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ѧ�����ž�.ppt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ѧ�����ž�.ppt
卫生法学
主讲:
张
静
2007年3月
绪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卫生法学概念和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
学习卫生法学的方法
第一节
卫生法学概念和研究对象
一 、卫生法学概念
和特征
概念:卫生法学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
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
门法学。
卫生法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是生
物学、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
与法学的相互结合,并且随着生物-心理
-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
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
卫生法学的特征
时代性
边缘性
社会性
科学性
综合性
实践性
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
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
施;研究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研究外国卫生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
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
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产生的新
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卫生法与卫生政策
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
卫生法学与法医学
案例
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
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
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
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
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从见
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
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
部门拘留。
问: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尸体是本人的,实行自愿捐献原则。
2、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理:所谓盗窃尸体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所谓侮辱尸体,就是贬
损、猥亵、鞭尸或出卖尸体的一部分等行为,其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但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
种多样的,(泄愤报复、盗窃财物、出于封建迷
信结所谓的“阴亲”),至于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依
法对尸体加以解剖,殡葬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火化
尸体等等,因其主观上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不
构成犯罪。
问:本案这位眼科医学博士的做法
是否构成犯罪呢?
医学博士不构成犯罪。
理由:
他的行为,既不是盗窃尸体占为己有,也不
是侮辱尸体以泄私愤,更不是出卖尸体非法
牟利。
他是为了履行救死扶伤的职务,是在角膜供
体来源奇缺,病人眼看就要失明的紧急情况
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
什么是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
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者较小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使命是相同的:
都是为了维护的社会医疗秩序和公民
的健康利益。
差异:
表现形式上
调整的范围上
实施手段上
从表现形式上看,医学伦理学所体现的是
医德,一般是不成文的。卫生法所体现的
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一
般是成文的,特别是对于涉及到罪与非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从调整范围上看,医学伦理学要宽于卫生
法,凡是卫生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医德
所谴责的行为;
从实施手段上看,卫生法的实施是以国家
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制止一
切违法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医学伦理学
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
惯来维护人类健康。
卫生法与卫生政策
卫生政策是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
实现一定的卫生目的和任务而制定的行
为准则。
卫生法和卫生政策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
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在本质上是一
致的,都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
利益,都具有规范性,是调整社会关系
的行为准则。
两者的联系
党的卫生政策是卫生法的灵魂和依据,
卫生法的制定要体现党的政策的意见和
内容;
卫生法是实现党的卫生政策的工具,是
卫生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
法律化。
卫生法和卫生政策的区别:
(1)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
卫生政策的贯彻靠教育,靠深入细致的思想
工作。
(2)卫生法通过法律等规范性的文件形式表
现,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卫生政策则通
过决议、决定、纲要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
比较原则和概括。
(3)卫生法调整的范围比较具体;卫生政策
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广泛、更全面。
(4)卫生法比卫生政策有更大的稳定性;卫
生政策则有较强的时间性,随着形势的发展
而变化。
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
卫生管理学是研究卫生管理工作中普遍
应用的基本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
卫生管理的方法有多种,法律方法仅是
其中的一种。
卫生法学与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
司法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
医学问题。
卫生法学主要运用法学理论来研究解决医学
实践中的有关问题。
法医学是因为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为
法律服务;
卫生法学是因为医学的需要而产生的,为医
学服务。
第三节 研究卫生法学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需要
发展卫生事业的需要
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
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
案例:
某年3月31日,某卫生防疫站两名卫生监督
员到某镇开展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当进
行到某理发店时,监督员出示证件,说明来
意,并让店主阅看市卫生局文件,店主以他
们店的许可证是去年10月领取为由拒绝换证。
两名卫生监督员反复说服,均未成功。于是,
监督员写出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店在1周内
到卫生防疫站换领新证,旧证作废。4月1日,
县、镇两级监督员又进行说服动员,至4月
27日,理发店仍未换领新证。至此,经监督
员合议决定,按未领取许可证对理发店罚款
300元。店主不服,在签收处罚决定书后,
于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规定:“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那么,法律、法规为何要设定一个复核的
期限呢?
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效率。
第四节 学习卫生法学的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历史考察的方法
比较分析的方法
第一篇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二章
第三章
卫生法基础理论
卫生法概述
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立法
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1、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卫生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卫生法突出社会性而非阶级性。
4、卫生法既表现为专门的卫生法律规范,
也包括其它类型法律规范中有关卫生事务
的规定。
广义卫生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与
人体健康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卫生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纵横交错的各种有关卫生的法律关系
从卫生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上看,卫生法的
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卫生行政管理关系
(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三)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四)调整国际卫生关系
从调整的内容来看:
(一)调整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关系
(二)调整国家对公共卫生事业进行宏观
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调整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
新型卫生法律关系
(四)调整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关系
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特征
同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吸收大量的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
内容具有广泛性
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案例:
女青年秦某于2003年9月在初某陪同下到青岛市人民医
院作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主治大夫孙某让八九位
医学生进入手术室观摩,初某也随后进入手术室。此时,
初某看见秦某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
而医生则在秦某旁边向医学生讲解着。事发后,双方对
手术效果没有异议,但秦某对医院不经同意擅自召集见
习医生观摩其流产手术,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极为不满,
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并给予赔偿。医院方面认为,作为教
学医院,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
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且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
因此拒绝赔偿,双方未达成协议。为此,秦某以自己的
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青岛市人民医院给予精神赔偿2万元,并要求
返还支出的医疗费。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
国家卫生监督
预防为主
依靠科技进步
中西医协调发展
动员全社会参与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一、卫生法的渊源
也称卫生法的法源,就是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
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宪法
卫生法律
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部门规章
地方性卫生法规
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等
技术性卫生规范
卫生国际条约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立法的
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渊源。
我国宪法有关卫生法的条款有: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
国传统医药,
国家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
生活动;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
业等等。
卫生法律
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的,总共有10部卫生法律。
《食品卫生法》
《药品管理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传染病防治法》
《红十字会法》
《母婴保健法》
《献血法》
《执业医师法》
《职业病防治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发布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卫生法的最主要的
渊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门规章
卫生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医药卫生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如国家计
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等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解剖尸体规则》、《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规范》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
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的形式发布的。
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卫生
法律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卫生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及
地方政府规章等。
如《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上海
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
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 。
技术性法规
也称为卫生技术性规范,包括操作规程和
卫生标准等等,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
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是卫生法规,具有
法律约束力。
我国现行的卫生标准按《卫生标准管理
办法》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方标
准。
国家标准是全国范围内各部门、各地区统
一执行的标准;
部标准也称专业标准,是指在全国卫生专
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在本
地区有特殊需要的标准。
现有的卫生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职业
病诊断标准等等。
国际卫生条约
国际卫生条约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卫生条
约和卫生协定,或者是我国参加、承认的
国际条约,除国家声明保留条款外,对我
国产生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
《麻醉品单一公约》等等。
二、卫生法的效力等级
卫生法的效力等级是指由于卫生法的制定
主体、程序和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各
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就不同,由此而形
成的卫生法效力等级秩序。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
吴某怀孕三个月了,这天吃过晚饭,吴某象
往常一样到室外散散步,没走两步就觉得腹
部有点隐隐作痛,随即被家人送往附近卫生
院,经医生诊断,发现吴某腹腔大量出血,
宫外孕和脾破裂的可能性很大,需要做腹腔
手术进一步确诊。但手术急需大量A型的血,
卫生院立即和市中心的血站取得了联系,血
液将在一小时内送到,由于情况紧急医生王
某一边给吴某进行手术,一边打电话催促血
站,由于天黑路远,加之有一段路坎坷不平,
血站的血迟迟未到,此时吴某病因已经查明
脾破裂而且鲜血还在向外流出。
吴某的弟弟见情况紧急,便两次提出要
给姐姐吴某献血,但是均被医院拒绝,
当血站的送血员赶到时,吴某已因失血
身亡,悲痛欲绝的丈夫将医院告上了法
庭,认为医院见死不救,是造成吴某死
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应对吴某的死负责,
但是医院认为医院当时已经是尽全力抢
救,至于说输血的问题,根据输血法及
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负责采血和献血
的安全,在不具备自采、自供的情况下
医院不能冒险违规,所以医院不应对吴
某的死负责任。
那么,医院是否应对吴某的死负责任
呢?
为什么?
案例:法规,面对生命的质询
2000年11月12日,张文凤的预产期。一阵忙
碌过后,随着一声响亮、清脆的婴啼,全家
人都沉浸在一片喜悦之中。而就在这时,张
文凤因妊娠合并肝坏死,血流不止。随后的
10个小时里,张文凤就医的巩义市人民医院
进行了全力抢救,而张家人的心也都提到了
嗓子眼儿。
当时出血的那个情况,医生稍微一按肚子,
血就哗地流出来了。那一天一夜,张文凤
用了40斤卫生纸……。”医院的库存血由
于血小板等凝血因子活性受到破坏,这端
输进患者体内,那端就哗哗地流走。眼看
库存血快用完了,而张文凤的状况却越来
越差。看来,只能用新鲜全血来代替成分
血才能挽救病人的生命。
医院随后与省中心血站、其他医院联系支
援新鲜全血。但因种种原因均无下文。 眼
看张文凤面色蜡黄、生命难保,而医院的
血又不管用,张家人提出自己献血救儿媳
妇的命:“输鲜血会有后遗症。不输血就
死路一条。有病还能再治,如果命都没了,
还能治啥?”
面对病人家属的苦苦哀求,医生们的心中
却另有一番苦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血站唯一有权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专门
机构,各级医疗部门均不能擅自采血,否
则将面临着严厉的行业惩罚条例。可是谁
又能忍心看着刚降生的婴儿就失去母亲、
刚添新丁的家庭又将永别爱妻?
最终,面对奄奄一息的病人,医生们作出
了慎重的抉择,决定检验、采集闻讯赶到
现场的子弟兵们的鲜血。1400毫升饱含着
军民情谊的鲜血汩汩流入病人的体内,张
文凤的病情迅速得到控制,转危为安。
然而,就是这样一件皆大欢喜、令人感
动的事件,日后给医院带来了无尽的烦
恼。正当各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正面报道
宣传时,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却把此
事作为反面事件上报卫生部门要求对医
院进行严肃处理:“血站要统一设置、
血源要统一管理、血液要统一供应,这
是明文规定了的,医疗机构全国有上百
万家,如果都搞自采自供,血源的安全
从何谈起?”
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近几年来由于
医院擅自采血供血而导致病人感染艾滋病
等病毒的事件时有发生。1995年某乡镇卫
生院由于自采血液导致病人感染病毒;而
另一家医院在病人恳求下自行采血,使患
者旧病刚除又添了可怕的艾滋病,结果被
病人家属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血站的严
格执法可谓用心良苦。
而面对来自系统各方面的质询、压力,
巩义医院认为自己当时选择的是唯一对
得起自己良心的方法:“假如病人死了,
我们不仅会受到病人家属、社会舆论的
谴责,自己也要扪心有愧。”
当时有关部门表示对此事一定会严查到
底。
张文凤出院后康复很快,曾做过两次检查,
均未发现异常。《今日说法》记者赶到其
家中采访时,张文凤正出差在外,其婆母
听说了医院的遭遇后感叹不已:“法律不
是保护人民的吗?那么当人民的生命受到威
胁的时候医院这样紧急抢救咋就违法了?救
了人命却违了法,这怎么说呢?”
专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医院与患者
的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
尽一切力量来挽救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
就《合同法》、《民法通则》来看,医院
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血站质询医院所依
据的法律法规其颁布初衷也都是为了保护
患者的生命健康、凡事均有例外,任何法
律都是相对适用于社会的,但一定要合情、
合理、合法,医院的行为既然是合情合理
不合法,就说明有关法律法规有不合情理
之处亟需修补,因为保护人民的健康权是
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所作出的庄严承诺。
(一)一般规则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位于法的效
力等级的最高层。一切卫生法律、卫生
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部门
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位于卫生法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以
下依次是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
方性卫生法规和政府卫生规章等,它们
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共同构成了我国
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二)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
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中,特别规定与一
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新法优于旧法
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
方性卫生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中,新的规定与旧
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所调整的
当事人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卫生预防保健服
务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
律关系。
纵向:是国家卫生管理机关在实施卫生
管理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
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
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
横向: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或其他组
织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和公民之间在各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与
人体健康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2003年12月9日,金某经县林业局审
批,取得了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站颁发的江西省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许可证载明养殖种类为果子狸。12月14
日,金某从龙南县购进果子狸种苗31只,
共花费50900元。2004年元月8日,由于
当时广东省疾控中心等机构的有关专家
对在广东市场上采集的果子狸进行检测,
发现果子狸粪便中有大量的冠状病毒,
与人类身上相关的病毒有高度的同源性,
存在着野生动物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
省卫生厅、林业厅等部门为此联合下发
了一份内部文件,要求对果子狸饲养场
所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2004年元月19
日,县林业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及
当地乡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
情况下,对金某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
了宰杀和消毁处理。
为此,金将联合执法的县卫生局、林业
局等四被告推上法庭。2004年5月18日,
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全省首例涉“非典”
行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宰杀
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赔偿
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出发,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本来无可厚
非。但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
律规定。现四被告实施宰杀果子狸的具体
行政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法定程序,
显属违法。而该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也
应依法予以赔偿,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
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卫生法律关系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和
应当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关键因素:
卫生法律事实:引起卫生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和消灭的关键因素是法律事实。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
的行为引起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由当事人的作
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也是能够引起卫生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第二章
卫生立法
第一节 卫生立法概述
一、卫生立法的概念
卫生立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
照一定的职权及程序制定、认可、修改、
废止卫生法律的活动。
在我国,卫生法的制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卫生法的制定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的活动。
广义: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为
保障人体健康,依法制定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活
动的总称。
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法律的活动外,
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
委制定卫生行政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制定卫生法规的活动。
除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外,对这些法律文件的修
改或废止活动,也属卫生立法的范畴。
二、卫生立法的依据
(一)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现阶段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卫
生立法的科学依据
(三)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
依据
三、卫生立法的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的
原则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适当借鉴、吸收外国有益经验的原
则
(六)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节 卫生立法程序
卫生立法程序的概念
卫生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
和废除卫生规范性文件中所需遵守的法定
程序。它包括卫生法的制定程序、卫生法
的修改程序以及卫生法的废止程序三个方
面。
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
提出法律草案
审议法律案
通过法律案
法律公布
思考: 应急立法是否存在某些问题?
应急条例的主要内容:
规定了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时限为1-2小时;
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负
责人的报告责任;
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5个方面的应急处理措施;
对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
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
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和省级行政区域制定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预案。
1、没有明确立法依据
2、对应急事件应在法律上明确性质
3、在立法上应坚持人文关怀
4、考虑法与应急事件的关联
第三章 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的实施是卫生法运行的过程,是卫
生法制实现的关键。
卫生法的实施主要通过卫生行政许可、行
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来实现。
第一节、卫生法实施的一般理论
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
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
贯彻与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
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
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
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执法
卫生司法
卫生守法
卫生法制监督
卫生执法,是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管理社会卫生事务的活动。
卫生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宪法和卫生法
律,审判与卫生相关的民事案件、刑事案
件、行政案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使卫生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活
动。
卫生守法即是指国家通过法制教育,增强
全体公民的卫生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
素质,尤其是增强卫生领域公职人员的法
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卫生法制监督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卫生法律监督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据
法定职权对卫生立法、执法、司法等卫生
法制运行环节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
广义的卫生法律监督则是一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卫生法制全部运作过程
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无
论广义、狭义的卫生法律监督,都是卫生
法制运行过程中不可缺损的机制,是权力
制约体系的组成部分,因而是现代民主政
治和卫生法治的基本运作机制。
二、卫生法的适用概念
卫生法的适用也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
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的职责和
程序,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场合中
的专门活动。它包括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依法进
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处理有
关卫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
狭义的“卫生法的适用”仅指卫生司法活
动。
卫生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
2、强制性
3、程序性
4、专业性和科学性
5、要式性和规范性
卫生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正确、合法、及时。
三、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失效
的时间,以及卫生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
效力。
(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在什么地方、
对什么人有效。它包括地域效力和对人的
效力 。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1.卫生法的生效时间
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均以颁布日为生效之时。
2.卫生法的失效 时间
新法颁布明确规定旧法在某一时间失效;
某些卫生法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
新法取代旧法
3.卫生法的溯及力
卫生法的溯及力
卫生法的溯及力
卫生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
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
之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采取法
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
特别规定除外。
陈某,男,20岁,高中毕业。1996年在本县中
医院办的中医针灸班学习1年后,在末获准取得
行医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便回乡流动行医,某天下
午6时左右,陈某来到邻县某村,吹嘘自己能用
针灸治疗多种疾病,村民李某听后即叫陈治疗自
己的支气管炎。陈用带电的银针分别刺扎病人的
“天堂、风池、肺俞、定喘”等穴位,病人顿感
气喘不适,脸色发青。家属见状急忙制止,陈某
自己也觉得不对,说了声“治疗费不收了”便走。
陈走后,病人病情进一步 加重,其儿子赶紧追
回陈某让他抢救,经陈一阵按摩针刺,结果无效,
病人当场死亡。
经法医尸检,病人是因锐器刺破左肺引起闭合性
气胸而死亡。为此,家属诉请法院追究陈某刑事
责任并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
陈某无照行医,又在察觉有误时不积极进
行抢救反而企图溜走逃避责任,这些行为
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前的条
款),构成过失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
女抚养费共8966.60元。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1998年的话,那么
应该怎么处理呢?
按照新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
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
10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对陈某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之所以没有按医疗事故处理,原因就在于陈
某不是医务人员。这是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前的
案子,这样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那么,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1997年8月,起诉到
法院是1997年10月8日,已经是新刑法施行了应
该如何处理呢?
(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1、地域效力
(1).在我国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海、
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如我国驻
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境外的我国船
舶和飞机。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如 地
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
的行政区域内生效。
2、对人的效力
①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有效,包括中
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②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
民、法人和组织有效。如《执业医师法》、
《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只分别适用于医师和医疗机构。
③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或不适用,
由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如《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外国人在
中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卫生法的解释
卫生法的解释是指某一主体对卫生法律的
内容、含义、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必要的
说明。
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以将
卫生法的解释分为:
(一)正式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
(一)、正式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卫生
法律所作解释。
2.司法解释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依法对卫生法适用中的问题所作
的法律解释。即审判解释、检察解释。
3.行政解释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法
律所作的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
1.学理性解释 在教学、科研以及法制
宣传活动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2.任意解释
是一般公民、当事人、辩
护人、代理人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五、卫生法的遵守
卫生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
体公民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它是法制的
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也是卫生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方式。
1、卫生法遵守的主体
2、卫生法遵守的范围
3、卫生法遵守的内容
第二节 卫生行政执法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卫生法
律,实现国家卫生行政管理的活动。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
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
政行为。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
(一)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
(二) 执法是一种职务性行为
(三) 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
(四) 执法行为的依据是法定的
(五) 执法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六) 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
(一) 依法行政原则
(二) 公平合理原则
(三) 效率原则
四、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卫生行
政执法权力,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
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
是组织而非个人。
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
执法权力,这些单位或组织的执法后果由该
组织承担的,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如果执
法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该组织就不是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卫生行政机关
(二)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三) 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四)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五)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六) 联合执法主体
五、卫生行政执法的种类与形式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制定卫生法律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是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即卫生行政执
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依照卫生法律、法
规的内容和程序,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
实行卫生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几种方式:
(一) 卫生行政许可行为
(二) 卫生行政处理
(三) 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四)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五) 卫生行政处罚
(五) 卫生行政处罚
1. 法律依据
2. 基本原则
3.管辖
4. 处罚程序
(1) 一般程序:
(2) 简易程序:
(3) 听证程序:
5. 执行
第三节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
一、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
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
卫生法在社会中实施情况所进行监察与督促。
狭义上,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则是专指具有法定监
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卫生法的
实施所实行的监察与督促。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在现实中多采用广义的概念。
二、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就是法制监督主
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概括为:
①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卫生法律、
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②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授权机构、受托
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卫生法的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
③对卫生法执法主体在执法中是否遵纪守
法进行监督。
三、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
(一) 国家的法制监督
1. 权力监督
2. 行政监督
3. 司法监督
(二) 社会的法律监督
政党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
舆论监督
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监督
第二篇 卫生法律制度
第四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五章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
第六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 献血法律制度
第八章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第九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 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四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
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
卫生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
行。
传染病的概念
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 、立克次体
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人
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疾病。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新增内容
增设了对突发新型传染病的应急处理,提
出依法建立预防、预警、监测制度;
加强对早期传染病病人的隔离医疗,防止
扩散;
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院
内感染方面的责任;
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明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
施;
专章规定了传染病救治工作;
明确国家、社会的责任,保障传染病病人
及时得到救治;
调整了传染病病种;
增设了交通卫生防疫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
检疫机构对传染病的可操作条款;
设定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尤
其是较多条款规范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
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
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
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
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所有在我国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个人,包括外资企
业、外国国籍人、无国籍人,外交人员不
享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
法定传染病分类:
1.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
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
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
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
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
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
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
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
染性腹泻病。
法定传染病的管理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
针;
采用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
靠群众;
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
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支持
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
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
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第二节 传染病预防 、控制的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预防
(1)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2)消除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
危害
(3)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4)有计划地预防接种
(5)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6)国家依法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以及菌
种、毒种管理预防制度
(7)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8)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
(9)对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
病的防治管理
(10) 消毒处理、环境卫生调查、饮用水
安全
二、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某校住校学生郑某感到不适,几天后确诊患病毒
性肝炎。校保健室初步诊治,便安排其去市院住
院治疗,并末引起注意。过几天后,又有郑某的
同学、班主任教师、军训的军官相继发病。保健
室负责人及管理学生的干部为此受到学校的严厉
批评,对郑某的发病必须按卫生部规定的时限向
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的是
A郑某
B校保健室
C班主任老师
D军训的军官
E学校
(一)疫情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
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
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
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
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
限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和监测报告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
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卫生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是指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
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
和个体开业医生等。
义务报告人:是指城乡居民、机关团体、
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
1999年冬,某县卫生防疫站于某被派下乡
了解疾病发生情况。调查中得知某乡有一
病人患流行性出血热去外地住院。但于某
既未向防疫站反映,也末采取任何措施,
却在乡干部家玩了三天。此时,该村已有9
人患该病住院。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于某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A行政处分 B行政处罚 C行政赔偿
D民事赔偿 E批评教育
理由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
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
员玩急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
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
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公布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
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
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
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
疫情信息。
疫情控制
疫情控制是指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阻
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应对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对病人、
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
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
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
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
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
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
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
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
措施。
第三节 传染病医疗救治法律规定
医疗救治是修改后《传染病防治法》新增
添的内容 ,具体规定如下:
(1)设置传染病医院,加强网络建设
(2)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医疗救治能力
(3)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第四节 传染病的监督保障法律规
定
在呼吸科的某一病房,同时住进两名诊断肺脓肿的
病人甲、乙。甲、乙的家属都在病房陪护。甲、乙
的同事多人到病房看望。第三天确诊甲为开放性肺
结核。根据国家规定,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对象是
A病人甲
C甲的同事
E以上都不是
B甲的家属
D甲的主治医生
D
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增加了
“保障措施”一章
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费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的日常经费;
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
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储备相关防治药品、物资以备调用。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等接触传染病病
原体的相关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
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五节
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
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
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
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
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
责任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
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农业、
水利、林业等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传染
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
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
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
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供血机构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
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
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
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
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关联责任主体 规定了各自不同的法律责
任;
对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
人规定依民法通则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食品卫生的法律规定
食品卫生许可的法律规定
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
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食品卫生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食品卫生法的概念
食品卫生法是调整因保证食品卫生,防止
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
人体健康,增强人体体质活动中所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食品的概念: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
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
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
品。
二、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不仅适用于一切食品,而且适用
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
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这些因加入食品
或密切接触食品而影响食品卫生状况的物品。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有关环境的卫生状况
也会影响食品的生产质量,也属食品卫生法的适
用范围。
第二节 食品卫生的法律规定
一、食品卫生的基本条件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阜阳市劣质奶粉受害儿童
2004年3月15日前后,阜阳当地电视台连续7天
报道了当地大量婴幼儿食用劣质奶粉后变成“大
头娃娃”的消息,消息经广泛报道后,全国由此
开始围剿劣质奶粉。
2005年3月15日前夕,阜阳市政府办公室一位办
公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去年的劣质奶粉
事件已经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然而,这次
事件的受害者------食用劣质奶粉的婴幼儿,如今
仍然不得不面对手指伸不直、个子比同龄小孩矮
小、脑袋很大而又无钱救治的残酷现实。
在救助之列的孩子,恢复得最好,手指还是伸不
直;
小强(化名)是去年劣质奶粉事件中的受害婴儿
之一。去年照片上的他是典型的“大头娃娃”,
大头,锃亮的脸蛋,鼓鼓的肚子,两条腿细得像
青蛙的腿。背部皮肤皱巴巴的,头发是灰白色,
两腿发青。
“来做检查的大夫说他是这群孩子里恢复最
好的一个。”小强的妈妈一半欣慰一半担忧:
“但大拇指和中指不能伸直,还有免疫力低下,
现在三天两头感冒、发烧,将来能不能和正常孩
子一样谁也不知道。”
与小强相比,2003年8月出生的小和的恢复
状况让家里人看不到希望。他趴在门槛上,
手里抱着奶瓶,想要爬起来都十分费力,
走起路来摇摇晃晃,几分钟内就摔倒好几
次。和邻家比他大7天的孩子相比,个子却
矮了一个头。小和张开嘴巴,里面是空洞
洞的,只长了一颗牙。
一个比小和大四个月的女孩站在小和
旁边,高挺,有劲,一点也看不出他们是
同龄人。提到未来,小和的爷爷一脸茫然:
“别人家的孩子都健康活泼,小和却是这
个样子,不知道长大以后他会是什么样
子。”
温总理批示严查劣质奶粉 受害婴儿
可免费医治
图为执法人员正在检查奶粉。《合肥晚报》供图
阜阳市政府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可免费医治的婴幼儿时被列入汇总名单的
婴幼儿。当时统计出来的婴儿营养不良的
名单是曾经住院、有过记录的婴幼儿数据
汇总,至于到底有多少孩子受劣质奶粉之
害,没有办法进行统计。
亮亮是不在汇总名单之列的食用劣质奶粉
的受害儿童,理由是她的家长拿不出小孩
食用了劣质奶粉的证据。
当时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得到阜阳市市长
刘庆强的批示,亮亮才得以在太和县医院
免费治疗。“可后来就再没有人过问孩子
的情况了。”
今年已经三岁的亮亮仅仅会喊“妈妈”。
亮亮的奶奶说,村里和她一般大的孩子什
么都会做了,而亮亮却连再见的手势也不
会做,现在连她都习惯喊亮亮“傻亮亮”。
现在亮亮和同伴一起把手伸出来时,她的
五根手指头明显弯曲不直,拇指弯向手掌
内侧,食指中指都弯向下。
“进入189人汇总名单之列,对孩子的家属
而言似乎并不仅仅意味着可以接受免费治
疗。这是被政府承认的,表示孩子的确是
吃劣质奶粉吃病的,如果孩子有什么不测,
还可以求助政府。但亮亮却不行。”亮亮
的家属说。
豪豪是居住在阜阳市阜南县红河桥镇的一
位三岁男孩,与亮亮一样在奶粉事件曝光
之后得到免费救助,但也没有进入189名名
单之中。
一份日期为2004年10月的西安脑病医院的
病历上这样描述他:头围57.5厘米,结论
是重度交通性脑积水。为了给孩子看病,
豪豪父母已经花了上万元,现在他们没有
能力带孩子出去看病了,他们希望能得到
政府的帮助,让孩子过上正常生活。
有报道称:阜阳劣质奶粉受害儿童可以免
费诉讼
阜阳市长就劣质奶粉事件向全市人民道歉
道歉。
2005-04-17 人民法院报报道
安徽阜阳首个“大头娃娃”获赔6.1万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2004年度中国十
大法制人物高政担当原告代理人的韩奥强
状告劣质奶粉伤害案作出判决,判决6名
被告赔偿韩奥强6.1万元。
小奥强出生后被高政寄养在其妹妹家,开
始连续食用“伊鹿”牌婴幼儿奶粉一个月
后,出现持续高烧、伴随腹泻等症状。入
院诊断为腹泻病、肺炎、营养不良、肝大
待查等。2004年,奥强向阜阳中院提起诉
讼,要求被告赔偿2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后查明:
被告人马大成多次购进劣质奶粉,再销售
给太和县的刘洁、高建夫妇。刘洁将“伊
鹿”牌婴幼儿奶粉分别销售给太和县三堂
镇经销商张军、路玉成、刘家显。被告张
军卖给小奥强1箱、被告路玉成卖给小奥强
7袋、被告刘家显卖给小奥强6袋。
法院认为,被告马大成等销售给原告韩奥
强食用的“伊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因蛋
白质的含量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造
成原告韩奥强食用后出现较为严重的营养
不良综合征,六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各项损失计61002.21元,其中精神损
失费4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韩奥强要求内
蒙古永欣乳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
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宿豫法院5天执结“大头娃娃”索
赔案
维欣的父母给法官送来锦旗
4月4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蔡集镇的
“大头娃娃”余维欣的父母给宿豫区人民
法院执行局送来一面锦旗,感谢执行法官
为小维欣执行到33000元的救命钱。
今年刚满1岁小维欣父亲残疾,母亲是外
地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小维欣出生后,
因母乳不足,一直食用蔡集批发部销售的
“贝佳利”牌婴儿奶粉。
食用后,其家人发现小维欣头部变大,全
身皮肤出现红斑,经医院诊治为营养不良,
脑积水。小维欣的父亲将其所食用剩下的
奶粉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论为
该奶粉只含脂肪和蛋白质两种成分,而且
与国家卫生标准值差距较大。小维欣父母
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奶粉经销商王某和销售
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营
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8000元。
2004年7月8日,宿豫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
状及相关证据后,立即受理了此案,并启动
了司法救助程序。9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奶粉
经销商王某和销售商张某一次性赔偿维欣医
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3000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两被告一直拒不履行确
定义务。本来已经很困难的家因给维欣治
病而债台高筑,只等这笔赔偿款来维系生
活。今年3月17日,维欣的父母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宿豫法院把该案列为重点案件,
在继续给予司法救济的前提下,优先办理,
优先执行。通过执行人员的努力,该案只
用了5天便全部执结完毕。
江西抚州市“大头娃”获赔九千元
2004-12-27中国法院网讯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审结一起半岁幼
婴食用劣质奶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依法判决南杂店老板黄某赔偿原告医疗费、
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种损失计
币9020.49元。
2003年12月份,原告能能(化名)在出生
不到二个月时,其亲属便陆续在被告黄某
夫妇经营的南杂店购买了内蒙古临河市伊
牛乳制品厂生产的“伊健”牌听装奶粉16
听供原告食用。食用后,原告出现外观头
大,身子小,发育不全等病症。2004年5
月1日,能能亲属送原告至江西省儿童医院
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中枢协调障碍,
上呼吸道感染,营养不良。
同年6月份,抚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
“伊健”牌奶粉进行检验,结论是奶粉蛋
白质含量不到4%,远低于国家规定12%的
标准,此后,能能亲属与被告黄某夫妇就
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
但被告黄某夫妇一直未完全履行该协议,
能能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法院判决
黄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
神抚慰金等各种损失计币9020.49元。
二、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是指一切食品的生产、采
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活
动。
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
当竞争法》等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法
规,以及各种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
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
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
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
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
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洗
净,保持清洁;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
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
染;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
洁的包装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
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用水卫生标准;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
(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
康有害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
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
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
物等及其制品;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
造成污染的;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
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超过保质期限的 ;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
定禁止出售的;
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
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
量的;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食品中禁止加药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
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
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由国务院公
布。
三、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规定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
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
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
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批准使用并制定有国家标准的食
品添加剂有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
漂白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
剂、消泡剂、甜味剂、着色剂、品质改良
剂、抗结剂、香料和香精单体等15大类。
为增加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
者人工合成的营养强化剂也属于天然营养
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故其
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添加之后的食品的卫
生状况;而且大多数添加剂本身并无营养
价值,有的甚至有一定毒性,因此,为了
对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质量、使用范围及用
量进行严格规定,国家颁布了《食品添加
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
理办法》。
主要要求
①食品添加剂只能由经批准有卫生许可证
的企业生产;
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③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④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
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中国百胜集团苏皖市场公共事务部两名负
责人就销售“含红”食品一事,已于近日
当面向“安徽苏丹红索赔第一人”吴忠琪
致歉。
吴忠琪的代理律师孙卫东已收到肯德基方
面的律师回函。
吴忠琪在这次向肯德基“含红”食品讨说
法的过程中,得到了公众舆论的广泛支持。
他说由于儿子正在备战高考,自己的教学
工作比较繁重,暂时还没有起诉准备。但
吴忠琪表示,保留继续通过法律手段进一
步维权的权利。孙卫东律师认为,吴忠琪
作为消费者的维权代表,应得到社会更多
鼓励和支持;自己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和合
肥市消协的法律顾问,有责任为其提供更
多维权上的法律帮助。
目前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提高;
国内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却相
对滞后;
消费者维权成本过大,与许多违法经营者
的违法成本之间均形成较大反差;
司法界通常把“损害”作狭义理解适用,
强调“鉴定结论”、“侵权行为与鉴定结
论的因果关系” 。
在对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事件中,
应把“损害”作广义的理解适用,即只要
经营者销售违禁食品,消费者就应视为受
到人身损害,理应得到赔偿,包括精神损
害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广大消
费者合法权益。
此次苏丹红索赔事件中反映出有的企业
故意对消费者维权设置障碍,不主动提供
消费发票,有关部门应督促违规企业迅速
整改。
四、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
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是指包装、盛放食品用
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
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
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是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
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
用具、餐具等。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
等的卫生状况也会影响食品的卫生质量。
这些物品如果不卫生,也会造成食品的污
染。因此,国家制定多项食品容器、包装
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管理办法,
规定这些物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
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的原料必须安全无毒,
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五、食品包装及采购的规定
食品包装 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认。在国内
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
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出品名、产地、厂名、
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
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作用方法等。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
或虚假的宣传内容。
六、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标准是指国家对各种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用具及其生产经营企业提出
必须达到和遵守的卫生质量和卫生条件的
客观指标和卫生要求。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分二级:
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地方食品卫生标准
第三节 食品卫生许可的法律
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
工程选址设计审查和验收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食品新资源的审批
保健食品的管理
进出口食品管理
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
食品广告的审查
第四节 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
规定
食品卫生管理是指食品生产经营的各系统
主管部门与各生产经营企业内部所进行的
自身卫生管理活动。
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P241-242
第五节 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规
定
食品卫生监督是指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卫生,
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保障人体健康,增强体质而实行的一种卫
生监督制度。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
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
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3、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
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P242
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
员的健康检查;
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
食品卫生情况;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
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
施;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食品卫生检验机构
P243
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处理
P243
第六节 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第六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
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
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药品的法律定义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
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
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
作用的双重性
使用的专用性
质量的严格性
鉴定的科学性
二、假药、劣药
假药:
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超过有效期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三、特殊管理的药品
特殊药品是指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分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和放射性药品四大类。
国家对四类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实行特殊
的管理制度。
四、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第七章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血站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血液制品管理的管理规定
第五节 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概述
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一、国外无偿献血的简介
二、我国无偿献血制度
三、临床用血
第三节 血站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血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
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二、采供血管理
三、监督管理
第四节 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血液制品的概念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原料血浆的管理
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
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管理
四、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管理
第五节 违法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第八章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的概念和职责
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
执业医师的权利与义务
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以确定医师执业资格,规范
医师执业注册,调整医师执业规则及其与
执业医师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不从
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不在执业医师法
调整的范围之内。
执业医师的概念和职责
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
执业医师的职责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的神圣职责 。
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第8条规定: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
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的取得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
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作期满一年
的;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
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医疗、预防或
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
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中等
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
满1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考试。
例外
张某没有上过任何层次的医学专业的学校,
但他仍有资格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考试,张某必定是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
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县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考
核合格并推荐
或者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
推荐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或者保
健机构中按照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
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或者保健业务。
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的规定。
P334
执业范围
医师李某,申请开办儿科诊所,经执业注
册后,开展了儿科诊疗活动,同时也 以所
学知识诊治一些妇科病人,李某的行为是
超执业范围的行为
医生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
年9月20日被捕,1999年9月20日释放,医
生甲不予执业医师注册的期限是
A被捕之日起三年内
B被捕之日起二年内
C释放之日起一年内
D释放之日起二年内
E释放之日起三年内
某医院年终对全院职工的基本情况作调
查了解,其中:死亡一人, 医生甲因病
休息一年多,医生乙因医院效益不好也
在家闲了不满2年,医生丙出去参与经营
未从事医疗二年多,医生丁承包医院的
第二门诊近三年,其余大多数仍在医院
坚持工作,依据执业医师法,下列人员
中,属于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
证书的是
A医生甲
B医生乙
C医生丙
D医生丁
执业医师的权利
:P335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
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
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
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
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
主管理。
执业医师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
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师执业规则
P337
一个必须;
五个不得;
十个应当。
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李医生在为一胃癌病人手术时,发现腹腔内已
有转移,肿瘤与周围组织粘连很严重,切除肿
瘤已无意义,便关腹结束手术。事后发现,一
把止血钳被落在病人腹内。此行为被认定为:
三级医疗责任事故。李医生可能承担的法律责
任是
A罚款
B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
C注销注册
D赔偿患者损失
E追究刑事责任
某乡卫生院医生甲为一阑尾炎病人施行手术,
将结肠误切断,因乡卫生院条件差,草草缝合
后,叫来救护车送县医院处理。因延误了时机,
县医院医生乙在助手配合下,也没处理好,最
终造成永久造瘘,该结果是
A医生甲的医疗差错
B医生甲的医疗事故
C医生乙的医疗差错
D医生乙的医疗事故
E医生甲、乙的共同责任
病员患胆管癌,术中术者用手指钝性剥离胆总
管而撕破静脉急性大出血,慌乱中用钳夹止血,
造成静脉完全离断,虽经吻合,病员终因急性
肝功能衰竭而死亡。产生的后果属于
A医疗意外
B医疗差错
C病情重驾而发生的难以避免的死亡
D医疗事故
E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病人因右上腹持续钝痛,伴恶寒发热、皮肤黄
染入院,检查诊断急性胆囊炎、胆石症,上午
情况尚好,中午出现休克症状,下午进行了积
极治疗,下班时虽未好转,也未加重。晚6时
夜班医生回家吃晚饭,此时病人症状加重,护
士找不到医生,至7时找来一门诊医师急救,
抢救无效死亡。此时夜班医师才回病房,此事
故的责任主体是
A夜班医生
B白班医生
C夜班护士
D急救的门诊医师
E夜班医生和护士
第九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也不
一定就是医疗事故。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一)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
(二)上述主体必须是过失行为
(三)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四)不良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
因果关系
案例
陈某,男,20岁,高中毕业。1996年在本
县中医院办的中医针灸班学习1年后,在未
获准取得行医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便回乡流
动行医,某天下午6时左右,陈某来到邻县
某村,吹嘘自己能用针灸治疗多种疾病,
村民李某听后即叫陈治疗自己的支气管炎。
陈用带电的银针分别刺扎病人的“天堂、
风池、肺俞、定喘”等穴位,病人顿感气
喘不适,脸色发青。
家属见状急忙制止,陈某自己也觉得不
对,说了声“治疗费不收了”便走。陈
走后,病人病情进一步 加重,其儿子赶
紧追回陈某让他抢救,经陈一阵按摩针
刺,结果无效,病人当场死亡。经法医
尸检,病人是因锐器刺破左肺引起闭合
性气胸而死亡。为此,家属诉请法院追
究陈某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
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陈某无照行医,又在察觉有误时不积极进
行抢救反而企图溜走逃避责任,这些行为
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前的条
款 ) ,构成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共
8966.60元。
如果本案发生在1998年,该怎么处理?
新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
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 10 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显然,对陈某应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此案之所以没有按医疗事故
处理,原因就在于陈某不是医务人员。
这是 97 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前的案子,这
样 处 理 是 完 全 正 确 的 。
所谓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 许 可 证 》 的 医 疗 单 位 。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
医务人员按业务性质可分为四类:
第一、 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中医、西医、卫
生防疫、地方病及特种病防治、工业卫生、妇
幼 保 健 等 技 术 人 员 ) ;
第二、 药剂人员(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
第三、 护理人员(包括护师、护士、护理员);
第四、 其他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
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
县医院接乡下电话,急要救护车接产后
大出血病人,院值班干部通知了司机,
便没再催促。司机接通知后,称风小些
再去,病人家属着急,在要车40分钟后,
在公路上截了一辆农用四轮车拉到县医
院,20分钟到县医院,门诊医生直接送
到病房,病房医生按失血休克紧急处置,
30分钟病人死亡。此事故的责任主体是
A值班干部
B救护车司机
C门诊医生
D病房医生
注意: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因过
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开业非法行医人
员,在诊疗护理病员过程中造成病员死亡、残
废、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不能作为医疗事
故
处
理
。
该行为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
医院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有过错给病人造成
损害后果的,医院也应承担责任。
病儿跌伤, X线照片为左肱骨下端骨骺分离。
三周后到市医院就诊,接诊医生填X线申请单
时将左写成右,放射科发现错后,拍了左手,
却将一个“右”字铅号贴在X线片上。入院后
值班医师在主诉中写左,诊断上又写右,手术
通知单上也写右。术前备皮时,,护士仍在右
臂备皮。手术医生术前曾去查看患者,检查出
是左臂跌伤,手术时竟仍在右臂上开了刀,暴
露到关节囊未见异常时,经再次询问病儿,方
发现开错了手术部位。该事件的主要责任者是
A接诊医生
B放射线医师
C经治医师
D备皮护士
E手术医师
患者朱某因阑尾炎住院,医生甲认为应当
立即手术,朱某不同意,要求保守治疗。
至第二天晚问,发生阑尾炎穿孔,急行手
术。术者医生乙告知患者,由于没及时手
术,已形成严重腹膜炎,后遗症难免。术
后几天中,朱某一直腹痛。主治医生丙认
为是腹膜炎所致,末予特殊处理。后发现
是腹内遗留一把止血钳所致。
造成术后腹痛的性质属于
A患者不配合
B医疗意外
C医疗差错
D医疗事故
E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对造成术后腹痛这一后果应承
担责任的是
A患者朱某
B医生甲
C术者乙
D主治医生丙
E以上都不是
患者和医疗单位对此事性质的
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
A由医疗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并最终处
理
B由当地医学会鉴定并处理
C由当地医学会鉴定,医疗单位处理
D由当地医学会鉴定,卫生行政部门
处理
E由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并处理
(二)责任主体主观方面
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疏忽大意的过失,医疗事故的行为人 ( 医生 ) 在
其实施诊疗行为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
预见到,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
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医生)虽能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病员的危害后果,但
轻信靠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
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
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例:有一青年外科医生,结婚不久其妻即有了
外遇,双方因此离婚。不久,前妻因阑尾炎来
院诊治,该医生给她作了手术。前妻出院后身
体健康,但一直未怀孕,为此虽去数家医院检
查,未果。由此又引起前妻与再婚丈夫的离婚
诉讼。前妻托人求专家检查,并告知了自己婚
前曾怀孕堕胎的隐私,经专家鉴定:她的输卵
管已被切断并已无法恢复。后经司法机关审理
此案,查明是其前夫在阑尾炎手术中故意所为。
据此,该医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此案虽造成了患者不孕的不良后果,但由于是
医生的故意行为,因此,依据现行《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就不能再按医疗事故处理。
过错通常表现为
1 、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
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
2 、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
率马虎;
3、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
4 、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
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
5 、擅自做无指征或有禁忌证的手术和检查等。
6 、对病情分析不周密,对某些工作仅凭印象
蛮干等。
案例
某医院药房管理不善,砒霜包装的标签
丢失,而负责管理的药剂师,在接到内
科提取芒硝的单据后,未做检验,就凭
印象将砒霜当作芒硝发了出去,结果造
成5人中毒、3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药剂
师对没有标签的药发放出去可能发生严
重后果是有预见的。但他认为自己经验
丰富,不去检验,结果发生了死亡事故,
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过失行为必须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诊疗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危害性,是指医务人员在过失实施的行
为给病员造成了实际损害。
仅有过失违法行为而没有造成实际损害
的,仍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赵男,26岁,因交通事故损伤入院,诊断:
左腿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腿多处皮肤肌
肉撕裂伤,左腿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
急查血型,报告为AB型,当时医院没有这
种血型的血,到血库现取已来不及,遂用
O型血600毫升输入,没有出现不良反应,
失血症状有所缓解。
在此期间,紧急派人去血库提取AB型血。
取回后立即输入800毫升,同时完成了左
腿截肢手术。输血及手术后,病人的症
状大大缓解。由于失血过多,第二天又
输血200 毫升,当输入70毫升时出现寒
战、体冷等输血反应,立即注射地塞米
松等抗过敏药,反应消失,输血顺利完
成。第二天输血输到80毫升时再次出现
输血反应,病员称“怕见输血袋”。医
生注射抗过敏药并挡住血袋,但反应仍
在继续并出现肾衰现象。医生立即停止
输血,紧急转送上级医院。
在上级医院透析治疗中证实,病人的血
型是A型而不是AB型。后经抢救病人痊
愈。这是一个非常罕见的病例,病人在
输入了1080毫升异型血竞然逃脱了死神
的手掌。专家分析,这可能与病人体质
特异有关。
需要说明的是:首诊医院验血型时发生
了错误,这显然是有过失的,但由于病
人体质异常,没有出现严重不良后果 。
血型检验错误导致的输入异型血,医院并
不是没给病员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实际上,
输入异型血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病人
的痛苦,这显然 也是不良后果,这种不良
后果是明显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应当认定是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
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
但尚未给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无任何不
良后果的情况。
例:某护士因急于下班,而将本该给甲床注射的80
万单位青霉素误给乙床无此医嘱的患者注射,同时
交叉地将应给乙床注射的8万单位庆大霉素注射给
了甲。用药后发现有错,紧急报告医师,立即进行
抢救准备,经观察恰遇乙对青霉素没有过敏反应,
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护士的行为显然是有过失,
但并未对患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后果。属于一般医
疗差错,因此,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四 ) 不良后果与过失间必须有
直接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
一,是因为过失行为不一定引起损害后果的发生。
损害后果有时也不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
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和一因
多果。在后一种情况下,尤其是多因一果情况下,
确定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就显得极为重要。
案例:病人王女, 56 岁。两天呕吐、腹
泻 10 余次,稀水样大便,无脓血及粘液。
收院查体,除有脱水表现外,无其他异
常体征。经治医生再三追问病史,均否
认病前进食特殊食物以及共同进餐者有
类似症状。因此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对
症治疗后,病人脱水情况稍有好转,但
呕吐及腹泻仍不止。医生与家属商定,
带药回家,如病情变化,随时复诊。病
人返家后,同餐的另外三人也先后发病
前来就诊。他们把食用假贝母的情况告
诉了医生,经检查诊断为食用假贝母中
毒,最先发病及就诊的王女终因中毒太
深,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的死亡是由三种原因造成的:
一 是 病 人 食 用 假 贝 母 ;
二是病人就诊时隐瞒病史的真实情况;
三是医生的“误诊误治”。
第一和第二两个原因的结合,是本例病人
死亡的直接原因。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
定
: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病人食用
假贝母,就诊时隐瞒真实情况,不配
合诊治,因此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自然,医院和当事医生也不应承担法
律
责
任
。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分级
案例
孔某,男,30岁。阵发性呕吐、恶心,腹
痛达10小时,大便4次,量均少。到医院
急诊时,血压90/70毫米汞柱,脉搏140
次/分,烦躁不安,脱水,腹胀痛,脐周
压痛明显,疑似气过水声。X线腹透,见
肠管内大量充气。白细胞24000/mm3。
肛诊血样便,镜检脓细胞15—20个。接诊
医师诊断为“细菌性痢疾、休克”。未经
任何处理于1小时后转传染病院。
转出1个半小时后,传染病院以“不是细
菌性痢疾”的诊断又转回初诊医院。此
时,血压已测不到,脉数不清。请上级
医师会诊后,以绞窄性肠梗阻、肠坏死、
休克诊断入院。剖腹探查发现肠管高度
膨胀,小肠顺时针扭转3圈,肠壁暗紫色,
无光泽,内有蛔虫团,腹腔内大量血性
液体。原接诊医生将小肠扭转复位,肠
减压并取出蛔虫团。手术过程中,病员
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取消分类的因素
1、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是赔偿,赔偿是
以损害后果来计算的;
2、难以制定客观准确的标准来区分是责
任还是技术,实际工作中不好掌握;
3、医疗事故往往是多因一果,其损害后
果经常是有病情、责任程度、医务人员
的技术水平等等原因综合造成的;
4、医患双方往往对医疗事故的定性存在
争议,医疗纠纷不能及时解决。
医疗事故分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
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病员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
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某医师在农村巡回医疗过程中,在条件不
具备的情况下,为一子宫颈癌患者施行盆
腔清扫手术。医生在手术中由于担心切除
不彻底影响治疗效果,于是大刀阔斧地进
行清扫手术。结果手术后病人无尿,抢救
无效死亡。经尸检发现死者的双侧输尿管
均被切除,是造成死者不能排尿以致死亡
的直接原因。
这就是一起一级医疗事故。
案例: 病员陈女,27岁。因鼻道堵塞感并头
痛到医院门诊检查。接诊医师为检查鼻道,将
浸有药液的棉片塞入双侧鼻孔。2分钟后,病
人诉说疼痛,随即取出药棉核对,方发现误将
2%硝酸银药棉当作1%麻黄素药棉置入。立即
检查发现鼻粘膜变为灰白色,迅速以生理盐水
冲洗后收住院治疗。经过积极治疗,双侧下鼻
甲及鼻中隔粘膜坏死,逐渐脱落愈合,18天后
出院。硝酸银属腐蚀剂,用于烧灼粘膜溃疡、
出血及裂口等治疗。鼻道疾患检查本应用麻黄
素,促使粘膜收缩。但医师没有执行用药前的
查对制度, 误将腐蚀剂置入,造成鼻粘膜烧伤、
坏死,从而增加了病员的 痛苦。延长了治疗时
间。这就属于造成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因此
属 于 四 级 医 疗 事 故 。
案情摘要:危害行为还是救死扶伤
1980年春节大年初一晚上,初产妇由丈
夫、家婆陪同来到卫生院,经接生员韦
某检查,认为分娩还需一些时间,安排
其休息待产。后半夜,产妇上产床、于
次晨6时左右助产分娩,却因婴儿被脐带
绕颈两圈,宫内窒息,娩出无哭声、全
身青紫,韦接生员急忙对婴儿掐人中,
拍打足心,作人工呼吸,各种急救方法
都用过了,仍无起色。
韦接生员想起:曾见卫生院有医生用温
水浴洗方法救活过窒息婴儿。即叫产妇
丈夫帮把热水瓶内的热水(大半瓶,是头
天上午装的)倒入脸盆,自已手套也来不
及脱,双手捧着婴儿放入热水中,再一
手托着婴儿,一手拿毛巾放人热水中并
敷洗婴儿的胸、腹部等部位。在浸泡敷
洗中,果然哇的一声,婴儿哭开了。其
家人很感激接生员救活了婴儿。但到第
二天上午给婴儿洗澡时,发现婴儿的背、
臀、小腿后部、足跟凡是热水浸泡过的
认定为轻度烫伤,原因是水温偏高,婴
儿皮嫩,耐热性低。后来由韦接生员陪
送,当天转县医院住院治疗。转院治疗
第9天婴儿死亡。结论是:“烫伤休克衰
竭死亡”。家属以“用开水把婴儿白白
烫死”的理由连连投诉。
县有关机关
讨论定为重大医疗责任事故。要求追究
接生员刑事责任,公安司法机关把接生
员逮捕。
卫生院对此结论不服。
接生员被逮捕后,整个卫生院、城镇其他
单位,都震惊了,纷纷为其鸣不平。单位
内外联名写信上诉,推举代表上访,不少
人探监送食物,一位检察干部说“探监的
人空前多”。 经自治区检察长亲自过问,
地区检察院不让起诉,县司法机关才解除
了关押,责令“要作行政处置”。
著名法学家梁华仁、张佩霖教授曾用这
一实例作为论证医疗是非责任的范例。
认为这是错案,韦接生员见婴儿窒息,
在各种急救方法都用过无效的紧急情况
下,想起曾见卫生院有医生用温水浴洗
方法救活过窒息婴儿,于是效仿这种方
法对婴儿进行抢救,是挽救患者生命,
有益于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没有社
会危害的医疗抢救行为,不能认定为医
疗事故,更不能认为是犯罪。”
非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
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案情简介
某患者上呼吸道感染静点青霉素,护士
按操作规程给予用药。第二天用完药,
患者回到家中感到不适,三小时后加重,
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是青
霉素过敏致死,反映到市卫生局。经市
医学会鉴定,护士在用药上完全按操作
规程给药,皮试曾阴性,而且这是在第
二天的连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过敏反应,
患者的死亡是医疗机构及护士难以预料
和防范的,这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而发
生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
概念: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
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
医疗意外,并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而是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病情特殊而发生
的;
在医疗活动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
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是医疗事故。
案例:
病儿2岁。因发热咳嗽4天入
院,检查:体温 37。8C,脉搏124次/
分,呼吸30次/分。一般情况尚好,无
紫绀。心率124次/分,心律正常,未闻
杂音。有肺呼吸音低,双肺未闻水泡音。
实验室检查:白细胞12400/mm3,中性
粒细胞83%。胸透:右肺下野肺纹理紊
乱。诊断:肺内炎症。给予庆大霉素肌
肉注射,一日2次及口服药治疗。当晚8
时,注射第2次庆大霉素时,病儿哭闹并
剧烈咳嗽,继而出现呼吸困难, 面部及
口唇发绀。立即采取输氧、注射洛贝林、
苯甲酸钠咖啡因、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
2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
病儿死后,家属提出申诉,认为“打错
针致死”。为查明死因,家属同意进行
尸检,尸检发现:总气管内有一被浸泡
胀大的豆粒,右侧肺内: 有炎性改变,
左气管内有少许混浊分泌物。专家鉴定
分析:① 据病儿症状、体征、辅助检
查及尸检,经治医师所做“肺内炎 症”
的诊断是正确的,注射庆大霉素符合医
疗原则,病儿窒息后的抢救也是积极的
和正确的,因此,不存在医疗过失。
②病儿死后,医师又进一步追问家属,问
出病儿10余天前曾有食黄豆并一度出现剧
烈咳嗽的病史。与后来尸检的结果吻合,
也符合气管异物导致继发感染而形成肺内
炎症的机理。②由于病儿注射时哭闹造成
负压,使豆粒从支气管冲入总气管,堵塞
呼吸道而产生窒息,从而导致病儿死亡。
结论:病儿死亡属医疗意外。
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
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例
病员林女, 68 岁。因患慢性支气管炎继
发感染、肺气肿、肺心病,心力衰竭,
第 22 次住院治疗。由于病情危重,于入
院后第 15 天进入昏迷状态,相继呼吸、
心跳停止,经气管插管复苏抢救, 20 分
钟后心跳呼吸相继恢复,但仍昏迷不醒。
考虑气管插管即将超过 48 小时,为避免
喉头水肿和有利吸痰,保持呼吸道畅通,
应做气管切开。
开始家属不同意,科领导出面做家属工作,
直至病人气管内分泌物增多,经医师多次
动员,才勉强同意。
由五官科医师施行气管切开术。正当手术
分离肌层时(尚未切进气管),病员心跳再
次骤停,经尽力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是气管切开手术致死,属医疗事
故。
问: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经鉴定,结论是:正常死亡
理由是:病员所患呼吸系统疾患合并心衰,
已久治不愈。此次发病又极其危重,医院
从人道主义出发,收入院治疗,是尽职尽
责的表现,在治疗和抢救中,医师也是积
极、认真、负责的。病员由于反复发作,
病情危重,是目前医学难以救治的,最后
死于呼吸循环衰竭,属病情发展的自然转
归,与气管切开的操作无关,不存在医疗
过失。
非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
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
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 四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
置
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的培训及
职业道德教育
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报告制度
现场实物管理(证据的管理)
尸检的有关规定
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医务人员书写并
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应即时书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
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
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
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
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
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
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病历
资料。
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
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
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
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
应 当 有 患 者 在 场 。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
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
咨询;
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诊疗同意制度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必须由病人及
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同意
如果病人方面的意见不统一,医师应当以
病人本人意见为准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无关系人
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处理措
施是经治医师提出处置方案,取得医疗机
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女病员因不孕症、闭经、伴厌食、消瘦
就诊。妇科做了各种常规检查后,决定行
腹腔镜检查,通知病人准备。病人不知该
检查如何作,便随医生进入处置室检查,
检查中发现作了切口。病人及家属均不满
意开刀,向院方提出赔偿要求。行腹腔镜
检查如何决定为合理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报告制度
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
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
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
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当在12小
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
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
害
,
防
止
损
害
扩
大
。
现场实物管理(证据的管理)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
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
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
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
构
派
员
到
场
。
尸检的有关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
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病人甲输液中发生反应,经对症处置,
症状消失,当天夜里出现心悸,呼吸困
难,晨5时死亡。家属认为是医院的责任,
拒不从病房移走尸体。第二天上午上班,
院方决定作尸检请法医魏某作。下午魏
某告知院方因紧急会务不能去作,家属
也不同意尸检,第三天又请到法医李某,
经与家属协商,第四天进行了尸检,李
某未能对死因作出解释。使纠纷无法结
论,对这一结果
A只能以死因不明定论
B魏某承担因拖延而迟延尸检,无法结
论的结果
C李某承担因末作出解释而无法结论
的结果
D院方承担因请人不当而无法结论的
结果
E家属承担因不同意尸检迟延尸检而无
法结论的结果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
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
担责任。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鉴定
鉴定机构
区/市级地方医学会和县(市)地方医学会
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
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
术鉴定工作。
程序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
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
请。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
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
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
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
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
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
议。
医疗事故的赔偿
下列因素是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关键: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
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
状 况 之 间 的 关 系 。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
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
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
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
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
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
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
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
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
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
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
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
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
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
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
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
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扶养
到16周岁。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
扶养2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
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
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
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
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
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
赔 偿 年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
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担
1999年8月,患者位某因难产到某人民医
院接受治疗,医院为其进行了剖腹生产,手术
很顺利,伤口愈合很好。出院后,位某却时常
感到腹内疼痛。2002年5月,经另一家医
院诊断,其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位某认
为,从1999年8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
院实施过手术,这块手术用纱布的存在,肯定
是某人民医院遗留的,于是要求院方承担责任,
赔偿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
而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有病历
和手术器械清单作证,纱布遗留在腹内,
不是医院的责任。拒绝赔偿,于是成讼。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件。在诉讼过程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应该如何承担?
患者位某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患者在某人民医院接受手术和侵害结
果存在的证据。
在某人民医院治疗的病历和相关票据。用
来证明位某在某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及
造成的损失。
在另外医院的病历(诊断结果)及相关票
据。用来证明位某的腹腔内存有遗留的手
术用纱布亦即侵害结果的存在和为此造成
的损失。
二、患者应该承担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方面的证据。
1.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2.某人民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3.被告某人民医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
水平情况;
4.患者如果构成伤残,还必须提供权威
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医院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一、医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无过错责任
的证据。
二、医院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是在1999年8月在该院接受手术,
手术是成功的,腹腔内遗留纱布,或者是别的
医院所为,或者是其它原因所为。也就是医院
请求法院确认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存在,即患者
和其它医院之间存在医疗纠纷,从而达到摆脱
自己承担责任的目的。
关于医院提供的病历证据的证
明效力。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医院向法庭
提供病历证明只是医生对治疗过程的记载,
这种记载,是医生的单方面行为,患者是
没有参与的,对病历的内容记载,患者是
不知晓的。
纱布遗留在患者的腹内,病历上是绝对不
会出现纱布遗留的记载,手术后的器械清
单上也不会出现少一块纱布的记载。
因此,医院保留的病历内容在很大程度上
取决于医生的主观判断,并不能全面地反
映患者当时就诊的全部情况。因此,病历
对于整个案件来说,只能是一个辅助性证
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医院对侵害行为不承
担责任。
妇科手术室的风波
一、 手术室门。
张丽被推进手术室
二、 走廊内。
助理:"今天这个病历很特别,通常女性
子宫肌瘤与这位女同志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由于部位和肌瘤的性质不同,所以采用不
同的手术方法。今天教授特意把你们叫来,
你们要仔细观察。"(男生们不断地点着头)
三、 手术室内
门开了,教授走了进来:"都准备好了吗?
"
护士:"都准备好了。"
教授:"哎,我今天叫的那几位同学还没
到?"
护士:"是的。"
门又开了,助理和几位男大学生出现在
面前。
助理:"教授,人都到齐了,可以开始了。
"
教授:"好,开始吧。"
无影灯亮起。
女病人张丽紧张的脸。
教授对几位学生说:"来,大家靠近一点
儿。"(大家围了过来)
张丽:"大夫,今天谁为我做手术?"
教授:(不明白地)"我呀。"
张丽:"那他们来干什么?"(指男生们)
教授:"噢,忘了告诉你,我是他们的导
师,这些都是我的学生。"
张丽:"我……我提一个请求,请他们回
避。"
教授:(不解地)"这,这为什么,这些
都是未来的医生,再说我这样做也并未违
反医院的规定呀。"
张丽:“请问,我有没有个人隐私权,
如果他们现在还不离开,我就要推迟我
的手术。”
教授:“这……”(尴尬地望着张丽,
又望着自己的学生们。
问:医院是否侵犯了张丽的隐私权?
原告:医院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被告:医院没有侵犯病人的隐私权
医院是否侵犯病人的隐私权?
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认为医院侵犯了张丽的隐私权
二、认为医院并未侵犯张丽的隐私权
第一,医院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保护。而本案中,医院不经张丽同意擅自
向与诊治其疾病无关的学生,公开其隐私,
暴露其身体隐密部位,显然医院的行为违
反了我国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
的个人私生活秘密,而隐私权是公民的一
种人格尊严权,其核心内容是公民对其隐
私享有进行支配的权利,如果未经他人同
意,擅自公开或者非法干涉他人隐私,就
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第二,医院主观上存在过错,我国《执业
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均规定医务
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保护患者隐
私的义务,而本案中医院明知有以上规定,
却仍然擅自公开张丽的隐私,暴露其身体
隐密部位,因此医院的过错在主观上是明
显的。
第三,本案客观上发生了张丽的身体隐
密部位被擅自公开的事实,并造成了张
丽感到内心不安和恐慌的精神损害结果。
第四,医院擅自公开张丽隐私的行为
与张丽感到内心和恐慌和不安的精神损
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观点,认为无论是从我国保护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是从侵犯隐私权的
构成要件上分析,医院均侵犯了张丽的
隐私权。
医院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
构成侵犯隐私权必须具备民事侵权的一
般构成要件,既具备侵权行为、侵害人
的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4个方面的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医院没
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理由如下:
一、 医院组织医科学生参与临床实习
履行了救死扶伤和培养未来医生的法定
职责,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 医院在手术室内由教授向医科学生
现场解说和治疗特殊病例,既解除了原告
患病的痛苦,又使更多的人掌握了治疗疾
病的方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主观方
面并无过错;
三、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宣扬和泄露
原告隐私,未丑化原告人格,没有造成侵
害后果。
四、 医院在特定场合组织教授和医科学
生进行治疗和教学活动不会导致原告的社
会评价降低,同时 医院在治愈了原告疾病
之后,使原告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得到了
有效的保护,因此 医院没有侵犯原告的隐
私权。
况且,原告应当明白一个道理,今天为
原告主刀的教授在当年也是一个医科学生。
病腿内钢板断裂谁之过
现年32岁的王某因车祸左大腿骨折,手
术后两年也未愈合,只好再行手术;谁知
第二次手术半年后腿内用于固定腿骨的不
锈钢板又突然断裂——
1998年8月,王某在去浙江长兴办事
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受伤,造成左大腿骨折,
便在当地医院进行了外伤手术,并在腿内
安装了梅花针以固定腿骨。
出院后王某时而感到腿部不适,2000
年12月5日,王某在妻子的陪同下到
镇江市某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陈旧
性骨折不愈合,需重新手术。医院在进
行详细的检查后,于12月7日对王某
施行了手术并选用了由江苏省张家港市
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滑动型)
加压鹅头钉不锈钢板固定腿骨.2000
年12月23日,王某康复出院回家休
养。
腿内钢板突然断裂,再遭厄运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的左腿不断好转,
谁知好景不常,2001年6月14日,
王某突然觉得左腿疼痛难忍。他当即乘车
到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为其左股骨
干骨折而进行的鹅头钉固定手术的钢板断
裂,必须要再次手术,取出断裂钢板,更
换新的钢板。
2001年7月1日,医院再次对王某
施行了手术,取出了断裂的钢板,进行
双钢板螺钉固定和取同侧髂骨植骨手术。
出院后,王某向医院索赔,可是医院以
其手术程序符合规定,造成事故的原因
是不锈钢板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为由
拒绝赔偿;王某便去找不锈钢板的生产
厂家张家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要求其
赔偿,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则认为其产
品的质量是合格的,事故是由于医院手
术不当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赔偿。
王某多次找医院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交涉,
协商未果,便于2002年1月将他们两
家单位一起告到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
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营养费等共计2.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
损失费1万元。
庭审中,法院根据医院的申请,委托镇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处就医院的医疗
行为与王某腿内钢板断裂结果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2002年5月下旬,鉴定报告结果为:
医院对王某的诊疗符合医疗常规,内固
定钢板断裂与其手术无关。王某见鉴定
结论认定其腿内的钢板断裂与医院的手
术无关,便主动申请撤回了对医院的起
诉,要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一切责
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使用医疗器械
有限公司生产的鹅头钉钢板后发生断裂,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厂家,不能
证明王某腿内已断裂的钢板为无缺陷产
品,因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
不能的法律后果,应推定其生产的钢板
为缺陷产品,因而应赔偿由此给王某造
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
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宣判后,诉
讼双方均未上诉,王某终于通过法律为
自 己 讨 回 了 公 道 。
本案虽然以断裂钢板的生产厂家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而尘埃落定。但是,仔细回
味起来,医院是否一点责任也没有呢?
使用什么样的钢板以及谁生产的钢板来
固定腿骨,这不是患者能决定的,而是
由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的。医院在
手术中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致患者遭受损
害,应当说医院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
此,医疗单位在购买医疗药品和医疗器
械时,应从患者的角度出发,严把质量
关,切不可让那些伪劣产品和缺陷产品
流入医院。
国外判例:
医生保守秘密的界限
朴塔系被告医院的一个病人,在医院看病的
时候,曾向该院精神病大夫莫尔吐露要杀死
塔梯安娜。在莫尔大夫的坚持下,警察关押
了朴塔。一段时间后,当警察因病人的病情
趋于正常而将其释放后,被告医院没有采取
进一步的行动来限制朴塔的自由,也没有向
塔梯安娜及其父母发出警告。两个月后的某
一天,朴塔杀死了塔梯安娜。死者的父母将
医院及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初审法院作出
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原告不服而一直上诉
到了加州最高法院。该院托布莱纳大法官代
表承办法官的多数出具了法律裁决书。
托布莱纳法官首先分析了被告对受害者的
注意义务,认为一般规则是:当一个人的
行为使另一个人处于特殊的处境中的时候,
在不尽合理注意义务就可能导致他人的人
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那么,该人就有
避免此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在应用这个
基本原则的时候,应考虑到多种因素,比
如,原告受损的可预见性、原告受伤的确
定程度、被告行为和原告损害之关系的紧
密程度、被告行为的道德意义、防止进一
步伤害的公共政策等等。
在所有这些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可预见性。
按照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当被告与危险人
物或者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时候,
被告才具有法律上的义务。就本案而言,
被告与病人之间的确存在这样的特殊关系,
但是,不容易判断被告与死者之间存在这
样的特殊关系。原告诉称,被告与病人的
特殊关系使被告有积极的义务来保护无辜
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告则辩称,设立对第
三人的保护义务是不现实的,因为治疗师
无法准确地判断病人是否会实施暴力。
美国精神病学会及其他专业协会的报告
也支持被告的意见。托布莱纳法官认为,
这个问题的确很难处理,一般的看法是,
被告的注意标准应该是在相似情况下一
个专业人员的合理标准。不过,托布莱
纳法官还是认为,当一个治疗师事实上
已经确信一个病人有暴力伤害他人的危
险性的时候,他就有采取合理的注意义
务来保护可能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这里
最终的问题是一个社会政策的问题,治
疗师不仅对病人负有注意的义务,他同
样对可能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负有注意义
务。
托布莱纳法官接着分析了医生的豁免权问
题。被告辩称,医生与精神病人之间有一
种忠诚的保密义务,如果医生将病人的诊
断和治疗公开,他就违反了这种秘密交流
和保守秘密的义务。托布莱纳法官承认,
这种保密义务极为重要。但是,法院应衡
量病人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在
这个方面,立法机关已经解决了这个麻烦
的问题。
证据法典第1024节限定了医生与病
人特权的范围:“当医生有理由得知病
人的精神和心理状况对他自己、对他人
或者对他人的财产存在危险性的时候,
他就有公开有关信息的义务,以此来防
止威胁和危险;这时,他们之间的特权
不成立。”同样,美国医疗学会医疗伦
理原则第9节规定:在保护医生与病人
的秘密交流权利的同时,更要保护其他
公民和社会的公共幸福。因此,托布莱
纳法官的结论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医
生和病人之间的交流秘密权要让位于公
共利益。因此,被告不具有豁免权。
加州最高法院的裁决:
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决原告胜诉。
解读:
1.这个案件的第一个问题是:医生对病
人所攻击的对象有没有一种注意的义务?
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被告对第三人的法律
责任问题。
按照普通法,要使被告对第三人承担法律
上注意的义务,就要求他们之间有特殊关
系的存在。依此标准,医生对病人所伤害
的对象不负有注意的义务。但是在这个案
件中,法官提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
最后保护了受害人所包含的社会利益,这
是对传统普通法的一种发展。
2.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判定医生与病人
的秘密交流的特权范围?这个问题涉及到
了保护病人隐私权与保护人们免受暴力伤
害之公共利益的冲突。而现代法律发展的
趋势是公共利益优先。
3.大法官在这个案件中判决的最终因素
似乎是“社会公共政策”,而这个政策又
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由此得出的法理学结
论是:第一,社会利益取代个人利益,是
当代法律发展的趋势;第二,侵权行为法
中,公共政策对法官判案的影响力越来越
大。
第十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中医药法律制度概述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中药管理的法律规定
中医药教育和科研的法律规定
民族医药的法律规定
气功医疗概述
第一节 中医药法律制度概述
中国医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
中医药法制建设
第二节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中医医院管理
医疗业务突出中医特色
科室设置和编制
教学科研立足于临床实践
药剂管理
制度建设
示范中医医院建设管理
二、中医专科管理
三、中医医疗机构仪器设备管理
装备原则—充分论证、统筹安排、重点
装备、综合平衡
设备标准
管理方法
奖惩措施
第三节 中药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中药生产管理
二、中药经营管理
三、中药品种保护
第四节 中医药教育和科研的法律规定
一、中医药教育
培养目标
办学形式
师资建设
完善师带徒方法,提高质量
教学基地建设
二、中医药科研
指导思想
任务
资助、扶持和奖励措施
三、中西医结合
基地建设
人才培养
科研工作
四、中医药涉外管理
中医药涉外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
科研管理
第五节 民族医药的法律规定
一、民族医药是祖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
部分
二、民族医医院建设
第六节 气功医疗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气功医疗概述
气功医疗是指对他人传授或运用气功
疗法直接治疗疾病的医疗活动。
二、气功医疗管理的法律规定
主管部门
审批程序与事项
广告宣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母婴保健法
案例
青年甲在筹备结婚过程中,连续多日劳累,患化
脓性扁桃腺炎。医生在为其诊察中同时发现患有
淋病。患者住院四天,扁桃腺炎痊愈出院,医生
嘱其充分休息。按照母婴保健法,甲
A不能结婚
B应当暂缓结婚
C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D可以结婚,治愈后可生育
B不影响结婚生育
医生甲在为一孕妇检查高血压原因时,怀疑胎
儿可能有先天缺陷。患者的高血压缓解后再没
有就诊。该患者后生育一畸形儿。医生在怀疑
有先天缺陷时
A可以不诊察
B患者有要求时给诊察
C患者有要求时给产前诊断
D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E以上都不是
某县医院妇科医师为一孕妇接生,该孕妇生一
有缺陷婴儿。该医院为产妇出具了统一制发的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该医院还应当
A出具新生儿健康证明
B出具产妇健康证明
C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D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三编、卫生纠纷与诉讼
第十二章卫生民事诉讼
第十三章卫生刑事诉讼
第十四章卫生行政诉讼
第十五章卫生行政赔偿
案例
湖北的王先生是尿毒症患者, 2005年3月,看到
山东潍坊某肾脏病医院在网站上所做的广告宣传,
慕名到该医院治疗肾病,前后22天共花去 4万多
元,病情非但没有好转,还恶化了。王先生家属
如果要向该院索赔,既可以通过诉讼,也可以通
过与医院协商,如果通过诉讼向医院讨说法的话,
那么,王先生就是采用诉讼程序来解决与医院的
卫生争议。
第十二章 公共卫生民事诉讼
公共卫生民事诉讼的概念
公共卫生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
公共卫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公共卫生民事诉讼的管辖
卫生民事诉讼种类
证据规则
审判程序
时效
一、卫生民事诉讼的概念
卫生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卫
生民事权利与义务争议的活动。
卫生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
进行,通过审理,解决与卫生有关的权利
义务争议。
特点
卫生民事诉讼是由卫生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
间发生的公共卫生纠纷。
卫生民事诉讼是因与公共卫生有关的活动而
发生争议。如医疗活动、药品、食品卫生、
化妆品卫生、职业病防治、学校卫生、计划
生育、环境卫生、精神卫生、血液制品管理
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
卫生民事诉讼的依据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
还包括医学诊疗护理常规和其他自然科学相
关规范。
二、卫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卫生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活动。因
此,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我国《民事诉
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1、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4、法院调解;
5、辩论原则
6、两审终审;
7、公开审判;
8、合议;
9、回避;
10、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论;
11、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13、遵循医药卫生领域的科学原理。
卫生民事诉讼活动应特别注意:
1、必须遵循医学科学原理,以严格的科学态度
对待有关的医学、卫生问题,切忌简单从事、违
背科学的做法。
2、对待医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专业问题应通过
专门技术鉴定机构鉴定。
3、遵循卫生法特别规定,注意卫生纠纷的特殊
性,不能简单套用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定处理卫生
民事纠纷案件。
三、卫生民事诉讼的种类
(一)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
(二)医疗欠费的民事诉讼
(三)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民事诉讼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民事诉讼
(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的民事诉讼
(六)违反献血法、医疗保健、计划生
育管理法规的民事诉讼
(七)其他民事诉讼
案例1
病员刘某,男性,27岁,特三级厨师。
1996年因车祸送医院做脾切除手术,术中
输入了市中心血站送来的1600毫升新鲜血
液。手术非常成功,但手术后1个月左右,
刘某出现乏力、厌油、恶心、食欲减退、
小便色黄等症状,诊断为输血后丙型急性
黄疸型肝炎。刘某及其家属与医院和中心
血站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法庭审理
查明:献血员曹某1995年曾患过“丙肝”,
而1996年刘某输入的血液中有400毫升是
曹某所献。
刘某作为特三级厨师,从事厨师工作已有
10年,每年都要经过卫生防疫部门的严格
体检,从未发现有“丙肝”病史,这次输
血后即患了“丙肝”,显然是输入曹某的
血液所致。由于中心血站对献血员体检化
验及对血液复查不严,以致提供了质量不
合格的血液,造成了刘某因输血而染上了
“丙肝”病毒的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全
部责任。而某医院的手术行为与刘某感染
“丙肝”病毒无直接联系,不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这就是中心血站违反献血法而产
生的民事诉讼。
四、卫生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卫生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卫生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
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卫生民事案件的权限
和分工。
卫生民事诉讼的管辖主要分为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和指定管辖
(二)级别管辖
卫生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公共卫生民事案件的分工。
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普通的卫生民事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其
他案件。
(三)地域管辖
卫生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公共卫生民事案件的分工。
①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别情况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正在劳教或监禁的。
③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或合同中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⑤因不动产而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
辖权的,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
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某一人民法院受理。
五、卫生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医疗保健、食品卫生等公共卫生方面的民
事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
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第三人因与诉讼标的关系不同,又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诉讼人。一方
当事人人数众多,每个人的诉讼标的都是相同的称为集
团诉讼。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代理人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是诉讼
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诉讼,也可以
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
委托人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
权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行使全部的民事诉讼权
利。
六、卫生民事诉讼的证据
(一)、卫生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卫生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卫生民
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依据。
证据的基本特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二)、证据的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1、书证
凡是以文字、符号、图画表达一定的思想,能够
反映案件事实的物品都是书证。
书证是卫生民事诉讼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据之
一。如病案、处方、医学证明、检验报告、病危
通知、医嘱、护理记录、与病人或其家属的谈话
记录、收费凭证等。
书证的特点是反映了患者在医院接受诊疗的全过
程,是医疗纠纷、欠费纠纷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
的证据。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物品。
在卫生民事诉讼中,符合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质
量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可能是某
一案件的物证。
物证在一定意义上比书证更具证明力。
发生卫生民事纠纷,保存现场实物非常重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现代化手段
反映出声音和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随着科学的发展,此类资料在卫生民事诉讼
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
4、鉴定结论
在卫生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有时对诉讼
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卫生民事诉讼较多地涉及医药、卫生等自
然科学问题,往往需要通过专门鉴定,才
能确定某些案件的真实性质,如:医疗事
故鉴定、亲子鉴定、药品鉴定、食物中毒
鉴定等。
(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
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佐证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也可实行倒置原则。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
倒置”。就是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疗机构将承担由于举证不
能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在公共卫生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往往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讼,如美国侵权法上的著名案例即“辛德
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略);
另一种就是: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讼。
为什么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要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实践中,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
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提供证据能力;
患者一般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如果依据举证责
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患者往往因客观上的举证不
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
人的立法宗旨,司法解释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
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
案例:
患者陈某至某武警部队医院(以下简称“武
警医院”)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术后,
病人左眼上睑下垂。陈某为此提起医疗事
故鉴定,鉴定结论为:武警医院的诊断及
治疗并无不当,病员目前上睑下垂系手术
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陈某以医院治
疗有过错、术前未向其告知手术后果为由
提起诉讼,要求武警医院赔偿包括精神损
失费在内的250,000元赔偿。
在适用《证据规定》时,需要注意
三个问题:
第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的性质,他们之间的程度如何?
第二,如何衡量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
错?
第三,不能忽视医学会的鉴定。
举证责任倒置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仍要负部分举证责任。
3、医疗机构举证责任的范围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
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医疗机构在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并不必定导致败诉。
七、卫生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卫生民事诉讼的审判
卫生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
审理卫生民事案件并作出判决的程序。
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等
第一审程序
当事人起诉。
人民法院审查、受理。
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采取普通程序、简易
程序。
将诉状副本送被告答辩,答辩期一般是
15天。
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卫生民事诉讼案
件。
对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
诉。
第二审程序
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送达便发生法
律效力.二审程序后,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
再审,申请再审程序即使已经启动,但在
法院改判之前,也不能停止生效判决的执
行程序。
八、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
法定期限。
民事诉讼时效分: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诉
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和中断。
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中止。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反诉
反诉是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
诉有直接关系的独立诉讼请求。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条
件是:
①反诉者是本诉的被告,反诉对象是本诉原告;
②反诉必须在本诉存在的基础上,诉讼的标的、理由、
目的与本诉有牵连;
③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而且
只能在一审程序中提出;
④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三章 公共卫生刑事诉讼
公共卫生刑事诉讼的概念
公共卫生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
公共卫生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公共卫生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
公共卫生刑事诉讼的管辖
案件种类
一、卫生刑事诉讼的概念
卫生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
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公、检、法三
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确
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危害公共卫
生的犯罪行为,并给予犯罪分子以何种刑
事处罚的活动。
卫生刑事诉讼的特征
卫生刑事诉讼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
成危害公共卫生罪,并给予其何种刑事处罚的国
家司法活动。
卫生刑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有关诉讼
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卫生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运用《刑法》惩处危害公
共卫生的犯罪分子,实现刑法的任务,保障公共
卫生安全。
卫生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
惩罚公共卫生犯罪行为,同时保证无罪的医务人
员或其他合法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不受刑事
追究,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推动国家的卫生法
制建设。
二、卫生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卫生刑事司法职权原则。
2、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原则。
5、无罪推定的原则。
6、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三、卫生刑事诉讼的主体
(一)公安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法院
(四)被害人
(五)被告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代理人
证人
辩护人
鉴定人
四、卫生刑事管辖
卫生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刑事
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
刑事案件的分工。
(一)立案管辖
(二)审判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卫生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卫生刑事案件
主要是指公共卫生领域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卫生刑事案件
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的公共卫生
刑事案件外,其他公共卫生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普通的卫生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无
期徒刑、死刑的卫生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全省性的重大卫生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
性的重大卫生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公共卫生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一
般是指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
和销赃地等。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
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卫
生刑事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卫生刑事案件
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五、卫生刑事诉讼程序
普通的公共卫生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经过侦查、公
诉、审判三个阶段的程序过程。
(一)侦查阶段。
(二)公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
主要是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可以行使的职权有讯
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进行鉴定;采取拘传、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等。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还不能终结的案件可
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
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公诉阶段
在提起公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
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侦查,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
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
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可以依法不
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
的公共卫生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刑事诉讼便进入
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公共卫生刑事案件进行审
判。经过公诉人或自诉人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
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过程,经合议庭在合议
后作出判决。对判决不服,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
抗诉,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六、卫生刑事诉讼案件的种类
(一)与健康相关产品有关的刑事诉讼
(二)与公共卫生监督有关的刑事诉讼
(三)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有关的刑事诉讼
(四)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益有关的刑事诉讼
(五)与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管理有关的刑事诉讼
与健康相关产品有关的刑事诉讼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制售假劣药品罪
制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
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与公共卫生监督有关的刑事诉讼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致使传染病菌种扩散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致使传染毒种扩散罪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传播性病等犯罪
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
有关的刑事诉讼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医疗事故罪
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益有关的刑事诉讼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非法采集血液制品罪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
医疗事故罪等
与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管理
有关的刑事诉讼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放纵制售假劣药品罪
放纵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放纵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
第十四章、公共卫生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诉讼的概述
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构成要件
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关系
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
卫生行政诉讼的审判
卫生行政诉讼的执行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述
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构成要件
公共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公共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
为公共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卫生执
法监督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据事
实与法律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解决卫生行政争议有两种方式:卫生行政诉讼和
卫生行政复议。前者是司法程序,后者是行政程
序。
公共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①原告必须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认为卫生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实施卫生行政管理的组织;
③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即法院行使审判权;
④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
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原
则,回避原则等 。
卫生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
复议前置原则 ;
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
不适用调解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意义
(一)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
(二)实现司法救济;
(三)维护社会稳定;
(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四、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3、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的行
政处理决定;
4、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利用职权,非法侵害其法定的经
营权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
五、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
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上的分工
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指定管辖
(四)移送管辖
六、卫生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
益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
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某一公共卫生行政
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⑤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和期限。
(二)起诉的程序
1、直接起诉。 即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
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复议前置。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卫生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先向卫生行政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对复议不服的,
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程序是复议前置程序。法
律规定必须经过复议前置程序的,未经复议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起诉的期限
1、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
书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法律明确规定起诉期限为15日内,如《药品管理
法》、《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3、卫生法律没有明确定期,也不属复议前置程序的,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
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允
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符
合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
当在接到原告起诉状7日内,经过审查决
定是否应当立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
的,可以提起上诉。
七、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
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卫生行政诉
讼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
1、原告 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卫生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告 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指
控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
3、第三人
卫生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卫生行政诉讼争议
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诉讼中来,或者由人民法
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代理人
卫生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人
民法院指定或因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代理当事人进行卫生行政诉讼的人。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
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
为诉讼。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
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
据。
八、卫生行政诉讼的审判
(一)第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
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
关材料。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
院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
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执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
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合议制、公开审理、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案件应
1)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2)一般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
除外。
3)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4)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审理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审查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的性质、种类、方式等是否合
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即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
正确。
(二)第二审程序
卫生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二审程序从当事人提出上诉开始。
卫生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的期限为15日,对一审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期限
为10日。均自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逾期
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即
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的审查。第二
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
律效力。
(三)判决
卫生行政诉讼判决有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判决维持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对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判决卫生行政机关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第四,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的,可以判决变更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裁定
卫生行政诉讼的裁定是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案件的程序事项所作的决定。
卫生行政诉讼的裁定主要适用以下范围:
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指定管辖
7、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驳回停止执行申请
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1、2、3项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九、卫生行政案件的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
行义务的活动。
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案件的执行有两种情况:
1)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执行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
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过了复议及起诉期
限,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又不履行义务时,卫生行政
机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十、卫生行政复议
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关系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卫生行政相对人认为卫
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卫生行政行为的上
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
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卫生行政行
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在本质上
既有相同处又有不同点,更存在着密切的
联系。
(一)共同点
都是用以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法定手段和
方式。
都是为了保护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监督和维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都是基于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而开始的
程序活动。
(二)不同点
性质
受理机关
适用程序
审查的范围
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程序活动
司法活动
由实施行政行为的
由有管辖权的人民
卫生行政机关的上
法院受理
级机关受理
适用行政程序
适用司法程序
对具体行政行为既 主要审查合法性。
审查合法性,又审
查合理性
卫生行政复议以后
仍可再提起诉讼
两审终审制
(三)卫生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联系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卫生行政复议是卫
生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称为复议前置。
复议期间不得起诉,当事人必须待复议结束,
或法定期限届满复议机构仍无结论,才能起诉。
当事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则不能再申请复议。
第十五章 公共卫生行政赔偿
一、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三、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四、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一、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公共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公共卫生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公共卫生行
政管理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 ,侵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一定的损害后果,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
1、由国家作为责任主体的赔偿活动,
是国家对受损害者的弥补方式;
2、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
的侵权赔偿;
3、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的限额赔偿,不
是对损害的实际赔偿或全额赔偿。
二、卫生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共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
及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2.必须是侵权主体在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
违法;
3.必须有损害的后果存在;
4.损害的后果与侵权主体的违法行为之间存
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国家卫生
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
造成的。
三、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范围:
卫生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违法实施罚款、吊
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强制戒毒、
强制隔离治疗等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主体违法采取卫生行政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
收财物、摊派费用;
卫生行政主体违法对相对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
政强制措施的;
卫生行政主体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对公民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程序: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对赔偿请求的行政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当事人在提起卫生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单独审理或合并审理。
法院对单独提起的卫生行政赔偿案件经过审理后,依法作
出维持、改变和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对生效的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
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四、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对能够还返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
产或者恢复原状。
造成受害人名誉、荣誉损害的,应当在侵权
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赔礼道歉。
选择国家赔偿方式应当将便于赔偿义务机关
承担和履行赔偿义务与满足受偿人实际需要
相结合。
标准
①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
均工资;
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
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
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最高为上
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致残丧失全部劳
动能力的,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同时,
对其抚养(或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
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赔偿总额也是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或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应当支付生活费;
④对处以罚款没收的行政行为的,应当返还财物;
⑤对处以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停产停业的行政行为的,
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⑥对财产已经
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其他损害,只赔偿直接
损失。
思考题:
1、卫生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2、在公共卫生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应当注意什么?
3、如何衡量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4、卫生刑事诉讼的特征是有哪些?
5、在卫生刑事诉讼中,为什么犯罪行为人在不
同阶段有不同的称呼?
思考题:
6、卫生行政诉讼有哪些特有原则 ?
7、试述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关系。
8、构成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基本要件 是什么?
9、简述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