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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獎懲辦法範例簡介
松山高中 陳俊男主任
一份最具前瞻性的獎懲範例?
因時因地制宜的校規
符合各校需求的獎懲辦法
媒體
個
人
主 -5 -4 -3 -2 -1
義
人
權
團
體
0
1
2
3
4
學 學 教 教 學 教 社 家 傳
生 者 育 育 務 師 區 長 統
居
文
部 局 處
民
化
左右為難的學務處
集
體
主
義
名稱、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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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辦法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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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
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說明:臺北市高中學務工作小組已分於4月21日、
4月28日二度研商「學生獎懲辦法」草案(範例
供各校參考)
學生獎勵與懲罰措施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輔導安置、輔導轉學、退學均不應列為懲處事
項)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103 年1 月8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 號
第二十一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
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
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臺北市獎懲辦法範例原則
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修訂原則
明確性
原則
正當程
序原則
修訂
原則
比例
原則
平等
原則
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修訂原則說明
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
正當程序原則
• 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
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解。
• 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
得為差別對待。
• 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
必要性及衡平性。
• 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
程序規範。
明確性原則
懲處事由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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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確案例,例如:
類似以上各款之其他偏差行為(無法預見及理
解)
行為不檢,有玷校譽者(行為不檢的種類及要
件?)
不聽師長指導(例如部分言論、思想與老師意
見相左)
禮貌不週(無法預見及理解)
獎懲規定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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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師長同意→改為「未依規定」
例如:
未經師長同意擅自飲食
未經師長同意使用電子產品
未經老師許可使用手機
未經老師許可上網打電動
未經師長同意閱讀課外書報、雜誌
未經師長同意購買外食
……
「態度」問題不宜列為懲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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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理由:態度的問題,不宜以強制方式,會造成
反效果,製造更高的對立,不利輔導與導正之後續
作為,且淪為偽善之反教育(可能表裡不一)。
法律理由:態度或意見,不能強制(釋567)(釋
656)
例如:
言行態度輕浮、隨便。
愛校服務過程中,態度惡劣
參加各項集會態度不嚴肅
不服從糾察隊糾正,態度惡劣者
……
「誹謗」應由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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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以言語或文字誹謗他人,屢勸不聽者。
修正為→侵害他人名譽
比例原則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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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拾金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亂丟垃圾、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
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較輕微者。
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
……
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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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行為情節嚴重者。
騎(機)車違反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較重者。
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學生互毆情節輕微者。
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拾物拾金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較貴重者。
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較嚴重者。
……
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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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侮、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侵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者。
違反交通規則,情節嚴重者。
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
正當程序原則
給予學生改過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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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未按服裝穿著規定,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言行隨便、惡劣,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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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小功:學務主任核定
大功:校長核定
警告、小過:學務主任核定
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送獎懲委員會
→校長核定
陳述與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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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建議前,應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
獎懲通知書→通知當事人
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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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通知書送達後20日內提申訴。
「管」、「教」分離原則
學習事項,應以成績來考核
遲到、曠課不宜另加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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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無故經常遲到,累計達10次者。
無故經常曠課,累計達7次者。
上課常規應以教育方式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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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上課閱讀課外書籍、雜誌、報紙
上課任意飲食
上課使用手機
上課未關閉手機聲響
作業繳交問題以成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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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時繳交作業
不按時繳交週記
成績單或各類回條經催繳仍不繳回者
其他宜用教育方式改變,不宜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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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擔任班級幹部不盡職
服務公勤不盡職
清潔工作不盡職
……
其他學習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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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仍保留者
不遵守請假規則
違反考試規則
教育局希望各校配合事項
各校重要期程
103年5月
•完成辦理校內教職員修訂學生獎懲相關規定
之知能研習
103年
• 完成修訂之學生獎懲規定
6月30日
103年
7月11日
• 函報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
函報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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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臺北市獎懲範例不同者請以紅字標明
請以「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
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類似格式撰寫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