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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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生育服务证

2008年物理所
计划生育法规综合培训
2009年12月
主要内容
晚婚晚育
◆女职工晚育
◆女职工产假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集体户口办理《生育服务证》
◆新生儿入户
◆随父入户问题
◆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规定
◆婚育证明
◆涉外生育政策
◆避孕药具的发放
◆关于研究生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
女职工晚育奖励假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
天)外,增加奖励假30天,(在女方不休的情况
下,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
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若干规定》:产前检查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检查为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30天;妊娠4个月
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应到所
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档案在人才中心的须到
存档处办理),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
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
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职工男方户口在京,女方户口在外地的,带结婚证
、身份证、女方户籍所在地县以上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生
育状况证明、到男方户籍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街道
办事处审核后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集体户口办理《生育服务证》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男
方与外省市女方结婚,其子女可以随男方在京入
户。经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与市公安局人口处协商:
子女申请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男方入户的,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查验双方婚育情况证明,符
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凭男方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
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为其出具随父入
户通知单,同时在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
理《生育服务证》.办证时须带双方户口、身份
证、结婚证原件等证明。
中关村计生办地点:海中市场四层
咨询电话:62627090 62563831
新生儿入户
夫妻双方均为北京户口的,领取了《生育服务
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
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母亲户口
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到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
手续的,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
理《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
随父入户问题(143号文)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
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应在母亲
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的,要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
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
户通知单”。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
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男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
女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
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的户口簿、《结
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出具)。
(三)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
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
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双方父母”,指申请生育的夫妻的亲生
(养)父母,即双方父母4个人,均只生育过一个
子女。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四)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
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
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五)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其子女
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
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
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
再婚证明。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女职工年满24周岁,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
女后 ,可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并到双方单位计生办盖
章 ,而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并将《申请书》交到双方单位
存档。
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
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但不再生育的;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定
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
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
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
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
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非婚生育子女的,不办理《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后,每个职工每月
可领到奖励费5元 ,可发放至其子女18周岁;凡
产假休至6个月的,奖励费少发3年。
女职工年满55岁,男职工年满60岁时,可分
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1000元。
按有关规定,生育孩子后每月可领取奶费2元
至孩子2周岁;自孩子7个月起,每月可领取托儿
补助费40元至孩子7周岁,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合
法生育的二孩和双胞胎。
婚育证明
职工 在编职工可带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
所计生办开婚育证明;在本市人才交流中心、职
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由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
心、职业介绍中心负责出具婚育证明。
研究生 应由研究生部出具婚育证明,再到所
计生办盖章生效。如女研究生生育还需由研究生
院计生办审批盖章。
涉外生育政策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
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
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户口在
本市的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同胞依
法结婚,境外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与内地
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已取得外国国籍或在港、
澳、台取得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境外定居的,不
计算该子女数。
避孕药具的发放

所计生办负责对已婚女职工和女研究生免费
发放避孕药具。

免费发放的药具:短效口服避孕药、避孕套、
避孕栓等。

领取方法:每季度由各部门计划生育宣传员到
医务室领取后发给女职工;女职工也可按期直接
到医务室领取。
关于研究生计划生育有关规定(2008年12号文)

夫妻均为在校学生(含研究生)、且户口都是
高校集体户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
《生育服务证》
 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 夫妻双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
在女方办理《生育服务证》
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
在女方部队驻地或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
《生育服务证》
关于研究生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
在读女研究生,怀孕前需向研究生部和所计生办提出
书面申请,填写《婚育登记表》,提交女方原户籍地计
生办的婚育证明;男方单位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并出
示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籍证明等。经同意后方可办
理《生育服务证》。怀孕、生育期间按规定须办理休学。
 男生需在《生育服务证》上盖章的,应先由研究所部确
认其身份和婚育状况。
 在读学生生育后,暂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孩子户口不能随母上集体户口,可随常住户口方在京或
京外申报常住户口,也可暂在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常
住户口,待父母毕业后再办理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