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

新北市立碧華國民中學102學年度
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
人事室報告
報告人:吳明珠
102.8.29
一、票選102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
•依規定票選102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兩個委員會
委員之任期皆自102年9月1日起至103年8月
31止。
•請正式編制內之教師踴躍投票,並請會後
有空的老師留下來幫忙唱票、監票及驗票
,謝謝。
二、102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
•102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費請填寫申請表1式2
份,並於102年9月23日(星期一)前提出申請:
(1)高中職以上請檢附學雜費收據正本(轉帳繳
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如係繳交影
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以示負責。
(2)國中小免附證件。
(3)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應繳交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
(4)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
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
(5)申請表請至本校網站下載或洽本室索取。
三、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相
關規定
• 依據新北市政府101年5月21日北府人考字第
1011803847號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7月
2日北教人字第1022161260號函規定,再加強
轉知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
• 轉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1份,請同仁自行至本校網站之「人事公告
」詳閱。
四、公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以珍惜生命,
並維政府形象,為民榜樣。(一)
• 依據新北市政府102年6月28日北府人考字第
1022105199號函規定辦理。
• 、查為加重酒駕肇事刑責,遏止酒駕犯行,本(
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條之3規定略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人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
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先予敘明。
四、公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以珍惜生命,
並維政府形象,為民榜樣。(二)
• 茲因邇來發生公務人員酒駕肇事事件,嚴重影響政府形
象,為維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請各機關於內部公
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
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在飲宴中戒除勸酒
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
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 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開(騎)車及酒後開(騎)車肇事,
觸犯上開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
任之檢討,請各機關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衡酌事實發
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最嚴厲
處罰。
五、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
任建議處理原則」,以及本府訂定「新北市政府
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一)
• 轉知新北市政府102年7月22日北府人考字第1022267393
號函如下:
主旨:檢送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
建議處理原則」,以及本府訂定「新北市政府非正
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各1份,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號函(檢附原函影本1份)及本府人事處
102年7月19日簽准案辦理。
二、為維政府形象,落實公務人員以身作則,行政院上
開函重申,各機關應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
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杜絕
酒後開車之行為,先予敘明。
五、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
任建議處理原則」,以及本府訂定「新北市政府
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二)
• 三、本府所屬人員如酒後駕車及酒後駕車肇事,觸犯行政
秩序罰及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
責任之檢討,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參照旨揭
處理原則所訂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
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及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等所訂
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本府形象之影
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四、另本府所屬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
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
者,予以懲處。另酒後駕車遭檢察機關起訴,並經司
法判決確定後,如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
告或未易科罰金者,公務人員除已受撤職懲戒或專案
考績免職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應予免
職,非正式公務人員則應予解聘僱或終止契約。
※相關規定本室業已公告於本校網站之「人事公告」,請
同仁務必詳閱,以避免觸法。
六、加強宣導教職員工不得涉足
不正(妥)當場所 (一)
• 教育局101年6月11日北教政字第10119350992號函
主旨:請貴校加強宣導教職員工不得涉足不正(妥)當場
所,請 查照。
說明:
一、遵奉 局長101年6月7日批示「加強宣導」辦理。
二、本局101年4月9日北教政字第10115014312號函計達。
三、經查本市市立各級學校陸續有教職員工涉足不正
(妥)當場所消費(為警方列管之甲、乙類場所及職
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業經警方
登錄在案;惠請貴校於適當時機、場所(或相關會
議)向教職員工再加強宣導勿涉足該等不正(妥)
當場所消費。
六、加強宣導教職員工不得涉足
不正(妥)當場所(二)
四、本府101年2月22日北府人考字第1011265205號
函訂頒「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
足不正(妥)當所違失行為之行政懲處參考
原則」,爾後貴校教職員工若涉足該等不正
(妥)當場所消費,將依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廉政倫理
規範」及「本府涉足不正(妥)當場所違失
行為懲處參考原則」之規定論處。
七、重申必須事先辦妥請假手續後
方能離開學校
•本室重申同仁如有要請假時,請務必確實事先辦
妥請假手續後才能離開學校。
•臨時緊急要請假時,務必請託其他同事代為辦妥
請假手續。
•如有課務應另行通知教務處,如有導師職務則應
另行通知學務處,以為緊急處理之因應。
八、「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
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依據新北市政府102年7月15日北府人考字
第1022177319號函規定辦理。
• 市府人事處業於該處網頁之員工專區增設
「請託關說查察獎懲專區」,內容包含「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
作業要點」、請託關說獎懲處理原則等規
定以及相關宣導教材,請同仁自行前往瀏
覽。
九、102年度正式編制內公教人員健康
檢查(一)
• 依據新北市政府102年1月14日北府人給字第1021066521
號函辦理,有關102年度正式編制內公教人員「健康檢查
」辦理方式:(本案業已公告於本校網站之「人事公告」
,請同仁自行參閱 。)
(一)本校102年度核定預算編列公教人員56人,依規定
每2年補助1次。(101年度已申請補助健檢者,
102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公教人員年滿40歲以上(6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者,每2年補助1次,每次3500元為限;由各受
檢人自行選擇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機構進行
健檢,並依檢查醫院排定之檢查時間,覈實給予公
假1天;應於補助額度3500元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
,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九、102年度正式編制內公教人員健康
檢查(二)
(三)未滿40歲以上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
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並須受檢人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
(四)本校正式編制內公教人員年滿40歲以上(61年12月
31日以前出生)者,如有意願參加102年度公費補助
健檢者,請先以口頭告知本室登記,並以符合資格
且較早登記者優先予以核准,直至額滿(56人)為
止。(101年度已申請補助健檢者,102年度不得再
提出申請。),再請其填寫「健康檢查申請書」送
校長核定。
九、102年度正式編制內公教人員健康
檢查(三)
(五)符合102年度補助健檢之人員,完成健
康檢查後請填寫「健康檢查補助費申
請表」檢據申請補助,至遲應於102年
12月15日以前核銷完畢(惟仍須配合
會計室年度結算日期核銷完畢)。
十、重申「新北市立碧華國民中學性騷擾防
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本要點業奉新北市政府100年3月18日北府社區字
第1000247187號函核備,並依法公開揭示且實施
在案。
•另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10月3日北教特字
第1012613886號函規定,本校於101年12月18日經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並於102年1
月18日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後實施。
•本要點業已公告於本校網站之「人事公告」,請
同仁自行參閱。
十一、報考研究所必須事先經學校核可
• 同仁申請研究所進修(包含利用部份辦公
時間帶職帶薪進修或利用夜間、寒暑假、
假日之公餘時間進修。),務必於報考前
事先填寫申請書經學校核可後始可報考。
十二、「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資料之正確性
• 同仁如有相關人事資料變更(如住址、住
家電話、手機等資料變更),敬請務必告
知本室,以利維護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資料之正確性。
十三、築巢優利貸
102年至103年「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
員工房屋貸款,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獲選承作,如有需求的同仁請逕洽國
泰人壽各分公司、營業單位及服務中心辦
理。
人事室報告完畢
祝福各位
身體健康、事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