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會-黃耀輝教授簡報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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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以股份基礎給付子公司員工
酬勞費用認列問題
黃耀輝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財 政稅 務 系 副 教 授
金控法之特殊身世
 先有銀行,後有金控法、金併法
 母親(金控)比長子(銀行)年輕
 發揮母愛→孩子都爭氣上進:36條-金控公司應確保
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其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
資事業之管理為限。
 金控站在「積極管理」地位經營各子公司,為求綜
效,也便於監理
 故:不得任意減少持股而減少對子公司之控制;應
以合併基礎計算資本適足率、對子公司負增資之義
務…….。
立法宗旨:興利為主,防弊為輔
 企業併購法(簡稱企併法):為利企業以併購進行
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
 金融控股公司法(簡稱金控法):為發揮金融機構
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
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
 金融機構合併法(簡稱金併法):(主管機關為財
政部)為規範金融機構之合併,擴大金融機構經濟
規模、經濟範疇與提升經營效率,及維護適當之競
爭環境,
 莫忘了「政策高度」:三法皆為社會效益和公共利
益
金控法之租稅原則
 中性原則(不偏不倚):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
益,不求節省稅負,只求稅負不因金控型態而增加;
 反向思考:如財稅機關不提供合理之租稅處理方式,
則無以產生利己利人之「金控」?
 正向思考:中性處理金控→綜合經營效益→金融機構
競爭力提升,政府稅收增加
稅務處理 vs. 金控法宗旨
 Q1租稅是否構成金控之障礙?租稅是否違反中立
原則
A1: 是
 Q2透過金控套取稅盾利益及非常規交易?
A2: 否
 Q3是否因併購型態差異而有實質之不一致?(另
一種中性原則)
A3: 是
 Q4釋函是否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A4: 是
連結稅制違反租稅中性原則
 連結稅制=Σ(收入─費用/成本─虧損)
 照道理: 連結稅制=Σ收入─Σ(費用/成本)─Σ虧損
 但實際上,在中華民國
Σ(收入─費用/成本─虧損)> Σ收入─Σ(費用/成本)
─Σ虧損
 Why?
美國連結稅制:為免重複課稅,將合併申報個體間的
投資收益視為為內部損益,准予「內部沖銷」。故左
右式相等。
財政部釋函及行政法院判決:將子公司之股利分配視
為「免稅所得」(實為已課稅之稅後所得),且連結稅
制有相互扣抵盈虧之實益,故剔除母公司之相關營業
費用及利息支出
財稅機關之認知
 忘了金融政策的初衷與高度
 忘了金控的「管理」功能與角色,在連結稅制下兩者
為同一經濟實體
 曲解免稅所得
免稅所得有兩種:
政策原始給予免稅優惠- 有公平爭議(如證所稅,賺錢不
課稅,則虧損不能扣抵);
避免重複課稅給予免稅(轉投資收益免稅)-已經課稅,
並無所得稅法第24條之適用。
以股份基礎給付子公司員工酬勞
 股份基礎給付: 員工分紅、認股權證、庫藏股轉讓員
工、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
 公司法:允許由本公司或從屬公司取得員工分紅配股
 財務會計: 96年起,皆認列為費用
 財稅機關釋函
金控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認列為費用;但員工取得則
以薪資所得課綜所稅。
財稅機關之認知
 所38: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
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
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分配給從屬公司之股份基礎給付酬勞,非屬經營本業
及附屬業以外之「損失」
財稅機關之謬誤
 施比受更有福?
祖父母(金控)替父母發壓歲錢給孫子女(從屬公司
員工),孫子女領到的壓歲錢要課稅,祖父母或父
母給的壓歲錢都不能當費用報銷?
 違反實質課稅原則:金控為積極管理子公司之經營,
與子公司同一經濟實體,怎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
務」?祖父母發壓歲錢給孫子女,與祖父母之「本業
及附屬業務無關」?
 費用和損失混同:發放股份基礎給付為「費用」,並
非損失,無所38之適用。
解決之道
 重新體會金控法、金併法之政策高度
 確認金控之總管理角色,與母子同一經濟實體,沒
有套取租稅利益
 回到租稅中立原則:
Σ(收入─費用/成本─虧損)=Σ收入─Σ(費用/成本)
─Σ虧損
 轉投資免稅是為免重複課稅,不要當成所24之免稅
所得概念
 股份基礎給付子公司員工既然當成薪資所得,則必
然為給付者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