□買賣
9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
□贈與
□交換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8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
□共有土地分割
□設定典權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土地合併
□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有
□無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
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
(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申明書)
茲檢附建築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筆土地符合
10 茲委託
○
土地增值稅。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國民身分證
義 務 人
11
○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權 利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權利移
月 日 轉範圍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縣
市
縣
市
鄉鎮
市區
鄉鎮
市區
村 鄰
里
村 鄰
里
街
路
街
路
段
巷
段
巷
弄
號 樓
蓋章
弄
號 樓
身 分 代 號
電
話
□□□
□□□
□□□
□□□
代
理
12 填報日期
○
中華民國
□□□
□□□
□□□
□□□
人
:
年
月
日
13 繳款書送達
○
方
□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式:
□ 親自領取
地址:□□□
本處已提供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語音回撥服務
您代理申報之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單完成時
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 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 不需要語音回撥服務
14 移轉後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
11 欄所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
○
15 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土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
□不申請
(請務必勾選)
67
四、便民服務
1、土地增值稅快速發單
2、土地增值稅網路申報
68
土地增值稅快速發單
適用條件
1.依現值申報書所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小於或
等於前次移轉現值或原地價之一般簡易案件。
2.義務人1人(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人1人(土
地承受人)之單一移轉案件。
3.每人每次申報在3件以內者。
4.證件完備齊全,並於當日下班前1小時前申報收
件者。
69
土地增值稅網路申報
適用對象
申報移轉不動產之義務人
一般民眾
、權利人或代理人
地政士、會計師、記帳士、
報稅代理人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
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者
70
申請帳號登錄
申報人應持有自然人憑證
報稅代理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作業
前,應先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
機關申請帳號登錄
一般民眾無需向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
71
網路申報流程
上傳
申報
下載
列印
繳款
書
網路申報
入口網站
各
稅
捐
處
申
報
主
機
稅捐處
匯出
繳款
書
繳納後至地政事務所稅捐服務櫃檯
送件、完稅及辦理移轉登記
72
網路申報駐地政事務所服務專櫃
地政事務所
網路申報
資料上傳
至稅捐處完稅
登記
享受網路替代馬路之便利
網路申報
資料上傳
單一窗口服務
收件、完稅、
登記
73
網路申報作業排除案件
1、交換、合併或共有土地分割案件。
2、土地增值稅記存案件。
3、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
免稅案件。
4、設定典權、判決或和解及其他特殊
案件。
74
網路申報網址
地方稅網路申報入口:
https://eapp.tctb.gov.tw
本處稅捐服務網:
http://www.tax.ntpc.gov.tw 再點選
「地方稅網路申報入口」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 再點選「地
方稅網路申報入口」
75
查詢申報案件辦理情形
24小時專線
專線電話2745-5880
本處稅捐服務網
(http:// www.tax.ntpc.gov.tw)
語音回撥
76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