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會計學20120915(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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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旅館會計學20120915(二技)
黃茂隆 助理教授
(國立中興大學 應用經濟學博士)
評分標準
成績分配
平時成績 50%
期中成績 20%
期末成績 30%
考試方式
平時作業
平時小考
期末報告
課本翻譯
分數標準
滿分 120 分
中文出題 會修改題目
英文出題 不會改題目
選擇題 60分 實做題 60分
參考用書
中文部份
餐旅會計學 (張清和 陳琪婷)
初級會計學 (杜榮瑞 鄭丁旺)
英文部份
Accounting Principle (Keiso)
Hotel and Restaurant Accounting (Raymond Cote)
會計進度
會計架構
會計歷史
會計原則
簿記分錄
會計恆等式
借貸法則
會計循環
平時記帳
期末調整
財務報表
四大報表
期後事項
財報分析
比率分析
趨勢分析
為何要學習會計
決策功能
溝通角色
提供管理者規畫業務資料
以報表呈現繁雜的商業內容
提供管理者控制經營資料
提供與外界溝通的商業語言
財務報表
投資人
管理者
會計的相關定義
AAA美國會計學會
會計是對經濟資訊的認定、
衡量、與溝通的程序,以協
調資訊使用者做審慎的判斷
與決策。
此定義將會計視為一資訊系
統,是一動態的溝通過程,
其所傳遞特定經濟個體的經
濟資訊,其主要目的是協助
決策人做縝密的判斷與決策。
AICPA美國會計師協會
會計是一種服務性的活動,
其功能在提供有關經濟個體
的數量化資訊-財務資訊給使
用者,以便使用者藉此資訊
在各種行動方案中,做一明
智的抉擇。
此定義強調會計的動態性活
動和會計資訊的決策功能,
會計是一手段非目的,會計
目的在幫助會計資訊的使用
人從事經濟性決策解決其所
面臨的經濟性問題。
會計資訊使用人
內部使用人
外部使用人
管理會計
財務會計 (一般公認會計準則)
成本會計
對於台灣的企業而言,由於財務
報表皆採台灣的一般公認會計準
則編製,因此若台灣全面採用
IFRS,按照上述原則,絕大多數
企業所必須編製的,都是「首次
IFRS財務報表」,都必須依IFRS
1規定處理(除了極少數的例外
情況外,比如說同時在國內及海
外皆有股票發行,而在國外的監
理單位要求或允許下,已採IFRS
報導之企業)。
一般公認會計準則
FASB→GAAP
IASC→IFRS
GAAP→IFRS
IFRS
國際會計準則(IFRS)的第一號公報「IFRS 1 - First-time Adop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 1「首次採用IFRS」或簡稱IFRS 1),顧名思義就是專門為第一次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表之企業(首次IFRS採
用者)所制訂之公報;因此,IFRS 1僅適用於第一次採用IFRS的企業。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佈IFRS 1的目
的,是要透過IFRS 1的規定,使首次IFRS採用者,可以用比較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編製出一套具有高品質、透明且
所有表達期間皆具可比較性的「首次IFRS財務報表」,並為未來的IFRS財務報表提供一個良好之的起始點。也因此,
IFRS 1的重要性,不言可喻。
IFRS 1 的基本精神
IFRS 1要求企業必需全面追溯採用所有在「報告日」 〈註1〉已生效的IFRS公報,但提供十六項會計處理項目,供首
次採用者選擇是否要豁免於追溯調整的規定(比如說選擇是否要豁免於依照IFRS第3號公報中對於企業併購之會計處
理規定,追溯調整以前的併購交易),並且規定有四項會計處理,首次採用者不得追溯採用(比如說,IAS第27號公
報2008年修正版中關於不具控制力少數股權之會計處理規定,首次採用者不得追溯採用)。除此之外,除了少部分
在IFRS 1中明確指出可適用原本之過渡性條款的準則(比如說IFRIC第12號解釋令「服務特許權協議」)之外,其他準
則的過渡性條款並不適用於首次採用者。
IFRS 1 的六大原則
IFRS 1要求企業:
辨識是否為其首次IFRS財務報表:
企業在訂定其會計政策時,應遵循在首次IFRS財務報表報告日已生效之IFRS最新版本準則及解釋令(除下述豁免及
例外),並追溯採用,據以編製其首次IFRS財務報表,包含IFRS開帳資產負債表;
編製「轉換日」 〈註2〉之IFRS開帳資產負債表;
考慮是否選擇採用十六種可豁免於追溯調整的項目(exemptions);
遵循四種追溯調整之強制性例外項目(exceptions);
揭露並說明從原採會計原則轉換至IFRS之影響。
一般會計與管理會計比較
項目
編製目的、性質
表達方式
一般會計
管理會計
幫助決策、內部分析檢討、追蹤改善。
正確報導損益、資產及負債。
時效與正確性時常不能同時兼顧,要求
銀行融資、季報、(半)年報。
的是快速反應、採重點式與掌握大方向,
正確性要求高,1毛不差。
提升決策品質。
枯燥乏味、呆板、重複、附加價值低。
具變化性、挑戰性高。
依需求設計管理報表,採重點管理、整
數表達。
依據會計公報、編製準則。
站在使用者的立場去思考,他要的需求?
非常制式。
針對需求或問題提供資料。
需依規定、較無彈性。
例如:品質管理、環境管理之會計制度
建置。
編製時機
按月、季、半年、年。
依需要而訂。
企業型態
獨資
合夥
公司
報表使用
內部使用者
外部使用者
資訊傳遞
資金供給者
資金需求者
資訊傳遞者
財報審核者
會計角色
家管
評價
會計演進
相關會計機構
會計制度制定
會計原則
歷史成本
收入認列
配合原則
充分揭露
會計假設
企業個體
繼續經營
貨幣評價
會計期間
會計期間
「會計年度」係指企業在永續經營的假設下,為會計上計算之目的,將永續之生命劃分段落(期間),以便在每一
期間終了將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呈現給經營者或其他關係人。
會計上之期間,係以一年為一期,故又稱為會計年度,並以起始日所屬年度為該期之會計年度。
依商業會計法第六條規定:【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
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因此會計年度又可分為歷年制及非歷年制二種:
1.歷年制: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起迄期間者,如89.1.1~89.12.31稱為89會計年度。
2.非曆年制:指不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起迄期間者,但期間仍為1年,如88.12.1~89.11.30稱為88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之訂定關係企業財務報表之計算結果,為了保護會計資訊之可比較性,應予正確訂定,且不要任意變更;
若有變更之需依商業會計法雖不必報備,但依其他法令仍有報准之規定,請注意。
會計年度
企業採曆年制 營所稅優先降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今(98)年底屆滿落日,企業營所稅率將下降為20%,財政部指出,非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企業,都要自「99年度」起才
能適用新稅率,較99年1月起即可按新稅率課稅的曆年制企業,約晚四到七個月適用低稅率。
財政部舉例指出,以在台美商來說,多數都採用7月開始的會計年度,99年度所得是指「99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期間內發生的所
得。因此,促產落日後開始適用20%較低營所稅率的起始日,即為99年7月1日以後;99 年6月30日以前發生的所得,因屬98年度的收入,還
是要按25%稅率繳納營所稅。
配合促產條例98年底屆滿落日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在今年5月27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明定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將
由25%調降為20%。依據估計,國庫釋出的減稅利益逾800億元。
財政部指出,採用曆年制做為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99年度調降營所稅率,其自99年1月1日起到同年12月31日止的收入,即可以按20%稅率
課稅,企業100年5月申報99年度所得稅時,即可享有降稅的好處。
但是非採曆年制為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例如在台外商多數都非屬曆年制,以美商為例,7月制為其常態;日商則以4月制做為會計年度。財
政部因此明令,非屬曆年制的企業其適用20%稅率的時點,一律按照其所選擇各該會計年度的99年度為準。
財政部強調,自81起,政府不再每年發布所得稅額條例之後,稅率調整的適用年度已經回歸所得稅法,即是依企業各自選擇的會計年度為準。
此次所得稅法修正,因明令新稅率適用時點為99年度,因此不同會計年度的企業,適用新稅率的起始月份雖會不同,但同樣都是「99年
度」。
以4月制會計年度企業為例,其年度期間是從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若為99年度,則是指99年4月1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這段期間的營
所稅率才是20%,4月制企業在100年8月申報99年所得稅時,即按新稅率繳稅。
財務報表申報期限
員工分紅
國內高科技產業普遍採用的員工分紅配股制度,在會計上
當做盈餘分配而非費用入帳的處理方式,已引起外資對我
國上市上櫃公司財務報表真實性的疑慮。是否要修法改變
現行會計處理方式,甚至考慮是否要取消員工分紅配股制
度,又再度引起廣泛的爭議。
日前,在證期會及經濟部商業司等單位所召開的公聽會
中,意見分歧。其中學者與傳統產業的上市公司均建議,
必須改採「費用入帳」的會計處理方式才合理。但是台積
電、聯電等多數電子公司傾向於支持「盈餘分派」的現制。
若是政府擬採取改制的建議,對高科技產業吸引與激勵人
才,甚至對科技產業的競爭力,都將造成相當大的衝擊。
利弊得失,值得分析。
盈餘或費用爭議
首先觀察員工分紅配股的性質。若分紅配股視為對員工過
去努力績效的肯定,則在性質上屬於工作獎金,以激勵並
提升員工努力的程度。由於一般公司員工之年終獎金為薪
資所得的一部分,員工分紅(配股)亦然,故在學理上應
以費用入帳,並以發放現金而非股票為當。依據我國所得
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
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均應列入薪資所得課稅。
若是員工分紅以盈餘而非費用處理,將會造成財務報表
上的獲利被高估,對其他不採用員工分紅的公司而言,會
造成比較基礎不一致,甚至造成財務幻覺而影響投資人的
正確決策。
費用入帳
按目前國內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依修正前商業會計
法第64條規定,係作為盈餘分派項目而未列為公司費
用。惟依國際會計準則之規範,員工提供勞務所支付
之報酬,不論其支付之形式為現金或是股票,均應認
列為企業之費用,故為與國際接軌,經濟部積極進行
修法事宜,嗣於95年5月24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法第
64條將不得作為公司費用之規定,僅侷限於對業主分
配之盈餘;且為利企業充分因應及緩衝,經濟部並於
96年1月24日以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令規定,有關
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範,應
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生效。
公司法
依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
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另同法第235條規定,
章程應明訂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且得明訂員工分配
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商業會計法
依95年5月24日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
失。…」,是以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
僅適用於對業主分配之盈餘,員工分紅部分則依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處理;另依經濟部96年1月24日以
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令,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
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
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生效。
費用化實施日期
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上市上櫃
公司應自編製97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適用;未上市上櫃
之公開發行公司自編製9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
發放金額(A)
面額(B)
股數(C)
A
1000 $ 10
現金股利=
B
股票股利=
C
B
1000
全球品牌價值排名
(Interbrand 2011)
全球品牌價值排名
(Millward Brown Optimor BrandZ 2012)
何謂品牌價值
品牌價值衡量
品牌是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這樣的觀念已經為很
多企業所接受,隻是在講求實際的商業活動中,品牌
究竟有無價值、品牌價值如何量化及從其他價值中分
離出來?1974年成立於英國的Interbrand公司,自1987
年以來一直沿用的品牌價值量化方法,其主要著眼於
「以未來收益(而非成本或交易)為基礎評估品牌資
產」,同時牽涉到「財務」、「市場」及「品牌」三
方面的分析。 自2001年開始,美國《商業週刊
(Business Week)》和Interbrand公司聯手合作,每
年舉辦一次全球知名品牌調查,提供全球前一百大品
牌價值排名。
Interbrand品牌鑑價方式
Interbrand的品牌鑑價方法,結合了量化的「財務分析」及質化的
「品牌活動分析」。以2005年台灣國際品牌的鑑價為例,每一品牌的
鑑價過程通常會經過下列四個程序:
(一)進行財務分析(Financial Analysis),從過去的合併營收與對未來的財務
預測,計算出該品牌的無形營收(Intangible Earnings),代工營收或其他營
收不列入計算。
(二)進行品牌角色指標分析(Role of Branding Index Analysis),從無形營收
中計算出該品牌的的品牌營收(Brand Earnings) 。
(三)進行品牌強度指標分析(Brand Strength Score Analysis),從品牌營收中
計算出品牌折價比率(Discounted Brand Rate) 。
(四)將品牌的淨現值進行加總,得出品牌價值(Brand Value)。
品牌強度指標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品牌強度指標是由七項子指標所組成,分別說明如下:
(一)市場(Market)--衡量該產業所在市場的整體發展方向。
(二)穩定性(Stability)--衡量該品牌存續的時間,一般老品牌的穩定性較年輕品牌來得高。
(三)領導地位(Leadership)--衡量該品牌在所在產業的全球或區域性地位,是否屬於前三名的的領導品牌。
(四)趨勢(Trend)--從該品牌近來的表現、決策與作為中,衡量該品牌在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業績表現。
(五)支援(Support)--衡量為該品牌進行的支援活動品質及效應,包括廣告、贊助或網站等等。
(六)地理範圍(Geography)--衡量該品牌營銷活動的地理廣度,涵蓋少數幾個國家或遍佈世界各洲。
(七)保護(Protection)--衡量該公司為品牌商標在全球各地所進行的法律註冊程度。
「台灣品牌」的定義
在十大台灣國際品牌鑑價調查中,有關「台灣品牌」
的定義,必須符合下列二項之任一項:
(一)總公司設立在台灣至少10年的企業所擁有的品牌,
且該品牌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完成註冊商標權至少3年;
(二)品牌為台灣人(自然人或法人)所創立且為台灣
企業所擁有,且該品牌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完成註冊
商標權至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