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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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卫生法律规范

第一编
第一章
卫生法基本理论
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一、卫生法的概念
 1、定义——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实现公民的
健康权的活动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广义与狭义之分(立法主体与专门性
与否)
 1)广义——

一切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包括所有立法机关和授权立法机关所制定的
(卫生单行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中就卫
生领域的规定)
 2)狭义——专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
大极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专门法律,只有10
余部。
3、特征
 1)明显的科技性
 A、内容包括众多医疗操作规程、技术常规、
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法律化——法律规范
与技术规范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 B、随医疗卫生技术进步而变化。
2)调整手段的多样性
 A、行政手段——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内容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
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
赔偿)、
 B、民事手段——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横向关系
调整(违约与侵权)
 C、刑事手段——违反刑法规定的情形。
 3)人类共同性
 A、根本任务在于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的实现,
阶级性淡化
 B、国内法的国际化倾向明显,各国目的基
本一致
 4)内容的广泛性
 A、凡是医疗卫生领域均涉及
 B、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 1、定义——卫生法在规范与公民健康权实
现的活动或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特点:
 1)既涉及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又涉及人
与自然间的关系。
 2)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
事法律关系及国际卫生法律关系。





3)内容广泛、层次多
生命健康权的保障
卫生事业的宏观管理
生命科学新技术的应用与控制
医药卫生资源的配置
3、对象主要内容
 1)卫生组织关系
 医疗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
关系、职权范围、权利与义务等
 2)卫生监督与管理关系
 行政法律关系
 3)卫生服务关系
 卫生咨询、预防保健、临床医疗中的民事关
系,也即医患关系。
 4)国际卫生关系
 国际卫生条约、国际公约,相关组织、国家、
个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 一、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1、定义——指导卫生立法、执法、司法、
守法等卫生法律运行过程的基本准则,对所
有卫生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
想。
2、地位
 1)卫生法的主要构成要素
 卫生法律概念、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法律条文与卫
生法律原则
 2)多为隐形原则
 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 3)功能重要
 弥补成文法的缺陷(法律并非万能)
 4)指导思想与基本准则
 判断卫生法律运行的效果与立法的优劣
3、基本原则判断标准
 1)能否指导所有卫生法律法规
 2)能否体现卫生法的基本精神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
保障公民健康原则




1)健康
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
2)健康权的法律界定
基本人权——人身权(人格权中的生命权与
健康权)——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 3)首要的基本原则
 卫生法的最高宗旨——健康权与其他主体权
利的平衡(法律价值冲突的平衡)
保障公民健康原则






4)具体体现:
A、在卫生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B、卫生法的所有领域与方面
5)具体内涵:
A、可及性与公平性
B、法律价值冲突与不同主体利益冲突的权
衡
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 1)含义

国家卫生监督主体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及
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的活动、
行为、产品或服务予以规范与管理,以保障
公民生命健康权免受损害。
 2)依法监督
 A、主体合法
 B、合法依据
 C、程序合法
3)监督领域
 A、与健康相关的产品
 B、医药卫生机构的设置与执业,医药卫生
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
 C、公共场所与个人居所——国家卫生标准
与管理规范
 D、环境卫生——环境卫生标准与管理规范
 E、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预防为主原则
 1)预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 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与短缺的克服
 2)内涵
 A、公民的预防保健工作加强
 B、与公民生命健康相关产品、服务的市场准入与
市场监管
 C、传染病的控制与预防
 D、食物中毒、职业病的预防
 3)与国家卫生监督原则一致
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




1)中医发展的困境
2)中医的优势
A、对某些疾病治疗的优势
B、对解决基层缺医少药现状的优势
3)中医在医学体系中的地位
依赖与促进医学科技进步的原则
 1)公民健康权的实现依赖于医学科技的进
步
 2)公民健康权实现与医学科技进步间的矛
盾
 3)具体体现:
 加大医学科技投入,保障医学科研秩序,维
护医学科研人员的合法利益。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与效力等级
一、卫生法的渊源
 1、定义

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
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制定法、判例法、习
惯法、国际条例和惯例)
 我国限于成文法。
2、我国卫生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




A、规定国家实行的医药卫生保障的基本制度和公
民的基本生命健康权利——是原则性规定
B、《宪法》关于卫生法事项的主要内容有:
a、第21条第1款——发展医药卫生事业,保障公民
健康;
b、第25条——计划生育
c、第26条——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
《宪法》关于卫生法事项的主要内容




d、第33条第3款——人权
e、第33条第4款——公民权利与义务
f、第42条第2款——劳动权
g、第45条第1款——物质帮助权、国家发展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事业
 h、第49条第1、2款——特殊人群保护(母
亲与儿童)
2)法律
 A、基本法律
 民法、刑法、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民基本生
命健康权、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医药卫生工作方针、
政策、基本原则、医药卫生资源配置
 B、卫生专门法律
 《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
治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国境卫生检疫
法》、《红十字法》等10余部
2)法律
 C、其他非基本法律
 《婚姻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残疾
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
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3)卫生行政法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
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
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乡村医
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从业管理条例》、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
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
术管理条例》等20余部
4)卫生部门规章
 卫生部、国家计生委、药监局、中医药管理
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5)地方性卫生法规
 立法主体四类——
 省级、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卫生法的渊源
 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
地方的人大
 7)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卫生法规同
级的政府
 8)特别行政区——涉及卫生事务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
 9)国际卫生条约——加入或签署的,除声
明保留的除外
卫生法的渊源




10)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11)卫生技术规范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管理标准
与卫生技术规范、操作规范
二、卫生法的效力等级
 1、定义——在不同的法律渊源中的效力层
次。
2、效力层次规则:
 1)一般规则
 A、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卫生行政
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政府卫生规章
 B、地方的:
 省级高于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
 地方性卫生法规高于同级地方卫生规章;
 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本民族自治范围内适用
1)一般规则
 C、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卫生规章效力
一致——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 D、地方性卫生法规与卫生部门规章规定不
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
卫生法规的,按国务院意见适用;认为适用
部门卫生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效力层次规则




2)特殊规则(不一致时)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第四节
卫生法的独立性分析
一、从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分析
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与多层次性
 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纵横交错、复杂、多层次,其他法律部
门解决不了。
 2)社会关系涉及:
 A、人口与计划生育
 B、疾病防治
 C、妇幼保健
 D、健康相关产品监管
 E、医政监管
 F、公共卫生
 G、卫生资源配置
 H、突发公共卫生应急
从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分析





2、调整方法的多样性与综合性
1)综合性的调整方法
2)单一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3、法律规范的特殊性
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结合
二、从卫生法制建设实践分析
 1、卫生立法已基本成体系
 2、考虑到部门法间的平衡与法律体系的和
谐
三、从卫生法发展趋势分析
 1、卫生法制涉及到全人类的健康与生存
 2、未来卫生法的发展前景
 3、考虑一定时期内法律体系内部门法间的
平衡
第五节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 1、定义

卫生法调整发生于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活动
或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2、分类(按法律本位,还可按调整领域)
 1)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
 2)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 3)双重卫生法律关系——社会本位卫生法律关系
2、特点:
 1)综合性与复杂性——

纵向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双重性
质的法律关系
 2)主体特殊性——

其中一方必定为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组
织和个人
 3)目的的特殊性——

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实现
 4)发生过程的特殊性——

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过程中或活动中
 5)发生前提——

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
 1、主体
 1)定义——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
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 2)具体有:
 A、国家机关
 a、在三类卫生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
 b、主体多为医药行政监督管理机关
1、主体







B、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a、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b、在三类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
c、非法人组织能否成为主体有争议
C、自然人
a、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b、在三种卫生法律关系中地位和要求不一
样
2、客体




1)定义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构成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3、内容





1)定义
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
A、法律规范的表现:
可以做或不做,要求义务人做——授权性规范、非
强制性规范
 B、一般可抛弃、行政机关的职权不可抛弃
 C、在三类卫生法律关系中表现不同
3、内容
 3)义务
 A、法律规范的表现:
 受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或不为——命令性
规范、禁止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
 B、在三类卫生法律规范中表现不同
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




1、条件:
1)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
2)卫生法律事实的发生
2、卫生法律事实的种类
1)卫生法律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2)卫生法律行为
第六节
卫生法律责任
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
 定义——

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规范
规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形,法律给予
的否定性评价而形成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特点:
 1)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为前提。







A、一般以卫生违法为前提,但民事责任的承担有例外
B、卫生违法——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
范的行为。
C、卫生违法的几个条件:
a、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或
不作为
b、后果——社会危害性——实质性后果或危险性后果
c、主体——三类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具体要求不同
d、主观方面——过错(故意或过失)——不可抗力不构成
特点:




2)违反的是卫生法律法规
3)强制性
A、国家强制力
B、法定专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 1、概念——

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约
定或因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
任,予以判断、认定、归结和减免的活动。
2、卫生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责原则
 1)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的具体认定与归责
原则依据不同责任而不同;
2)卫生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责原则
 A、责任法定原则
 a、法律责任的方式、程度、范围应由法律规范预
先约定
 b、法不溯及既往
 c、杜绝没有法律依据的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行为
 B、因果联系原则




a、结果与行为存在的客观性
b、因果的顺序性
c、主观意志的影响力
d、联系表现为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特点
2)卫生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责原则
 C、责任相当原则
 a、责任性质与行为性质相适应
 b、责任种类、轻重与行为具体情节、主观
恶性相适应
 D、责任自负原则
 a、表现为责任承担的独立性
 b、特殊情形责任承担的转移性
3、法律责任的减免
 1)特点
 A、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
 B、不负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不到法
定责任年龄、精神病人、正当防卫、紧急避
险等,不属于减免的条件;
 C、体现法律的教育功能和人本主义
2)减免法律责任的情形







A、时效免责
B、不诉免责
C、自首、立功免责
D、补救免责
E、协议免责
F、自助免责
G、人道主义免责
三、卫生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
 1)定义
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任一方违反卫生法律规
范,但未构成犯罪所承担的否定性法律评价。
 2)卫生行政处分
 A、概念

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
违法、违纪或失职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
 B、制裁主体、方式不同
 C、种类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
除留用查看、开除
 3)卫生行政处罚
 A、概念——卫生行政处罚主体对违反卫生法律法
规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 B、特点:
 a、外部行政行为
 b、处罚依据法定、程序合法、主体合法
 c、惩戒性鲜明,国家强制力保证
 C、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2、民事责任
 1)定义——

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健康相关
产品的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公民的
健康权所承担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主要表现
为损害赔偿责任。
2)特点







A、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填补性责任
B、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自愿协商
C、构成要件
a、实施了违法行为
b、有损害事实存在
c、因果联系
d、主观方面有过错
民事责任
 3)民事责任的形式

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
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4)免责情形
 A、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 B、受害人过错而造成的损害
 C、紧急避险
5)有两类
 A、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民事责任
 B、特殊卫生职业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
 a、在法定职业活动中,有技术过失或技术
瑕疵,服务对象受到伤害时发生
 b、承担责任范围受国家现行卫生政策影响
 c、责任形式为适当的经济补偿或免责
 d、双方主体特殊
3、刑事责任





1)特点
A、法定性——构成要件与处罚方式
B、不可转移性
C、国家名义
2)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渎职罪”三方面
规定20余个与违反卫生法有关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