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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包装的问题案例分析
冯智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一、产品标识的基本概念
二、产品标识的作用
三、产品标识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四、标注内容
五、罚则
六、化妆品标识常见问题
七、食品标识常见问题
八、实例分析
一、基本概念
•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
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
他说明物等表示。
二、产品标识的作用
1.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产品。
2.促进销售。
3.向消费者承诺。
4.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5.维护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三、产品标识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1法律法规
(1)法律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产品标识法律,现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节
约能源法》、《商标法》等法律对产品标识标注均作了有
关规定,这构成了我国产品标识的法律体系。
(2)法规方面。《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关于食品等
特别规定》、《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质量振
兴纲要》等法规,也对产品标识标注进行了明确。
(3)规章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及
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很多涉及产品标识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
章,如《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儿童玩具召回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能
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
2 标准体系
针对具体的产品类别,国家及有些地方还对食品、
饲料、化妆品、家具、家电、饮料、玩具、危险化学品
等产品制定了一些强制性消费使用说明及产品标签标准
,如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
通则》、GB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
用标签》等产品标识强制性标准,这些都都构成了我国
产品标识标准体系。
四、标注内容
1产品标识标注应考虑哪些方面的要求?
(1)法律法规;
(2)专门的标识强制性标准;
(3)产品执行标准中对标识的其它要求。
2标注的基本内容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b.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
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c.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
位明显标注上述两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
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
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
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
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
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
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
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
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
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
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
称、地址;
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
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 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
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产品执行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
号。
(5)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6)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
•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
、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
术要求,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
要求。
•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
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量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7)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
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
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8)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
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
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9)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
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
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10)商品条码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五、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
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
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
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
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
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
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
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
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
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
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
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六、化妆品标识常见问题
序号
1
2
标签名称
产品名称
净含量
常见问题
1.外文
(标签全外文或外文大于相应中文)
2.名称反映不出产品属性
(如:“精华”、“弹力素”等不能表现出
产品的物理形态)
3.宣称禁止使用或夸大功能的名称
(如:速效、神奇、抗菌、抑菌等)
1.缺“净含量”中文标题
2.用“净重”、“净容量”、“NET”代替“净
含量”
3.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如:G、ML、floz、公斤等,≥1000g(mL)规
格的用g(mL)表示)
4.字符高度不符
序号
3
4
标签名称
常见问题
产品执行标准号
1.产品名称与执行标准不符
(如:护发素标注洗发液标准号)
2.标注作废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3.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号与实际执行标准不符
(如:洗面奶产品的执行标准号是QB/T 16452004,但标签却标注了润肤膏霜的标准号
QB/T 1857-2004)
4.用GB 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代替产品标准
5.无标明类型
(执行标准有分类的)
日期标注
1.只标注限期使用日期、缺生产批号
2.日期标题与实际表达方式不符
(如: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标签,但标签标
注的日期是限期使用日期)
序号
5
6
标签名称
常见问题
许可证号及QS标志
1.滥标生产许可证号及QS标志
(如:沐浴液、洗手液、香皂等产品暂未列入
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不应标注生产许可证
编号及标志)
2.QS标志颜色与规定不符
3.产品超出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范围
(如:生产许可证只获取护肤类产品单元,但
生产液态单元产品)
4.缺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号或一证多用
(特殊化妆品需有特殊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使用说明
1.虚假宣传
2.夸大功效
3.使用医疗术语或禁止用语
4.缺安全警示用语及注意事项
(危及人体健康及安全的产品,需有安全警示
用语及注意事项)
序号
标签名称
7
邮政编码
8
9
全成分
产地
常见问题
沐浴露、洗手液产品缺邮政编码
(沐浴露、洗手液产品标准规定标注邮政编码)
1.标签标注成分不齐全
(如:缺防腐剂、香精)
2.没有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
3.标注的成分名称不规范
1.没有标注产地
2.产地没有明确至省份
3.引导语不规范
七、食品标签常见问题
序号
1
2
标签名称
食品名称
净含量
常见问题
1.产品名称未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如:克力架,皇上皇)
2.产品名称与标注的质量等级不相符
(如:腊肠产品名称标注:“一级腊肠”,
质量等级标注:“优级”)
3.产品名称未使用同一字号标示
4.产品标注质量等级不正确
(执行标准有分类的,按标准要求标注)
1.缺“净含量”中文标题
2.用“净重”、“净容量”、“NET”代替“
净含量”
3.字符高度不符
(不符合GB 7718之5.1.4.4要求)
序号
3
4
标签名称
常见问题
配料表
1.标题标注不规范
(如:标注为“主要成分”或“成分”)
2.食品添加剂未标注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
通用名称。
3.标注了不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
4.配料表与执行标准适用范围不符
5.配料未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6.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
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没有在所强调配料在
标注成品中的含量。
日期标注
1.生产日期标注不规范
(如:2012.元.2)
2.生产日期为手写
3.生产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见封口”,封
口处未见标注生产日期
序号
5
6
标签名称
产地
营养标签
常见问题
1.没有标注产地
2.产地没有明确至地市级
1.没有营养成份表
2.营养成份表标注不规范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
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
式按照 GB 13432执行。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
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八、实例分析
例一:
存在问题:
产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
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规定,未按要求正确标注生产者名称。
例二:
存在问题:产品标签上标注“主要成分”,应标注“全成分”。
例三:
存在问题:
产品配料表中标注含有“转化糖浆”,转化糖浆属
于复合材料,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2011)。
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材
料
(不含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上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
复合材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
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
例四:
存在问题:
(1)名称“新鲜”字样;
(2)非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地理名词;
(3)宣传语不规范。
例五:
存在问题:
(1)成分名称标注不规范;
(2)QS标志为旧标志,QS标志上的中文文字已经
由“质量安全”改为“生产许可”。
例六:
存在问题:
(1)使用繁体字;
(2)成分标注不规范;
(3)产品名称和净含量标注不规范(应按礼盒包装的
方式标注)。
感谢大家参与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