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會計學20120915(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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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旅館會計學20120915(二技)

黃茂隆 助理教授
(國立中興大學 應用經濟學博士)
評分標準
 成績分配
 平時成績 50%
 期中成績 20%
 期末成績 30%
 考試方式
 平時作業
 平時小考
 期末報告
 課本翻譯
 分數標準
 滿分 120 分
 中文出題 會修改題目
 英文出題 不會改題目
 選擇題 60分 實做題 60分
參考用書
 中文部份
 餐旅會計學 (張清和 陳琪婷)
 初級會計學 (杜榮瑞 鄭丁旺)
 英文部份
 Accounting Principle (Keiso)
 Hotel and Restaurant Accounting (Raymond Cote)
會計進度
 會計架構
 會計歷史
 會計原則
 簿記分錄
 會計恆等式
 借貸法則
 會計循環
 平時記帳
 期末調整
 財務報表
 四大報表
 期後事項
 財報分析
 比率分析
 趨勢分析
為何要學習會計
決策功能
溝通角色
 提供管理者規畫業務資料
 以報表呈現繁雜的商業內容
 提供管理者控制經營資料
 提供與外界溝通的商業語言
財務報表
投資人
管理者
會計的相關定義
AAA美國會計學會
 會計是對經濟資訊的認定、
衡量、與溝通的程序,以協
調資訊使用者做審慎的判斷
與決策。
 此定義將會計視為一資訊系
統,是一動態的溝通過程,
其所傳遞特定經濟個體的經
濟資訊,其主要目的是協助
決策人做縝密的判斷與決策。
AICPA美國會計師協會
 會計是一種服務性的活動,
其功能在提供有關經濟個體
的數量化資訊-財務資訊給使
用者,以便使用者藉此資訊
在各種行動方案中,做一明
智的抉擇。
 此定義強調會計的動態性活
動和會計資訊的決策功能,
會計是一手段非目的,會計
目的在幫助會計資訊的使用
人從事經濟性決策解決其所
面臨的經濟性問題。
會計資訊使用人
內部使用人
外部使用人
 管理會計
 財務會計 (一般公認會計準則)
 成本會計
對於台灣的企業而言,由於財務
報表皆採台灣的一般公認會計準
則編製,因此若台灣全面採用
IFRS,按照上述原則,絕大多數
企業所必須編製的,都是「首次
IFRS財務報表」,都必須依IFRS
1規定處理(除了極少數的例外
情況外,比如說同時在國內及海
外皆有股票發行,而在國外的監
理單位要求或允許下,已採IFRS
報導之企業)。
一般公認會計準則
 FASB→GAAP
 IASC→IFRS
GAAP→IFRS
IF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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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會計準則(IFRS)的第一號公報「IFRS 1 - First-time Adop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 1「首次採用IFRS」或簡稱IFRS 1),顧名思義就是專門為第一次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表之企業(首次IFRS採
用者)所制訂之公報;因此,IFRS 1僅適用於第一次採用IFRS的企業。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佈IFRS 1的目
的,是要透過IFRS 1的規定,使首次IFRS採用者,可以用比較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編製出一套具有高品質、透明且
所有表達期間皆具可比較性的「首次IFRS財務報表」,並為未來的IFRS財務報表提供一個良好之的起始點。也因此,
IFRS 1的重要性,不言可喻。
IFRS 1 的基本精神
IFRS 1要求企業必需全面追溯採用所有在「報告日」 〈註1〉已生效的IFRS公報,但提供十六項會計處理項目,供首
次採用者選擇是否要豁免於追溯調整的規定(比如說選擇是否要豁免於依照IFRS第3號公報中對於企業併購之會計處
理規定,追溯調整以前的併購交易),並且規定有四項會計處理,首次採用者不得追溯採用(比如說,IAS第27號公
報2008年修正版中關於不具控制力少數股權之會計處理規定,首次採用者不得追溯採用)。除此之外,除了少部分
在IFRS 1中明確指出可適用原本之過渡性條款的準則(比如說IFRIC第12號解釋令「服務特許權協議」)之外,其他準
則的過渡性條款並不適用於首次採用者。
IFRS 1 的六大原則
IFRS 1要求企業:
辨識是否為其首次IFRS財務報表:
企業在訂定其會計政策時,應遵循在首次IFRS財務報表報告日已生效之IFRS最新版本準則及解釋令(除下述豁免及
例外),並追溯採用,據以編製其首次IFRS財務報表,包含IFRS開帳資產負債表;
編製「轉換日」 〈註2〉之IFRS開帳資產負債表;
考慮是否選擇採用十六種可豁免於追溯調整的項目(exemptions);
遵循四種追溯調整之強制性例外項目(exceptions);
揭露並說明從原採會計原則轉換至IFRS之影響。
一般會計與管理會計比較
項目
編製目的、性質
表達方式
一般會計
管理會計
幫助決策、內部分析檢討、追蹤改善。
正確報導損益、資產及負債。
時效與正確性時常不能同時兼顧,要求
銀行融資、季報、(半)年報。
的是快速反應、採重點式與掌握大方向,
正確性要求高,1毛不差。
提升決策品質。
枯燥乏味、呆板、重複、附加價值低。
具變化性、挑戰性高。
依需求設計管理報表,採重點管理、整
數表達。
依據會計公報、編製準則。
站在使用者的立場去思考,他要的需求?
非常制式。
針對需求或問題提供資料。
需依規定、較無彈性。
例如:品質管理、環境管理之會計制度
建置。
編製時機
按月、季、半年、年。
依需要而訂。
企業型態
 獨資
 合夥
 公司
報表使用
 內部使用者
 外部使用者
資訊傳遞
 資金供給者
 資金需求者
 資訊傳遞者
 財報審核者
會計角色
 家管
 評價
會計演進
 相關會計機構
 會計制度制定
會計原則
 歷史成本
 收入認列
 配合原則
 充分揭露
會計假設
 企業個體
 繼續經營
 貨幣評價
 會計期間
會計期間

「會計年度」係指企業在永續經營的假設下,為會計上計算之目的,將永續之生命劃分段落(期間),以便在每一
期間終了將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呈現給經營者或其他關係人。

會計上之期間,係以一年為一期,故又稱為會計年度,並以起始日所屬年度為該期之會計年度。

依商業會計法第六條規定:【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
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
因此會計年度又可分為歷年制及非歷年制二種:

1.歷年制: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起迄期間者,如89.1.1~89.12.31稱為89會計年度。

2.非曆年制:指不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起迄期間者,但期間仍為1年,如88.12.1~89.11.30稱為88會計年度。

會計年度之訂定關係企業財務報表之計算結果,為了保護會計資訊之可比較性,應予正確訂定,且不要任意變更;
若有變更之需依商業會計法雖不必報備,但依其他法令仍有報准之規定,請注意。
會計年度


企業採曆年制 營所稅優先降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今(98)年底屆滿落日,企業營所稅率將下降為20%,財政部指出,非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企業,都要自「99年度」起才
能適用新稅率,較99年1月起即可按新稅率課稅的曆年制企業,約晚四到七個月適用低稅率。



財政部舉例指出,以在台美商來說,多數都採用7月開始的會計年度,99年度所得是指「99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期間內發生的所
得。因此,促產落日後開始適用20%較低營所稅率的起始日,即為99年7月1日以後;99 年6月30日以前發生的所得,因屬98年度的收入,還
是要按25%稅率繳納營所稅。

配合促產條例98年底屆滿落日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在今年5月27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明定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將
由25%調降為20%。依據估計,國庫釋出的減稅利益逾800億元。

財政部指出,採用曆年制做為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99年度調降營所稅率,其自99年1月1日起到同年12月31日止的收入,即可以按20%稅率
課稅,企業100年5月申報99年度所得稅時,即可享有降稅的好處。

但是非採曆年制為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例如在台外商多數都非屬曆年制,以美商為例,7月制為其常態;日商則以4月制做為會計年度。財
政部因此明令,非屬曆年制的企業其適用20%稅率的時點,一律按照其所選擇各該會計年度的99年度為準。

財政部強調,自81起,政府不再每年發布所得稅額條例之後,稅率調整的適用年度已經回歸所得稅法,即是依企業各自選擇的會計年度為準。
此次所得稅法修正,因明令新稅率適用時點為99年度,因此不同會計年度的企業,適用新稅率的起始月份雖會不同,但同樣都是「99年
度」。

以4月制會計年度企業為例,其年度期間是從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若為99年度,則是指99年4月1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這段期間的營
所稅率才是20%,4月制企業在100年8月申報99年所得稅時,即按新稅率繳稅。
財務報表申報期限
員工分紅
 國內高科技產業普遍採用的員工分紅配股制度,在會計上
當做盈餘分配而非費用入帳的處理方式,已引起外資對我
國上市上櫃公司財務報表真實性的疑慮。是否要修法改變
現行會計處理方式,甚至考慮是否要取消員工分紅配股制
度,又再度引起廣泛的爭議。

日前,在證期會及經濟部商業司等單位所召開的公聽會
中,意見分歧。其中學者與傳統產業的上市公司均建議,
必須改採「費用入帳」的會計處理方式才合理。但是台積
電、聯電等多數電子公司傾向於支持「盈餘分派」的現制。
若是政府擬採取改制的建議,對高科技產業吸引與激勵人
才,甚至對科技產業的競爭力,都將造成相當大的衝擊。
利弊得失,值得分析。
盈餘或費用爭議
 首先觀察員工分紅配股的性質。若分紅配股視為對員工過
去努力績效的肯定,則在性質上屬於工作獎金,以激勵並
提升員工努力的程度。由於一般公司員工之年終獎金為薪
資所得的一部分,員工分紅(配股)亦然,故在學理上應
以費用入帳,並以發放現金而非股票為當。依據我國所得
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
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均應列入薪資所得課稅。

若是員工分紅以盈餘而非費用處理,將會造成財務報表
上的獲利被高估,對其他不採用員工分紅的公司而言,會
造成比較基礎不一致,甚至造成財務幻覺而影響投資人的
正確決策。
費用入帳
 按目前國內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依修正前商業會計
法第64條規定,係作為盈餘分派項目而未列為公司費
用。惟依國際會計準則之規範,員工提供勞務所支付
之報酬,不論其支付之形式為現金或是股票,均應認
列為企業之費用,故為與國際接軌,經濟部積極進行
修法事宜,嗣於95年5月24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法第
64條將不得作為公司費用之規定,僅侷限於對業主分
配之盈餘;且為利企業充分因應及緩衝,經濟部並於
96年1月24日以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令規定,有關
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範,應
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生效。
公司法
 依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
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另同法第235條規定,
章程應明訂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且得明訂員工分配
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商業會計法
 依95年5月24日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
失。…」,是以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
僅適用於對業主分配之盈餘,員工分紅部分則依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處理;另依經濟部96年1月24日以
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令,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
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
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生效。
費用化實施日期
 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上市上櫃
公司應自編製97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適用;未上市上櫃
之公開發行公司自編製9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
 發放金額(A)
 面額(B)
 股數(C)
A
 1000  $ 10
 現金股利=
B
 股票股利=
C
B
 1000
全球品牌價值排名
(Interbrand 2011)
全球品牌價值排名
(Millward Brown Optimor BrandZ 2012)
何謂品牌價值
品牌價值衡量
 品牌是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這樣的觀念已經為很
多企業所接受,隻是在講求實際的商業活動中,品牌
究竟有無價值、品牌價值如何量化及從其他價值中分
離出來?1974年成立於英國的Interbrand公司,自1987
年以來一直沿用的品牌價值量化方法,其主要著眼於
「以未來收益(而非成本或交易)為基礎評估品牌資
產」,同時牽涉到「財務」、「市場」及「品牌」三
方面的分析。 自2001年開始,美國《商業週刊
(Business Week)》和Interbrand公司聯手合作,每
年舉辦一次全球知名品牌調查,提供全球前一百大品
牌價值排名。
Interbrand品牌鑑價方式
 Interbrand的品牌鑑價方法,結合了量化的「財務分析」及質化的
「品牌活動分析」。以2005年台灣國際品牌的鑑價為例,每一品牌的
鑑價過程通常會經過下列四個程序:
 (一)進行財務分析(Financial Analysis),從過去的合併營收與對未來的財務
預測,計算出該品牌的無形營收(Intangible Earnings),代工營收或其他營
收不列入計算。
 (二)進行品牌角色指標分析(Role of Branding Index Analysis),從無形營收
中計算出該品牌的的品牌營收(Brand Earnings) 。
 (三)進行品牌強度指標分析(Brand Strength Score Analysis),從品牌營收中
計算出品牌折價比率(Discounted Brand Rate) 。
 (四)將品牌的淨現值進行加總,得出品牌價值(Brand Value)。
品牌強度指標
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品牌強度指標是由七項子指標所組成,分別說明如下:

(一)市場(Market)--衡量該產業所在市場的整體發展方向。

(二)穩定性(Stability)--衡量該品牌存續的時間,一般老品牌的穩定性較年輕品牌來得高。

(三)領導地位(Leadership)--衡量該品牌在所在產業的全球或區域性地位,是否屬於前三名的的領導品牌。

(四)趨勢(Trend)--從該品牌近來的表現、決策與作為中,衡量該品牌在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業績表現。

(五)支援(Support)--衡量為該品牌進行的支援活動品質及效應,包括廣告、贊助或網站等等。

(六)地理範圍(Geography)--衡量該品牌營銷活動的地理廣度,涵蓋少數幾個國家或遍佈世界各洲。

(七)保護(Protection)--衡量該公司為品牌商標在全球各地所進行的法律註冊程度。
「台灣品牌」的定義
 在十大台灣國際品牌鑑價調查中,有關「台灣品牌」
的定義,必須符合下列二項之任一項:
 (一)總公司設立在台灣至少10年的企業所擁有的品牌,
且該品牌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完成註冊商標權至少3年;
 (二)品牌為台灣人(自然人或法人)所創立且為台灣
企業所擁有,且該品牌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完成註冊
商標權至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