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 -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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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
中科院人口计生办
二○一三年四月
◆晚婚、晚育规定
主
要
内
容
◆女职工产假规定
◆《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程序
生育第二个子女办理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计划生育工作相关奖励政策
◆办理婚育情况证明
◆京区在学学生生育规定
◆博士后生育问题
◆生育子女入户,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程序
 留学人员生育问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一)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
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
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奖励假7
天(含节假日)。
晚婚奖励假要求双方均为初婚,即第一次
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的一个行为。
晚育要求女方二十四周岁,男方无年龄要
求。初育指男女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女职工产假规定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
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
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
标准给予奖励。条例还规定:除享受奖励假外,经所在单位批
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再婚或双独生育第二个子女,不享受晚育奖励假。
(三)《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程序
生育第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由女方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正式编制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应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
证、配偶“初婚未育证明”等材料到单位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登记
、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本人保存。
档案在人才中心、个人存档的项目聘用或人才派遣女职工生育第一
个子女,须到存档单位---人才中心办理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手续。
 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生育第一
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答: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
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或
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
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
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三)《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程序
生育第二个子女
符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
街道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填写个人情
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工作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
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
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发给生育第
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
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申办时,须退回现发放单位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费。
(四)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独生子女自出生起至十八周岁以内,由夫妻双方申请,填写《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
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提交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
《身份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
等材料,由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审批发证。
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
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
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结婚的不能申请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
(五)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
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后,每个职工每月奖励费5元 ,发放至
子女18周岁;产假休至6个月的,奖励费少发3年。按有关规定,生育
孩子后每月可领取奶费2元至孩子2周岁;自孩子7个月起,每月可领
取托儿补助费40元至孩子7周岁,6个月后可参加职工子女医疗统筹。
奶费、托补费、子女统筹费同时适用于合法生育的二孩和双胞胎。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
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女职工年满55岁,男职工年满60岁时,可分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一次性奖励1000元(为单位发放) 。
问题: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孩子,再婚前双方各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再婚后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年老一次性1000元奖励
?
答:不能享受。
发生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
人(政府发放)。
职工退休时,已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年老一次性1000元奖励
后,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不再享受5000元的
经济帮助。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女方年满49岁,即可享受
每人每月160元的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
北京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女方年满49岁,即可
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
“丁克”家庭没有任何奖励。
(六)办理婚育情况证明
职工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事档
案关系存放在工作单位的职工,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
门负责出具。人事档案关系系个人存放在市、区县等人才交流中心
的职工,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研究生
京区学生在学期间或毕业时需要办理婚育状况证
明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核实盖章
后,到档案所在研究所计生办办理;如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确实需
要国科大计生办盖章的,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婚育状况证明
》(一式两份),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计生办核实并
签字盖章,国科大学生处审核签字后,到国科大计生办办理。
(七)京区在学学生生育规定
在学学生应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
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在学期间已婚女学生生育子女的,应在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
手续。需要在国科大京区学生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
,或者需出具办理生育服务证用途的婚育状况证明的,由本人在怀孕
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告,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婚育状况证明》
(一式两份),持学生证、结婚证、休学审批单、配偶婚育状况证明
等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和计生办核实并签字盖章、
国科大学生处审核签字后,到国科大计生办办理生育相关手续。
在学期间已婚男学生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盖章手续的,需持结婚
证、学生证、配偶婚育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
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到档案所在研究所计生办办理生育相关手续。
在读学生生育费用自理,暂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孩子户口不能随母上集体户口,可随常住户口方在京或京外申报
常住户口,也可暂在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待父母毕业后
再办理户口迁移。
(八)博士后生育管理问题
因在站博士后人员户口为设站单位临时集体户口,根据《博士后工
作管理规定》、《关于北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迁落户口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文件要求,在站女性博士后人员生育子女的,可在设站单位或
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其生育的子女能否随母亲落户
,由各设站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研究办理。
在站男性博士后人员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应在配偶单位办理《生育
服务证》,其子女只能随母亲落户。不能等同于随父入户。
在站女性博士后人员生育第一个子女休产假等应参照职工生育管理
规定执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可以享受相关奖励。
(九)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子女入户问题
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对违反
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北京市统
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社会
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也可委托
街道办事处征收。
问题:女方为北京市户口,其非婚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可以上户口吗?
答:可以,但属于违反规定生育的子女。“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
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子女入户问题
问题1.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居民,配偶是外地人,小孩户口在外地。如
果是先有的小孩,后领的结婚证,这种情况能否将孩子户口随父母一方
迁到北京?
答:不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育龄夫妻
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
不予批准进京”。由于先有的小孩,后领的结婚证,其生育行为属于非婚
生育,所以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问题2.夫妻一方是北京市户口,另一方和两个孩子均为外地户口,两个
孩子在原籍都符合当地省《计划生育条例》,由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准许发放的《生育证》后出生的。请问,第二个孩子可否办理随父投靠
进京手续?
答:第二个孩子虽符合原籍的生育规定,但同时也要符合《北京市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才可办理随父迁移
的进京手续。
(十)留学人员生育二孩规定
北京市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问题,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人口发〔2004
〕66号)规定:
(1)出国留学人员以女方为本市户籍为准。其生育二孩行为须发生在
夫妻双方同时留学期间,且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后怀孕,在国外生
育或怀孕24周后回国生育的,可以在京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2)留学的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备
案的,能授予学位的正规学校;
(3)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女方户籍在外省市、男方为本市户籍的,
在留学期间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的,回国后可以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不符合《北京市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女方原户籍地按有关计划生育法规、
规章的规定处理,女方及子女户口不予进京。
(十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问题:单位非北京户籍临时聘用人员生育子女,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
口,需回原籍办理《生育服务证》吗?
答:可以不回原籍办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及
北京市相关规定,拟在本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和生育子女的外
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需要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流动已婚夫妻
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可享受生育保险。
计生宣传日
5.29协会会员活动日:每年的5月29日为中国计划生育协
会成立纪念日,中国计生协会将这一天定为协会会员活动日
。
7.11世界人口日:1987年7月11日世界上第50亿个人诞生
,联合国人口基金活动组织决定,把这一天作为世界人口日
,以警醒世界面对人口问题的挑战。
9.25公开信: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
全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0.28男性健康日:世界卫生组织确定每年的10月28日为
“世界男性健康日”,同时,还在每年的“男性健康日”,
到来之际,要求世界各国加大对男性健康的宣传力度,呼吁
整个社会再多一点对男性健康的关注,呼吁每一个家庭再多
一点对男性健康的关爱。
关于“幸福工程”问题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与中国
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报社于1995年共同创立实施,并组成了由
王光美任主任的幸福工程组织工作委员会。该项目通过向海内外(
每年中央、中直机关单位干部职工都捐款)募集资金,建立幸福工
程专项基金;主要以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的贫困母亲为救助对象
,围绕“治穷、治愚、治病”,采取“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
运作、劳动脱贫”的救助模式,帮助她们发展家庭经济,脱贫致富
。截止到2012年底,“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在全国29
个省(区、市)投入资金9.38亿元,在建项目点471个,以“小额
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模式救助贫困母亲
26.48万人,惠及家庭人口118万人,脱贫率85%,还款率90%。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幸福工程网站:http://www.cpwf.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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