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航務中心-自由經濟示範區智慧運籌推動概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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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北部航務中心-自由經濟示範區智慧運籌推動概況說明

交通部航港局
北部航務中心
黃宇欣 報告
103年4月1日
大 綱
壹、前言
貳、智慧運籌之推動策略及具體措施
參、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介紹
肆、FEPZ條例與FTZ現行規定比較
伍、推動概況說明與法規宣導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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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示範區推動時程
為掌握時效、提升行政效率,「自由經濟示範區」
(示範區) 分兩階段進行推動:
於102年8月正式啟動
第一
階段
目標以增修訂行政法規即可推動之措施為主。
由自由港區與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為起點。
同步研訂「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
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立法通過後正式啟動
第二
階段
明定第一類示範事業與第二類示範事業。
以高附加價值的服務業為主。
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製造業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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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示範區推動方向
推動策略
創新活動
• 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流動
• 智慧運籌
• 開放市場接軌國際
• 因應國際租稅競爭
• 國際健康
• 提供便捷土地取得
• 農業加值
• 建置優質營運環境
• 金融服務
• 推動跨國產業合作
• 教育創新
• 並行雙軌示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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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智慧運籌推動策略
整合雲端e化
發展服務模式、擴大利基
跨區連結、 虛實整合
完善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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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智慧運籌推動措施-第一階段
委託加工整併為單一審
國外委測射頻器材進口
查程序;廢品、下腳情
報關檢測作業免事先報
形特殊經核准得辦理
請通傳會核准進口。
區外報廢。
- 財政部
- 通傳會
第一階段
研訂「海運快遞貨物專
訂定「海關實施電子帳
區辦法」及作業規定並
冊暨遠端稽核作業規
加速推動。
定」,以落實遠端稽核。
- 財政部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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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智慧運籌推動措施-第二階段
以委託加工為例
限制
區外廠商
性陸貨入
配合建置
課稅區委
電腦帳冊
外加工等
統一受理單
訂定區外廠
位與程序
商查核辦法
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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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簡介
章節
章名
條號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至第12條
第二章
示範區之申設與管理
第13條至第28條
第三章
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待遇
第29條至30條
第四章
租稅措施
第31條至34條
第五章
未稅貨物與勞務之規範
第35條至46條
第六章
產業活動
第47條至第53條
第七章
教育與專業服務業
第54條至第61條
第八章
罰則
第62條至第72條
第九章
附則
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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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 §1~§3
 立法目的 (§1);法律適用順序 (§2);
 名詞定義 (§3):
示範事業
自由經濟示範區
第一類示範事業
經行政院核定。
第二類示範事業
區內一般事業
周邊、支援性
於實體示範區
從事產業活動
可於區內外營運
服務業
區內事業
申設機關
於區內設置執行
示範區主管機關、中央目
業務、營業或
聯絡處所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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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
參、條例(草案) §4~§6
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4);
但既有園區不變。Ex:自由港區仍為交通部。
 示範區管理機關之選定 (§5)
 管理機關權限 (§6):
• 協助監管及執行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政策。
• 擔任單一窗口,負責聯繫協調、推動國內外事
業申請設立示範事業。
• 辦理本條例所主管之相關事務及其他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授權法規所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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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 §7~§12
 示範區相關基金之設置 (§7)
 示範區內相關費用之收取 (§8)。
Ex:管理費、服務費等。但既有園區不適用。
 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輔助與專業服務事
業之申請 (§9~§12)→授權訂定資格條件
第一類示範事業:得向管理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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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 §13~§14
 示範區之設置、申請、審核
(§13既有園區、§14新設區位)
§13: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
科學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以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選定之區域,得由園
區原主管機關向本條例主管機關申請,由本條例主
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
轉型示範區後,有擴充面積需求,應依原規
定辦理擴增,再依本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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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 §15~§28
 示範區之開發計畫、 都市、區域計畫變更
(§15~§18)
 示範區土地取得方式、開發、租用、利用、
轉讓 (§19 ~ §27)
§23既有園區:
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之使用、收益、管
理及處分,按該園區原有法令規定辦理。
 示範區之廢止(§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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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 §29~§30
外籍人士入境程序簡化 (§29)
 外國人來臺從事與示範區相關之商務或其他活動,得經示
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代向管理機關申請核轉許可,於抵
達我國時申請簽證。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30)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與示範事業相關之商務或專業活動
者,得由具一定規模以上之示範事業,代向示範區管理機
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向內政部申請商務居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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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 §31~§32
吸引臺商及企業資金回流投資(§31)
 示範事業或其股東於本條例施行3年內,自國
外(含大陸)投資之股利或盈餘進行實質投資,
免所得稅。
外籍專業人士綜所稅優惠 (§32)
 示範事業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含大陸人士),屬國
內欠缺亟需之人力,居留滿183天,且生活及經濟
重心本國關聯度相對較低者,於本條例施行後首
次來臺工作之3年內,所得稅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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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 §33~§34
免徵營所稅規定(§33)
 外國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自行申設或委託第一類
示範事業於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完成
銷售者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當年度售
與國內客戶之貨物,超過其當年度售與國內、外
客戶銷售總額10%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租稅優惠不得重複享有(§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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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 §35~§37
未
稅
貨
物
與
勞
務
之
規
範
 適用對象(§35):第一類示範事業除特定行業
 貨物採通關 (§36):
(1)獨立設帳 (2)管制性貨物實體區隔
(3)通關後不得轉換報單
 設置電子帳冊與遠端稽核(§37)
包含區外受託廠商
 稅費免徵(§38):
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
商港服務費 (貨物少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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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 §41~§44
未
稅
貨
物
與
勞
務
之
規
範
輸出入簽審規定(§41) :除經公告對國家安全、
國民健康或國際承諾有重大不良影響者外,免受輸
出入規定限制;提供夜間及假日簽審。
大陸物品輸入規定(§42) :得委外加工、修理、
檢驗、測試,除轉型後得輸入之物品外,應全數運
回或外銷。
委託加工規範(§43): 申請、延期、報廢及逕行
出口皆向管理機關申請。
主動補繳稅費(§44): 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
(1)委託加工超過期限(2)貨物變更為非營運目的
自用機器、設備5年內變更為非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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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參、條例(草案) §45~§46
未
稅  第一類示範事業每年辦理存貨盤點(§45)
貨
盤存清冊7日內
盤點結束之翌日起
送海關備查
物
結算報告表2個月內
與
委託加工貨品經海關核准並得免運回盤點。
勞
務  海關得對第一類示範事業及受託廠商進行
之
查核;查核得採分級管理。(§46)
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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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 §63
產業活動、教育與專業活動(§47~§61略)
罰則§62 ~§72(其中§62、§67 ~§72略) :
貨物進出示範區未以電子資料向海關報關,處貨
價1倍~3倍,貨物沒入;辦理通關有不實情事者,
處3萬~30萬,或沒入貨物。但適用主動更正不
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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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 §64
罰則
以下三情形由海關處3萬~30萬,限期未改正,
得按次處罰。罰三次而未更正,海關得處停止貨
物進儲6個月以下,或由管理機關處停止委(受)托
業務6個月以下。情節重大,得廢止許可:(§64)
(1)第一類示範事業或受託廠商未設置電子帳冊
或記載不實。
(2)拒絕、規避或妨礙海關查核。
(3)違反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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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 §65~§66
罰則
 大陸管制性物品委託加工未依期限運回或出口,
由管理機關處3萬~30萬,限期未改正,得按
次處罰。經處罰仍未改正,得沒入貨物,並得
停止委托業務6個月以下。情節重大,得廢止
許可。(§65)
 未主動申報稅費,除補繳稅費外,處應補稅額
一倍以下之罰鍰(且不得低於3萬元),並得由
海關處停止貨物進儲6個月以下。情節重大,
管理機關得廢止許可。(§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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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條例(草案) §73
退場機制(§73)
 依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本條
例為定有施行期間之特別法,爰將本條例施行期
間定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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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FEPZ條例與FTZ現行規定比較
項目
立法目的
FEPZ條例(草案)
透過示範區試點方式,發展國家運籌、貿
降低國內自由化阻力,易自由化及國際化。
營造加入TPP、RCEP
之條件。
服務業為主,
製造業為輔
主管機關
FTZ現行規定
物流產業為
主,
製造業為輔
為經濟部,既有園區 交通部。
從舊。
自由港區轉型後仍為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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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FEPZ條例與FTZ現行規定比較
項目
FEPZ條例(草案)
FTZ現行規定
大陸人民從事短期商務 大陸人士依據大陸
大陸人士商業 活動可由一定規模之示 地區來臺商務活動
活動
範事業代為向內政部申 許可辦法辦理。
請商務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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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FEPZ條例與FTZ現行規定比較
項目
FEPZ條例(草案)
FTZ現行規定
• 國外(含大陸)股利或盈餘 • 自國外進儲供營運
實質投資免營所稅。
貨物多免徵菸酒稅、
菸酒健康福利捐。
• 國內欠缺、亟需之外籍
專業人士(含大陸)3年內
減半課所得稅。
租稅優惠
措施
• 開放大陸地區貨主於區
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
加工,外銷100%免營所
稅、內銷總額10%免營
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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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ME貨物免徵營所
稅。
肆、FEPZ條例與FTZ現行規定比較
項
目
貨
物
通
關
與
簽
審
制
度
FEPZ條例(草案)
FTZ現行規定
皆採通關制。
可採既有園區或
示範區方式報關
貨物自國外進儲、輸往國外
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採通
報,往課(保)稅區採通關。
委託加工申請、延期、報 •
廢、逕行出口,及受託辦
理加工皆向管理機關提出。
•
受託廠商須設電子帳冊並
接受海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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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工申請(102年9月
10日起受委託)、報廢向
管理機關提出。
逕行出口、受託辦理加工
向海關申請。
區外廠商查核訂於自由貿易
港區海關查核作業規定中。
肆、FEPZ條例與FTZ現行規定比較
項
目
貨
物
通
關
與
簽
審
制
度
FEPZ條例(草案)
FTZ現行規定
除經公告對國家安全、國
民健康或國際承諾有重大
不良影響者外,免受輸出
入規定限制。
貨物進出FTZ須依設管條例第
15、16條規定辦理;另由
FTZ運往課(保)稅區者須再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輸出入規
定辦理。
廠商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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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FEPZ條例與FTZ現行規定比較
項目
FEPZ條例(草案)
• 區內實體區隔。
FTZ現行規定
• 區內設專區儲放、設置
明顯標誌。
• 可運往課(保)稅區加 • 原則不得運入課(保)稅
大陸管制
工、檢測維修。
區,但可由後廠(限保
性物品
稅工廠或保稅區)向國
貿局申請專案進口(活
體類不適用)。
盤點結束之翌日起7日 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
盤點造送 內將盤存清冊,2個月 於盤點結束之翌日起1個
文件期限 內將結算報告表送海關 月內送海關備查。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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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推動概況說明與法規宣導
單一窗口執行情形
於102年8月成立,
受委託核發
洽談公司登記、
由本局及港公司擔
原產地證明
商業登記及外籍或
任專案經理人,提
書,103年2
僑居國外專門性或
供諮詢及案件代收
月10日起生
技術性人員聘僱之
轉服務
效
核發委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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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推動概況說明與法規宣導
委託加工申辦程序簡併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措施簡化
假日及夜間簽審作業開放申請
主動更正報單不予處分時機
以電腦儲位控管取代實體區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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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推動概況說明與法規宣導
Q:自由港區如何轉型為示範區?
A:依據條例草案§13,由交通部向經濟部申請,再由經濟
部報請行政院核定;相關辦法將由經濟部訂定。
Q:自由港區事業如何成為示範區事業?
A: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相關辦法將由交通部會同
經濟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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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推動概況說明與法規宣導
Q:自由港區轉型為示範區後,可否再新增面積?
A: 轉型示範區後,有擴充面積需求,應依原規定辦理擴
增,再依本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Q:新設業者可否選擇成為自由港區事業或第一類
示範事業?
A:由自由港區轉型之示範區,其示範事業必須先成為自由
港區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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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語
• 示範區以創新開放之精神,針對不同產業進
行法規鬆綁與自由化試行。就自由港區事業
而言,雖然與既有之制度差異不大,期待藉
由政府推動經濟成長及自由化之決心,持續
檢討法規與推行簡化措施,帶動下一波示範
區及自由港區之榮景。
• 本條例草案刻正送立法院審議中,為讓各界
瞭解實質內容意涵,請加強政策宣導說明。
本簡報係參照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提供資料製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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