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与案例分析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事故调查处理与案例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与案例分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罗音宇
一、安全形势
二、基本概念
三、法规依据
四、事故报告
五、事故调查
六、事故处理
七、几个关系
一、安全形势
2003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
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2011年各类事故死亡人
数比2003年下降44.9%。
160000
140000
120000
10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2010
2011
一、安全形势
全国各类事故的总体情况
1% 5%
0%
0%
1%
13%
工矿商贸
道路交通
火灾
铁路交通
水上交通
渔业船舶
农业机械
80%
一、安全形势
2011年全国工矿商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2003
年下降44.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全国工矿商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2010
2011
一、安全形势
过程
控制
源头
管理
应急
救援
事故
事故
查处
问题
整改
避免事故、减少事故、控制事故
二、基本概念
(一)事故
是指人们在实现其某一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
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的行动暂时或者永远停止的意
外事件。
事故背景:目的性,即存在实现某种目的的行动
过程中。
事故过程:偶然性,即是突然发生的、违背意愿
的意外。
事故后果:严重性,即迫使行动暂时或者永远停
止。
二、基本概念
(二)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
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
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停止的意
外事件。简称事故。
二、基本概念
(四)事故分类
1.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设计、施工、操作或管理的过失所导致的
事故。 人员过失。
非责任事故
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
于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而发生的非人力所能预防的
事故。不可抗力。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
法函〔2007〕39号)
二、基本概念
(四)事故分类
2.按事故类别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物体打击、车辆
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
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
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
和窒息、其他伤害共20类。
生产安全事故对上述类别进行了扩展,需要调整。
二、基本概念
(四)事故分类
3.按事故严重程度
主要用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来衡量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轻伤(损失
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相当于损失工
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和死亡
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有重伤而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
亡
2.或100人以
上重伤(包括
急性工业中
毒);
3.或1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
失
重大事故
1.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
2.或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
伤;
3.或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
失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1.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
2.或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
3.或10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
1.3人以下死
亡;
2.或10人以
下重伤;
3.或1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二、基本概念
(四)事故分类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对火灾、道路、
航空、铁路、特种设备等,按各自行业专业特点,对一
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做出了补
充规定。
4.按部门监管分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将特大
事故分为:火灾、交通、建筑、危险物品、矿山、特种
设备、其他等7类。事故统计分类。
三、法规依据
(一)法律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刑法》等
三、法规依据
(二)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有关法律的实施条例
三、法规依据
(三)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
各省(市、区)安全生产条例等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
行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 GB6441-86 )
四、事故报告
(一)报告层级要求
1.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
全监管部门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
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
民检察院。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及
省级人民政府。要求报至安全监管总局。
3.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监管
总局等部门及国务院。
要求逐级上报,但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四、事故报告
(二)报告时限要求
1.事故现场人员:立即
2.单位负责人:1小时
3.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不得超过2小时
4.安全监管总局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大事故立即
上报国务院。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对于较大
以上事故,有关单位可按1小时原则,越级上报,先电话后
文字。
四、事故报告
(三)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
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
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五、事故调
查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过;
(4)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项基本要求: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
五、事故调
查
(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
1.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
2.重大事故:省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3.较大事故:市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4.一般事故:县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单位调查。
提级调查:上级认为有必要时
跨区调查:属地调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
变更调查: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
五、事故调
查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企业的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大小及类别,企业
成立有安全、技术、工会等有关方面参加的事故调查
组。
2.政府的调查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有关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
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
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组成人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
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
害关系。
五、事故调
查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技术组
管理组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综合组
协调、沟通
检察院一般在管理组
主要对涉及公职
人员的失职渎职
问题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
查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2.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
查
(五)事故原因分析
1.现场处置
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
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
2.搜集各类证据
包括物证: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
置等,所有物件均应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应保持
原样,不准冲洗擦拭。获取事实材料、证人材料,进行
现场摄影,绘制事故图等。
3.原因分析
五、事故调
查
通过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确定受伤部位、受伤
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
全行为,然后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而逐步深入到事
故的间接原因,得出全部事故原因,并分清主次原因。
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机械、物质或环境的
不安全状态。
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教育培训不够,
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
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
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
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五、事故调
查
(六)事故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对责任人员提出
处理意见。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
人员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员。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分析事故原因
确定事故性质
划分事故责任
1.责任追究的种类
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行政责任: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
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任职资格限制。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开除党籍。
经济处罚:根据情节,对企业责任人可以处上年
收入的30%-100%的罚款。对企业的处罚。
2.责任追究的原则
以责任论处分:根据责任、过错的大小和后果的
严重程度决定处理。
案内平衡:在同一起事故中,基本上体现责任与
处分对等。
案外平衡:在类似的事故中,力求相同或相似的
情况,处理程度也相同或相似。
五、事故调
查
(七)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经济
损失、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直接原因、间接
原因、事故性质、责任人员处理建议、防范措施。
调查人员签字。
2.事故调查时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
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日。
六、事故处
理
(一)事故批复权
1.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授权部门
2.重大事故:省级政府
3.较大事故:市级政府
4.一般事故:县级政府
六、事故处
理
(二)事故批复的时限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特大事故: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
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重大事故:15日
3.较大事故:15日
4.一般事故:15日
六、事故处
理
(三)事故批复的落实
1.经济处罚:由相应行政执法部门。
2.行政处理: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负责其管
辖的纪检、检察、人事等部门。
3.刑事处理:根据罪名,分别由公安部门、检
察机关。
4.防范措施:由事故单位等。
5.公布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
七、几个关系
(一)调查组协调
1.内部协商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小组负责人碰
头会,传达有关指示要求,部署工作,沟通信息,信息
共享。
2.有关部门配合: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协同作战。
3.与当地的配合:在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下,
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七、几个关系
4.调查组权限: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但事故调查组是一个临时机
构,不是权力机构,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5.责任人员控制:在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提前与
事故调查组组长沟通,保证调查组的统一性。
(二)事故督导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
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局有具
体的规定(安监总统计〔2010〕24号 )。
七、几个关系
(三)与媒体沟通
1.严肃纪律:事故调查组成员要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
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2.正确引导:事故调查组不能回避新闻媒体,而是要发
挥主流媒体的作用,积极正确引导。善待媒体,善用媒体。
山西“9.8”尾矿库溃坝事故
直接原因:尾矿库堆积坝过陡;铺设塑料膜阻水渗透使
坝体“浸泡”失稳。
间接原因:非法违规建设和生产;企业管理混乱;矿区
资源、生产、环保、安全等管理混乱、监管乏力;隐患排查
治理在企业整改和政府监管两个层面都不到位;涉及事故背
后的腐败问题。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事故报告:一是县领导指使工作人员编造暴雨引起山体
滑坡、导致尾矿库溃坝原因;二是县委书记在当天已明知死
亡超30人,却决定按死亡26人上报。
谢谢大家!
安全发展 国泰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