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會(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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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經費動支與核銷應注意事項
主計室
102年9月17日
報告大綱
通案性原則
•經費動支程序
•取據合法支出憑證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
•出席費
•講座鐘點費
•國內出差旅費
•國外出差旅費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會
通案性原則-經費動支程序-請購與核銷
一萬元以下
逾一萬元,
十萬元以下
逾十萬元
•取具合法憑證直接辦理核銷。
•經辦單位驗收或證明人總務處保管組(財物登記)總務長室
主計室秘書室。
•請購
•(1)檢附一家廠商估價單。(2)請購單位經辦單位總務處保管
組(財物判定)總務長室主計室秘書室
•核銷
•(1)經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取具合法憑證。(2)經辦單位
驗收或證明人保管組(財物登記)總務長室主計室秘書室
•請總務處採購組依政府採購法專責辦理。
通案性原則-經費動支程序-注意事項(1/2)
1. 財物分類標準(以總務處保管組判定為準)
(1)財產:金額超過10,000元,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
上之設備。
(2)物品:金額在10,000元以下,或耐用年限2年以
下之消耗或非消耗用品。
2.購置財物,請儘量集中辦理,一次填單,勿化整為
零,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或迴避校內採購授權程序。
通案性原則-經費動支程序-注意事項(2/2)
3.採購金額區分為對同一類物品或對同一廠商。
4.逾一萬元之採購,逕付受款人,若無必要請勿先行墊
支。若廠商要求先行付款,可預先辦理借支。
5.各種經費動支請註明經費來源(即先至網路請購系統登
錄)、計畫代碼、簽證編號並加會經費來源單位。
6.各種表件應簽註送件日期,經手人及驗收證明人不得
為同一人。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
• 何謂支出憑證?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
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收據(1/2)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
五、受領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
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收據(2/2)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統一發票(1/10)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採購名稱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及統一編號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統一發票(2/10)
•
•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
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
明之。
第二款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
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
免逐項填記。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
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統一發票(3/10)
•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
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
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
發票專用章。
• 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
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
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
免加註。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統一發票(4/10)
• 取據紙本電子計算機發票,請先影印並由
經手人核章後,連同正本送主計室核銷。
• 三聯式發票報銷金額為發票總額(包括營
業稅部分)。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統一發票(5/10)
• 二聯式統一發票(手開)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統一發票(6/10)
• 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統一發票(7/10)
• 三聯式統一發票(手開)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統一發票(8/10)
• 三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統一發票(9/10)
• 紙本電子發票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統一發票(10/10)
• 電子計算機發票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其他應注意事項(1/3)
1. 本校統一編號:01014220
2.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
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3.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應檢附與正本
相符之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其他應注意事項(2/3)
4.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應填具「支出證明單」始得報支。
5.各類憑證送請付款時,對初次往來廠商請填具「匯款同意
書」;支付個人之款項,請造冊(或製領據)並註明身分
證字號、郵局局號及帳號。
6.直接由網路列印國外發票作為支出憑證者,若其記載之事
項足資證明支付經過,且經相關人簽名或蓋章,可併同結
匯水單辦理核銷,免由經手人再填具支出證明單。
通案性原則-取據合法支出憑證其他應注意事項(3/3)
7.財政部本(100)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0339490號函示,
審計部建議各級政府機關取具普通收據時,應注意運用財
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
(http://service.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3W3),
避免取據不合法之憑證。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出席費(1/3)
一、支給規定及標準:
依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每次會議以2,000元為上限,可酌減。
二、支領出席費要件:須有召開會議之事實
1.邀請本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
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
2.委辦計畫中無支領固定津貼之計畫人員。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出席費(2/3)
三、不得支領出席費之情形
1.補助或委辦計畫之機關人員〈例如:教育部人
員〉、補助計畫內人員、接受補助計畫之本校人員
及委辦計畫內已支領固定津貼者(例如:有支領主
持費之主持人、專兼任助理)。
2.經費來源為校務基金,本校出席人員不得支領。
3.僅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
4.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由於無會議之召開,無
法支給出席費,惟可支領差旅費。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出席費(3/3)
四、就會議之出席,出席費與審查費
不得重複支給。
五、經費核銷
1.編製單人領據。
2.檢附會議人員出席簽到簿。
3.須現場支付者,可先辦理借支。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講座鐘點費(1/3)
一、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之講座鐘點費支給標準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講座鐘點費(2/3)
二、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已支領生活費,
期間另安排授課,如屬其來台工作範圍及內
容,不得再另核給講座鐘點費。
三、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
四、專題演講最高毎場3,000元,其他經專案核准
另有支給標準者,從其規定,校內老師按內
聘講座鐘點費支給。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講座鐘點費(3/3)
五、活動如有提供書面演講資料,
因已支給鐘點費,不宜再另
以稿費名義支給。
六、經費核銷
1.個人領據。
2.檢附專題演講申請單或
經核准活動簽呈。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內差旅費(1/7)
一、法令依據: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本校國內差旅費報支規定。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內出差旅費(2/7)
中央機關公務人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內出差旅費(3/7)
• 報支原則
1.交通費核實報支
(1)搭乘飛機、高鐵須檢據核銷。
(2)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
因急要公務外,其搭乘計程
車費用,不得報支。
(3)自行開車者不得報支油資,請以
該路段公民營汽車之最高票價報
支。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內出差旅費(4/7)
2.住宿費
(1)出差單位若提供住宿或自願
放棄住宿者,均不得報支住
宿費。
(2)住宿費應檢據核銷,未能檢
據者,按規定數額之1/2報支。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內出差旅費(5/7)
3.膳雜費
(1)出差單位無供膳或僅供膳1餐者,得全
數報支膳雜費。
(2)出差單位供膳2餐以上,不得報支膳費,
但得按每日膳雜費1/2報支雜費。
4.奉派參加之各項講習訓練、研習會、座談
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
包括行程及訓練(會議)期間,按膳雜費之
1/2支給膳費。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內出差旅費(6/7)
5.出差完成後,應於15日內檢具出差
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及出差
預訂表一併辦理核銷。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內出差旅費(7/7)
二、經費核銷
1.編製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2.出差旅費報告表上人事室欄位依
規定送人事室辦理銷差。
3.參加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研
討會等,請檢附會議議程或相關資
料。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外出差旅費(1/8)
一、法令依據:
1.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本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3.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
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
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外出差旅費(2/8)
二、可報支項目
1.交通費: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
費用。
(1)報支機票時,應檢附:
A.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B.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
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C.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
司所開立之搭乘證明。
(2)報支其他交通費時,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
收據。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外出差旅費(3/8)
2.生活費:係出差人員之住宿費(70%)、膳食費(20%)及
零用費(10%)。
(1)無須檢附單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
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內之住宿地數額標準報支。
(2)出國當天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
交通工具歇夜以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
區生活費日支數額之30%報支。
(3)零用費包含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車(捷運)
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及
其他生活有關費用。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外出差旅費(4/8)
3.辦公費:
(1)手續費: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
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
(2)保險費:投保「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 」400萬
元,檢附原始單據。
(3)行政費: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
翻譯及運費等。出國前應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簽報機關
首長核准後,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4)禮品交際及雜費: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費、
交際費等,每人每日得報支600元,檢附原始單
據報支。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外出差旅費(5/8)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1.出差人員出國前已辦理結匯者,
依結匯單之匯率計算;未辦理結
匯者,以出國前1日〈如逢假日往
前推〉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
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2.未搭本國籍航空者,檢附
「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
班機申請書 」。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外出差旅費(6/8)
3.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
途大眾陸運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頭等艙
•部長級人員、特使
•次長級人員但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者
商務艙
•次長級人員、大使、駐外代表、公使、其他特
任(派)人員
•簡任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
給者
經濟艙
•其餘人員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外出差旅費(7/8)
4.國外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
若主辦單位有供膳宿(有其他來
源之膳宿)生活費之報支如下: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國外出差旅費(8/8)
供膳宿
•10%(零用費)
供宿不供膳
供膳不供宿
•20%(膳費)
•10%(零用費)
•70%(住宿費)
•10%(零用費)
•若供膳未達
三餐,則按
早餐(4%)午
餐(8%)晚餐
(8%)補足之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會(1/4)
一、場地選擇優先順序
1.學校內部自有場地。
2.外部場地辦理之必要時,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
(1)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
(2)洽借所在地或臨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或訓練場地
(如台電訓練所…等)。
(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委外經營之場地、教師會館
等。
(4)其他得提供非假日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
簽呈內敘明確實無法覓得前3款適合之地點或場
所情形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會(2/4)
二、每人每日膳宿費規定: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會(3/4)
三、國際性會議及研討會如於膳宿
費外,再支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
支付總額不得超出行政院所定各機
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
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四、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編列紀
念品、禮品或宣導品等費用。
各項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會(4/4)
五、經費核銷
1.檢附該活動簽准之簽呈。
2.檢附參加人員名冊。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