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涉水产品的概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附则对涉水
产品给了一个法定概念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
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
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
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
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卫监督发[2007]261号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
水设备
(四)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堵漏胶
(五)饮水机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可用于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的材质
(一) 金属类
1、不锈钢2、铜3、镀锌钢4、普通钢5、铸铁
(二)塑料类
1.聚氯乙烯类(PVC)2.聚乙烯类(PE)3.聚丙烯类(PP)4.
聚丁烯类(PB)5.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类(ABS)
6.尼龙管(PA) 7.聚碳酸酯(用于蓄水容器)
(三)玻璃钢类
(四)金属与塑料复合类
(五)橡胶类
(六)陶瓷、搪瓷、水泥类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1.树脂(基料部分):
2.交联剂(固化剂部分):
3.增塑剂(助剂部分):
4.颜料、填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三、水处理材料
(一)吸附、过滤材料
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
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
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石英
砂、二氧化钛等;
(二)吸附、过滤组件
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性炭、
陶瓷等
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三)离子交换树脂
(四)其它:碘树脂、电解槽、电极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
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
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胺、硅酸钠
(水玻璃);
(二)pH调节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
钙、氧化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氧化碳;
(三)灭藻剂:硫酸铜(胆矾、蓝矾);
(四)阻垢剂:磷酸盐、聚磷酸盐;
(五)消毒剂:氯气、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粉)、
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异氰尿酸钠、三
氯异氰尿酸;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五、水质处理器
(一)吸附型净水器:活性炭净水器;
(二)过滤型净水器: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
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
等;
(三)饮用水pH调节器
(四)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离子交换装置、蒸
馏水器、电渗析饮水处理器;
(五)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
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紫外线消
毒器等;
(六)其他:除氟、除砷净水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前面各项中未列出的材料或化学物质制造
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
材料、水处理材料和水化学处理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
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
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
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
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违反上款按照第七十三条处罚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
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
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
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
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
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
生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
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
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
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
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
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
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
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
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
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
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卫生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
(一)进口涉水产品;
(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
(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
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
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
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
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不需审批实行市场监督涉水产品
(一)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
(二)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
(三)氯(液氯、氯气);
(四)石英砂;
(五)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
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
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
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
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
件。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
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
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涉水产品许可后监督检查
1、卫生许可批件 2、原辅材料索证
3、生产纪录 4、自检记录
5、标签标识 6、从业人员体检
7、卫检管理组织与制度 8、生产布局
9、生产工艺 10、使用的原辅材料
11、设备运转情况 12、个人卫生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调查取证
一、生产企业涉水产品持证情况
1、批件是否有效
2、实际生产与批件许可内容是否一致
3、无批件要调查违法所得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调查取证
二、对生产的涉水产品抽检
1、对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
学处理剂,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确定
检测项目、检验方法。
2、水质处理器: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抽检卫生安全型检验项目和总体性能检验项目。
3、对检验结果不符合涉水产品国家标准和卫生
规范的进行调查取证。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经营使用单位调查取证
一、持证情况调查
1、经营使用的涉水产品是否有证;
2、证件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3、无批件或批件未在有效期内进行调查
取证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经营使用单位调查取证
二、对经营使用的涉水产品抽检
1、对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
学处理剂,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确定
检测项目、检验方法。
2、水质处理器: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抽检卫生安全型检验项目和总体性能检验项目。
3、对检验结果不符合涉水产品国家标准和卫生
规范的进行调查取证。
卫生行政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
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
规范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
现场制售饮用水监管的问题:卫法监发
(2003)218号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卫生许可
批件;
现场制售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
从业人员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
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
增加项目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23号
即:增加附件包括产品说明、主要成分或部
件、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2001.9.1)
不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按照《生活
饮用水卫生规范》执行,卫法监发(2002)
152号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卫法
监发(2001)254号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2004年在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售和生
产企业的输配水管材的卫生质量进行了监督抽
检,共抽检管材202个,检验项目为溶解性总
固体、耗氧量、铅、铝、铜、镍、氯乙烯,依
据《生活饮用水输配设备及防护涂料卫生安全
评价规范》(2001年)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
生规范》(2001年)进行判定,合格产品共
192个,合格率为95%,主要不合格指标为溶
解性总固体、耗氧量和铅。其中,铅不合格的
产品有6个,溶解性总固体不合格的产品有4个,
耗氧量不合格的产品4个。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小型水质处理器抽检
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抽检694
件,对其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标识、说明书进
行了监督检查,其中不合格产品261件,合
格率为62%。不合格原因主要包括:无卫生
许可批件或批件过期、产品标注的型号与批件
不符、额定总净水量与批件不符等。不合格产
品中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115件,产品标
注的型号与批件不符的有37件;额定总净水
量与批件不符的有107件。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小型水质处理器38%不合格,主要是
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标识、说明书问
题较多。暴露出生产和经营单位卫生许
可法制意识淡薄,无证销售、一证多用、
产品许可后擅自改变产品构造或说明书
等情况比较普遍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水化学处理剂抽检:
甘肃、浙江、江苏、云南、上海、福建、四
川、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共抽检当地生产企
业生产及自来水厂使用的水化学处理剂117
种,检测了砷、镉、铬、铅、汞、硒、银、丙
烯酰胺等8项指标。根据2001年版《生产
饮用化学水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
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评价,
10种产品不合格,合格率为91%。不合格
指标为铅,最高达0.009mg/L,超过
标准规定9倍。
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
体例及说明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水字(年份)第0000号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水进字(年份)第0000号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F:\涉水产品讲义.doc
卫生许可批件格式
产品标签或铭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
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产品执行标准号;
(四)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
参数。如水质处理器铭牌上应标明净水流量、额定总
净水量、工作压力;化学处理剂、涂料应标明主要成
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
格。
产品说明书应标明内容
产品功能、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
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具体包
括:
(一)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工作压力和额
定总净水量;并写明进出水水质要求;滤料和
膜组件的使用寿命、清洗和保存方法等;
(二)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规格以及与卫生
安全相关的内容;
(三)水处理剂: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防护涂料:主要成分的配比、表干时间、
实干时间以及稀释剂的化学成分。
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滤过介质:活性炭(含渗银炭、粉末炭、各种
颗粒炭、结构炭滤芯、碳纤维),离子交换树脂,
活性氧化铝,陶粒,KDF(铜锌合金),陶瓷滤芯
等;
(二)膜组件: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
渗透膜,电渗析膜等;
(三)筒体材料;
(四)新材料、新化学物质;
(五)大型水质处理器除以上材料外,还包括
主要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等。
大型水质处理器要求
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
质处理装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度大于170cm,重量≥50kg;
(二)长度或者宽度≥200cm;
(三)重量≥100kg;
(四)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5L/min,
重量≥50kg;
(五)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
≥3L/min,重量≥50kg。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