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教育訓練-繼承登記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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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簡介
簡報人員: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登記課 吳思寰
概念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
法第1147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
法第1151條)
概念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
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
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民法第759條)
概念
遺產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
 當然之繼承人:配偶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
為先;養子女同)
 第二順位:父母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 第四順位:祖父母
概念
拋棄繼承
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
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
 繼承開始在74年6月4日以前,應檢附拋
棄 繼 承權有 關 文件 ( 土 地登記 規 則 第
119條)
 繼承開始在74年6月5日以後,應檢附法
院准予備查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
常見繼承登記類型
公同共有繼承
應繼分繼承
分割繼承
公同共有繼承
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
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
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申請為全體公
同共有。(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公同共有繼承
登記原因:繼承
應附文件:
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或逾核課期間
同意移轉證明(須辦理查欠作業)
 權狀正本(未能檢附者,附切結書)
應繼分繼承
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
有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應繼分
 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分
 配偶與第二或第三順位繼承人:配偶1/2、
其他繼承人均分剩餘1/2
 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配偶2/3、其他繼
承人均分剩餘1/3
 僅配偶:全部
應繼分繼承
登記原因:繼承
應附文件:
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或逾核課期間
同意移轉證明(須辦理查欠作業)
 權狀正本(未能檢附者,附切結書)
分割繼承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64條)
分割繼承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應附文件:
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正本須貼印花)
 印鑑證明(或本人核對身分)
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或逾核課期間同意
移轉證明(須辦理查欠作業)
 權狀正本(未能檢附者,附切結書)
特殊類型繼承
遺囑繼承(民法第1189條至第1222條)
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判決繼承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