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 -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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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软件所
计划生育法规综合培训
2010年12月
主要内容
晚婚晚育
◆女职工晚育
◆女职工产假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集体户口办理《生育服务证》
◆新生儿入户
◆随父入户问题
◆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规定
◆婚育证明
◆涉外生育政策
◆避孕药具的发放
◆关于研究生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
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
育的为晚育。
法定婚假:婚假3天;晚婚奖励假7天
(含假日)。
晚婚奖励假要求双方均为初婚。
晚育要求女方二十四周岁,男方无年龄
要求。初育指男女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
女职工晚育奖励假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
天)外,增加奖励假30天,(在女方不休的情况
下,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不休
晚育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
奖励。
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若干规定》:产前检查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检查为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由医院开证明)。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30天;妊娠4个月
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应到所计生
办领取《生育服务证》(档案在人才中心的须到存档处办
理),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签署意
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
公章后,由当事人保存。
男职工户口在京,女方户口在外地的,带结婚证、双
方户口簿和身份证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办理《生育服
务证》。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符合生育条件的,需带所需证明
按前项规定填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
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及已发的独生子女
费。
集体户口办理《生育服务证》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男方与外省
市女方结婚,其子女可以随男方在京入户。
子女申请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男方入户的,各级人口
计生部门应查验双方婚育情况证明,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
凭男方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在男方户
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办证时带:双
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男方婚育证明等。
中关村街道计生办:62627090 www.lovelife.com.cn
中关村计生办对外办公大厅地点: 海中市场四层
咨询电话:82619657
新生儿入户
夫妻双方均为北京户口的,领取了《生育服务
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
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先到母亲户
口所在地计生办核实盖章,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
生儿入户手续;
到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
手续的,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
理《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
随父入户问题(143号文)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
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应在母亲
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的,要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
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
户通知单”。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
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男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一)已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
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
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的户口簿、
《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出具)。需退
回已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申请生育的夫妻,其
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
死亡的,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双方父母”,指申请生育的夫妻的亲生(养)
父母,即双方父母4个人,均只生育过一个子女。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四)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
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
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五)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其子女
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
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
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
再婚证明。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女职工年满24周岁,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
女后 ,可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也可在网上下载),并
到双方单位计生办盖章 ,而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
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申
请书》交到双方单位存档。
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
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但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
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
生育的,均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定
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
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
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
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非婚生育子女的,不办理《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后,每个职工每月
可领到奖励费5元 ,可发放至其子女18周岁;凡
产假休至6个月的,奖励费少发3年。
女职工年满55岁,男职工年满60岁时,凭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分别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一次性奖励1000元。
按有关规定,生育孩子后每月可领取奶费2元
至孩子2周岁;自孩子7个月起,每月可领取托儿
补助费40元至孩子7周岁,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合
法生育的二孩和双胞胎。
婚育证明
职工 在编职工可带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
所计生办开婚育证明;在本市人才交流中心、职
业介绍中心存档但户口在软件所的职工可凭结婚
证等由所计生办出具婚育证明。
研究生 应由研究生部出具婚育证明,再到所
计生办盖章生效。如女研究生生育还需由研究生
院计生办审批盖章。
涉外生育政策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
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
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户口在
本市的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同胞依
法结婚,境外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与内地
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已取得外国国籍或在港、
澳、台取得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境外定居的,不
计算该子女数。
避孕药具的发放
 所计生办负责对已婚女职工、女研究生、女性外
聘人员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 免费发放的药具有:
短效口服避孕药、避孕套、避孕栓等。
 领取方法:每季度由各部门计划生育宣传员到医
务室领取后发放或放置在部门所在楼层的女卫生
间内;女职工也可按期直接到医务室领取。
关于研究生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
夫妻均为在校学生(含研究生)、且户口都是
高校集体户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
《生育服务证》
 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 夫妻双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
在女方办理《生育服务证》
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
在女方部队驻地或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
《生育服务证》
关于研究生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
在读女研究生,怀孕前需向研究生部和所计生办提出
书面申请,填写《婚育登记表》,提交女方原户籍地计
生办的婚育证明;男方单位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并出
示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籍证明等。经同意后方可办
理《生育服务证》。怀孕、生育期间按规定须办理休学。
 男生需在《生育服务证》上盖章的,应先由研究所部确
认其身份和婚育状况,再由所计生办盖章。
 在读学生生育后,暂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孩子户口不能随母上集体户口,可随常住户口方在京或
京外申报常住户口,也可暂在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常
住户口,待父母毕业后再办理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