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旅費修正重點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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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國外旅費修正重點講義

國外旅費報支要點
修正重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陳月香提供
101年7月
1
大綱
一、 本次修正緣由
二、 歷次修正重點
三、本次修正過程
四、本次修正重點
五、實例說明
六、其他相關問題
七、條文研析
八、常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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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修正緣由
 監察院約詢事項:
100.6.21監察委員約詢 ,囑本總處針對「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與「中央政府各機關赴國外出差人員生活費日
支數額表」(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參考國外公務員出差規範,通
盤檢視各項規定及標準。
 順應十年來環境之變遷:
本要點自90年訂頒以來,歷經5次修訂;日支數額表歷經4次修訂
,二者於99年均修訂2次,然此期間仍陸續接獲各界反映,希望針
對規範不足或執行上不合時宜、未能貼近各地區實況部分加以修
正。
 有關供二餐膳食費計算,有待重新規範:
國外出差供二餐是否含飯店早餐及應如何計算膳食費,有待重新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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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次修正重點1
 90年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廢止「國外出差旅費規
則」,另訂「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則屬法規命令
,因無法律授權,且其實體內容應屬行政規則性質,爰不得以規則稱之
,而須予以廢止,另以要點方式訂定之)
 93年配合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推動,修正發布第18點條
文之附表(即出差旅費報告表)。
 96年配合特別費案,修正發布第 15、16 點條文,將禮
品及交際費、雜費修正為全數檢據覈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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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次修正重點2
 97年修正第6點條文,因應航空業全面使用電
子機票,將電子機票列入應附單據之ㄧ。
 99年5月修正刪除第5點有關簡任第10職等、11
職等人員搭乘飛機4小時以上,得乘坐商務艙
座之規定,及第8點第1、2項情況得於生活費
日支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 99年9月修正第8點第1項情況,得不受日支數
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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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正過程1
 參照各方反映建議、歷來主計長信箱或疑義請
釋事項、eBAS主計論壇疑問,全面檢視各點
條文。
 擬訂要點修正草案,函請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
府表示意見。
 綜整分析所蒐集意見後,重新修正要點草案。
 邀集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代表於3/16及3/22
召開會議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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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正過程2
 第1次會議後,針對第6點機票票根及電子機票就「
內部審核角度」檢視得否刪除,作全面性意見調查
,綜整後提供第2次會議決議參考。
 第2次會議決議,依外交部等出國數量較多之機關
意見,保留應附機票票根及電子機票之規定。
 修正草案及對照表送請行政院法規會表示意見
。
 簽請 院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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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正過程3
 簽院過程中,針對第7點生活費日支數額概分由現
行之60%、 30%、10% 修正為70%、20%、10%
,是否符合國人出國之習性及實際需求,就「出國
實際需求角度」作全面性意見調查。
 贊成修正之機關占68%,而不贊成修正之機關僅占
32%。贊成修正之機關認為出國住宿費用高,修正
後比率較為合理,亦較符合國人出國之習性及實際
需求,而不贊成修正之機關大多源自於日支數額之
不足,正本清源解決之道在於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合
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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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修正重點1
原條文20點,僅3點未修正;增列3點,
其中1點為原條文第15點第2項至第4項另
立為第16點;修正後共為23點。茲將修
正對照簡表及內容重點臚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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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對照簡表(針對交通費、生活費、辦公費)
項
目
內容
修正後
修正前
交
通
費
得乘坐頭等艙座人員
部長級人員、特使
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
特任(派)人員
得乘坐商務艙座人員
次長級人員、大使、駐外代表、公使
、其他特任(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
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
部會副首長、一級主管及簡任第十二
職等以上人員
機票登機證存根遺失
得以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
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代替
尚無規範得以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
照影本等代替
長途陸運工具
分有等級
不分等級
國境內交通費報支方式
列入要點規定
要點無規定
比率概分
住宿費70%、膳食費20%
、零用費10%
住宿費60%、膳食費30%、零用費
10%
早中晚餐比例
2:4:4
1:1:1
其他來源供一、二餐
依供餐比例扣除膳食費
供一餐不扣除、供二餐當日不得支領
膳食費
禮品交際及雜費(原為禮品及交際
費、雜費)
可報支租車費;未率團情況下,得於
每日600元總額度內支用。次長級以上
人員率團符合條件者得專案報院級主
管機關。
僅可報支市區租車費;未率團情況下
,條文中未規定得於每日600元總額度
內支用。部會首長率團符合條件者得
專案報行政院。
含註冊費,超出原核定項目得事後簽
准。
不含註冊費,超出項目未規定得事後
簽准。
生
活
費
辦
公
費
行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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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修正重點2
 交通費部分:
 乘座(艙)位等級: (§5)
 大使、公使、其他特任(派)人員,其職等與部會首
長有別,故由原來之得乘坐頭等座(艙)位,修正為
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與韓國相仿) ,並將與
大使身分相當之「駐外代表」,一併納入規範。
 簡任第十一職等公務人員人數眾多,但僅部分部會
一級主管為第十ㄧ職等者得乘坐商務座(艙)位,為
求一致,刪除部會一級主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
(艙)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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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修正重點3
 非以官職等敘薪人員,其職等比照困難,倘以薪級
計算,達十二職等敘薪者即得乘坐商務座(艙)位,
人數亦眾多,若以主管加給作為區分,則可據以解
決,爰明確規範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
全額主管加給人員,方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
位。
 搭乘大眾陸運工具座(艙)位,比照搭乘飛機船舶及國內
出差搭乘高鐵,分有等級(§5)。
 搭乘飛機應附單據,增列得檢附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
文件以取代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
轉付收據;增列得檢附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
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以取代登機證存根 (§6)
 增列本國境內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
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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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修正重點4
生活費部分:
 有關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依國人習性及依美國部
分城市修正為「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二十為
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7) 此項修正,其優
點為:
 本總處歷來接獲各方反映出國旅費事宜,大多屬住宿費不足
問題,故提高住宿費之比率。至於膳食費大多屬扣餐問題,
膳食費比率降低,可兼顧其他來源等供膳各餐扣除膳食費時
,金額之合理性(可降低各餐扣減金額)。
 修正後「半夜出發及凌晨返國者」僅能支領日支數額30%,
較目前得支領40%,減少日支數額10%之支出,不合理現象
有所改善,本要點不再為其另作規範,以達簡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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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修正重點5
 膳食費已較現有規定減少日支數額10%,「其他來
源供膳」須按餐扣除膳食費部分,予以免包含機上
供餐部分,以避免複雜化及減少核銷爭議。
 明訂「其他來源供宿」,指住宿免費宿舍、過
境旅館或在乘坐之交通工具歇夜 。 (§9)
 明訂「其他來源供膳」,指依第八點檢據覈實
報支住宿費或報名費中已附帶供膳者 。 (§9)
 所稱供膳,未達三餐者,早餐依日支數額4%
、午餐8%、晚餐8%計算(即膳食費為日支數額
之20%,而三餐之比率為20%、40%、40%)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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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修正重點6
 增列第八點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情況之部長級人員出
國,僅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依同標準報支,俾利執
行並避免全團人員均比照辦理(§8)。
 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戰亂地區」修正為「外交部認
定之國外旅遊紅色警示地區」,其住宿得檢據覈實報
支(§8)。
 生活費中之「零用費」增列含括個人信用卡手續費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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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修正重點7
 辦公費部分:
 禮品交際及雜費:
 將原「禮品及交際費」、「雜費」統稱為「禮品交
際及雜費」,並增列其含括內容,俾方便執行。(§4
,§16,§17)
 現行「部會首長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執行……任務
之一,且因連續訪問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
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其禮品及交際費之支給,
不受……之限制。」其中「部會首長以上人員」修
正為「次長級人員」;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修
正為專案報「院級主管機關」核准。 (§16)
 含括內容中「市區租車費」修正為「租車費」,俾
方便執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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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修正重點8
 出國結匯方式:增列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以
信用卡支付費用者、出差之國家非使用美元貨幣,及
無賣出即期匯價者之報支方式。(§19)
 其他修正內容:
 大陸地區旅費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原規範於日支數
額表附註欄中,為使查閱方便,增列納入要點中,並
將「大陸地區」修正為「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
以符法制體例 。(§22)
 出差日數,參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作原則性規範
,並增列非可歸責於出差人之原因而延期返國者之例
外規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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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修正重點9
 駐外人員於駐在國境內出差:明確區分為城市內與城
市外等大小區域,膳食及住宿費分別為日支數額之
20%、30%;城市內出差以當日往返為原則。出差費
均檢據覈實報支。(§10)
 增列本要點修正後,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
報支期間適用之規定。 (§23)
 其他酌作文字修正,例如「核實報支」統一為「覈實
報支」【「覈實」係指與實際相合之意,「核實」係
就事物之真實性予以考核】;或改以條列式表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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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修正重點10
 函中附帶說明:
 1.直轄市市長因公出國交通工具乘坐艙等與禮品交
際及雜費得參照「部長級」標準報支;而縣(市)長
得參照「次長級」標準報支。
 2.有關出差旅費匯率差價之處理,只有在出國前辦
理出國旅費結匯預借,回國後繳回預借旅費外匯餘
款,發生匯差損失時,才由公庫負擔,並由原國外
旅費項下開支,若有不足再由相關之業務費項下開
支;反之,若繳回預借旅費外匯餘款發生匯差利益
時,該餘額亦應收回,當成該次出國旅費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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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例說明1
 舉例:
教育部長奉院長指示,率國中校長10人至美國洽商兩
國交換學生及參訪事宜,其中1團員為某國中校長(教
育人員俸點為625,相當於一般公務人員710俸點-13職
等,支領9等主管加給), 渠等行程及計畫如下:
5/1 搭乘高鐵及接駁車至機場,15時搭乘華航出發,於香
港轉機
5/3 抵達舊金山,租車,住宿於預定之A飯店(含早餐)
5/4 參觀舊金山市立學校,中午由美方提供午餐招待,
當晚住宿於美國政府安排之B旅館(含早餐) 。
5/5 雙方會談,晚間住宿於洛杉磯之C飯店。
5/6 自洛杉磯先行搭機回國,於曼谷轉機,5/7(美國時間
為5/6)抵達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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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支說明
項目
交通費
生活費
(日之數額
假設舊金
山為D;洛
杉磯為E)
辦公費
說明
部長報支內容
某校長報支內容
國境內高鐵車票費(填
報於國外出差旅費報
告表)
檢附票根覈實報支
檢附票根覈實報支
航空機票費
得乘坐頭等艙
僅能乘坐經濟艙
租車費
組團得在大眾陸運票價範為內報支;或專案報院核准得覈實報支(集中報
支或每人比例分攤,以不重複為原則)
5/1(機上過夜)
D*30%
D*30%
5/2(機上過夜)
D*30%
D*30%
5/3
D*100%
D*100%
5/4(非指定某校長陪
同)
D*100%-D*8% 或 依第8點
住宿費覈實報支+D*30%-D*8%
D*100%-D*8%
5/5
E*100% 或 E*100%-E4%
E*100%
5/6(以起飛地計算,
機上過夜)
E*30%
E*30%
5/7(返國當日)
E*30%
E*30%
禮品交際及雜費
可支數100,000元+600元*7天*(10-6)人
=116,800元
-
得於額度內報支租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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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關問題1
周延性探討:
 本次修訂係針對現有條文及相關規定通盤檢討,並參
酌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意見彙整後完成,各項因素多
已考量納入。唯國外出差有關租車之現行規定(90.4.27
忠授字03951號函)納入要點草案後,多數機關反映「
國外大眾陸運工具支出」及「經濟效益」難以認定,
恐造成日後執行上之困擾,又為避免報院核定浮濫,
故租車部分不予列入,仍以個案參照該函方式辦理。
 原修正草案將現行交通及食宿等費用適用政府採購法
之相關規定列入條文,各機關反映頗為強烈,大多認
為出國情境與狀況不一,列入條文執行上恐生爭議,
故該部分亦不予列入,逕由各機關視實際情況依政府
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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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關問題2
 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出國應如何準用
本要點:
 依行政院84年2月6日台八十四人政給03220號函略以,
「直轄市自治法」公布施行後,直轄市市長已屬民選
地方機關首長,其待遇比照部長級人員待遇標準,準
此,直轄市市長因公出國交通工具乘坐艙等與禮品交
際及雜費得參照部長級標準支給。
 縣(市)長待遇係比照次長級依簡任第14職等薪級支給,
故其交通工具乘坐艙等與禮品交際及雜費得參照次長
級標準支給。
 地方政府倘因財政或預算考量,得於上開標準範圍內
撙節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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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關問題3
 有關匯率損失部分:
經查本院台(67)忠授六字第4501號函修正之「中央政府
各機關對於外匯匯率調整後有關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第三點已明定預借旅費繳回時匯差之帳務處理方式,
爰有關匯率損失,只有在出國前辦理結匯預借,回國
後繳回預借外匯發生匯差損失時,才由公庫負擔,由
國外旅費或相關之業務費開支;反之,若發生匯差利
益時,亦應繳回,當成該次出國旅費的減項。
 有關國人習慣使用之萬達網站:經查該網站
(OANDA)為非官方網站,其名稱、內容會更改,為求
慎重,條文中不予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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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條文研析
一、修正後條文
二、修正後對照表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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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常見疑義
一、附表之扣減項目欄只有一種表達方式嗎?(依需不只一種)
如何填報?(可當減項欄,亦可當扣餐備註欄)
二、匯差如何表達?(列入行政費欄,亦可在備註欄說明)
三、第5點與第16點簡任第12職等身分別有何不同?(第16
點司處長級部分限主管人員)
四、僑團提供用餐是否屬其他來源供膳?(是)
五、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所指為何?事業機關總經理
薪水中無主管加給如何認定?(前者係為非主管人員所設規
定;後者只要該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即屬之)
六、機上供餐應否扣除膳食費?(免扣)
七、出差出國前以個人信用卡繳交報名費、註冊費之信
用卡手續費,得否於行政費中報支 (可);出國前以個人
信用卡預訂個人住宿費用之信用卡手續費可否報支? (
不可,由個人生活費中之零用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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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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