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事故调查处理与案例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与案例分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罗音宇 一、安全形势 二、基本概念 三、法规依据 四、事故报告 五、事故调查 六、事故处理 七、几个关系 一、安全形势 2003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 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2011年各类事故死亡人 数比2003年下降44.9%。 160000 140000 120000 10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2010 2011 一、安全形势 全国各类事故的总体情况 1% 5% 0% 0% 1% 13% 工矿商贸 道路交通 火灾 铁路交通 水上交通 渔业船舶 农业机械 80% 一、安全形势 2011年全国工矿商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2003 年下降44.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全国工矿商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2010 2011 一、安全形势 过程 控制 源头 管理 应急 救援 事故 事故 查处 问题 整改 避免事故、减少事故、控制事故 二、基本概念 (一)事故 是指人们在实现其某一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 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的行动暂时或者永远停止的意 外事件。 事故背景:目的性,即存在实现某种目的的行动 过程中。 事故过程:偶然性,即是突然发生的、违背意愿 的意外。 事故后果:严重性,即迫使行动暂时或者永远停 止。 二、基本概念 (二)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 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 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停止的意 外事件。简称事故。 二、基本概念 (四)事故分类 1.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设计、施工、操作或管理的过失所导致的 事故。 人员过失。 非责任事故 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 于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而发生的非人力所能预防的 事故。不可抗力。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 法函〔2007〕39号) 二、基本概念 (四)事故分类 2.按事故类别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物体打击、车辆 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 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 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 和窒息、其他伤害共20类。 生产安全事故对上述类别进行了扩展,需要调整。 二、基本概念 (四)事故分类 3.按事故严重程度 主要用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来衡量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轻伤(损失 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相当于损失工 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和死亡 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有重伤而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 亡 2.或100人以 上重伤(包括 急性工业中 毒); 3.或1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 失 重大事故 1.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 2.或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 伤; 3.或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 失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1.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 2.或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 3.或10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 1.3人以下死 亡; 2.或10人以 下重伤; 3.或1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二、基本概念 (四)事故分类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对火灾、道路、 航空、铁路、特种设备等,按各自行业专业特点,对一 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做出了补 充规定。 4.按部门监管分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将特大 事故分为:火灾、交通、建筑、危险物品、矿山、特种 设备、其他等7类。事故统计分类。 三、法规依据 (一)法律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刑法》等 三、法规依据 (二)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有关法律的实施条例 三、法规依据 (三)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 各省(市、区)安全生产条例等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 行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 GB6441-86 ) 四、事故报告 (一)报告层级要求 1.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 全监管部门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 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 民检察院。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及 省级人民政府。要求报至安全监管总局。 3.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监管 总局等部门及国务院。 要求逐级上报,但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四、事故报告 (二)报告时限要求 1.事故现场人员:立即 2.单位负责人:1小时 3.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不得超过2小时 4.安全监管总局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大事故立即 上报国务院。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对于较大 以上事故,有关单位可按1小时原则,越级上报,先电话后 文字。 四、事故报告 (三)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 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 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五、事故调 查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过; (4)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项基本要求: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 五、事故调 查 (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 1.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 2.重大事故:省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3.较大事故:市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4.一般事故:县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单位调查。 提级调查:上级认为有必要时 跨区调查:属地调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 变更调查: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 五、事故调 查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企业的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大小及类别,企业 成立有安全、技术、工会等有关方面参加的事故调查 组。 2.政府的调查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有关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 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 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组成人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 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 害关系。 五、事故调 查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技术组 管理组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综合组 协调、沟通 检察院一般在管理组 主要对涉及公职 人员的失职渎职 问题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 查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2.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 查 (五)事故原因分析 1.现场处置 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 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 2.搜集各类证据 包括物证: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 置等,所有物件均应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应保持 原样,不准冲洗擦拭。获取事实材料、证人材料,进行 现场摄影,绘制事故图等。 3.原因分析 五、事故调 查 通过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确定受伤部位、受伤 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 全行为,然后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而逐步深入到事 故的间接原因,得出全部事故原因,并分清主次原因。 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机械、物质或环境的 不安全状态。 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教育培训不够, 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 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 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 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五、事故调 查 (六)事故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对责任人员提出 处理意见。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 人员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员。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分析事故原因 确定事故性质 划分事故责任 1.责任追究的种类 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行政责任: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 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任职资格限制。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开除党籍。 经济处罚:根据情节,对企业责任人可以处上年 收入的30%-100%的罚款。对企业的处罚。 2.责任追究的原则 以责任论处分:根据责任、过错的大小和后果的 严重程度决定处理。 案内平衡:在同一起事故中,基本上体现责任与 处分对等。 案外平衡:在类似的事故中,力求相同或相似的 情况,处理程度也相同或相似。 五、事故调 查 (七)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经济 损失、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直接原因、间接 原因、事故性质、责任人员处理建议、防范措施。 调查人员签字。 2.事故调查时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 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日。 六、事故处 理 (一)事故批复权 1.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授权部门 2.重大事故:省级政府 3.较大事故:市级政府 4.一般事故:县级政府 六、事故处 理 (二)事故批复的时限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特大事故: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 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重大事故:15日 3.较大事故:15日 4.一般事故:15日 六、事故处 理 (三)事故批复的落实 1.经济处罚:由相应行政执法部门。 2.行政处理: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负责其管 辖的纪检、检察、人事等部门。 3.刑事处理:根据罪名,分别由公安部门、检 察机关。 4.防范措施:由事故单位等。 5.公布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 七、几个关系 (一)调查组协调 1.内部协商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小组负责人碰 头会,传达有关指示要求,部署工作,沟通信息,信息 共享。 2.有关部门配合: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协同作战。 3.与当地的配合:在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下, 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七、几个关系 4.调查组权限: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但事故调查组是一个临时机 构,不是权力机构,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5.责任人员控制:在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提前与 事故调查组组长沟通,保证调查组的统一性。 (二)事故督导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 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局有具 体的规定(安监总统计〔2010〕24号 )。 七、几个关系 (三)与媒体沟通 1.严肃纪律:事故调查组成员要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 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2.正确引导:事故调查组不能回避新闻媒体,而是要发 挥主流媒体的作用,积极正确引导。善待媒体,善用媒体。 山西“9.8”尾矿库溃坝事故 直接原因:尾矿库堆积坝过陡;铺设塑料膜阻水渗透使 坝体“浸泡”失稳。 间接原因:非法违规建设和生产;企业管理混乱;矿区 资源、生产、环保、安全等管理混乱、监管乏力;隐患排查 治理在企业整改和政府监管两个层面都不到位;涉及事故背 后的腐败问题。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事故报告:一是县领导指使工作人员编造暴雨引起山体 滑坡、导致尾矿库溃坝原因;二是县委书记在当天已明知死 亡超30人,却决定按死亡26人上报。 谢谢大家! 安全发展 国泰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