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商检法实施条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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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商检法实施条例修改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商检法
实施条例修改
法制与综合业务处 占 清
2013·8
1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
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职能科学、
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
型政府” 。
转变职能核心是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开启发展新引擎。
简政放权的核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厘清和理顺政府与市场
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
抓手,其根本目的是减少和下方行政审批事项,解放和发展社会
生产力,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李克强总理近日在国务
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长篇讲话,表示“该放
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
生动力”。题目虽然是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但核心的内容是关
于如何推进市场化的,政府职能转变要适应市场化改革的要求,
其核心就是放权,减少审批,通过打破市场分割与垄断,消除制
约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来释放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
3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于今年5月
14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
转变工作。
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
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
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
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
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的行政法规
进行了清理。
4
二、检验检疫行政审批
(许可)项目变迁
5
2004年公布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80号)
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
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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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2.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存放、加工和隔离检疫
场所的指定
3.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4.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
5.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7.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
8.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9.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
册
10.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11.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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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境外评估机构认可
13.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签发
14.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签发
15.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签发
16.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
17.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
18.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
19.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
20.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2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
22.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8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后续监管措施
1
外国检验机构境外评估认可
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
2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申请人注
实施备案管理
册登记
3
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
式管理
4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进行日常检验监管
9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
项目(3项)后续监管措施(2007年)
序
号
1
2
3
项
目
名 称
合并后项目名称 后续监管措施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
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核
发
制定统一的口
岸卫生许可证
口岸卫生许可证 式样,制定统
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
核发
一的行政许可
生许可证核发
工作规范,加
强对行政许可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
全过程的监督。
生许可证核发
10
2008年取消项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 取消了“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
发”这一行政审批项目。
11
2010年取消项目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取消了“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
生注册登记”行政审批项目
12
2012年取消项目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取消了两项行政审批项目: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旧机电
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
定
13
2013年取消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取消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的行
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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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1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存放、加工和隔离检疫场所的指定
2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3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4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5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
6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7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8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9
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10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11
12
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15
三、《商检法实施条例》
具体条文修订情况
16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
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的创
造活力,促进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
为事中事后监管,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
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有
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废止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25件行政
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商检法实施条
例》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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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条例修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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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
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
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
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
事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
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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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条例修改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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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指
定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
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
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
证书。
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
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
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
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
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
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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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条例修改之三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
局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
前,其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国家质检总
局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
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证明文件。

20
商检法条例修改之四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并删去其中的
“人员资格”。

第三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
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
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
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
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
鉴定业务。

21
商检法条例修改之五
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删去第
一款中的“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
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
记。”

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
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
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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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条例修改之六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删去第一款、第三款中的
“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
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
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
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
上 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
业注册。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
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
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
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
23
商检法条例修改之七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删去其中的“化
妆品”。

第五十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
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
食品、化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
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10%以上50%以下罚款。

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
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
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
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
24
商检法条例修改之八



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由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
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
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国家
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执
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注册。
修改为:“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
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
内代理报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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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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