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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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涉水产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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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附则对涉水
产品给了一个法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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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
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
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
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
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卫监督发[2007]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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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输配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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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
水设备
(四)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堵漏胶
(五)饮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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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可用于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的材质
(一) 金属类
1、不锈钢2、铜3、镀锌钢4、普通钢5、铸铁
(二)塑料类
1.聚氯乙烯类(PVC)2.聚乙烯类(PE)3.聚丙烯类(PP)4.
聚丁烯类(PB)5.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类(ABS)
 6.尼龙管(PA) 7.聚碳酸酯(用于蓄水容器)
 (三)玻璃钢类
 (四)金属与塑料复合类
 (五)橡胶类
 (六)陶瓷、搪瓷、水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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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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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1.树脂(基料部分):
2.交联剂(固化剂部分):
3.增塑剂(助剂部分):
4.颜料、填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三、水处理材料
(一)吸附、过滤材料
 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
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
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石英
砂、二氧化钛等;
 (二)吸附、过滤组件
 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性炭、
陶瓷等
 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 (三)离子交换树脂
 (四)其它:碘树脂、电解槽、电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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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
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
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胺、硅酸钠
(水玻璃);
 (二)pH调节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
钙、氧化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氧化碳;
 (三)灭藻剂:硫酸铜(胆矾、蓝矾);
 (四)阻垢剂:磷酸盐、聚磷酸盐;
 (五)消毒剂:氯气、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粉)、
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异氰尿酸钠、三
氯异氰尿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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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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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质处理器
(一)吸附型净水器:活性炭净水器;
(二)过滤型净水器: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
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
等;
(三)饮用水pH调节器
(四)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离子交换装置、蒸
馏水器、电渗析饮水处理器;
(五)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
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紫外线消
毒器等;
(六)其他:除氟、除砷净水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
前面各项中未列出的材料或化学物质制造
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
材料、水处理材料和水化学处理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
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
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
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
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
违反上款按照第七十三条处罚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
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
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
理。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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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
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
督工作。
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
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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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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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
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
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
销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
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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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
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
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
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
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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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
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
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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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
(一)进口涉水产品;
 (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
 (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
质。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
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
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
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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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审批实行市场监督涉水产品
(一)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

(二)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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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液氯、氯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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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英砂;

(五)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
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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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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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
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
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
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
件。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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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
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
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涉水产品许可后监督检查
1、卫生许可批件 2、原辅材料索证
3、生产纪录 4、自检记录
5、标签标识 6、从业人员体检
7、卫检管理组织与制度 8、生产布局
9、生产工艺 10、使用的原辅材料
11、设备运转情况 12、个人卫生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调查取证
 一、生产企业涉水产品持证情况
 1、批件是否有效
 2、实际生产与批件许可内容是否一致
 3、无批件要调查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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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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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调查取证
二、对生产的涉水产品抽检
1、对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
学处理剂,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确定
检测项目、检验方法。
2、水质处理器: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抽检卫生安全型检验项目和总体性能检验项目。
3、对检验结果不符合涉水产品国家标准和卫生
规范的进行调查取证。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经营使用单位调查取证
 一、持证情况调查
 1、经营使用的涉水产品是否有证;
 2、证件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 3、无批件或批件未在有效期内进行调查
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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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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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使用单位调查取证
二、对经营使用的涉水产品抽检
1、对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
学处理剂,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确定
检测项目、检验方法。
2、水质处理器: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抽检卫生安全型检验项目和总体性能检验项目。
3、对检验结果不符合涉水产品国家标准和卫生
规范的进行调查取证。
卫生行政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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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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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
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
规范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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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制售饮用水监管的问题:卫法监发
(2003)218号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卫生许可
批件;
 现场制售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
 从业人员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
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
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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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
增加项目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23号
 即:增加附件包括产品说明、主要成分或部
件、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2001.9.1)

不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按照《生活
饮用水卫生规范》执行,卫法监发(2002)
152号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卫法
监发(2001)254号
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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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在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售和生
产企业的输配水管材的卫生质量进行了监督抽
检,共抽检管材202个,检验项目为溶解性总
固体、耗氧量、铅、铝、铜、镍、氯乙烯,依
据《生活饮用水输配设备及防护涂料卫生安全
评价规范》(2001年)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
生规范》(2001年)进行判定,合格产品共
192个,合格率为95%,主要不合格指标为溶
解性总固体、耗氧量和铅。其中,铅不合格的
产品有6个,溶解性总固体不合格的产品有4个,
耗氧量不合格的产品4个。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小型水质处理器抽检
 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抽检694
件,对其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标识、说明书进
行了监督检查,其中不合格产品261件,合
格率为62%。不合格原因主要包括:无卫生
许可批件或批件过期、产品标注的型号与批件
不符、额定总净水量与批件不符等。不合格产
品中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115件,产品标
注的型号与批件不符的有37件;额定总净水
量与批件不符的有107件。
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
小型水质处理器38%不合格,主要是
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标识、说明书问
题较多。暴露出生产和经营单位卫生许
可法制意识淡薄,无证销售、一证多用、
产品许可后擅自改变产品构造或说明书
等情况比较普遍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水化学处理剂抽检:

甘肃、浙江、江苏、云南、上海、福建、四
川、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共抽检当地生产企
业生产及自来水厂使用的水化学处理剂117
种,检测了砷、镉、铬、铅、汞、硒、银、丙
烯酰胺等8项指标。根据2001年版《生产
饮用化学水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
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评价,
10种产品不合格,合格率为91%。不合格
指标为铅,最高达0.009mg/L,超过
标准规定9倍。

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
体例及说明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 卫水字(年份)第0000号
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 卫水进字(年份)第0000号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F:\涉水产品讲义.doc
卫生许可批件格式
产品标签或铭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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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
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产品执行标准号;
(四)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
参数。如水质处理器铭牌上应标明净水流量、额定总
净水量、工作压力;化学处理剂、涂料应标明主要成
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
格。
产品说明书应标明内容





产品功能、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
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具体包
括:
(一)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工作压力和额
定总净水量;并写明进出水水质要求;滤料和
膜组件的使用寿命、清洗和保存方法等;
(二)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规格以及与卫生
安全相关的内容;
(三)水处理剂: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防护涂料:主要成分的配比、表干时间、
实干时间以及稀释剂的化学成分。
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滤过介质:活性炭(含渗银炭、粉末炭、各种
颗粒炭、结构炭滤芯、碳纤维),离子交换树脂,
活性氧化铝,陶粒,KDF(铜锌合金),陶瓷滤芯
等;
(二)膜组件: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
渗透膜,电渗析膜等;
 (三)筒体材料;
 (四)新材料、新化学物质;
 (五)大型水质处理器除以上材料外,还包括
主要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等。

大型水质处理器要求
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
质处理装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高度大于170cm,重量≥50kg;
 (二)长度或者宽度≥200cm;
 (三)重量≥100kg;
 (四)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5L/min,
重量≥50kg;
 (五)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
≥3L/min,重量≥50kg。
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