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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集团在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会
集团公司
人力资源部
一、晚婚、晚育
1、定义: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 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
的。
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一、晚婚、晚育
2、奖励:
 婚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且
夫妻双方都为初婚的,享受此项规定。
晚婚婚假10天。(正常为3天)
 产假: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 晚育津贴:奖励夫妻双方一人一个月的社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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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婚、晚育
妊娠<12周(含)
产假为15
天;
12周<妊娠<16周(含)
产假为30天;
16周<妊娠< 28周(含)
产假为42天;
28周以上终止妊娠(正常生育) 产假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
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此处可由夫妻双
方一人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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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服务证有关规定
1、办理时间: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
长期有效性。
2、办理程序:
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户籍所
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女方档案在哪到哪领)
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初
婚头胎、初婚二胎、再婚一胎…),由双方工作单
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登记、编号、加盖公章。
二、生育服务证有关规定
2、办理程序:
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前项规定(1)填报,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
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
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
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
务证》。
三、“二胎”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一对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
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
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
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二胎”管理办法
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
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
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
子女的;
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
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
养他人子女的;
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
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二胎”管理办法
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
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
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
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
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 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
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 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
不再生育的;
 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
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 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无
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办理程序:
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
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
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补办:
 如丢失、毁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可以按规定
重新办理《光荣证》;
 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的,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
请表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证明,享
受“1000元奖励费”或“5000元经济帮助”,不予
补办《光荣证》。
五、奖励
1、奖励项目: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满18
周岁止,10元/月,夫妻双方各领取50%(5元/月)。
 1000元一次性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
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
励。
 500元一次性奖励费: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
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且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
每人给与500元奖励费。
五、奖励
2、其他问题:
 享受以上奖励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2)项规定以
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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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000元奖励费”,是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女
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
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000元经济帮助”是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
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
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
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
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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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责任
1、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已享受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
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法律责任
3、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职工违反条例规定生
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
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
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
消一次调级。
4、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
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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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不符合《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
生
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
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
育第二个子女。”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
会
抚养费。
这是一种补偿性的收费,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律责任,
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且缴纳后仍
不可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也不可以享受独生
子女待遇。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收对象:
 生育子女数量超过政策规定的
 属于非婚生育子女的
 非法收养的
 符合二胎生育指标的,但生育间隔不够的
(女方年满28周岁,或生育间隔满4年)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 违反规定生育二胎或为非婚生育子女的,按
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 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
当事人,按照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
收;
 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1倍征收;
 女方生育二胎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一胎间隔
不满4年的,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五分之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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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
《婚姻法》规定:
1、男满23周岁,女满20周岁为法定结婚年龄。
2、禁止结婚的情况: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
3、在合法领取结婚证前生育的小孩为非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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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1、可以作为收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北京市规定,要在北京市福利院收养才合法。
2、收养人条件:
 无子女;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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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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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