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_1-GB 5296.1-2012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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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背
景
一、强制性标准GB5296.1-2012正式发
布,2014年5月1日实施
二、标准实施的具体问题
三、消费品使用说明的发展
GB5296.1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增加新的内容;
2. 按照国家标准起草规则进行修改;
3. 文字性修改。
消费品“使用说明”的概念
3.3 使用说明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
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
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
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
或组合的方法表示。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
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中的电子显示说明]、
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
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交付。
1.内容
2.类型
3.表现形式
“消费品”的范围
3.2 消费品(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
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

中国消费者协会给出的定义

范围应基于这个解释涵盖的范围

既是消费品又是工业品的产品
4.10 使用说明应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
和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1.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有
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4.10 使用说明应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
和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2.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
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
行业标准

企业标准
本标准是否适用于进口产品
肯定适合!
1.进口产品在中国销售,首先要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那么,适用哪项标准就标注哪项标准,
可参考国内相关产品的标准标示。)
2.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如果认为其产品的相关指标高
于我国标准的要求,为体现其先进性,可直接标注其生
产执行的标准(如,ISO/IEC标准、欧盟标准、生产国标
准、生产企业标准等)。
3.为接受相关检查时,使执法人员有依据;在消费者有
异议时,可辨别。
4.11 使用说明书及类似资料应标明出版
日期或版本。
1.出版日期:使用说明应与产品一一对应、
同步更新,是制造商的法律责任。
2.版本:不是生产批次。
“使用说明”的文字
—— 易读性
 字体的尺寸
 亮度对比
 颜色的使用
—— 标准的要求
 尺寸,8.2.1.1~8.2.1.5
 亮度对比, 8.2.2
 颜色,8.3
“使用说明”文字的尺寸
—— 标准的要求

足够大,1.8cm/3.2cm

安全警示要更大,(9.1)

标题更大 ,(8.2.1.5)

中文大于英文
8.2.1.1 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的中文使用说
明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8 mm ( 5.25点,7号
字)。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较大字。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六条: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
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8.2.1.2 中文使用说明书正文文字高度不得低
于 3.2mm(9点,小5号字)。
8.2.1.5 使用说明书(活页文件、资料、手
册)、产品上的使用说明和消费者需经常查
阅的其他简短信息的标题,应根据阅读的距
离,使用3.7mm以上(10.5点,5号字)字体。
4.12 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面积小
于10平方厘米时,除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以及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
用期和保质期(或有效日期)外,其他内容
可在产品的其他使用说明上标明。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五条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
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
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
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
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
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冯
卫
[email protected]
010-5881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