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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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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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项目
1、门(急)诊大额医疗费
2、门诊特殊病医疗费
3、住院医疗费
4、急诊留观转住院前7日内医疗费
5、家庭病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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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标准
(一)门(急)诊大额
城镇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支付标准一览表
支付比例
起付
最高
标准
限额
人员类别
在职
一级
二级
三级
医院
医院
医院
75%
65%
55%
药店
800
不满 60 岁
800
5500
正常
退休
60(含)—70 岁
700
70 岁(含)以上
650
老工人
600
10000
市级劳模
同上
5500
两航起义
600
10000
伤残军人
0
不限
人群
在职
退休
95%
100%
80%
800
90%
副司局
公务员
10000
95%
老工人
600
两航起义
市级劳模
800
同公务员人员类别
75%


(二)门诊特殊病
I类: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
疗;癌症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
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II类:糖尿病;
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自
2009年5月1日起。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
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列入门特报销
城镇职工统筹基金门特待遇支付标准
最高限额
支付比例
起付
人员类别
标准
统筹
5.5 万以
5.5-15
下
万
救助
在职
15-30 万
85%
80%
正常
退休
90%
人群
老工人
95%
市级劳模
两航起义
1300 元,
伤残军人
同正常人
与住院、
15 万元
在职
30 万元
85%
家床进
退休
80%
90%
行合并
副司局
同正常人
公务
老工人
员
两航起义
95%
市级劳模
伤残军人
同正常人



(三)住院(见附表)
(四)急诊留观转住院
急诊留观转住院前7日内的费用是指参保人
员住院前7天在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其支
付比例同住院。如住院费用不足此次住院
的起付标准,须补足差额部分。参保人员
未来得及办理住院手续而在留观时死亡的
急诊留观7天内的医疗费用可按急诊留观审
核支付。急诊留观的时间要有连续性。急
诊留观转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
支付比例与住院就医相同。
城镇职工统筹基金住院待遇支付标准
起付标准
人员类别
一级
二级
最高限额
三级
5.5 万以
统筹
医院
医院
医院
800/
1100/
1700/
270
350
500
800/
1100/
1700/
救助
85%
80%
15 万
退休
人群
5.5-15 万
下
在职
正常
支付比例
30 万
90%
老工人
95%
市级劳模
15 万
两航起义
270
350
30 万
500
伤残军人
同正常
在职
85%
800/
1100/
80%
1700/
15 万
退休
270
350
30 万
90%
500
副司局
同正常
公务
老工人
员
两航起义
800/
1100/
95%
1700/
15 万
市级劳模
伤残军人
270
350
30 万
500
同正常
15-3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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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病床
1、办理家庭病床的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社保机
构同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为参保人员建立家庭病
床。
(1)60岁以上,行动不便的;
(2)患以下疾病,并且病情稳定,但需继续治疗的:糖
尿病伴有冠心病等严重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
慢性肾病;肝硬化伴腹水或有其他严重合并症;恶性肿瘤
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导致偏瘫。
2、社区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660元
支付比例:在职职工87%;退休人员92%;建国前老工
人和市级以上退休劳模95%。
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3、社区家庭病床的结算期: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
城镇职工统筹基金家床待遇支付标准
最高限额
起付
支付比例
人员类别
标准
统筹
救助
在职
5.5 万以下
5.5-15 万
15-30 万
87%
80%
正常
退休
660 元
15 万
30 万
92%
人群
老工人
市级劳模
两航起义
95%
660 元
15 万
30 万
伤残军人
同正常人
在职
87%
80%
退休
660 元
15 万
30 万
副司局
公务员
92%
同正常人
老工人
95%
两航起义
660 元
15 万
30 万
市级劳模
伤残军人
同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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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额医疗费救助
1、起付标准:15万元
2、支付比例:在职及退休80%;老工人及
市级以上退休劳模95%
3、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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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记管理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
参保人员患有门特病后,应持本人医保证、医保
卡到社保经办机构选定的门特病联网登记诊断医
院申请办理门特病登记。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
注:偏瘫、糖尿病两种门特病的门特登记有效时
间为2年。参保人员应在有效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
到门特登记诊断医院进行门特复查登记,方可继
续享受门诊特殊病相关待遇。其他病种的门特病
人按规定选定一至四家治疗医院后,其登记有效
截止时间自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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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诊特殊病的鉴定
以下三种门诊特殊病须由参保患者先到指定医院
医保科申请鉴定。参保患者携带《医保证》原件,
按约定时间到鉴定指定医院,由鉴定专家进行鉴
定,填写《门特病登记审批表》,专家签字,加
盖“医保专用章”。
(1)血友病:血液病医院、总医院
(2)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一中心
(3)狂躁型精神病:安定医院、安康医院
★狂躁型精神病患者每年只收取首次住院起付标
准,并减收50%;统筹基金对职工、退休人员支
付比例分别为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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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院登记
1、参保人员在本市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须
持身份证、医保证、医保卡(社保卡)到住院部
办理住院手续,并到医保窗口办理住院登记,特
殊情况下无法在医院办理的,须在住院三日内,
持住院证(加盖医疗保险章)、医保证(原件及
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社
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由社保分中心开具《天
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
2、参保人员上次住院的费用,在医院与社保中心
结算前再次住院或转院,除持上述资料外,还应
携带上次住院费用证明,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住
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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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异地就医登记
1、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中选择三家综合性
医院(一级、二级、三级各一家),还可
根据病种另外选择一家专科医院作为本人
在当地的定点医院。
2、本人单位须到区社保分中心领取异地就
医相关表格,加盖当地社保机构及本单位
公章后,报区社保分中心备案。
3、退休人员异地居住,还应提供当地子女
或亲属的户口证明及本人临时居住证明等
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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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诊转院登记
1、在本市内转诊转院的,由转出医院开具《转诊转院审
批表》,参保人员或家属持此表和转入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加盖医保章)、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社保分中
心办理转院登记。
2、异地安置人员在当地转诊转院的,须由已在社保分中
心备案的当地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不需要到社保分中
心办理登记;转往本市定点医院的,须在转入后5个工作
日内到分中心办理登记。
3、转外埠医疗机构治疗的,须持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开具的转
院证明,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转院登记,经批准后方可转
出,并相应地提高转诊转院人员5%的医药费用自负比例。
4、由本市转往外埠的,应转至北京协和医院(疑难杂
症),北京阜外医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谊医院(肾
病)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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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名单
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
一中心医院、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
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
环湖医院(神经外科)、第四医院(烧伤)
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肺科医院(结核
病)、长征医院(皮肤病)、滨江医院
(肛肠科)、中心妇产科医院、眼科医院、
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安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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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费结算
目前本市医疗定点医院已实现了门诊、特殊病
门诊联网结算,参保患者需携带本人《医保证》、
《医保卡》或《社保卡》到上述医院就医,并且
直接在医院办理医疗费联网结算,不需要再到分
中心办理医疗费申报。
注:在门诊联网结算医院,因网络故障、网络升
级、医保卡消磁、丢失、急诊就医等特殊情况发
生的门诊垫付票据必须加盖“网络故障,个人全
额垫付”章或“个人全额垫付”章,否则不予受
理。上述特殊情况外发生的门诊垫付医疗费不再
予以审核报销。
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时(除当月参保当月发生
费用外)发生的费用全部与定点医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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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
1、门(急)诊大额及门诊特殊病
申报费用时需使用“医疗费申报支付系统(网上下载
网址:http;//csi.tiftz.gov.cn 医疗费申报系统
V2006.2 )”录入并生成申报表
★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处方、费用清单、检查化验报告(特殊病门诊需提供)
★8号、9号(门急诊大额)
★10号、11号(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费用)
★医疗费申报材料交接单
★医疗费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
★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费个人申报支付表
注:普通门诊费用需根据就诊的医院名称分别生成相
应的申请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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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
★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住院费用总明细、出院诊断证明、出院
记录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医保章)
★10号、11号
★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交接单
★全额垫付住院费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医保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因外伤住院的,另需书面情况说明(本
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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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票据粘贴规范
1、以每张收据为单位,将对应的费用清单、处方、
检查化验报告整理为一组;
2、将每组票据按照时间顺序先后自右向左(自下
向上),先内后外,鱼鳞式(间隔0.5厘米)粘贴
于《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费个人申报支付表》“票
据粘贴处”,不得超出表的范围;粘贴份数与明
细对应;
3、将所有挂号费粘贴于票据最上方;
4、对全部挂号费及收据按照1、2、3……N的顺
序编号,标注于收据右下角。
★粘贴票据时,不得遮盖姓名、年龄、性别、时
间、临床诊断等审核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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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用支付
*门诊就医及全额垫付住院费支付实行社会
化发放,第一次申报医疗费用之前必须先
办理“社发帐户”手续
流程:1.分中心领取《开户通知书》
2、工商银行办理社发帐户
3、回执在有效期内交回分中心
第二部分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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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项目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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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限额支付)
缴
妊
娠
周
费
参保缴费
月
参保缴费
参保缴费
满 3 个月
满 4 个月
不满 4 个月
不满 7 个月
400 元
400 元
400 元
400 元
400 元
600 元
600 元
600 元
400 元
600 元
800 元
800 元
400 元
600 元
800 元
1100 元
数
数
妊娠不满 12 周
终止妊娠
满 12 周至不满
16 周终止妊娠
满 16 周至不满
28 周终止妊娠
满 28 周以上终
止妊娠或分娩
参保缴费
不满 3 个月
满 7 个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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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医疗费
1、采取按定额支付方式付费
A、自然分娩3000元;
B、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
C、单纯剖腹产3600元;
D、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剖腹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
剖腹产伴子宫切除术、剖腹产伴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
2、采取按项目支付方式付费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
费用100%支付。其中,因治疗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
病时,费用分别计算。
A、自婴儿出生前两天(含出生当天)至出院的生育医疗
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100%支付;
B、此次住院发生的与治疗内科疾病有关的医疗费(如药
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市基本
医疗保险审核支付标准审核,按85%支付比例支付,对使
用B类诊疗项目或乙类药品的按相应比例增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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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
向生育职工发放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用。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生育服务证》
的,不论妊娠次数,都可按规定享受生育
津贴。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乘以享受天数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
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妊娠周数
享受天数
<12 周
15 天
12-16 周
30 天
16-28 周
42 天
≥28 周
90 天
增加天数
产钳助产
15 天
胎头吸引术
15 天
剖腹产
15 天
多胞胎生育
15 天/每多育一婴儿
输卵管结扎术
14 天
晚育独生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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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1、按定额支付方式付费的项目
⑴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更换节育器325元;
⑵ 流产260元;
⑶ 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必须住院手术);
⑷ 引产二级医院1300、三级医院1600元;
⑸ 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
⑹ 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2、按限额支付方式付费的项目
发生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的医疗费用,比照流产的支付标准
(260元)限额支付。
3、按项目支付方式付费的项目
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
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符合支付范
围规定的费用100%支付。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经市、区(县)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
发症的,其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采取
按项目支付的方式在基金中100%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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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办管理
(一)、定点医院就医管理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可实施产前检查、生育分娩、计划生
育手术、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已
全部实现生育住院联网结算以及部分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实
现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联网结算。
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院:只能实施产前检查。
可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只能实施计划生育
手术。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鉴定工作。
长期派驻异地参保人员,应在当地选择1家一级、1家二级
或以上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非民营基本医
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在当地的生育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并由单位到分中心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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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管理
1、妊娠登记
已婚参保女职工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于诊断后10
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
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
登记手续。填报《妊娠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
材料:
●妊娠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章及生育保险章,
注明妊娠时间、诊断时间及预产期)
●化验结果(加盖生育保险章)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
●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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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
自然流产或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尚未领取
《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办出
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乡镇街级)》。
注: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
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
《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由有关部门发放本市
的《生育服务证》。
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
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
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或参保单位坐落地所在
乡镇街计生办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享受生育保
险的依据。
注: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术)必须术前进行
妊娠登记;联网医院可以持医保卡或社保卡直接
在医院进行登记和手术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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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登记
在本市联网定点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应持本人《医保卡》
或《社保卡》及社保机构开具的《妊娠登记表》“参保人
员留存联”,由医院办理联网登记。因故未能在定点医院
办理联网登记的,应在住院5日内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
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
应在住院后10日内,由其委托代办人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
院登记,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住院证(加盖生育保险章)
●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服务证》原件、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因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需提供术前诊断证明(加盖生育
保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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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
参保人员患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经市、区(县)计
划生育鉴定机构鉴定,并开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
明或鉴定证明,于参保首月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确
诊后当月到社保分中心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
手续。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有效期为3年,
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鉴定并办理备案登记。
4、异地分娩登记
参保职工因双方在本市无亲属,需回原籍分娩的,应由夫
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各自在津均
无直系亲属;同时选择1家当地二级及以上生育(或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民营、私立医院除外),并填报《天
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加盖当地社保机构章)
到分中心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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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用申报管理
用人单位填报津社保生支字5号、6号、8号表和生育保险
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并按下列项目提供分别相应材料:
1、产前检查费申报材料(门诊)
A、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B、费用明细
注:票据按医院名称和时间顺序粘贴
2、门诊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申报材料
A、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B、费用明细;
C、处方底联;
D、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E、门诊病历复印件;
F、手术证明(术后)或诊断证明。
G、医保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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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院医疗费申报材料(只限异地安置医
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A、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B、费用总明细;
C、出院诊断证明
D、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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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报生育津贴的申报材料
(1)生育分娩
A、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B、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C、《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D、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留
存复印件)
(2)终止妊娠
A、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或诊断证明(自然流产);
B、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
C、需提供经乡、镇、街计生办审核注明“终止妊娠”并
加盖公章的《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
娠的,必须提供相关《医学诊断证明》。
注:下列申报材料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门诊、住院收
据“社保报核联”;术前、术后手术证明;《住院证》加
盖生育保险专用章;门诊病历复印件不需盖章;住院病历
复印件只需加盖医疗机构病案管理专用章
第三部分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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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待遇
1、下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康复性治疗费;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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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五)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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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待遇支付标准★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
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
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
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
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
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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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
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
补足差额。
★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
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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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
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
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
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
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
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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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
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
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
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
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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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事故备案与登记
1、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同
时向区社保分中心和劳动人事局填报《工伤事故
备案表》,进行书面备案。区社保分中心工伤事
故24小时备案传真:84906477
2、职工经区劳动人事局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
应向区社保分中心填报《工伤职工登记表》,同
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三)诊断证明;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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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认定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
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
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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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
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
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
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
程度的等级鉴定。
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
轻的为十级。
3、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
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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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伤医疗费申报
(一)门诊
1、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退单)交接表
2、红、兰联收据
3、费用清单、处方、检查化验报告
4、诊断证明
5、每次就诊病历
(二)住院
1、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退单)交接表
2、住院费用收据红、兰联及总明细
3、出院诊断证明
4、各项病历(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检
查化验报告、出院记录等)
六、定点医院
工伤职工必须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就近急救的应在
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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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
应在原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医疗、工伤、生
育相关转出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转入后应办
理相关保险转入手续
(1)已发生的各项医疗费
(2)门诊特殊病登记
(3)医保异地就医登记
(4)生育妊娠登记、住院登记、异地就医登记
等 相关登记事项
(5)工伤保险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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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工伤)科电话
84906469
工伤保险24小时备案
84906477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