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教案 -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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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主讲

杨红

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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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讲授的内容
全书内容主要从六个方面来认识(六编)
 第一编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 (一)刑事诉讼概述
 (二)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三)刑事诉讼基本范畴
 (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五)刑事诉讼主体
 第二编 刑事诉讼制度
 (一)管辖
 (二)回避制度
 (三)辩护与代理
 (四)刑事证据
 (五)强制措施
 (六)期间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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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主要讲授的内容


第三编 审前程序

(一)刑事审前程序概述
 (二)立案
 (三)侦查
 (四)起诉




第四编 审判程序

(一)刑事审判程序概述
 (二)第一审程序
 (三)第二审程序
 (四)死刑复核程序
 (五)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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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主要讲授的内容


第五编 执行程序




(一)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执行的变更程序



第六编 特别诉讼程序

(一)附带民事诉讼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程序
 (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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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采纳的主要教材
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
用简易的规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
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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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
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
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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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说明:主要介绍刑事诉讼法概述部分和基本
理论知识部分
主要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对本编的学习,使学员们能够基本掌
握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基础知
识具体包括:特征、目的、任务、历史发
展、职能、基本原则、参加刑事诉讼的主
体,为后面各章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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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和难点:
1、刑事诉讼的各类概念和特征
2、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以及与各法之间的
关系
3、刑事诉讼的目的、结构、职能、任务、主
体、原则等有关知识
总课时: 4个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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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绍本课所涉及的法律及其相关的规定:
(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学〉除现行刑事诉讼法之外与刑事诉讼法
相关的规定:
1、1998年1月19日六机关规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48

(1)关于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类别;
(2) 关于管辖当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3)关于逮捕的条件的规定的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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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
规定(简称公安部规定)
(1)有关强制措施部分
(2)于律师会见嫌疑人部分
3、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法
院解释)
(1)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2)关于法院受理案件审查的规定
(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4、1999年1月19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 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
(2) 关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规定
(3) 关于不起诉以后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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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总论的部分
第一编: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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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诉讼概述部分:

一、对于诉讼的说明:
(三)诉讼按其本意而言:
(四)在阶级社会中
(一)在拉丁文中是活动过程和程序的意思;
是指讼争的双方向听讼者告知、倾诉讼争的
诉讼则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二)在汉语中诉,告也/讼,争也;
原因、内容、主张,以求得裁判、达到息讼
参与的参加下,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按照
诉讼就是以言词形式表现出的纷争,其形式
法定程序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是诉,其内容是讼
目的的活动;
根据诉讼所解决的实体问题的不同诉讼可分为: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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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
(一)概念:
1、(教材第5页)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
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
查,并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
动与过程。
2、(简单) 公检法三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
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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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第一、从内容上讲,刑事诉讼因犯罪而引起,
第二、从性质上讲,刑事诉讼是国家活动的
其中心是解决被追诉者是否犯罪以及应处以
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来进
第三、刑事诉讼是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主导,
何种刑罚的问题;
行,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国家强制性;
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
第四、刑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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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者载体。
具体有: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
4、有关法律解释
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6、有关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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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及有关部门法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关系
(2)依据与参照的关系
(3)凡与宪法相抵触的内容无效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2)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
(3)两者缺一不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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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区别
种类

保证实施的 解决问题
实体

介入的
机关

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

保证刑法的 犯罪嫌疑人、被 七大机关
正确实施
告人的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

商法、经济 原告、被告之间 法院、检察 原告、被告双方负
责举证制度
法的正确实 权利和义务的争 院

议纠纷

行政诉讼

保证行政法 公民和单位之间 法院、检察 被告负责举证制度
的正确实施 因行政机关和行 院
政工作人员的具
体行政行为

实行控方证明责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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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
支学科,其研究对象,概括地说,就是刑事诉讼
法律和刑事司法实践两个方面。
1、研究有关刑事诉讼的全部法律规范(刑事诉
讼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刑事诉讼法律的实施及有关司法实践。
3、对古今中外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
4、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港澳台地区的诉讼
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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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应当注重方法论的指导。
主要有以下几种研究方法:
1、历史分析的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经济分析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实证分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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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和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
秩序。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
4、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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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1、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第作用
(1)明确规定了实施刑法的国家专门机关
及其职权分工。
(2)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
的统一。
(3)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保证准确地
认定案件事实。
(4)科学地设计了程序系统,尽量保证案件
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5)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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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独立作用








(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
度、程序,本身就体现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
人权的现状和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
的重要标志。
(2)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
足,并创制刑法。
(3)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限制了实体法的
实施。
(4)实体处理若稍有欠缺,但不是严重不公,
如果程序是公平的,也可能取得当事人的谅解
而不上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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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什么事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什么特征?
2、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3、怎样理解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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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刑事程序的历史,清楚地反映出国家观念从封建
国家经过专制国家,直到宪政国家的发展转变过
程。
------【德】拉德布鲁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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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特征:
奴隶社会时期:
特征:
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
第三、法院或者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
第一、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或
1、刑事诉讼模式:弹劾式
第三、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
罪实行私人告诉制度(不告不理);
消极的仲裁地位。(中立地位)
封建社会时期:
者其近亲属的控告,而是由法院的专职调查官
2、证据模式:神示证据制度
面审理方式。
负责调查和追诉。
1、刑事诉讼模式:纠问式
第二、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
第四、对争议的解决往往带有浓厚的宗教色
2、证据模式:法定证据制度
的,他们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彩 第二、被告人为诉讼客体,不具有诉讼主体地

(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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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以罗马法为传统的大陆法系
特征:
1、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
第一、控诉职能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强调发挥
特征:
1、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
控诉方的职权作用,控、辩双方处于不平等的
第一、在侦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是平等
2、证据模式: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地位二者的共同点:
,第二、实行审判独立,法官独立行使刑事司法
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对抗的诉讼主体,任何一方的权利均不优于
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证明力不
第一、在诉讼结构上,起诉职能与审判职能
2、证据模式:判例证据制度
权。
他方,双方均有权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由法律事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或者陪审员依
分开,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建刑
主要以习惯、判例和法规组成英国的刑事诉讼
第二、在审判阶段,注重发挥法官追究犯罪的
第三、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
靠自己的“良知”去进行自由判断,判断过程中不
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实行不告不理。
法;美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
主动性和职权作用,控诉、辩护双方地位次要
第二、在审判阶段,法官只负责主持法庭辩
诉讼权利。
受任何来自外界的影响

法典。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
,不作为两个对立方相互直接对抗

论,不主动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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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起源




中国古代的立法是诸法合体、实体与程序混
同的。
其究竟起源于何时,因史料甚少,无法准确
认定。从现有史料来看,最早的刑事立法推
始于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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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从夏商到明清经历了四千多年的历史演变,中国古代
的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第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根本性差异。




第三、控诉和审判职能不分,是典型的“纠问式”
诉讼。



第四、刑讯逼供被合法化。(以获取口供为目的)



第五、建立起了多种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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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近代:自鸦片战争至北洋军阀时期
1、 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1)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年由、沈
家本、伍廷芳等编成,共有5章、260条。它是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的诉讼法,首次规定了
律师制度,主张取消刑讯逼供,庭审采用英美
的对抗诉讼和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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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颁布于1906年,
共5节、45条,主要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和审
判合议制,并模仿日本的立法例,将全国的法
院体系划分为四级,实行四级三审制,同时对
检察官的审判监督机制也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

1907年沈家本编成了《法院编制法》是中国
历史上最早的系统的法院组织法,该法于1909
年颁布,但未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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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清刑事诉讼律》,于1911年由沈
家本、俞廉三拟订,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主要
为:
①实行弹劾式诉讼,控诉和审判职能分离;
②检察官垄断国家起诉权;
③庭审采用直接、言词、辩论原则;
④实行公开审判和辩护制度;
⑤废除法定证据制度,代之以自由心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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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洋军阀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特点:(1)大量沿用清末颁布的法律
(2)基于维护其统治的需要,颁布了一
些有关诉讼程序和司法组织的单行法规。
①沿用未颁行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法院编制法》 。
②对于《刑事诉讼律草案》则根据情况分

别援引其中的编、章,通过修改出台《刑
事诉讼条例》,施行于北洋军阀统治下的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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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民党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北洋军阀被国民党政府所取代
特点
(1)继续沿袭清末、北洋军阀时期的诉讼程序和司法体制;
(2)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
1928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1928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1935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1935年 制定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3)制定了效力高于普通法的特别法规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
《共产党人自首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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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
日由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这部
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共4编、17章、
164条,基本上采纳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
结构,并吸收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已经确立的刑
事诉讼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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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
(4)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6)回避、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各项诉讼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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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文由原来164条增加到225条,除了附带民
事诉讼、期间和送达、死刑复合程序未作改
动以外,其他的篇章都得到了重大的补充、
修改,使得刑事诉讼制度沿着法制化、民主
化和科学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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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 刑事诉讼的主体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个问题介绍专门机关
① 公安机关:
② 国家安全机关
③ 人民检察院
④ 人民法院
⑤ 监狱
⑥ 军队保卫部门
⑦ 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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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诉中各专门机关的主要职权划分:
第一、公安机关

① 立案、侦查;
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③ 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责任的,有权决定撤消案件;
⑤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
④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
决定,有权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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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国家安全机关


对依法由自己管辖的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侦查,
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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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民检察院

②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①有权对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且其说明不立案的
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案件进行立案侦
④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
③对所有公诉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
理由不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查,并有权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行监督,认为有错误有权按照第二审或者
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并出庭支持公诉;

发现其活动违法情形时,有权通知其纠正;
⑤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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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人民法院

①有权对所有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对特定案件进
行调解。
⑤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
②主持和指挥法庭的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
③押被告人财产;
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的人予以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
④⑥执行部分生效的判决、裁定;
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中止、终止审理;
⑦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
序进行再审,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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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监狱的有关部门

①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
②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判决时所没有
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④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
③对罪犯应暂予监外执行的,有权提出

⑤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的减刑、
发现的罪行,有权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时监狱有
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

假释条件的,有权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
权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
管理机关批准;
报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
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
者罪犯提出申诉,有权转请人民检察院
民法院裁定;
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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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海关


根据199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建
由海关和公安机关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
领导为主的缉私警察队伍的决定,走私犯
罪侦查局负责“对走私案件的侦查、拘留、
执行逮捕和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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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名称

主要职权范围

公安
机关

一、立案权
二、侦查权:专门性调查和强制性措施
三、执行权: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
有期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监督、考察。

人民
检察院

侦查权、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法
律监督权

人民
法院

一、审判权
二、部分案件执行权:死刑、罚金、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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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在诉讼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执行

立案 侦查、采

不参加

不参加

见上图

人民
立案 侦查、采
取强制措
检察院


1、审查起诉
2、提起公诉

派员支
持公诉

监督

人民
法院

不参加

审理
判决

见上图

阶段
机关

公安
机关

取强制措


立案 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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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的十大处世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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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的十大处世哲学
一、卧薪尝胆
二、众狼一心
五、同进同退
狼不会为了所谓的尊严在自己弱小的时候
三、自知之明
六、表里如一
四、顺水推舟。
狼也很想当一个善良的动物,
狼如果不得不面对比自己强大的东西,
七、知己知彼
狼虽然通常独自活动,
攻击比自己强大的东西。
狼也很想当兽王,但狼知道自己是狼
八、狼也钟情
狼知道如何用最小的代价,
但狼也知道自己的胃只能消化肉,
狼尊重每个对手,狼在每次攻击前都
必群而攻之。
九、授狼以渔
公狼会在母狼怀孕后,一直保护母狼,
但狼却是团结的动物,
十、自由可贵
不是老虎。
所以狼唯一能做得只有干干净净的

会去了解对手,而不会去轻视它,所以,
换取最大的汇报。
直到小狼有独立的能力,而不象某些自认
狼会在小狼有独立能力的时候坚决
狼不会为了衔来之食而不顾尊严的向人
吃掉每次猎物,而某些自认为是善良
狼一生中的攻击很少失误。
你不会发现有那只狼在
为“唯一有感情”的动物,在妻子怀孕后,
地离开它,因为狼知道,如果当不成狼,
摇头摆尾。因为狼知道,决不可有傲气,
的动物却总是在酒店饭庄里做些不是
在外花天酒地。所以狼很不满人把那些不
就只有当羊了。
同伴受伤时候独自逃走。
但不可无傲骨,所以狼有时也会哼哼自
“善良”的事情。
中情的人称之为狼心狗肺,因为这不公平。
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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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 :除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
第一、介绍当事人:

司法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规定和诉讼
需要而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具体包
刑事诉讼中与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有直
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接的利害关系,处于被害或者被追诉地位

的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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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特点:

第一、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者被追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项的
第三、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
第二、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
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者辩护职能;
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
关系;
诉讼参与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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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拥有哪些共同的诉讼权利:

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有
1、有权用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诉讼。
权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
2、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5、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服有权
3、有权提出回避。
申诉。
6、对司法人员针对自己人身侮辱行为进
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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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分别享有各自的权利

(1)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提起诉讼
(2)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自己遭受
1、被害人
,是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遭
(2)在诉讼中进行和解、调解、反诉。
自诉人
,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
到的物质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3)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提出
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切人。
(3)对第一审判决不服通过检察院提起
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追
上诉
抗诉
究特点: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4)对生效的判决不服有权申诉
起诉对象的可分性------自诉人可以凭借
自己的意愿起诉共同被告中的哪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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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一、注意的问题:
(2)被告人则包括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之间具体的界
①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
(3)
第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定,主要以立案-----审查起诉,也就是在
提起公诉之后的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
①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提起公诉以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
的人。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1)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诉的人。
②在自诉案件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并被追究
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
刑事责任的人。
③在法定条件下,有权获得人民法院所指
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定提供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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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界定
犯罪嫌疑人:自立案-------审查起诉
被 告 人:自提起公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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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因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
起民事赔偿请求的人,通常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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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提起的主体:
(3)权利范围:
①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缺乏行为能
(4)具体的主体
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起;
①提起、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提
① 通常是指刑事被告人;
②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以及曾
起上诉权

可能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担负抚养扶养、医疗、丧葬义务的人也可以
③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被告人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

提起;
行职务中因犯罪而造成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
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
③国家、集体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
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偿责任,并被要求进行赔偿的人。
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
权利范围:回避、委托诉讼代理权、
参加法庭审理、提出反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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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
(三)辩护人
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
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其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受被追诉一方的委托或者基于人民法院的指定,
的人。
包括: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限制性规定:
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3款的规定,
(四)证人
或者近亲属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
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追诉人所在单位
包括: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对被代理人
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并在诉讼
理人的委托代理参加
诉讼的人。
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推荐的人或者监护人、亲友。
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中作证的人。(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不可
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
②证人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说明的是:辩护律师比其他辩护人享有更为广
(例如: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未成
替代性)
荐的人、被害人的亲友等
任;
泛的诉讼权利。
年人保护委员会等)
③ 侦查人员在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时,可以通
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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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诉讼参与

(五)鉴定人
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其专门
2、权利:
(六)翻译人员
(七)保证人
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
①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案情;
在诉讼中接受聘请或者指派,为外国人、不通
是被追诉人提出的为其取保候审进行担保的人。
人。
②获得足够的鉴定材料;
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或者聋哑人进行语言文字
1、要求:(条件):54条
1、要求(条件):
③在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时候,有拒绝鉴定的权利;
翻译工作的人员。
① 与本案无牵连;
①④有权要求取得鉴定费用和合理的报酬。
具有专门知识;
1、要求(条件):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②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存在应当回避的理由。
①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通晓需要翻译的语言文字;
②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无需要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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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由刑事诉讼
法所规定的,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进行
刑事诉讼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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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通行的基本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① 被追诉者在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当假
(一)司法独立原则
定其无罪。
①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其他任何机
(五)有效辩护原则

为了保证这一原则得到贯彻实施,在刑事诉
(三)控审分离原则
关都无权行使审判权。
(四)平等对抗原则
①被追诉者有权获得辩护;
讼中形成了许多相应的规则;
①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相分离;
①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①②被追诉者得到的辩护应当在质量上得到保证。
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例如:
②审判以控诉为前提,没有控诉就没有审判。
②在诉讼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例如: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
A、规定法律援助制度;
B、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
B、将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
C、疑罪从无。
C、扩充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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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通行的基本原则:

(六)诉讼及时原则
(七)比例原则(适度或者相应性)
诉讼期限的规定应当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中采取的各种诉讼手段,尤其是限制
(八)禁止重复追诉原则
的前提下尽量缩短。
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与被
对追诉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确定判决,
追究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
不得再次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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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检
察权的主体;
②其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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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但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防止出现极
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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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公开审判与庭审直播的关系

慎用:
益处:
①司法活动不够严肃;
①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司法审判毕竟不同于文艺演出,它是一种严肃
②有助于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的法律活动,需要各类主体在一个合适的场所、
③有助于公众了解审判信息
恰当的气氛中以理性的方式按照既定的规则;
②可能会形成电视审判、媒体审判,造成对审
判的不当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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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公开审判与公审大会的关系




在我国历史上的某个时期公审大会的形式
很流行。它更注重宣传教育不太注重审判
程序。
例如:将审判终结的案件再次拉出来公开
亮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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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公开审判的案件常常会出现两个
极端:
(2)不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变相公开
(1)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变相不公开
例如:
一些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未成年犯罪案件
一、一般不公开:
A、限制公民旁听人数;
、涉及公民隐私的案件,往往为了追求所谓的
B、休庭后再次开庭时不予公告;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教育效果”使一些与法庭审判无关的人员旁听
C、诉讼参与人往往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而大
二、一律不公开:
了审理。
多不出席法庭;
1、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
D、合议庭在休庭时自行核实证据却未经公开
审理而直接作定案的根据等。
2、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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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依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
③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理,或者宣告无罪:
撤回告诉的;
⑥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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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定情形出现在各个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处理:

立案阶段: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

(1)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
院就不能立案侦查;
(1)如果案件还在侦查过程中,则公安机关
如果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则人民检察院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属于被告人不构成
(2)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立案。
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消案件的决定。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属于其他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
止审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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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讲授刑事诉讼法制度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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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制度。其所要
解决的实际问题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
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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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

2、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
1、各国家专门机关在立案管辖上的具体分工;
的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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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的具体分工

(一)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分为:1、级别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
立案管辖是各自有管辖权的职能机关具体
2、地区管辖
3、专门管辖
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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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介绍:
(一)各国家专门机关在立案管辖上的分工;
(二)审判管辖中级别管辖及其特殊情形的处
理;
(三)审判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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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部分介绍
(一)告诉受理的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
专门机关的立案管辖
①侮辱、诽谤案;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一、人民法院案管辖的案件范围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
③虐待案;
④重婚案
公或检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⑤遗弃案
④侵占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
⑧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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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五)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
例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
(一)贪污贿赂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例如:
人员罪。
徇私枉法等。
例如: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
例如: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侮辱少数民族、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和非法搜查。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破坏选举等。
(六)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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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的条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②上述五类犯罪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③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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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机关、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
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通过)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
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们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
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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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队的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无论其是否
退役)
(二)现役军人的犯罪;
(三)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的
犯罪;
(四)普通公民危害和破坏国防军事的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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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释》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
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 (需与服役期间犯罪
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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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狱的有关部门管辖的案件:
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
《刑诉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2、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
主要犯罪地人们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
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
4、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犯罪的,
5、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
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
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 ,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罪犯服刑地的人们法院审判。
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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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案件:
具体有12个条文共规定12项中具体的犯
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
的行为。
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
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资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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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除上述各项所列明的犯罪外,其余案件均由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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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部分介绍
审判管辖的具体分工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
事案件的分工。
级别管辖
审判管辖 地区管辖
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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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二)高级人民法院

1、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1、本辖区内重大刑事案件。
(三)中级人民法院
2、司法解释工作。
(四)基层人民法院
2、对中院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二审)
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3、对高院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二审)。
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刑事诉
3、对下级法院的再审提起
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4、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再审提起。
讼法由上级管辖的除外。
3、对基层法院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
(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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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区管辖(地域)
内容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列情
况下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
A、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的案件;
地区
B、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案件;
管辖
C、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2)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
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必要
时移交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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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
说明: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说明:被告人居住地
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
主要包括: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学习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
主要适用:流窜作案、犯罪地不确定
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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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地域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有初

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
说明:主要犯罪地
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由被告人在不同地区所犯数罪中,性质、情
节、后果较为严重的犯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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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地域管辖

说明: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
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
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
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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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管辖

(1)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2)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
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
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
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
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
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
(6)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
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民法院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
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刑事管辖权。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
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
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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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管辖

(7)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
(10)发现正在服刑的犯罪在判决宣告前
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
(1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
(9)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
(8)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
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
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
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
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在犯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
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罪地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该外国人入境的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
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
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到监狱后发
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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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989年3月9日,家住甲市的被告人张某、刘某、王
某三人纠合在一起,张”提出弄个小姐玩玩“,刘、
王同意。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一面包
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
当女青年陈某骑车迎面而来时,刘某突然急刹车,
张、王二人跳下车将女青年陈某劫持到车上,汽车
朝乙市开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该女青年,直
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受
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被乙市的治安联防
队员发现并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
市的张某、刘某、王某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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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市法院与乙市法院对管辖存在争议。
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
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
理由是:
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
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始于甲市,但
问题:结合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规定,
是在甲市实施的,并且被告居住在甲市,
犯罪行为的完成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
从本案各法院管辖的可行性角度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
是犯罪地的一部分;
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甲市法院应该受理此案。
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
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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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所谓“更为适宜”,一般是指:
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实行以犯
(1)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其
要确定管辖,必须解决“犯罪地”、“居住地”、
上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
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
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比
要犯罪地”、“最初受理地”等地法院管辖的可行
而本案发案在甲市,破案在乙市,如果将案件
第2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
院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
较安全和方便的;
问题。本案的犯罪行为开始于甲市,但轮奸行为
再移送甲市法院审判是“不适宜”的。
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
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脏地。被告
(2)被告人在当地民愤极大,群众强烈要求在
分别实施于甲、乙市,可以说甲、乙市都是犯罪
至于“最初受理的法院”,本案在向乙市法院起
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
人的居住地,包括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
其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地。虽然劫持和轮奸行为始发于甲市,但作为本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
诉时,该院即提出异议,尚未受理,不存在“最
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需以由其审判更为
(3)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
案的一个重要情节——女青年陈某被轮奸并被抛
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
初受理的法院”。因此,最佳的受理法院应该是
适宜为条件。
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
出车外,被告驾车逃跑,则发生在乙市。
民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
案件。
由“居住地”法院审判,要符合“由居住地法院审
乙市法院。
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更为适宜”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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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回避
一 、回避的概念
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在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
特殊关系时,为了避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
理,排除其在该案中执行职务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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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避的理由(28)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由下列情形之
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曾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
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诉讼代理人。
者违反规定会见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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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
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人员离任二年后,
第四条规定:
第三条规定: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由直系
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人员离任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
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姻亲关
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
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
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该案其他程
系的;
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
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
系的;
序的审判。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
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
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
5、本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
系;
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
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准许;
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
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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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避适用的对象







1、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2、检察院的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
3、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4、鉴定人、翻译人员

包括三机关
的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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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避的决定:30条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审查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
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应
当根据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由法院院长、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116页)


Slide 105

回避决定机关
需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

决定主体
所在法院院长

检察人员

所在检察院检察长

侦查人员

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

法院院长

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委员会

法院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 法院院长(而非审判长、与民
定人员
诉不同)
检察院的书记员、司法警察和
检察院聘请的或者指派的翻译
人员、鉴定人员

检察长


Slide 106

1、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的回避
侦查人员

院长
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

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决定。

注意事项: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在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
止对案件的侦查。


Slide 107

四、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2、有权提起回避的主体: ①当事人
②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
求回避、申请复议。


Slide 108

【案例】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
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
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
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
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
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
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
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
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
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友,关系密切。经上
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Slide 109

【案例】




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
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
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
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
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
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
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武韬当
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
避申请。
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
理由


Slide 110

案例分析

1、《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
4、《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与
6、六机关《规定》第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
3、《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
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人都无
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
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
此权利,本案中的王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
5、《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
件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
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的侦查。
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
无此权利。
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
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
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决定不能由
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
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张权应
审判长决定。最高法《解释》第32条也规定,
责人决定。
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
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
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Slide 111


Slide 112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
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罪责的反
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一种诉讼权利。


Slide 113

一、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辩护人: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或公检法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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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资格:
可被委托为辩
护人的人员

不能被委托为
辩护人的人员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
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监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其中第4、5、6、7项规定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
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Slide 11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31条
的规定,辩护人(辩护律师)的责任具体包括:

1、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4、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
2、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
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
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
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

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Slide 116

二、辩护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我国
辩护制度中辩护的种类有三种:
(一)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
和辩解的行为。
(二)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
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三)指派辩护
公检法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
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Slide 117

刑事诉讼法33条规定: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2、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3、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Slide 118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
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
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Slide 119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
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5、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
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Slide 120

分析:指定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
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
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
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
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
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
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
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


Slide 121

三、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辩护人的权利:(131页)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了法
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拒绝辩护权。


Slide 122

刑事诉讼法修正第37条规定1—4款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
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
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
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
 4、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
 4、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
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
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
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
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
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
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
和通信。
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Slide 123

第38条的规定:




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
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
卷材料。
2、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
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Slide 124

修改的39条---42条规定:


第39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
 第40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
 第41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
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
 第42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
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
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
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
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
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
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
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检察院。
行为。
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
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
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
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
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
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
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Slide 125

(二)辩护人的义务(134页)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管
场所的规定。
2、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3、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
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从中进行其他干扰
公安、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4、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于未当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
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Slide 126



第46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
 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
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
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
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
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
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
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
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
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Slide 127

四、辩护人的地位(补充内容)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
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
专门维护者。
1、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法
律地位,这是由辩护人特定的职责所决定的。
2、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
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而
执行辩护职能。
3、辩护人与检察人员之间是平等对抗的关系。
4、辩护人与审判人员是协助与配合的关系。


Slide 128

5、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属于执行辩
护职能的一方但两者的诉讼地位有原则的区别:
(1)辩护人并不是被告一方的当事人,在法律
上不承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2)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是基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制定,其本身对
能否参加刑事诉讼没有决定权。
综上所述:
辩护人既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
不从属于被告人,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
讼参与人。


Slide 129

四、刑事诉讼代理 (135页)






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附
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
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第4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
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
人的监护人、亲友。


Slide 130

(一)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活动。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是指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
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是刑事自诉
案件中诉讼代理与公诉案件中诉讼代理的重要组成
部分。


Slide 131

五、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

被第一次讯
被告人 问后或采取
强制措施之
犯罪
日起可以聘
嫌疑人 请一名律师。
注意:此时
律师被称为
辩护人。

(1)自案件移送
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有权委托一至
二名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
应在收到移送审
查案件材料之日
起三日内告知犯
罪嫌疑人可以有
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应在开
庭前三日内告知
被告人可以委托
辩护人。

被害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进亲属,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可以委
托辩护人。


Slide 132



六、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
比较项目
针对的对象

介入诉讼的方式

刑事辩护
针对公诉和自诉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而设立的。

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

除了委托介入诉讼之外,
还包括通过法院指定而介


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

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
在诉讼中的地位 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
见的左右,也不受法、检
和其他机关团体或者公民
个人的干涉。

职能

刑事代理

辩护职能

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
围内活动。

除了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
的代理外,其余代理均协助
被代理人行使控诉职权。


Slide 133

【案例1】


2006年8月高某涉嫌诬告陷害被正式批准逮捕,
2007年3月高某的父亲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
问题:
师王才良、李金平签署委托书,委托两律师为
1、律师何时可以介入刑事公诉案件?
高某辩护。此后两律师向看守所出示委托辩护
享有何种权利?
书,并要求会见高某;在见面时,高某明确拒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何种方式
绝律师辩护。此前,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已经为
获得辩护?
高某推荐了三批当地律师,但都被高某拒绝。
3、结合本案,谈谈拒绝辩护权。
王才亮律师得知此情况后说:“当事人拒绝律
师辩护,我们也爱莫能助”。


Slide 134


Slide 135

第八章、刑事诉讼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
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
(一)物证;
概念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特性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Slide 136

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49条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
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
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
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
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
任由自诉人承担。”
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
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
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Slide 137

第52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
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
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Slide 138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
第53条规定:
件: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
究,不轻信口供。
证明;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程序查证属实;
2、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Slide 139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
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Slide 140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 5、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

3、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 4、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
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
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
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
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
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
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
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
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
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和判决的依据。
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
以排除。
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
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
究刑事责任。
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
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
或者材料。


Slide 141

1、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
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
第58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
 第57条1款: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
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
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
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
明情况;
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2、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
当予以排除。
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Slide 142

种类





概念 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
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一)

种类 实物和痕迹

样态


(1)实施犯罪的工具(2)犯罪过程中留下的
实物和痕迹(3)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4)犯
罪行为产生的物品(5)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
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特征 时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较强
的客观性、稳定性。


Slide 143

(二)书证
概念

与物证的
关系

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
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
件和其他物品。
1、外部形态与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不仅能以记载的内容证明而且也能
以外部形态证明则物证与书证并存。


Slide 144

概念

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
所作的陈述。

注意
(三) 领会

1、《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
精神上由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
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其内容一般应当是自己亲眼见到或者亲耳听
到的情况。






与见
证人
区别
特点

见证人只对勘验、检查、扣押、搜查、书证、送
达等程序性问题是否合法作见证,而不对案件事
实问题作证,所以不是证人。
1、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
推测或者分析意见。
2、当是事人以外的人,较当事人的证词客观,
对自己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受到证人主观因
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Slide 145

第59条规定:



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
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
 费用:
单位等个人信息;
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
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
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
  1、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
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
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
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
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
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
法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
 2、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
人应当配合。
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
保护措施;
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Slide 146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就是指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
被害人的特征: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就其遭受
 (1)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嫌疑人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
(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
 (4)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
 (2)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人,
犯罪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做为诉讼的主体,具有独立的当事人地
法人。传统的刑事理论一直把自然人当
接侵害的人。在刑事的案件中,被害人
因而被害人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情况所做的陈述。
即法律所保护的生命、财产、健康、荣
位,被害人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
作被害人。近年来,关于法人能否做被
被害人的特定性决定了其陈述的专属性,即
包括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与自诉案
誉、尊严等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诉讼证据。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
不能由其他人来代替被害人陈述案件和被害
害人,我国诉讼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
件中的自诉人,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
定,包括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
的经过。如果其他人感知了这一犯罪事实,
被害人能够陈述案情,这一陈述便成为
些学者仍然坚持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
配偶以及其他亲友虽然也受到某种程度
也只能以证人身份来作证。即使是被害人的
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认定该案的根据。
法人不能做被害人。总之,我们认为被
的伤害,但这些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被
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权代理被害人
害人包括法人,法人被害人应当而且可
害人。
参加诉讼活动,提出具体的诉讼要求,也不
以有自己的陈述,这一陈述由其法定代
能代替被害人陈述案情,提供被害人陈述这
表人作出,也可以委托并授权诉讼代理
种诉讼证据。至于一个案件有没有被害人,
人参与诉讼,代理授权的诉讼行为。
或者有几个被害人,要由案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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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俗称口供



(1)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口供的内容包括供述、辩解和攀供。
在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以后,自动投
1、“供述”。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2)坦白:是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被
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及其具体情节,
 (3)承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承认犯
公安、检察机关发现,并被列为重大嫌
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自首必须具
确凿的证据面前,承认自己的全部或部
罪及其供认犯罪的具体情节。供述的方式有
疑对象,在被传讯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
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自动投案;②

分犯罪事实的行为。
以下三种:
实交待自己的罪行;③ 接受审查和裁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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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
(2)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
己有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自己犯了罪,
 (1)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员摆出的事实和
但有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为从轻、
安机关认定和检察机关公诉人指控的犯
证据所进行的解释。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所作的申辩和解释权
罪事实进行辩驳、拒认、翻供等行为。
利。
 其内容主要包括:①关于其行为不构成
①辩驳;② 拒认;③ 翻供;④辩论 。
犯罪的解释,比如犯罪嫌疑人申述自己
辩解可分为以下两种:
作案时不满刑事责任年龄。② 关于其
行为应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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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情况:
3、攀供: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犯罪嫌
1、有共犯关系的同案被告;
 疑人、被告人检举非本案的犯罪事实
第一种认为“凡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都属于攀供”;
属于立功表现,他的揭发在证据上应
2、有其它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主
由此,我们可以具体的归纳出攀供包
要有基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同案被告,
 当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代与检举本
含有以下两种情况:有共犯关系同案
事前没有通谋的窝藏犯、包庇犯、窝
案中其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称之为
有学者将同案被告人细分为:
被告人的攀供和有牵连关系的同案被
赃犯、销赃犯、以及行贿犯和受贿犯
攀供”。
告人的攀供。
 “一为有实体法上联系的同案被告;
的同案被告。
一为只有诉讼法上联系的同案被告,
 3、无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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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
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一词最早是在美国使用,其实质是一种证人
证言。我们知道,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
制度,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法律常识对当事
人双方争议的各类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法官只
负责法律问题的审理。陪审团制度的基础就是让一般
民众根据他们朴素的法律知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
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但它有天生的不足,当案件
中设专门性的问题时,一般民众无法认定,此时就需
要专家根据他们的专门知识来为庭审提供帮助,由此,
专家证言制度便产生,专家证言也就是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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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的本质是一种证人证言,所以,它的
质证同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比如,最佳证
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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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正案将原来的鉴定结
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办理死刑案件的
证据规则》(以下简称为两个证据规则),
这两个证据规定增加了鉴定意见的质证与审
查判断规则,《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着重从十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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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3、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4、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
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
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
可靠;
5、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
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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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
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
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
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
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
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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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①勘验、检查是法律授权司法机关从事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
②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把勘验、检查笔录
③勘验、检查笔录的种类
的一种专门的诉讼行为
。有些国家只
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状况进行勘验、
B、
物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侦查过
规定为独立的证据,这种规定是很有
A、现场勘验笔录
:是侦查人员为查明案
是把勘验、检查作为核查其他证据的
D、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
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笔录应以文字记载
程中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和
道理的。因为勘验、检查井非仅仅是
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及线索、揭露证实
C、
尸体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法医或
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特征、伤害情况或
为主,但并不仅限于文字记录,还包括绘图、
一种方法,而不认为经勘验、检查所
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
为了核查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勘验、
犯罪人,依法深入现场实地,运用科学技
生理状况,侦查人员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
照片、录音、录像、模型等。
者聘请的医师,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
形成的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有些
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物品检验笔录
检查后形成的笔录所记录的现场情况、
术手段及其他各种勘查措施,对案件现场
验、观察的一项侦查活动。目的在于了解
因此,勘验、检查笔录是各种案件实况
或者进行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国家则把勘验、检查笔录规定为独立
即是对上述活动所作的记载,主要内
尸体状况、伤害部位及伤情的实际状
所进行的观察、寻找、搜索、发现、提取、
犯罪手段、情节、危害情况,鉴别案件的
记录的总称。
尸体检验笔录是上述人员就检验尸体
的证据。
容是勘验时所见到的物品、痕迹的性
实验等侦查行为。现场勘验笔录即是对上
况等,本身都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真伪和性质,判断犯罪工具的类别,核对
所见和提取何物而作的如实记录。尸
述侦查活动的真实记载,包括现场笔录、
质、形状、位置和其他特征。
案件证据,以便更有力地揭露证实犯罪。
体检验分为外表检验和解剖检验。检
现场照相、现场录像和现场绘图等。
人身检查笔录即是对上述活动所作的如实
验尸体的笔录应由法医制作。
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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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全面、准确


1.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现场笔录、现场照
相和现场绘图。具体内容分为前言、叙事、结尾三个部
分,包括:
(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者发现的时间、
地点,报案人、被害人或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
及他们叙述的案件发生、发现的情况。
(2)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
和采取了何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发现的情况。
(3)现场勘验指挥人员和参加现场勘验人员的姓名、
职务,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4)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顺序以及
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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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其周围环境。
(6)现场中心及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和
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
(7)现场的遗留物和痕迹的情况。
(8)提取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
称和数量。
(9)现场拍照的内容和数量。
(10)绘制现场图的时间、方位、种类和数量。
现场图应写明名称、图例及说明事项,并由绘
图人签名。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用于现
场勘验的科技手段也逐渐增多。如激光发现指
纹、录音、录像技术的具体应用等。无论在现
场勘验中使用何种科技手段,对勘验所见与案
件有关的情况均应记录在卷。


Slide 158



2.物证检验笔录
物证检验笔录,是侦查、审查人员到
物品所在地进行勘验所作的记录,其主要
内容是记载勘验时所见到的物品的性质、
形状、位置和其他特征等。对其拍照时应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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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尸体检验笔录说明


尸体检验笔录是验尸人员就检验尸体所见和提取何
物而作的如实记录。在我国,验尸由侦查或审判人员
组织进行,必须有法医参加。检验尸体的笔录应由参
加尸体检验的法医制作。勘查有尸体的现场时,尸体
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在尸体检验笔录中,除
记明检验的时间与地点、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的
姓名等事项外,主要应记载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
外表现象,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按印指纹、掌
纹和提取血、尿、胃内容的情况。对于无名尸体,还
应记载其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携带物品等特
征。尸体检验笔录有助于查明死者死因,致死工具、
手段和方法,死亡时间等,进而为判断死亡性质、揭
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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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身检查笔录


它一般应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
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人的姓名、
职业、住址,检查的内容和检查所见等。
在被告人拒绝检查时,如果侦查或审判人
员认为必要,可予以强制检查的,并将此
种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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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①辨认是侦查机关收集刑事证据的常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

侦查辨认,是指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
用方法之一,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被广
年1月18日)检察院受辨认人的人数不
机关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在侦查人员或者
泛采用。从刑事诉讼角度看,辨认无
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
 ④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
检察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或者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
 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
非有两种含义:其一是作为侦查手段;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
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_的物品、无名尸
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
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
其二是将辨认结果作为诉讼证据。在
照片不得少于5张;
认。必要时,可以有证人在场。
体、犯罪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
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
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刑事侦查活动中正确运用辨认措施,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
确认的一种活动。
或者检察长批准。
对于尽快确定和缩小侦查范围,获取
 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
定》(1998年5月14日)被辨认的人数
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
和扩大案件线索,及时查获犯罪分子
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
不得少于7人;
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
何暗示。
破案具有重要意义。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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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①对这种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
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勘
果的客观记载,就是侦查实验笔录。
验、检查笔录。
②在进行侦查实验的过程中,必要的时候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
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
D、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
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
(1998年5月14日)
第202条: 为了查明
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
有关的某些事实和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
否吻合一致;
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侦查实
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
定》,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
E、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
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
验笔录要有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
拟试验的一种活动。
盖章。
F、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侦查实验的任务是:
进行侦查实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
修正案纳入法定证据。
G、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A、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行侦查实验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
B、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C、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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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的物证、书证、视听
资料等证据种类,它需要借助一定的信号
传输和转换设备,并以其所记载的信息内
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主要包括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
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


Slide 164

理论上的证据








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诉讼证据按照不同标准划分
为不同类型: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以及案件事实的相关程度划分的。
1、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
据(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第一手材料)
2、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
证据(经过传抄、转述、复制等手段而形成的与
案件事实有关的第二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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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划分的。
1、以人的陈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2、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作为待证事实的表现
形式的证据。
(三)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内容来划分肯定与否定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
1、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2、否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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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
实的标准。
1、直接证据的肯定判断:
(1)刑事案件中犯罪的主要事实,能够说明是
否实施犯罪。(干了什么?)
(2)犯罪嫌疑人是谁?(谁干的?)
(3)如何实施了犯罪?(怎么干的?)
2、直接证据的否定判断:
不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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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9年9月6日,某村村民钟某突然死亡。村民们反
映,可能是钟的妻子刘某伙同奸夫张某谋害所为。
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该案立案侦查,经
侦查,获得了如下证据材料:
①刘某最初讲,钟某是1999年9月6日傍晚上楼取饲料
喂牲口,不慎从楼上摔下来受伤致死的,后经反复
进行政策教育,刘某供认,因与张某长期通奸,与
其夫钟某的感情日渐淡薄,为达到与张结婚的目的,
曾与张多次谋划杀钟。1999年9月6日钟某的父母到
亲戚家吃酒未归,刘和张二人乘钟某夜间熟睡之际,
用铁锤将钟某杀害。次日钟某父母归来,二人诡称
钟某是昨晚同张去偷本村菜园的蔬菜,被护园人发
现,打伤,逃回家后死亡的,并说家丑不可外扬,
对外就说是上楼取饲料跌死的。


Slide 168

案例
②钟某的父母说,钟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回来听刘、
张说,钟因偷菜被打伤致死,我们也不敢向村里打听。
为保名声,只说儿子是上楼取饲料摔死的。
③该村干部以及菜园的护园人均证实,今年一直未发
生过偷菜和打架事件,更未发生过打伤任何人的事情。
④钟的邻居证明,刘、张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钟本
人也可能知道,但钟生性懦弱,敢怒不敢言。钟死后,
张就公开住在钟家,与刘形同夫妻。钟的父母年迈,
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上要依靠张、刘照顾,所以不
敢声张。


Slide 169

案例
⑤张被捕后供认了杀钟的经过,所述情节与刘的交
待基本一致。
⑥在钟柴堆里提取一把铁锤,锤头与木柄交接处仍
留有未擦净的血迹。
⑦经开棺验尸发现,钟的尸体左颅骨有一个2㎝×2
㎝的凹形骨折。
⑧经公安局指派的法医鉴定,凹形骨折与铁锤的形
状吻合,铁锤上的血迹与钟的血迹均为O型。


Slide 170

案例
问题:
⑴请依照法律的规定指明本案所收集到的证据为何
种证据?
⑵指出本案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
据?


Slide 171

分析
一、具体法定证据: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②证人证言
③证人证言
④证人证言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⑥物证
⑦勘验检查笔录
⑧鉴定结论
二、直接与间接证据
①⑤为直接证据
②③④⑥⑦⑧为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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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de 173

11级--第八章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Slide 174

一、强制措施的概述
(一)强制措施:
 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有
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
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现行犯采取的暂
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
强制方法和手段。


Slide 175

(二)强制措施的特点
1、主体特定
 2、阶段特定
 3、对象特定
 4、目的特定
 5、条件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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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措施的性质





1、强制性
2、预防性
3、可变性


Slide 177

四、与刑罚的比较








刑罚 :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
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
最严厉的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方法。
相同点:
1、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
盾;
2、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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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区别 性质 对象 目的
种类
刑罚

刑事强
制措施

主体 法律
依据

稳定性 时间

法律
后果

制裁 有罪 惩罚
措施 者

法院 刑法

相对稳 立案 不得作
---- 为处罚
定性
审判 的条件

预防 现行 保障
性措 犯、 诉讼

重大 的顺
嫌疑 利进
分子 行

七大 刑诉
机关 法

可变性 执行 作为其
阶段 后行为
的条件


Slide 179

五、与行政处罚的比较







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行政违法行
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制
裁。
相同点:
1、强制性
2、机关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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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区别

性质

主体

对象

法律依据 稳定性

种类
刑事强制 预防、
措施
保障性

七大机关 现行犯等 刑诉法

可变性

行政处罚 结论性制 国家行政 违反行政 行政处罚 相对稳定

机关

法规的公 法
民法人、
其他组织


Slide 181

扭送





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强行送交公、检、
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1、扭送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对于下
列情形的人,任何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


Slide 182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Slide 183

(二)通缉在案的


Slide 184

(三)越狱逃跑的


Slide 185

(四)正在被追捕的


Slide 186

区别
区别

性质

主体

立法目的

种类
强制措施

诉讼行为

特定机关

保障诉讼的
顺利进行

扭送

一种权利

任何公民

调动公民同
犯罪作斗争
的积极性


Slide 187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共有五种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Slide 188

(一)拘传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
种强制方法。



它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
系种强度最轻的一种,其
法律渊源是《刑事诉讼法》
第65条。


Slide 189

拘传的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
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
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
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
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
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
拘传人立即放回。如果经过
讯问,认为需要羁押被拘传
人,则需要办理拘留手续。


Slide 190



(3)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的强制方法。


Slide 191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
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
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
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
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
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
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
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
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内进行。
息时间。
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
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Slide 192

(二)拘传与传唤








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侦查案件时,对于不需要逮捕、拘
留的犯罪嫌人,告知其于指定的时
间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
在单位进行讯问的一种措施。
1、不是强制措施
2、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指定的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当时
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局、
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
等,不能到外省、外市、县。


Slide 193

区别:
区别 强制力
手段
适用的对象
种类
拘 传 强制到案 可以适 犯罪嫌疑人、
用戒具 被告人
传 唤 自动到案

所有当事人


Slide 194

介绍拘传的内容
(1)应当由案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
告书”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
批准,签发“拘传证”。
程序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并应当
向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3)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
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讯问。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
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遇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抗拒的情形,执行人员有权使用械具;
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
机关 人、被告人适用。
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有权执行。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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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保候审(取得保证等待审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
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跑或者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Slide 196


Slide 197

(一)取保候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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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
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
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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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
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与本案无牵连;
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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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68条规定: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
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
关报告。
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
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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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69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以下规定: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
或者多项规定:
县;
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
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
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
 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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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规定:


1、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
 第7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
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
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
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
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
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
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2、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
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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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
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
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
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
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1、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

33条说明: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
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
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
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
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家属。
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
 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33条的规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定。
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办案场所执行。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措施的。
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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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
第74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
住的处所;
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
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
信;
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
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一日。
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
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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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
 执行机关采取的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
住的处所;
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
1、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
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
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
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信;
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
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的情况进行监督;
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
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
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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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共同点:






1、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
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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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区别
适用前提不同

有担保;不需要逮捕
的人员

没有担保;需要逮捕的人员

活动权限不同

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地址等发生改变及
时通知执行机关

不得离开处所或被指定的居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
或者通信;(选择性规
定)

不得会见他人(他人是指被监视
居住共同居住的人和被监视居住
的人所聘请的律师以外的)
(强制性规定)

不得超过12个月

不得超过6个月

会见权限不同

时限不同

条件不同

护照、驾驶证由执行
护照、身份证、驾驶证由
机关保存(选择性规定) 执行机关保存(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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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拘留的内容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先行拘留的条件之
间如下:
留证。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是被发觉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
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
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
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
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
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
发给释放证明。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
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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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权的归属
1、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
件,因具有下面一种情形之
一的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
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
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
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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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普通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流
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分子的刑事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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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公检法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
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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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逮捕的内容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A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
B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C证明犯
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有的已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
逮捕必要。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和决定
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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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
 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
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
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
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
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
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予以逮捕:
证或者串供的;
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
施打击报复的;
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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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
 3、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

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
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
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
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
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
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
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
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
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
通知公安机关。
 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
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
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
大案件的讨论。
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
陈述的;
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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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
 91条的规定: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 9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
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
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
 9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
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
 9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
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
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
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
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捕证。
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
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
日至四日。
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
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
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
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
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
 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
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
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
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
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
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
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
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
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
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
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放,发给释放证明。
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知人民检察院。
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准的人民检察院。
逮捕人的家属。
机关执行。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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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注意事项: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
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
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
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
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
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
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
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
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
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
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
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
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
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
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
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
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
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
施。
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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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有权批准
是否逮捕。
2、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审查后有权决定是否
逮捕。
3、法院对于需要逮捕的案件有权在接受案件
同时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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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0级22章---11级13章内容
附带民事诉讼


重点内容: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及其性质。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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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性质:



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
分析:99条
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
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
3、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
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
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
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
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
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判决、裁定。
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
2、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
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
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
带民事诉讼。
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
的有关规定。
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