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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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校園霸凌事件
相關法律責任
主講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法官 曾正耀
1
壹、霸凌行為之定義:
依據教育部公布之校園霸凌要件為:
一、具有欺侮行為。
二、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三、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四、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
五、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
認。
2
貳、校園霸凌的特色
一、時間的差異:應包括在校學習、寄宿
學校、課外活動或補習時間。
二、地點的區別:原則上應指於校園內。
三、身分的界定:限於學生、老師及侵入
校園之第三者。
3
參、校園霸凌的趨勢
一、年齡逐漸降低。
二、行為越來越殘暴。
三、女生之霸凌手段不輸男生。
4
肆、學校教育人員
處理霸凌事件之態度:
一、主動發掘。
二、明快處置。
5
伍、學校教育人員
處理霸凌事件之法律依據:
6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 款、第15
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為
身心虐待及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
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
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第30條
各款之行為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
時。
7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教育人
員違反第34條第1 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
者,處新臺幣6 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
鍰。
四、刑事訴訟法第240 條規定,不問何人知
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五、刑事訴訟法第241 條規定,公務員因執
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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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7條規定,不論何人知有
第3 條第1 款之事件者(觸犯刑罰法律),得
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即學生之違法及虞犯行
為,學校老師有權力請求警察機關或少年法庭
處理)。
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少年之肄
業學校,發現少年有第3 條第2 款之事件者
(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
理之(即學生之虞犯行為,學校有權力請求警
察機關或少年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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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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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部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3
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少年
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 項規定少
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
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已經撤回或
已逾告訴期間之14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
年保護事件處理(即少年事件並無告訴乃
論之問題)
11
、傷害:
刑法第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
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 年以
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12
刑法第283 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
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
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287 條,第277 條第1 項條之罪,
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
犯第277 條第1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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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條,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正犯。
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雙方械
鬥時,其參與鬥毆之人均係事前約定,
並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與聚眾鬥
毆之情形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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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
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
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
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
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
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15
、殺人:
刑法第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
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
之。預備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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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
刑法第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
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17
、強制:
刑法第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
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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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安全:
刑法第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
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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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
刑法第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
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20
、搶奪:
刑法第32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 月以
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326 條,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而有
第321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
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1
、強盜:
刑法第328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5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 項及第2項之
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330 條,犯強盜罪而有第321 條第1 項各款情
形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
、販賣、轉讓、強迫施用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 條,以強暴、脅迫、
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1 、2 、
3 、4 級毒品。
4 條,販賣第1、2、
3、4級毒品。
8 條,轉讓第1、2、
3、4級毒品。
23
、持有槍砲: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未
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24
、組織犯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
以下罰金。
25
、職棒簽賭:
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26
、妨害公務:
刑法第135 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
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
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
同。犯前2 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7
、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
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之狀況為已足。又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
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
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
28
、誹謗:
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
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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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公物:
刑法第352 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
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353 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
或致令不堪用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
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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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4 條,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
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
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第一項
之物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
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亦同。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175 條第1 項,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
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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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
刑法第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
之。
222 條為加重強制性交。
224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32
刑法第225 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
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
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
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228 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
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
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
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 年
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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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與第225 條第2
項乘機猥褻罪,其主要區別在於犯人是否施
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
為其判別之標準。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
為犯人所故意造成者,應成立強制猥褻罪。
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非出於犯人所為,
且無共犯關係之情形,僅於被害人心神喪失
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時,犯人乘此時
機以行猥褻行為者,則應依乘機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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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
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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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交: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引誘、容
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
性交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
金。媒介、收受、藏匿前2 項被害人或使之隱
避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收受、藏匿行為
之媒介者,亦同。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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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以強暴、
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
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
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0年以
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2 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
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
者,亦同。前4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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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5條,意圖使未
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
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
之者,亦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
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
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媒介、收受、
藏匿前2 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前4 項之
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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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6條,犯第24條
第1 項、第2 項或第25條第2 項之罪,而故意殺
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
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犯
第24條第1 項、第2 項或第25條第2 項之罪,因
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2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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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責任:
、民法184 條第1 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195 條第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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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
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
187 條應負連帶責任。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
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
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
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
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
關對之有求償權。
41
三、行政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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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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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班面前師生打成一團,家長興師
問罪老師道歉了事(轉載自由時報)
44
宜蘭縣壯圍國中陳姓學生,疑不服管教,與吳姓老師在全班 廿幾名學生
面前打成一團,老師眼角流血,學生手腳擦傷、 身體瘀青,家長興師問
罪,老師道歉平息風波。
壯圍國中發生學生與老師打架,家長堅持拿驗傷單要告老師,認為就算
學生先動手,老師也不應該與學生打架。
壯圍國中校長說,當天是體育課,陳姓學生把同學壓在地上,吳姓老師
制止並把全班集合,質問陳生:「剛剛做什麼?怎麼可以欺負同學?」
陳生不甩老師,老師糾正態度要陳「你看著我」,未料,陳揮拳把老師
眼鏡打歪,眼角流血,老師反射動作把學生壓在地上,衝突中打了幾拳,
造成學生手腳擦傷、身體瘀青 。兩人當著全班同學面前打架,女同學嚇
得尖叫,男同學忙著勸阻,衝突過程約一分鐘。
吳姓老師說:「當下情緒很難控制。」,事後,已向家長道歉並取得諒
解,學校將陳姓學生記小過,並進行行為輔導,吳姓老師送成績考核委
員會處以「口頭警告」結案。
有人為老師抱不平,認為學生先動手打人,為什麼還要老師向學生家長
道歉?
不過,宜蘭縣教育處調查,吳姓老師糾正陳姓同學時,準備伸手捏耳朵,
陳揮手阻擋打到老師,老師認為同學揮拳,兩人發生衝突,一陣混亂。
教育處認為,老師不該有捏耳動作,也不應與學生打架,誰先動手恐怕
是各說各話。教育處長說,不管誰先動手,老師與學生打架就是不對,
他反對「以暴制暴」。老師如果受到學生暴力威脅,最好是離開現場通
報學校,必要時報警處理,不要與學生直接衝突。
45
二、國三男操控賣淫最幼齒12歲
(轉載蘋果日報)
46
新北市警察局少年隊十七日宣布破獲未成年少女賣淫集團,帶回八名嫌犯
與十二名受害少女。其中媒介少女賣淫的高姓經紀人,年僅十五歲,還是
在學國中生,被害少女最小的只 有十二歲。
警方今年三月尋獲兩名中輟、失蹤少女,發現兩人都隸屬於高姓少年所開
的經紀公司,便展開追查,十六日動員新莊、永和、土城警方,一舉將高
姓少年、劉姓少年與應召站老闆等八名嫌犯逮捕歸案,並帶回十二名被害
少女 。
警方表示,主嫌古00在永和、新店及新莊等地經營摸 摸茶店多年,除自
己招收少女,更與高姓少年所開設的經紀公司配合。高涉嫌在網路部落格
張貼徵人訊息,吸引想輕鬆賺錢的少女上門,再與應召站配合,慫恿少女
自願下海賣淫。
警方調查,出身單親家庭的高姓少年,父親無固定工作,家中經濟不好,
他雖宣稱廿歲,實際上才十五歲,仍在新北市某國中三年級就讀。高嫌先
向同為國中生、有經紀經驗的劉姓少年(十五歲)取經,在網路架設部落
格,以專業八大經紀人自居,並以斗大標題「當妳決定到八大行業上班時,
可以給我一個替妳重生或圓夢的機會」,還對少女喊話,「 不偷不搶就是
光明正大」。
警方指出,高嫌從三月起,開始媒介少女到摸摸茶等應召站從事「半套」
性服務,一次收一千八百元左右,少女實拿三百五到一千元不等,但若少
女同意做「全套」,加價部分全數都能進入少女口袋。
警方表示,被帶回的十二名少女中,有五人還在學,其餘七人為中輟生,
年紀最小的只有十二歲;她們向父母佯稱身體不舒服,打電話請家長幫忙
請假,實際上卻是到處接客,賺錢買高價名牌貨。許多家長接到通知,無
法相信自己的女兒加入賣淫集團。
47
三、4 煞持槍闖校園尋仇3 無辜學生挨打
中槍(轉載蘋果日報)
苗栗縣私立仁德醫專校園昨天傍晚驚傳槍擊案,四名歹徒疑到校內尋仇,
卻找無辜者出氣,用槍擊傷兩名學生,歹徒敲擊學生時手槍走火,射傷
另名學生後逃離,前後不到三分鐘。
警方調查,昨天下午四點半,仁德醫專舊校門外路口,有不明校外人士
聚集,校方報警,教官也趕去驅離,抵達時已不見這群不明人士。不料
半小時後,校內學生宿舍中心樓下就傳出槍聲。受傷三名學生中,邱、
吳姓男生被歹徒用槍把敲傷頭部,吳的頭部右側撕裂傷,邱的右眼瘀青
並有腦震盪症狀,被流彈射傷的朱姓學生,左手食指有開放性傷口。
朱姓學生說,下午五點他和其他五名同學坐在校內便利商店外聊天,突
然有四名年約廿多歲的校外人士走向他們,其中一人亮槍並上膛,衝著
他們嗆聲:「有沒有打我們的人?」他們六人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嚇得坐在位子上不敢動,有同學出聲否認,歹徒就動手打人。朱說,他
坐在邱、吳兩人對面,看到持槍歹徒先用槍敲打邱的頭部,再毆打吳的
頭部,之後再回頭打邱時,手槍走火,打中他左手食指,對方隨即離開
現場。
48
四、不滿被說頭髮長 生打斷師鼻樑
(轉載民視新聞)
新北市新店一間私立高職的男學生,因頭髮太長遭到導師
規勸,先是狡辯教官已經允准,謊言被老師戳破後,竟然
惱羞成怒,掩護一名外校學生混入校園,2 人聯手將老師
打得鼻樑斷裂,血流滿臉,甚至嗆聲,已經不是第一次對
老師動手了。
動手打老師的這名鄒姓學生,本來就是校方眼中的問題人
物,不但3 個月內曠課數達17節,情緒上更時常失控,而
且他動手打老師的暴力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面對詢問,
老師低調不願多談,在家長懇求下,老師已經原諒學生,
願意再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校方已經召開獎懲會
議,這名動手的學生可能面臨退學處分。
49
五、參與幫派組織犯罪
警破獲竹聯幫吸收學生犯案,赫然發現知
名主持人陳00的18歲獨子,竟是竹聯幫幹
部,負責在校園招收幫眾,慫恿同學簽賭
職棒,遇有積欠賭債者,甚至聚眾暴力討
債,並曾不滿賭客贏錢,教唆小弟搶回賭
金,前天警方逮捕陳00,檢方昨晚依強
盜等罪將他聲押獲准。
50
六、參與幫派組織犯罪
劉姓、王姓少年,因不滿少年000不欲參加「尊
聖會」幫派組織所交派之公祭活動,乃於99年0月
0日下午3 時許,由劉姓、李姓、黃姓少年等人,
一同前往某國小內毆打被害人,再強押至「尊聖會
館」聚集地向老大黃00說明緣由,其後再將被害
人押至地下室毆打,並恫嚇「需給個交代,不然不
會放你回去,你自己開條件」等語,另命令被害人
脫去衣褲並保持拱橋姿勢,再將裝水之保力達瓶強
行插入被害人之肛門,並以手機拍攝被害人遭強制
性交之過程,且向被害人恫稱:「乖乖簽本票,不
然就把照片四處傳,還要拿到報社」等語,等被害
人簽完本票後,始讓被害人穿衣服離去。
51
七、國中3 女毆1 男霸凌7 分鐘
(轉載聯合新聞網)
52
網友上傳標題為「110505桃園縣國中霸凌事件」的影片到 YouTube 網站,
內容是1 名男學生在司令台遭3 名女同學圍毆,連續被賞好幾下耳光、飛
踢還被過肩摔,這所學校昨天 證實的確發生霸凌,雙方家長達成和解,
已對學生心理輔導 。
這部影片裡的學生都穿體育服,3 、4 名女生輪番粗口痛罵1 名男生要求
道歉,其中戴口罩、穿菊色球鞋的女生,不斷賞對方耳光還助跑飛踢,
把男生逼到牆腳,另名女生對他過肩摔,男生痛得爬不起來,被霸凌長
達7 分15秒,完全不敢抵抗。影片拍攝時旁邊還有男學生嘲笑「1 個打3
個,不用怕、不用道歉」、「用力點,示範大外刈啦( 柔道動作)」,但就
是沒人上前勸阻制止。校方調查,被打的國三男生約3 周前和同學在網路
聊天,開玩笑指對方的朋友「五姊妹出來賣」,內容輾轉流出,「五姊
妹」都是同年級女生,聽了很生氣,5 日第二節下課,有3 人在司令台圍
毆男生。
校方說,司令台的確是校園死角,當時老師見狀打電話通報學務處,霸
凌隨即被制止,並請雙方家長到校,受暴學生脖子有好幾道指甲留下的
刮傷痕,腰部也淤青,家長認為自己孩子理虧在先,原諒對方並達成和
解。不過,圍觀學生用手機拍攝整段過程,隔天被其中一名施暴女生貼
上自己的部落格「觀賞」,校方發現後立即要求撤除,再度向雙方家長
說明事件嚴重性,要求學生節制,但影片已流出被網友轉載。
警方說,由於校方已通報教育局,將3 名施暴學生記過處分,並進行心理
輔導,目前不會介入,但要求轄區員警持續注意學生的施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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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校園霸凌
苗栗竹南鎮一所鎮立國中,霸凌女學生懷疑受
害女學生記下別人男友電話,對她摑掌毆打,
甚至在她的課桌椅到膠水,受害女學生的家長
知道了報警,沒想到引起霸凌學生不滿,又找
了一名男網有和中輟生,將受害者約出來用熱
熔膠輪番抽打!被害女學生被打的遍體麟傷,
身體臉部多處挫傷,身心嚴重受創,家長心疼
不滿決定要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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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校園霸凌
屏東一所國中驚傳有一年級的男同學,遭到同學
的性霸凌。這名中度智能不足的國中一年級男同
學,在校園內慘遭四名學生在廁所內霸凌。受害
學生身心受創,加害的四名同學,三人是二年級
學長,一人是同班同學。受害學生忍了將近快半
年,後來在段考作文題目我的第一次,寫下整段
過程揭露心聲。老師得知立刻通報,整起霸凌事
件才因此曝光,四名涉案同學被依妨害性自主罪
嫌移送少年法庭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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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校園犯罪
台中市某國小謝姓男教師,在2007年間,當時30歲的
謝姓教師多次利用學校午休時間,先後要求4 名小五
男童到教具室,把男童抱在他大腿或椅子上撫摸下體,
然後再幫男童打手槍、口交直到射精,他還會把男童
精液吞下肚,甚至要求男童幫他口交,且曾用相機把
性侵過程拍照、錄影留存觀賞,狼師已被判刑19年半
定讞服刑,受害學生家長另對他訴訟求償,最高法院
昨判謝須賠償4 名被害學生各200 萬元精神慰撫金,
加計利息共900 萬餘元全案定讞。至於男童家長們認
為學校與台中市政府監督不周,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歷經多年纏訟,市府終因監察院糾正,賠償4 位受害
男童各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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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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