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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刘皖贸
前
言
 目前安庆全市(含七县一市)有社区卫生服务 中
心37家,其中安庆城区有17家;全市有社区卫生
服务站119家,其中安庆城区有53家
 大力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卫生
政策。做为医疗机构“质量、安全、服务”三大管
理之一的医疗安全,已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
理上的重要问题,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医疗质量
是根本,医疗安全是生命线的理念,强化医疗风
险意识,防范医疗事故,依法处置医疗纠纷
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地方性法规
1、民事法律
2、刑事法律
3、行政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重要证据性意见,给卫
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医疗纠纷行政处理和
司法判决提供了相应的依据。解决了三个问题:
1、赔偿的问题
2、鉴定体制问题,实现了鉴定的委托权、
组织权、决定权三权分立
3、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作意义、组织及程序
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指专家的鉴定机构对某起医疗
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问题进行分析
研究和科学鉴别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活动。是
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鉴定结论可以
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科学公正的医疗事故鉴
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
医疗事故的构成特征
1、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中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在医疗机构获得相
应执业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
3、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即行为的违法性
4、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使患者出现或达到
一定程度的严重后果
5、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
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程度
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
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医疗事故分
为四级十二等236条标准
 一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造成患者死亡、重
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造成患者
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造成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不分等):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
果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与伤残鉴定的关系
有的当事人在拿到认定医疗事故等级的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书后,又申请伤残鉴定,而有些法官也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受害人的伤残状况进行鉴定
,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
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医疗事故分为4
级12等,除去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患者死亡)和四级
医疗事故(无器官缺损或畸形,无明显功能障碍)之
外,其他10个等级分别对应于10级伤残程度,伤残赔
偿指数以10%的级差递增,因此《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实际上就是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只要鉴定结论提出了具体的事故等级,实际上就已经
提出具体伤残等级,无需再作伤残鉴定
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对照表
医疗事故等级
一级乙等
二级甲等
二级乙等
二级丙等
二级丁等
三级甲等
三级乙等
三级丙等
三级丁等
三级戊等
伤残等级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伤残赔偿指数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1、完全责任:100%
2、主要责任:75%,可在50%—100%之间浮动
3、次要责任:30% ,可在10—50%之间浮动
4、轻微责任:小于10%
并发症的定性原则
1、并发症的两种基本类型
①由原发疾病发展、衍生而继发的,称为“疾病并发
症”;
②与医疗行为,如手术、药物等特殊治疗及特殊检
查等有关的并发症,称为“医疗并发症”。
 2、并发症的基本特征和注意事项:
 ①可预见性
 ②不确定性
 ③相对可避免性
 ④并发症大多可防范和避免,少数不能避免
 ⑤并发症发病率的高低不同,要求医务人员所
给予的注意程度亦不同
 ⑥并发症不是免责的理由,是否承担责任,主
要是看治疗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案例:患者,女,43岁
 右侧颈部有一约2.5㎝大小包块,甲状腺彩超
示“甲状腺瘤。”在颈丛麻醉下行“右侧甲状腺
次全切除术。”病理示:“结节性甲状肿。”术
后患者出现明显声音嘶哑。电子喉镜检查为
:“右声带麻痹。”鉴定认为:右声带麻痹与手
术损伤喉返神经有关,为非完全难以避免的
并发症
案例:患儿,男,3个月
 鉴定指出:1、根据病历记录,产程进展顺利,按压宫底造
成锁骨骨折目前尚未见资料报道。2、3月25日省立儿童医院
摄片示患儿右锁骨陈旧性骨折,可能与分娩过程有关。3、
患儿3月23日县医院X线片右锁骨骨折(中段)未发现;3月
25日省立儿童医院X线片示:右锁骨骨折(中段)见骨痂生
长;现场体检患儿右上肢自主活动;随着患儿生长发育,骨
折塑形能力强,对上肢带功能不造成影响。建议患儿6—12
个月复查X线片。4、分娩出现新生儿游离性锁骨骨折不可避
免也无法预测(威廉姆斯产科学[M].郎景和,译.西安:世界
图书出版公司,2001:466);5、医方的医疗行为未违反诊疗
常规,无医疗过失行为
尸体解剖
尸解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
异议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独特的无
法替代的作用
尸
检
告
知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患者死亡,双方对死
因有异议,应当由谁提出尸检。但是,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医疗机构
负举证责任,医方提出尸检时,应当树立证据意识,
应当书面向患者提出,并要求患方就其是否同意尸检
出具书面意见书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规则》中明确规
定:“由医院方面病人家属提出尸检:提出尸检的法定
形式为书面告知;拒绝或者同意尸检的法定形式也必
须是书面的,并要记录在病案当中。”
案例:患者,男,37岁
因“腰椎间盘突出”收某医院骨科拟手术,入院
时有“上感”症状,未引起重视,胸透、血常规
未做,给予一般抗感染,入院第三天出现呼吸困
难 ,抢救无效死亡
尸解为“重症肺炎(红色肝样变期)”
案例:患者,女,18岁
其母到卫生所代诉病情,上腹部不适,呕
吐。医生未看病人,拟“胃炎“,让护士前往
患者家中给予肌注胃复安、输液,10小时后出
现腹痛,并加剧,即送到医院已死亡
尸解结果为“输卵管妊娠破裂大出血”
案例
一男青年骑摩托车撞伤,左股骨中下段
开放性折,入院第三天死亡
尸解为“左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
发肺动脉及其分支脂肪栓塞”
死亡系创伤并发症造成,与医院无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
案例:
误将“冷开水”100ml输入患儿体内,明显
违反医疗护理规范、常规,属医疗过失行为病
毒性脑炎诊断依据不足
患儿头昏、头痛、烦燥等症状与误输液
体对患儿造成的心理伤害有关
误输液体对患儿造成的心理伤害医方应
负主要责任,患儿家长夸大误输液体的危害,
对患儿的心理伤害负有次要责任
根据目前医学资料,此次误输液体造成
的患儿的远期损害,缺乏客观依据
案例:患者,男,15岁
 县医院仅据X胸片作出左浸润型肺结核不成立
 首诊无体检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因而未能在首诊
时作出“病毒性心肌炎”之早期诊断及针对性治
疗,后演变成扩张型心肌病
 肝功能的损害与错误使用抗痨药有关
案例:
 患者,女,26岁,已育
 因剖宫产术残留极少的胎盘组织,
引起反复阴道大出血致休克,经保
守治疗无效,行全子宫切除术
案例:
 患儿,男,2岁8个月。发热、咳嗽3天在村卫生室
就诊。T39.9℃,两肺呼吸音粗。询问曾用过青霉
素,给予菌必治(头孢曲松钠)(未皮试)1.0滴
注。输至20毫升时,患儿出现呼吸加快、哭闹,
停止输液,送至当地卫生院,听诊两肺满布湿罗
音,给予吸氧,呋噻咪4mg静注,让其转县医院治
疗,1小时后到县医院。主诉:“出现呼吸困难、
呕吐一小时余。”到达时已神志不清,胸片示双肺
炎症。入院初步诊断:“重症肺炎;心力衰竭;呼
吸衰竭。” 经抢救无效死亡
 该患儿疾病诊断为“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死亡原因
可能为头孢类药物过敏性肺水肺(缺尸体解剖病理诊
断依据),不排除“重症病毒性心肌炎”存在的可能
 关于头孢类药物皮试问题,目前我国药典及药品说明
书未明确规定需做皮试,我市城区各医疗机构均要求
做皮试
 村医对患儿用药不规范,病毒感染选用两种抗生素(
林可霉素、三代头孢类)错误,在该患儿使用头孢药
病情突然发生严重变化时未采取合理的救治措施,违
反了诊疗规范,为医疗过失行为
 卫生院在对患儿救治过程中,未测体温、血压,无门
诊病历,无临床诊断,无用药处方,对该患儿的疾病
发展过程未引起足够重视 ,未组织医院技术力量进行
会诊,未按急性肺水肿的诊疗规范进行积极、有效地
治疗,贻误了对患儿的宝贵抢救时机,是导致患儿病
情进一步恶化的主要原因,属医疗过失行为
 县医院在对患儿接诊过程中没有行床边心电图和心肌
酶谱检查,以排除病毒性心肌炎;在诊治该患儿疾病
过程中,未认识该患儿肺水肿、心衰系头孢药物过敏
所致,以致肾上腺素未及时、足量使用;患儿到达该
院时病情已极其危重,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其诊疗
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
 该患儿的死亡与其过敏性体质(患儿家长诉患儿过去
用阿莫西林发生过皮疹)及原发疾病有一定的关系
 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死亡构成因果关系,本
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
主要责任;卫生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60%,村医承担
主要责任中的40%
案例:
 患儿,女,9岁。患儿因上感到某诊所就诊
 医方未询问患儿药物过敏史,林可霉素用量超过
药物说明书常规剂量近一倍
 药物配伍不当(林可霉素、病毒唑、维生素C三药
混合使用)
 造成患儿皮肤损害(皮疹)及心脏损害(心律失
常)
 根据患儿在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复诊结果及现场体
检情况,皮疹消失,心脏损害已恢复正常
案例:
 患者,女,61岁。在卫生院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
+T管引流术。”
 硬膜外麻醉并发症(硬膜外血肿)未及时发现处理,违
反诊疗常规,属医疗过失行为
 根据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及现场体检,符合脊髓压迫
症(T10水平)
 麻醉医生不具备执业资质,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
条规定
 胆囊术后标本未送病理检查,违反诊疗常规
 医疗过失行为与脊髓压迫症有因果关系
案例:
 乡村医生错将阿托品(0.3mg/片)100片当作VitB6片发给
患者,服下92片后被发现
 错发阿托品属医疗过失行为
 阿托品抑制支气管粘液的分泌,而粘液中具有特殊抗体保
护机体,抵御细菌引起的肺部感染。因此,误服阿托品后
机体的非特异性免疫功能下降,使原有的肺部感染加重,
造成气管、支气管功能的一定损害
 患者未系统正规抗炎抗痨治疗,肺部感染逐渐加重,致心
肺功能衰竭而死亡,误服阿托品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案例:
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DKA),是糖尿病的急性并
发症,疗效与前12小时的处理适当与否有关
 补液是极其关键的措施,医方在补液速度、补液
量、补液途径方面均存在过失,补液量明显不足
;另外胰岛素用法不当(应小剂量均衡滴注)
 补钾有失误;甘露醇应用有违原则;补碱过早;
出现高渗昏迷时未及时诊断,治疗措施也不力
案例:
 在患者入院15小时内存在糖尿病症状情况下未
做血糖检查及认真仔细观察病情而延误了诊断
、治疗
 明确诊断后,抗休克治疗不力,降糖药物剂量
不够,高渗处理不当
私了案例
 腹痛于晚10时入住医院外科病房,初诊“急性
胃炎?急性胰腺炎?”
 次日下午3时多病情变化,急请心内科、内分
泌科会诊,心电图示:右室心肌梗死,高尖T
波(可疑高血钾),内分泌科会诊为糖尿病酮
症酸中毒,下午4时多死亡
案例:
 痤疮为一常见中医皮肤科疾病,中医门诊部对患
者的辩证施治及中药组方合理
 患者在服用中药后出现纳差、胃胀痛症状时,中
医门诊部未对其做尿常规、肾功能等检查,使用
了肾毒性药物——庆大霉素和头孢拉啶,违反了
诊疗规范、常规,属医疗过失行为
 患者在使用中药、庆大霉素、头孢拉啶后,到中
医院就诊时再次主诉腹胀、纳差,而中医院在未
对患者做尿常规和测定肾功能情况下,继续使用
了肾毒性药物——庆大霉素、咪替丁和头孢唑林
钠,违反了诊疗规范、常规,属医疗过失行为
 患者在上述两家医疗机构就诊时,均无门诊病历记录
,仅有门诊登记簿,不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
范》要求,且记录过于简单,未进行全面的临床体检
(如血压测定、肾区有无叩击痛、双下肢有无水肿等
),尤其是未进行尿常规及肾功能检查,而使用了肾
毒性药物,导致患者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肾小管坏
死、中毒性肾病
 该患者发生急性肾衰、急性肾小管坏死、中毒性肾病
可能与患者对以上药物存在敏感体质有一定的关系
 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肾功能损害构成因果关
系,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在该例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
负主要责任
案例:患者,男,78岁
 推注西地兰由实习护士操作,无本院医、护人员在场指导




,违反护理操作常规
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未行必要的辅助检查,推注西地兰
无时间记录
患者属慢性心衰接近D期(终末期)阶段,预后极其不良
,无病情告知记录
患者系高龄,冠心病、心衰多年,处于心衰终末期,患者
死亡是疾病的必然转归
医疗过失行为与疾病的转归发展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
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负轻微责任
案例:患儿,男,42分钟
(一)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1、产妇孕41+1周,胎膜早破,羊水Ⅰ°污染,医生未详
细告知产妇经阴道分娩风险及履行签字手续
2、产程中胎心减慢,提示胎儿窘迫,宜行产钳助产结束
分娩,此时给予胎吸助产二次并失败,存在分娩处理不当
,且行胎吸助产未履行签字手续
(二)新生儿的死亡与产程中及分娩时处理方式不当以及延
期妊娠有关
(三)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在该例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负主
要责任(定一级甲等)
案例:患儿,男,1岁半
 孕妇于2007年11月7日彩超检查报告提示肢体正常,2008
年2月4日分娩新生儿为先天性左手缺如,存在超声诊断失
误,系医疗过失行为
 患儿左手缺如系先天性畸形,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无因
果关系
 孕妇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常规孕期检查,以致错过最佳超声
检查时间(孕18—24周),负有一定的责任
 因超声未能发现胎儿异常,致孕妇夫妻失去选择中止妊娠
或继续妊娠的权利,其医疗过失行为在该例医疗事故损害
后果中负主要责任(定四级)
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价值
 卫生部出台的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10年3
月1日起正式实施,病历新规对医务人员要求更加严
格
 病历是最直接的证据。规范化的病历书写和管理有利
于增强举证的效果
 病历书写规范的实质是规范医疗行为,即规范诊疗操
作和医疗核心制度的执行
 通过病历,既可以了解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情况,
也可以了解医务人员对患者诊断、治疗的思考过程和
认识水平,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判断出医疗过程
中医务人员有无医疗过失,对于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有
着重要意义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 字迹潦草,不知所云是目前病历中一个通病
 不要求正楷书写,但应让他人可正常阅读,
而不是仅由其医师本人解释
 《病历书写规范》规定,病历书写应当文字
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
点正确
病历文书书写
 入院日期、记录日期调整为入院时间、记录时间
 对病情稳定患者的病程录由5天一次缩短到3天一
次
 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
情况,有利于督促申请会诊的医生重视会诊结论
 普通会诊在48小时内,急会诊在10分钟内完成;
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
 对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死亡病例
讨论记录均要求应有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
意见
电
子
病
历
 确立了电子病历的合法地位,第4条明确提及计算
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保存的要求
 卫生部日前发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对医院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进
行了规定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
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
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 医院有专职人员管理电子病历,负责收集、保存
、调阅、复制等工作
 医生确认病历录入后,即视为归档病历,不得随意修
改。如需修改,系统会准确保存修改人、修改时间、
修改痕迹等信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全都有据可查
 纸质病历可以被人随意翻看,电子病历的隐私性则提
高了很多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
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 电子病历系统不但能记录病人的基本情况和就诊
资料,还设置有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
理、临床路径管理、床位使用率等项指标,具备
医疗数据分析功能
护理文书记录
 省去了对一般患者护理记录的要求,将危重患者的护
理记录作为病程记录的一部分
 护士在病人床旁护理时间短、基础护理不到位,一直
是患者对医院服务不满意的原因之一
 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倡导: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
还给病人
 增加临床一线护士,实行整体护理责任包干,建立责
任护士负责制,公开护理服务项目
 对护理人员实行统筹调配、合理分工和岗位绩效考核
手术安全管理
 术前小结中要求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并记录
 麻醉医师做好麻醉前及麻醉后的访视工作并加以记录
,麻醉前、后访视记录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
录
 过去,在一般病人病历内难以见到麻醉前评估,一旦
发生纠纷,再到麻醉科寻找,其客观性难以符合证据
要求,新《规范》填补了这一盲区,保证了麻醉资料
在同一病历内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强调手术安全核查工作和手术清点工作,以保障患者
手术安全
 对于有创诊疗操作要予以详细记录
提高病历书写及管理质量
 病历书写质量光靠职能部门抓还不够,要配套严格的
奖惩措施,同时明确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抓好这项工作
 除了细化规定外,还应该加大病历检查的力度。应重
点关注几类特殊病历的检查工作,即危重患者、疑难
病例、会诊病例、输血病例、死亡患者、重大(新、
致残)手术病例、特殊诊疗病例及临床科室开展新技
术项目的病历,这些病历易引发医疗纠纷
 为了能在病历规范书写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优势
,医院应尽快普及电子病历,开发、完善医务管理软
件,不仅促使病历书写规范,还要使病历外形美观、
归档方便以及高效传递与利用
规范处方点评
 卫生部印发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对
如何有效组织开展处方点评、发现不合理处方如何干预
以及如何应用点评结果促进临床用药水平持续提高等,
作出具体规定
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
应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近几年,三级医院开展处方点评
比较正常,二级医院大多是在应付等级评审检查,而基
层医疗机构缺乏能够胜任处方点评工作的药师,不合理
用药情况严重
 不合理处方: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
 不规范处方:书写不规范;内容有缺项;药师未对处
方进行适宜性审核;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
、月龄;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
 用药不适宜处方:适应症不适宜;遴选药品不适宜;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
基本药物;用法、用量不适宜;联合用药不适宜;重
复给药;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 超常处方:无适应症用药;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
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 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
等措施
 对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
规定予以处理
 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
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
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
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
关于合理用药
首先要正确选择药物、用药途径、剂量、给药时间、用药间
隔和疗程,使药物治疗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用药无适应证,即滥用药物(抗菌素、激素)
(2)用药时缺乏药代动力学知识,造成用法不当,给药途径、
剂量、间隔不合理
(3)不熟悉药物的相互作用,造成药物不合理,产生配伍禁忌
(4)对肝、肾功能不全或者老年患者不区别对待,不执行个体
化给药方案
(5)不监测药物不良反应,最典型是不正确使用氨基糖甙类抗
生素,尤其是链霉素、庆大霉素和卡那霉素,造成听力障碍
和肾功能损害。据报道,我国有5000—8000万残疾人,其中
1/3是听力残疾,致聋原因60—80%与使用此类药品有关
侵权责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
行。《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进步
 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
责任。 ”该条是对医疗侵权责任总的规定,即明确医
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该法第七章首次以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设定了医疗损
害责任,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免责条件、知情同意、病历书写、医疗产品损害、
不必要检查、患者隐私保护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
等内容。该法对于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具有极
其重要的作用
术
前
签
字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
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
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
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此条规定明确,医疗告知的对象,一般情
况下是患者本人,而且要取得书面签字同意。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要求其签字

术
前
签
字
 让患者本人和近亲属都签字有一定道理。在
我国,住院手术签字,不仅要考虑手术成功
率,还要考虑手术费用、家庭成员状况等各
种因素。为避免各种矛盾发生,家属签字同
意手术很有必要,至少在重大手术前,除让
患者明白外,家属知道也是应该的
医疗机构举证责任的要求
及应对策略
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
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
历资料;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举证责任的要求
及应对策略
 该法确定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这就意味
着,今后患方在医疗损害案件中要想胜诉,应当举证
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至少证明医疗机构存在
法定的三种情形之一。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以往
因举证责任倒置给医方带来的种种压力
 医方应通过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
关系进行反证。否则,医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作为
医方要进行抗辩,应通过鉴定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
过错,也可以通过鉴定来明确患者的损害与医方的过
错没有因果关系
有关住院病历的公开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患者有权查
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
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
资料。”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患方获得了事实
的、有限的病历复制权,因《条例》将病历分为
主观性病历和客观性病历资料,《条例》并未明
确规定患方不得复制所谓的主观性病历资料,这
次《侵权责任法》对可复制的病历资料采用的又
是模糊且又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方式。
有关住院病历的公开
 其中“等”字就是取“列举未尽”之
意
 向患方全部开放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
资料,对保护患方的知情权、提高病
历制作与保管水平、平衡医患双方的
举证能力、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具有积
极意义
有关不必要的检查
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
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 此条款估计是针对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过
度检查”而制定的,诊疗规范中没有规定“
不必要检查”,行为人何谓违反?“不必要
检查”非法律用语,实质上是个医学伦理学
问题。既然法律有规定了,理解不理解都得
执行
有关不必要的检查
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中,从正面提倡使用“基本药物”、“适
宜技术”和“适宜检查”等规定,医务人员
应认真执行
多措并举打击“医闹”
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
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
 该条是针对“医闹”行为设置的条款,不仅
警示患方应遵守国家法律,尊重医方的合法
权益,也表明今后凡采取非法手段侵害医疗
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医方都应
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医闹者承担责任
多措并举打击“医闹”
 在该条规定中,立法对医闹行为没有
用“侵权责任”,而用“法律责任”
进行表述,显然是考虑对“医闹”行
为要多种法律责任并举,即该负什么
样的责任就负什么样的责任。如行政
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都在其
中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
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着力
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
解工作体系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
事了,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
服务
 2010年1月,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是继医患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诉讼之外的第四
种医疗纠纷处理方式
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
 安庆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颁布了第75号
政府令《安庆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自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患方之间因诊疗、护
理等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
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医调会的作用
 医调会在医患间建立了一个缓冲地带,为双
方提供了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也为医疗
纠纷中的弱势一方提供了法律援助。在现在
法律制度下,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相对
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是非诉
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方式
医调会调解应遵循的规定
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医患双
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须由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调解处理,或者申
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法处理,医疗机构不
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
 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调会应当及时
告知当事人须先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
责任
我市医调会调解概况
 市医调会2011年10月1日正式挂牌运行,成立至今
已一年三个月,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指导下
,以实现两个维护(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
医疗秩序)为目标,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优势
 成立至今,总共调解成功医疗纠纷49起,每起均制
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除首例外,均通过了人
民法院司法确认,由法院出具了《确认决定书》
 调解成功的49起中,有7起经过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有30起为死亡案件,涉及十几家医疗卫生单
位,赔付总金额为316.26万元,赔付金额最高的单
案为35万元,最低的为3500元
调解案例:产妇,25岁
 入院诊断:“孕40+4周,G1P0,ROA待产,羊水偏少
。”入院第三天经剖腹产一活女婴,阿氏评分8-9
分。新生儿于出生次日的凌晨3:05、3:50,家属
两次找值班护士查看,认为新生儿有异常,护士
查看后均认为正常。4:25第三次呼叫护士,随即
请儿科医师抢救,5:10新生儿死亡
 经咨询妇产科专家,该新生儿为足月小样儿,吞
咽功能较正常新生儿差,为呛奶窒息死亡
调解案例:患者,男,62岁
 因“便秘原因待查”住消化内科,入院10多天
后出现发热伴咳嗽,诊断为“重症肺炎”,转
重症监护室,后因病情危重死亡
 患方认为:治便秘感染肺炎,医院有责任
 医方认为:肺部感染属于内源性院内感染,
患者有糖尿病史,并长期便秘及服用抗精神
分裂症药物,存在免疫功能低下,极易导致
感染,医疗无不当之处
医院感染
 医院感染不等于医疗损害
 医院感染可分为三类:外源性感染、内源性感染
和母婴垂直感染
 内源性感染:是指病人本身存在的细菌引起的感
染。三分之二以上的医院感染属于内源性感染。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医院严格执行消毒、
隔离制度,采取措施降低感染率,要求医院总体
感染率不能大于10%,I类手术切口感染率不能大
于1.5%
调解案例:患儿,男,13个月
 因呕吐于下午3时许到医院儿科就诊,诊断为
急性胃炎、呕吐待查,要其住院,因当时无
床位,院方收取了患方预交住院费一千元,
留电话号码排队等候床位。给予克林霉素、
喜炎平、西味替丁,输液后回家。次日凌晨
1:30患儿异常,2:20到达医院后已瞳孔散大
,无生命体征,已死亡。
 该案例在市医调会调解三次,长达8天
调解案例:患者,女,24岁
 2011年8月3日在某医院上爱母节育环,2012
年3月19日检查出意外怀孕,要求人流,手
术中因节育环游离未能取出,2012年4月24
日入住他院,经宫腔镜、腹腔镜微创手术未
能取出,后经剖腹开刀取出,于2012年5月7
日出院
调解案例:患者,女,33岁
 因发现右小腿包块1月余,于2012年2月28日入手
足外科。彩超示:右小腿外侧异常包块,拟诊为
纤维瘤。2012年3月1日行“右小腿包块切除术”,
术中见该处肌肉呈沙粒状钙化,将此处病变肌肉
切除。术后病理报告:“右小腿横纹肌组织变性。
”3月14日出院,一月后腿部依然疼痛,术后40天
复查包块依存
 医方认为:切除的是病变组织,但不否认现存的
肌肉包块存在
调解案例:患者,男,46岁
 因“畏寒、头痛、头昏1天”,于2012年3月13日入住消化内
科,入院诊断:1、中枢神经系统感染?2、急性上感?3
、蛛网膜下腔出血?3月17日复查头颅CT未见异常,3月
22日下午输完液后在家人陪伴下回家,3月23日6时其妻
子发现患者意识丧失。拨打120后,医院急诊人员赶到现
场,发现患者生命体征消失,予心肺复苏,并转至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
 鉴定指出:患者头痛起病,体检有脑膜刺激症,无发热
中毒症状,无肢体功能障碍及二便障碍,头颅MRI无异常
,临床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成立,腰穿检查是确诊蛛网
膜下腔出血的金指标
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①没有患方拒
做腰穿检查的签字的书面材料,没有书面告
知必须行腰穿检查的手续;②使用丹参不合
理;③患者回家时没有执行告知回家风险及
劝阻的义务
 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
,在该例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负主要责任
调解案例:患者,女,52岁
 患者于2012年7月20日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因有消极自杀行为,故患者住院全过程有其丈夫陪
护。住院期间病人多次出现自杀行为均被工作人员
及时发现制止。2012年9月28日14:30分办理出院手
续,家属要带患者同往,值班护士坚持住院费未结
清,不允许同去,将患者留病房。此间患者在走廊
来回走动,习惯性呼喊丈夫名字,之后患者在病房
发生自缢。经抢救生命体征趋于平稳,后由120转
入他院重症监护室,10月1日2:50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
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2011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06元
 2011年安徽省农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调解案例:产妇,女,27岁
 因“孕40+3周”于2012年10月8日入住妇产科,10月9日剖宫产娩一






女婴,体重2.9千克,无呼吸,有微弱心跳,娩出时羊水过多,
达2500毫升,阿氏评分为3分,出生65分钟后死亡
产妇有过二次自然流产病史,B超示羊水过多,9月24日羊水池深
8.6cm,10月5日7.4cm,10月8日7.2cm
羊水是指怀孕时子宫羊膜腔内的液体,是维持胎儿生命不可缺少
的重要成分。足月妊娠量为800-1200ml,大于2000ml为羊水过多
,小于300ml为羊水过少
羊水过多原因:胎儿畸形、多胎妊娠、妊娠合并糖尿病、母儿血
型不合
胎儿畸形占近一半,由于消化道闭锁或狭窄,胎儿不能吞咽羊水
,或吞咽后吸收缓慢,而胎儿尿量依然如故,导致羊水过多
新生儿正常四要素:胎盘、胎膜、脐带、羊水
此类新生儿死亡率高,是其他正常分娩的7倍
调解案例:患者,女,37岁
 因妇科疾病入院拟行手术治疗,术前一天给
予口服导泻及肠道清洁药物(过量),后出
现呕吐、腹泻,并肝功能异常,经保肝对症
治疗半月后,肝功能正常,予以出院
 医方认为:医疗过程中给患者服用导泻及肠
道清洁药物过量系过错,现已痊愈出院
一过性器官组织功能损害如何评定
 根据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培训手
册》,一过性器官组织功能损害如何评定:错误
用药导致肝脏功能损害,肝功能化验指标升高,
经保肝治疗肝功能已恢复正常。对这种一过性的
损害结果,只要有病历资料或明显的客观证据,
如医学检查报告证实,应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 至于在调解会上,患者诉胃不舒服,难过,有时
痛,但因缺乏客观依据,无法采信
调解案例:患者,男,73岁
 因胸闷、呼吸困难于2011年12月6日9:30到医院呼吸内科门诊。体
检:神清,两下肺呼吸音低,右肺少许湿啰音,心率90次/分,心
律齐。胸片示:老慢支急性感染。门诊诊断:“老慢支急性发作”
即予以 输液,5%GS100ml+阿洛西林钠4.5静滴,Bid×3天;
5%GS250ml+丁卡0.4静滴,Qd×3天;复方双花片,2片/次,Tid
。15:30突发心慌,端坐呼吸,送到心内科住院救治,16:15宣布
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考虑为:心源性猝死
 鉴定认为:因未做尸检,根据现有资料考虑诊断:①慢支伴感染
;②高血压病(极高危);③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症。死亡原
因:①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②药物过敏性休克
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①根据主诉、胸片考虑慢支伴感染并抗炎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但
应有相关辅助检查:如血常规、血沉、C反应蛋白、血气分析等
 ②高龄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并长期服药,本次
因胸闷、呼吸困难就诊,应行心电图检查排除冠心病
,如心肌梗塞的可能
 ③在治疗过程中输第一瓶液体时,出现四肢冰冷、出
汗时,未能及时作出相应检查与判断,未能为尽快明
确诊断作出相应处置,医方责任心不强
 ④在患者“胸闷、难过”症状再次出现并中断输液时,
未能及时就地抢救,而是送往心内科,医方对疾病的
变化及预后估计不足
 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尸检案例:患者,女,28岁
 2012年9月8日16:15因“孕38+1周,胎儿畸形要求
引产”入院。2012年9月10日行利凡诺羊膜腔注射
,9月12日12时左右患者开始感下腹坠胀,20:20
经抢救无效死亡
 2012年9月17日安医大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受
安庆市卫生局委托,在安庆市殡仪馆对患者进行
了尸体解剖,2012年9月25日出具了《尸体解剖病
理检验报告书》。组织病理检验镜下,部分肺毛
细血管内见扁平上皮、毳毛、胎粪成分。分析认
为:患者符合肺羊水栓塞而死亡
如何面对医疗纠纷,如何防范
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医疗安全,
已成为我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人员的重要课题之一。究其发生原
因,既有医方因素,也有社会因素
和患者自身因素,是多因素综合作
用的结果。下面就医方因素进行探
索干预
加强法制宣传
增强法治观念
 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引发医疗纠纷、
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 主要表现为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
临床病历记录中有时会出现无诊疗记录、无
手术记录、无检查报告单等现象
 要对医务人员进行《执业医师法》、 《病
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和《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培训
加强业务培训
保证医疗安全
 根据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多年来发生的医疗事故案例,
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漏诊误诊、检查不全、
违规操作、手术不当、用药不当和告知不当
 产生原因主要是医务人员临床“三基” ﹙基础理论、基
本知识、基本技能﹚知识薄弱,诊断思路狭窄,缺乏
﹙﹚
实际操作能力
“
三
 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邀请上级医院专家
基
讲学、查房、带教,组织医务人员外出进修深造,积
”
极培养技术骨干,把强化“三基” 训练作为保证医疗安
全的一项重点来抓
加强执业道德
规范操作流程
 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也是医疗纠纷、事
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 主要表现:病历书写简单潦草,随意涂改,
不重视病情的观察,重要病情变化记录不全
,甚至无记录
 某些临床医师只注重实验室检查,缺乏临床
分析与基本检查的综合能力
 没有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和上级医师查房、会
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不能格式告知
选择相关告知
 告知书、同意书不能以格式条款规定
自身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否则将
失去法律意义,正确的应是选择相关
的告知
 患方知情权很重要,告知不当,告知
有漏,风险不能转移,告知充分,风
险才可转移
 术前告知书应一式两份
注重沟通技巧
化解医患矛盾
医务人员缺乏医患之间的沟通也是
引发医疗纠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
因之一
最经常被投诉的医生并非是医疗技
术水平最差的,而是医疗沟通技巧
最差的
医疗纠纷的防范对策
防范医疗纠纷 保障医疗安全
(一)健全规章制度
力
强化制度执行
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疗安全目标等制度
,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保障医疗安全
 对首诊负责制、查对制度、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
急诊抢救制度、会诊转诊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要认真
落实和完善
 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专用接待场所,配备专
(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
方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二)强化制度管理
规范执业行为
 严格按照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规范,推广社区卫生
服务适宜技术,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 认真对待和清理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无执业资格从事
医师职业,无报告权人员出具辅助科室报告单等问题,确
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具有合法的资质
 超执业登记诊疗项目的执业行为,将会对就诊患者造成极
大的安全隐患
 应对开展的诊疗科目、制度落实、消毒隔离、人员资质、
医疗废物管理等全面认真检查
(三)狠抓病历质量
增强证据能力
 证据是诉讼之王,病历在医疗诉讼证据中是王中之王
 完整的病历概念是指患者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
、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
务人员对病情的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规范病历书写的依据,要按《
规范》对医护人员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制订严格的检
查、考核及奖惩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医疗纠纷
(四)用药要合理
处方须点评
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
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执行基
本药物制度,配备基本药物
 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
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干预
 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
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合理应用抗生素
(五)药品要清查 设备要检查
 医疗器械的正常运转,药品的正确、安全使用,是病
人生命的基本保障。要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
购制度、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医疗设备的保养
与维修等相关管理制度
 要对本单位的药房进行定期清查,包括药品的贮存条
件、有效期管理、日常养护,杜绝不合格药品出售、
使用
 对检验、B超、心电图、血压计、理疗等仪器设备进
行认真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对急救设备和药品进行细
致的检查,确保医疗设备高效、安全运作
(六)抓基本功训练 提高诊疗水平
 把“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




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训练作为提高医疗质量
的一项重点来抓
熟悉各种疾病的诊疗护理常规,熟悉各种危重病人的抢救
程序和基本的抢救知识
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诊疗水平,为防止和减少医疗事
故争议打下坚定的专业基础
组织各类培训班、知识讲座和岗位技能竞赛。如急救处理
理论知识培训班(过敏性休克),操作技能提高班(心肺
复苏和洗胃等)
外科医生要有内科头脑,“5指法”,大拇指:基本功,详细
的问诊、体检
(七)尊重病人权利
沟通医患关系
 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强调了人权,带
来了我国社会地位在国际上的提高,宪法的理念就是保
障人权,以人为本
 医患关系——是医方与患方在共同的防病治病过程中所
结成的医学伦理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
最活跃的人际关系
 人民法院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 实践中,将医院的
医疗行为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即告知行为和诊疗
行为。只要医务人员在这两种行为中有某一种过失,并
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医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
而一改过去只有医院存在诊疗过失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
的审判思路
(八)切实履行职责
预防纠纷发生
 医务人员要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
范
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尊重患
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 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
文书及有关资料
 严格施行医生的处方权、手术权限、诊疗权限等,不
允许外科医生做妇产科手术、内科医师做外科手术
(九)注重高发科室事故的防范
 根据我市基层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一定要加
强重点科室妇产科、普外科、骨科的管理,采取相应
措施减少医疗纠纷。剖腹产必须是从事妇产科的执业
医师。有可能出现产后大出血,而无血源条件的,转
院。催产素要规范使用。
 术前、术中和术后及时与患方进行交流、沟通,提供
人性化的医疗服务。中转手术一定要征得患者及家属
同意,并签字。所切除的脏器一定要做病理,否则,
仅此一项就属违反诊疗规范,就属医疗过失行为
 如实告知患者及家属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
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十)把好人员准入关
度
建立区域相关制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与功能相适应的基本条件
,包括人员、房屋、设备等,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把好
人员准入关。凡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医疗保
健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同时要
考核其知识水平、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确保能
胜任
 建立区域内二、三级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双向转诊”和“技术支持”制度,推进“小病在社区
、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下列患者及时
转诊到上级医院进行诊疗
 各种急性损伤伤情严重者
 各类急性中毒原因不明或症状严重者
 各种原因致大出血者
 急、慢性疾病病情危、重者
 三次诊断不明确或常规治疗一周无效的病例,疑难复
杂病例
 急性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
 患恶性肿瘤需要放、化疗者
 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处理的病例
结束语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到,要确保到
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报告指出
: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健全农村三级医疗
卫生服务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
队伍服务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护人员,我们一定要
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
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