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与个人防护 - 衢州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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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与个人防护
第一部分
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义
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
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

主要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
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
化学:铅、汞、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
物理:如高温、高湿、低温、噪声、振动等
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等
3、劳动强度过大等
4、不良体位等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等
3、地理环境等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按导致职业病
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将职业
病危害因素分为十大类:
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
GBT 13861-200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第二部分
职业病特点

健康损害性

群发性

隐匿性、迟发性

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
第三部分
主要行业职业危害特点和基本防范措施

一、制衣行业

(一)主要职业危害特点

常见的相关疾病包括:肌骨失调、职业性哮喘、接触性皮炎、眼、鼻咽
炎症、肺、鼻咽和膀胱癌、以及噪声引起的失聪。另外,工人由于吸入
加热塑料时产生的烟雾、金属粉尘、铅雾、皮革粉尘、羊毛粉尘及诸如
二甲基甲酰胺之类的有毒溶剂,可能会患上相关职业病。

1.肌骨失调:服装生产过程工作单调重复、速度高,通常关节姿态僵
硬,使工人容易患颈部、上下肢及背部肌骨失调症。

2.化学品的危害:需进行耐久压烫整理的服装,其面料需要经过树脂
处理。这种面料会散发甲醛气体。也常用四氯乙烯、三氯乙烯等清除污
点。二甲基甲酰胺它常用于织物的防水处理,是一种特别危险的溶剂,
可引起中毒肝脏损害。

3.噪声与振动:车缝时,电动缝纫机转动声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可给制
衣工人造成危害,易引起神经衰弱综合症,出现头痛、头晕、失眠、记
忆力减退、心悸、四肢无力等症状。
(二)基本防范措施

1.工作时应穿戴工作衣帽,处理布料时,必须戴口罩。

2.设置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装置。

3.合理安排工作,注意工间休息。

4.工作毕,淋浴更衣。

二、电子行业

电子行业生产中主要分为电子元器件生产、电子产品组装

电子元器件生产包括: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电子玻璃、电子陶瓷
、磁性材料等,工艺复杂,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环节较多,如
:

(1)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生产中的外延、氧化扩散、化学气
相沉积、离子注入、腐蚀、清洗、刻蚀、溅射、塑封等工序;

(2)真空器件零件清洗、阴极热丝制备、涂屏、充汞等;

(3)陶瓷料、玻璃料、磁性材料、塑料等材料的破碎、配制、加工
工艺等;
(4)铸造、热处理、电火花加工、磨削加工、化学处理、电镀、喷
砂、油漆、涂装工艺等;
(5)铅蓄电池等含铅生产工艺;
(6)电阻、电容等元件生产及印刷电路板(PCB)生产;




电子产品组装工艺

(1)清洗,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个别使用二氯乙烷、二氯甲烷
、三氯乙烯、正己烷等有毒溶剂进行清洗

(2)电子装联工艺中的焊接、三防、固封工序等。

(3)激光物理因素:电子工业中,激光打孔、激光焊接、激光修值
、激光定位、激光划片、激光退火等激光加工生产。

(4)电磁辐射:电子工业中大功率整机调试、雷达试验场测试、微
波管热测以及高频加热设备、介质加热设备和射频溅射设备等。
(一)主要危害特点

1.铅:焊锡、装配工序可接触铅,主要产生神经、造血、消化等系统
以及肾脏受损。

2.有机溶剂:生产中使用的松香、元件清洁剂、脏水、原料等均含各
种有机溶剂如苯、甲苯、二甲苯、丙酮、三氯乙烯、正已烷中毒事件时
有发生。

3.物理因素:调频测试等工序产生的高频电磁辐射。
(二)基本防范措施

1、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除毒、减噪隔音、屏蔽。

2、使用防毒面罩、手套、眼镜、耳塞等防护用品。

3、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
三、制鞋行业

(一)主要职业危害特点

制鞋工种繁多,在粘合和清洁鞋面时均使用多种溶剂,职业危害最重要
来自粘胶。粘胶中使用苯而发生中毒多见。短时间吸入大量苯蒸气可导
致急性中毒,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甚致昏迷帛搐等症状;慢性接触者
,最主要是导致造血系统损害,甚可引起白血病。粘胶含白电油(正己
烷)可引起肌力、肌张力下降,肌肉萎缩,四肢末端感觉异常。

(二)基本防范措施

1.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苯、正己烷。

2.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重点做好皮肤和呼吸个人防护,作业现场有良
好的通风排毒措施。需每年体检。

3.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四、印刷行业
(一)主要职业危害特点

1.印刷过程中从油墨的调制、印刷、洗板、切纸等均可产生职业病有害
因素,在清洗印板过程常用“白电油”主要成分是正已烷,可发生周围神
经病,严重者可出现肌肉萎缩、下肢瘫痪。

2.印刷中的有害因素(醇类,如烃类如正己烷、甲苯、二甲苯等;酮类,
如丙酮、环己酮等;醚类,如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等。

-油墨:含有芳香烃类、酯类等有机溶剂。

-润版液:异丙醇是胶印机润版添加剂。

-塑料覆膜:覆膜过程中使用的甲苯、天那水等有毒挥发性溶剂。

-油性上光材料:稀释剂主要是甲苯。
印刷企业作业场所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列举
主要工序名称
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调墨、清洗油墨、复膜
有害因素(汽油、煤油,醇类化合物、甲醛、
苯酚等多种有机溶剂)
印刷
噪声、有害因素(醇类,如甲醇、乙醇、异
丙醇、正丁醇等;酯类,如乙酸甲酯、乙酸
乙酯等;烃类如正己烷、甲苯、二甲苯等;
酮类,如丙酮、环己酮等;醚类,如乙二醇
-甲醚、乙二醇-乙醚等。
胶订
烟尘、噪声
折页、裁切
噪声

(二)基本防范措施

1.安装通风除毒装置,配戴防毒口罩作业。

2.“白电油”清洗液等有机溶剂储存罐(桶)要加盖,沾有“
白电油”等的工具用后存放于密闭的容器中。

3.有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的患者应早脱离接触,及时治疗。
五、电镀行业
(一)主要职业危害特点

主要为化学伤害。电镀时可产生铬酸雾、镍酸雾、硫酸雾及氰化氰。

(二)基本防范措施
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有良
好的通风排毒措施。

2、配置冲淋设备。强酸对皮肤、黏膜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氰化
物对眼睛有刺激性,对皮肤有损害。

3、每年体检一次。

4、剧毒品要专库储存,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










六、机械行业
(一)主要职业危害
1、生产性粉尘,在型砂配制、制型、落砂、清砂等过程都可产生粉尘
2、高温、热辐射,在铸造、锻造和热处理产生。
3、有害气体,在熔炼炉和加热炉均可产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电镀
时可产生铬酸雾、镍酸雾、硫酸雾及氰化氰;热处理时可产生有机溶剂
蒸气,如苯、甲苯、甲醇等。
4、噪声振动和紫外线,机械制造过程中风动工具、铆钉和电焊中产生。
(二)基本防范措施
2、防尘:安装通风除尘系统,实行喷雾湿式作业,降低粉尘浓度。做
好个人防护,配戴防尘口罩。
3、防毒:采取密闭措施或安装局部通风排毒装置。制定急性职业中毒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警示标识,配备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等。
4、噪声振动射频防护控制:
5、防暑降温:做好铸造、锻造、热处理等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
作。

七、家具制造行业

(一)主要职业危害

1.粉尘:在锯木、刨木过程中均可产生粉尘,长期吸入可致慢性呼吸
道炎症,严重者可出现肺纤维化改变。

2.有机溶剂:在家具制造中有甲醛、酚类等有害物质逸出,可引起眼、
鼻、等刺激症状。在油漆或喷油作业中所使用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机
溶剂引起造血系统受损害。

3.噪声:在锯、刨木材时可产生强度较大的噪声革而影响工人的听觉
器官。

(二)基本防范措施

1.木加工工序扬尘点要有通风除尘设施,工人要戴防尘口罩和防噪声
耳罩和(塞)作业。

2.油漆车间的喷漆、刷漆及浸漆作业点应安装排气罩或喷漆抽气柜等
设备,密闭化生产。

八、塑胶玩具行业

(一)主要职业危害

塑胶属高分子化合物,其毒性取决于在加热注塑中所逸散出来游离单体
的最和助剂的品种。上色、装配过程中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在缺乏防
护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含二氯乙烷的粘胶剂如“3435”和
“ABS和514”胶水危害最突出。二氯乙烷主要经呼吸道吸入,毒作
用主要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及肝、肾,以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和抑制作用。

(二)基本防范措施
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有良
好的通风排毒措施,降低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

2.作好个人卫生防护措施,每年体检。

3.二氯乙烷中毒防护措施是“早发现、找代替、禁加班、要通风、勤
监测”。急救措施发防治脑水肿为重点。

九、蓄电池行业

(一)主要职业危害

生产蓄电池过程中,工人在道工序中均可接触铅。长期接触铅烤干或铅
烟可引起职业性铅中毒铅对人体的影响涉及神经、消化、造血和心血管
等多个系统。

(二)基本防范措施
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有良
好的通风排毒措施,降低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

2.加强技术改造,使生产过和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尽最避免工人直
接接触铅化合物。

3.凡有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分账血、肝肾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都列
为职业禁忌症,不能从事铅作业。

十、宝石加工行业

(一)主要职业危害

在宝石加工过程中,接触的职业病有害因素包括粉尘、噪声等,其中以
粉尘的危害更加突出。宝石加工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特点是粉尘浓度高的
游离二氧化硅含最较高,因此其所致的矽肺表现为肺组织纤维化商变严
重、进展最快,危害大。

(二)基本防范措施
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有良
好的通风排毒措施,降低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

2.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
3.做好职业性健康检查和就业前体检,凡有活性结核病、慢性肺病、
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支气管疾病、严重心血管疾病的不能从事粉尘作业
。

十一、五金行业

(一)主要职业危害

噪音、紫外辐射、臭氧、锰、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氟化物、粉尘

是五金行业最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1.噪音可引起听力损伤;

2.紫外辐射可引起电光性眼炎;

3.锰可引起锰中毒;

4.粉尘可引起。

(二)基本防范措施

1.做她个人防护: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人员工作前要穿戴好合适的劳动
保护用品,如口罩、防护手套、护目镜、帆布工作服等;

2.作业场所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做好全面通风和局部通风;尽可能采
用职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焊接材料。

3.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禁忌症,应调离岗位。
第四部分 个人职业防护国家标准
现行相关国家标准
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 )
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204-2007 )
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 )
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 )
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195-2007)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 )
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
个人防护用品

个人防护用品(又称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简称“护品”),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
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
个人防护用品的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蔽体或系带、浮体,采取隔离、
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机体或全身免受外界危害因素的侵害。
护品供劳动者个人随身使用,是保护劳动者不受职业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尚不能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及有害因素,达
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也暂时无法进行技术改时,使用护品
就成为既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又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唯一手段。
个人防护用品分类

1.按照用途分类

(1)以防止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安全护品

a防坠落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网等;

b防冲击用品,如安全帽、防冲击护目镜等;

c防触电用品,如绝缘服、绝缘鞋、等电位工作服等;

d防机械外伤用品,如防刺、割、绞碾、磨损用的防护服、鞋、手套等;

e防酸碱用品,如耐酸碱手套、防护服和靴等;

f耐油用品,如耐油防护服、鞋和靴等;

g防水用品,如胶制工作服、雨衣、雨鞋和雨靴、防水保险手套等;

h防寒用品,如防寒服、鞋、帽、手套等。

(2)以预防职业病为目的的劳动卫生护品。

a防尘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尘服等;

b防毒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毒服等;

c防放射性用品,如防放射性服、铅玻璃眼镜等;

d防热辐射用品,如隔热防火服、防辐射隔热面罩、电焊手套、有机防护眼
镜等;

e防噪声用品,如耳塞、耳罩、耳帽等。

2.以人体防护部位分类

(1)头部防护用品,如防护帽、安全帽、防寒帽、防昆虫帽等;

(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面罩)、防毒口罩(面罩)等;

(3)眼面部防护用品,如焊接护目镜、炉窑护目镜、防冲击护目镜等;

(4)手部防护用品,如一般防护手套、各种特殊防护(防水、防寒、防高温、
防振)手套、绝缘手套等;

(5)足部防护用品,如防尘、防水、防油、防滑、防高温、防酸碱、防震鞋
(靴)及电绝缘鞋(靴)等;

(6)躯干防护用品,通常称为防护服,如一般防护服、防水服、防寒服、防
油服、放电磁辐射服、隔热服、防酸碱服等。

(7)护肤用品,用于防毒、防腐、防酸碱、防射线等的相应保护剂。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1651-2008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第五部份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06
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
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

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
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
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
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
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与职业病致残相关等级分级

一级:
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
2.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
3.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
4.

5.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
二级:
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
2.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
3.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
4.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
5.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
6.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7.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
8.肝血管肉瘤;

三级:

1.尘肺Ⅲ期;

2.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
3.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
4.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
5.粒细胞缺乏症;

6.再生障碍性贫血;

7.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
8.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9.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
10.砷性皮肤癌;

11.




四级:
1.尘肺II期;
2.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3.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
五级:

1.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
2.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
含量<1.5×109/L(1500/mm3);

3.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
4.重度手臂振动病;

六级

1. 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
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
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
4.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
5.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
6.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
7.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
8.中度手臂振动病;

9.工业性氟病Ⅲ期。



七级:
1.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
八级:

1.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
2.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
3.慢性中度磷中毒;

4.工业性氟病Ⅱ期;

5.减压性骨坏死Ⅱ期;7

6.轻度手臂振动病;


九级: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
十级:

1.工业性氟病I期;

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
3.减压性骨坏死I期;

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新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项目名称
分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新标准
1-4
5-6
1-4级分别为24、22、20、 5-6级分别为16、14个月本
18个月本人工资
人工资
7-10
7-10级分别为14、12、
10、8、6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月
1-4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
90、85、80、75%
5-6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
%、60%
无
伤残抚
恤金
无
无
无
5-6级分别为设区市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16个
月
7-10级分别为设区市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10、8、6、4个月
5-6级分别为设区市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38个
月
7-10级分别为设区市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6、20、14、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适用于本人
提出与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适用于本人
提出与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的)
生活护理费
无
无
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
按月发给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
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工资,五级伤残
为十六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工资,八
级伤残为十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工资。
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
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
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