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繼恆博士簡報 - 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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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異同」研討會
與談人 恆業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林繼恆博士
日期 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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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案件處理狀況(101年7月底統計資料)
保險:2,783件(87.43%)
3,183件申訴案件
銀行:356件(11.18%)
證券:44件(1.38%)
保險:1,078件(81.67%)
1,320件評議案件
銀行:225件(17.05%)
證券:17件(1.28%)
• 銀行類225件評議案件中,屬連動債爭議達141件,佔63%;保險類爭議以理賠爭議最多,主要為
理賠金額之認定;證券類則以「證券投資顧問契約退費」及「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有價證券交易」
所占比率最高。
• 評議委員會已作成335件評議決定,其中判金融機構敗訴者有117件(35%),其中銀行業須賠付
者佔68%(多為連動債爭議),保險公司須賠付者則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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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法
100年概況
金保法
92年1月至100年底
101年1月至101年7月底
電話諮詢:11000通
電話諮詢:91000通
諮詢:7181件
書面申訴:659件
書面申訴:7440件
申訴:3183件
(向金融服務業為之)
調處:受理15件,成立4件, 調處:受理273件
不成立8件,拒絕調處2件,
撤回調處1件
團體訴訟:3件(統計至101
年5月)
團體訴訟:共受理89件
評議:1320件
金保法之受理案件以保險
爭議為大宗,其次為銀行,
最後方為證券期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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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法
實體規定
投保法
金融服務業義務之規範,例如 依第2條規定適用證券期貨相
銷售適合度考量義務、廣告招 關法令,並無實質之規範
攬據實義務、說明義務、揭露
風險義務等
程 舉證責任倒置
序
規 調處程序
定 評議程序
保護基金設置
團體訴訟
對董監之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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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法
投保法
處理程序
申訴→得調處→評議
(調處為評議前置程序)
電話諮詢、書面申訴→得申請調處→
後續訴訟或其他程序
案件類型
金融消費爭議,主要處理小額
簡易案件
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
期貨業、交 易所、櫃檯買賣中心、
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
價證券之募集 、發行、買賣或期貨
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
保護對象
金融消費者,但不包括專業機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也包含專
構或符合一定條件之法人/自然 業投資人
人
調處程序
之發動
消費者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
→評議中心受理→評議機構得
試行調處
需由投資人主動提出調處
答辯義務
金融業者負有答辯義務
無此規定
目的
處理小額簡易之金融消費爭議
並無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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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之爭議主體
適用之爭議客體
適用金保法
適用金保法+投保法
金融服務業
適用金保法
證券商
證券服務業
期貨業
發行人
證交所
期交所
櫃買中心
結算機構
證券集保
適用投保法
其他金融爭議
有價證券之募集、
發行、買賣/期
貨交易/其他相
關事宜
適用金保法+投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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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中心受理案件類型
銀行業
連動債糾紛
多屬此類
業務招攬爭議
開戶/掛失/帳務爭議
違反告知義務
未遵循服務規範
收費爭議
契約效力/條款解釋
違反適合度爭議
契約非本人親簽
被冒領存/提款
保證人爭議
退票/票據爭議
聯徵資料登載爭議
保險業
(人壽)
理賠金額/承保範圍/遲延給付/事故原因/因果關係/違反告知義務/業務招
攬/停效復效/契約變更撤銷/未遵循服務規範等
保險業
(產險)
理賠金額/汽車事故認定/契約效力及條款解釋/時效爭議/未遵循服務規範
/續保爭議/保費返還/業務招攬等
證券期
貨業
證券投顧契約、期貨顧問契約退費/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期貨/信用交易/
違反適合度爭議等
可能透過投保法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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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業務主要範圍
團體訴訟
申訴、調處
事項
財報不實
針對公司發行人、負責人、會計師
公開說明書不實
針對公司發行人、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工程
師、證券承銷商、其他專業人士
操縱股價
針對買賣之當事人、散布不實資料之當事人
內線交易
針對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股東、基於關
係獲取消息之人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
業、交易所、櫃買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關於有價證
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期貨交易/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
可能透過金保法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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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法與投保法兩者間並無互相排斥之關係,實具有互補之效果
 法規目的/規範當事人主體/規範之爭議事項有所差異
 金保法與投保法之爭議處理程序在證券期貨案件應可雙軌併行,符合
消費者/投資人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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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法主要係處理小額且較為簡易之金融消費爭議,調處及評議案件量遠大
於投保中心,對於一般性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處理能力較強,且前階段課予
金融服務業之義務也大幅度提高對於投資者之保障
針對證券期貨之爭議案件,投保中心長年以來已有豐富之處理經驗,且對於
機構投資人也予以保護,評議中心未來在處理相關案件可借鏡其經驗;投保
法對於整體程序之規範較為完整(例如保護基金、團體訴訟等),著重於事
後對投資人之保障
未來可建立評議中心及投保中心間之流通機制,使案件得歸於最適宜之程序;
建議應將各法所規範之爭議類型以更明確之方式表示,以利消費者/當事人
得基於完整之認識選擇程序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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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業法律事務所
參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
法過程並深入研究,林繼恆博
士並著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之理論與實務」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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