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崇權總經理簡報 - 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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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異同」研討
會發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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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吳崇權 總經理
壹、投保法與金保法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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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之異同:
(一)投保法
基於對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保護,於渠等與發行
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
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
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產生民事爭
議之救濟機制。
(二)金保法
基於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於渠等與金融服務業發生因
『金融消費』而產生爭議時,得於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
費者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之處理機制。
壹、投保法與金保法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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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
因此,衍生出如非依證交法第6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政府債
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
券),而係如雷曼兄弟連動債之結構性金融商品,發生消
費爭議時,投保中心能否處理之問題?又如保險商品投保
爭議?
壹、投保法與金保法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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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免爭議機制之異同:
(一)投保法
1.「事前」積極防免爭議機制
依保法規定投保中心得為上市(櫃)公司之股東(投保法第19
條),賦與投保中心基於股東立場促進公司治理,並協助主管機
關監督市場,防範證券投資人權益受損害於未然。
(1)涉及影響公司及股東權益之重大議案,如:私募、減資、轉投
資、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董監事酬金易於同業、重大資產處
分、合併案與股利政策等。若有異常者,投保中心將以股東身
分,發函請公司說明及督促其改善,必要時並參與公司股東
會。
(2)關於公司經營權爭奪案件,投保中心雖維持中立立場,惟如涉
有損及公司及股東權益之情事,即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並研議
提起相關訴訟。
貳、投保法之特色及與金保法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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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後」爭議或不法情事處理機制
投保法對於投資人之投資行為受到不法侵害時,設有以下事後
補救之機制,包括申訴、調處、團體訴訟、代表訴訟與解任訴
訟、基金償付等。其中與金保法相同者在於調處部分,雖機制
上略有差異,惟查調處本質上須爭議雙方能達成合意,仍須雙
方當事人有其意願方可成立,實質上與其他法定調處機制(鄉鎮
市調解條例…等)並無不同。至於團體訴訟之提起,則是透過投
資人訴訟權之授與,對於市場參與者-上市(櫃)公司負責人及
關係人就其不法行為依刑訴附民或獨立訴訟方式為民事上之求
償。
壹、投保法與金保法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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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保法
1.「事前」積極防免爭議機制
金保法係課予金融服務業事前注意義務,包括善良管理人注意義
務、廣告招攬據實義務、銷售適合度考量義務及契約內容風險揭
露義務等。
2. 「事後」爭議之處理機制
金保法提供投資人金融爭議訴訟外之解決管道,引進外國立法例
創設評議中心,先針對紛爭送調處,於調處不成立時,提供消費
者公正中立之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之權利,中心即針對業者與消費
者間金融糾紛進行評估、決議,從而解決爭議。
貳、投保中心之紛爭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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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期貨業」等金融機構違反責任遵循義務之
民事爭議解決管道
(一)申訴、調處
1.申訴-投保中心業務規則第6條
2.調處-投保法第22條、第25條之1
(二)投保中心之「調處」機制
1.調處委員會(投保法第22條)
投保中心為處理調處事項設置有「調處委員會」,計有15名具有
法律、財會等背景之調處委員,執行調處程序。
貳、投保中心之紛爭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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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額調處機制
3.調處成立之效力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處即為成立,由調處委員會就
該調處成立結果作成調處書,經送法院核定後,便與民事確定判決
具有相同之效力。(投保法第26條)
(三)受理概況(截至101年9月底止)
1.投保中心成立9年來共受理書面申訴7,814餘件,其中100年度共受
理659件、101年截至9月底計受理374件。
2.投保中心已受理280件申請調處案,其中有38件調處成立送請法院
核定,另有26件當事人自行和解。
貳、投保中心之紛爭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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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櫃)公司」等涉有不法情形之求償
(一) 「投保中心」提起團體訴訟-投保法第28條
(二)受理案件類型
1.財報不實—證交法第20條、第20條之1
2.公開說明書不實—證交法第32條
3.操縱股價—證交法第155條
4.內線交易—證交法第157條之1
5.其他
(三)辦理流程
1.投保中心董事會通過
針對證券、期貨不法案件事實予以分析,評估得受理之投資人之範圍、
資格、求償之被告及其法律依據,經評估擬辦理團體訴訟或仲裁者,
提報投保中心每月下旬召開之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即對外公告。
參、投保中心之紛爭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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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告受理投資人授權求償
(1)投資人應填具團體訴訟案件求償表格
案件求償表格(含求償金額計算表、身分證明文件黏貼頁、授權約定
書、調閱資料授權書、訴訟實施權授與同意書)置於投保中心網站供下
載。投資人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向證券商申請相關交易證明資料一
併檢附之。
(2)團體訴訟求償訊息公告方式
團體訴訟求償訊息將於投保中心網站公告,投保中心亦會向媒體發布新
聞稿,並行文各證券商總公司、以電子郵件通知各證券商,另證券期貨
週邊單位亦會於其單位網站公告。
貳、投保中心之紛爭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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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團體訴案執行狀況(截至101年10月5日止)
1.目前投保中心辦理團體訴訟案件,繫屬法院者有博達、太電、力霸
集團等81案,請求金額共計362億餘元,人數近8.9萬人。另外已結
案件(含全案和解、敗訴確定案件、勝訴判決確定已執行完畢等)77
件,請求金額共計55億餘元,人數為1.4萬餘人。
2.勝訴案件:目前已有37件獲民事判決勝訴,判決金額共計142億餘
元,人數為3.5萬餘人。
3.取得補償或強執金額之情形:
(1)透過和解方式取得之金額共計20.39億餘元。
(2)透過勝訴判決強執方式所取得金額或因勝訴被告給付取得金額,
約為2.02億餘元。
參、投保中心為我國特有之保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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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雖依投保法而成立之公益財團法人,但其與世
界各國之投資人保護基金成立目的,除償付基金乙項
外,更增加了調處及團體訴訟,尤其後者更是獨特之功
能,其與評議中心在任務上亦有相當不同之處。
一、投保中心與評議中心之業務功能應僅在以調處解決紛爭之處理
或有其重疊之部分。
二、就投保中心而言,調處機制僅是業務之一部,投保中心主要業
務乃在於證券期貨市場不法案件團體訴訟之提起及促進公司治
理方面,具有協助監督證券期貨市場之功能,此部分之業務功
能相較於世界各國投資人保護中心(公司)乃以償付為主者具有
其獨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