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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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说明

人事教育处
2010-4
报告内容
一、相关政策解释
二、就医结算流程
三、使用管理须知
四、其它问题说明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京人社保发〔2009〕152号
2009-10-29
相关政策解释
一、持卡就医后仍以选定医院为准
• 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
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
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二、持社保卡就医后现行门诊、住院起付线政策不变
• 门诊起付线标准和原来规定一样,即在职人员1800
元,退休人员1300元。按照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应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可持卡实时结算。
• 住院政策与以前相同,医院结算后可进行补充医疗
报销。
相关政策解释
三、就医不带卡不能报销
• 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
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
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
支付。
• 参保人员因急诊或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发
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按原流程再到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 社保卡补(换)卡期间需要就医的须携带相关单位
出具的《补(换)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
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原规定报销。
相关政策解释
四、持卡就医后个人帐户管理方式不变
• 目前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没有调整。持卡就医后参
保人员的个人帐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在北京银
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帐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
主支取。
五、门诊挂号诊疗费用定额支付2元
• 自2009年6月1日起,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
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报告内容
一、相关政策解释
二、就医结算流程
三、使用管理须知
四、其它问题说明
就医结算流程
社保卡
医保手册
病历手册
\
社保卡
病历手册
社保卡
医院垫付:
社保基金
支付部分
其余费用
患者现金
交纳
继续补充医疗报销!
(保留原单据及处方等)
报告内容
一、相关政策解释
二、就医结算流程
三、使用管理须知
四、其它问题说明
使用管理须知
首次领取由单位
发放,不收费
查询
补(换)卡收取制卡
工本费20元/张
初始密码:
1、可拨打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号码的后六
服务热线“96102”;
位
2、可到社会保障卡服
务网点查询;
3、可到设置在社会保
障卡服务网点、定点
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
卡自助服务终端机
(电子触摸屏)上进
行自助查询。
使用管理须知
挂失、补卡
正式挂失
与补卡
预挂失
96102
卡服务网点
(24小时服务)
书面预挂失
电话预挂失
自助终端
电子触摸屏上
自助预挂失
15个工作日
身份证明及《领卡证明》
可委托代办
注意: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使用管理须知
换卡特别提示
情况一:因卡片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及不能在读
卡机具上使用的,持卡人需持原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情况二:参保人员在领取社保卡后,在公安部门又变更了
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应先将居民
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提供给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到社
保中心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然后参保人员本人持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换
卡手续。
报告内容
一、相关政策解释
二、就医结算流程
三、使用管理须知
四、其它问题说明
其它问题说明
过渡时期
努力配合
北京市社保卡服务:
1. 社保卡服务网点设置在全市300多个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
18个区县社保中心及市经济开发区社保中心,方便持卡人办
理社保卡相关业务;
2. 社保卡服务热线是“96102”, 24小时开通服务;
3. 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bjld.gov.cn)可
进入社保卡服务网站界面。
4. 社保卡服务网点和本市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内均安装了
社保卡服务自助终端机,可实现查询医保信息以及预挂失等
功能。
其它问题说明
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
网址:www.bjld.gov.cn/cardbiz/default.aspx
其它问题说明
过渡时期
努力配合
人事教育处咨询电话:62554473;
医院室咨询电话:62554195
E-mail: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其它问题说明
重要通知
※ 持卡就医后请妥善保留收据及处方,按原办
法进行补充医疗报销,2010年报销时间不变,
每月1-10日上午(节假日除外),8月份停收
一次。
※ 持卡就医前医药费需要全部结算,结算时间:
2010年5月1-10日 上午(节假日除外)。
本次发放的社保卡启用时间: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