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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
主讲:

张
静
2007年3月
绪论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卫生法学概念和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
学习卫生法学的方法
第一节
卫生法学概念和研究对象
一 、卫生法学概念
和特征
 概念:卫生法学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
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
门法学。
 卫生法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是生
物学、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
与法学的相互结合,并且随着生物-心理
-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
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
卫生法学的特征
 时代性
 边缘性
 社会性
 科学性
 综合性
 实践性
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 卫生法学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
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
施;研究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研究外国卫生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
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
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产生的新
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 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 卫生法与卫生政策
 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
 卫生法学与法医学
案例
 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
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
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
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
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从见
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
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
部门拘留。
 问: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尸体是本人的,实行自愿捐献原则。
 2、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法理:所谓盗窃尸体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所谓侮辱尸体,就是贬
损、猥亵、鞭尸或出卖尸体的一部分等行为,其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但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
种多样的,(泄愤报复、盗窃财物、出于封建迷
信结所谓的“阴亲”),至于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依
法对尸体加以解剖,殡葬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火化
尸体等等,因其主观上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不
构成犯罪。

问:本案这位眼科医学博士的做法
是否构成犯罪呢?
医学博士不构成犯罪。
 理由:
 他的行为,既不是盗窃尸体占为己有,也不
是侮辱尸体以泄私愤,更不是出卖尸体非法
牟利。
 他是为了履行救死扶伤的职务,是在角膜供
体来源奇缺,病人眼看就要失明的紧急情况
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 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

什么是紧急避险?
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
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者较小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
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 使命是相同的:
 都是为了维护的社会医疗秩序和公民
的健康利益。
 差异:
 表现形式上
 调整的范围上
 实施手段上
从表现形式上看,医学伦理学所体现的是
医德,一般是不成文的。卫生法所体现的
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一
般是成文的,特别是对于涉及到罪与非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从调整范围上看,医学伦理学要宽于卫生
法,凡是卫生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医德
所谴责的行为;
 从实施手段上看,卫生法的实施是以国家
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制止一
切违法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医学伦理学
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
惯来维护人类健康。

卫生法与卫生政策
 卫生政策是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
实现一定的卫生目的和任务而制定的行
为准则。
 卫生法和卫生政策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
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在本质上是一
致的,都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
利益,都具有规范性,是调整社会关系
的行为准则。
两者的联系
 党的卫生政策是卫生法的灵魂和依据,
卫生法的制定要体现党的政策的意见和
内容;
 卫生法是实现党的卫生政策的工具,是
卫生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
法律化。
卫生法和卫生政策的区别:
(1)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
卫生政策的贯彻靠教育,靠深入细致的思想
工作。
 (2)卫生法通过法律等规范性的文件形式表
现,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卫生政策则通
过决议、决定、纲要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
比较原则和概括。
 (3)卫生法调整的范围比较具体;卫生政策
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广泛、更全面。
 (4)卫生法比卫生政策有更大的稳定性;卫
生政策则有较强的时间性,随着形势的发展
而变化。

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
 卫生管理学是研究卫生管理工作中普遍
应用的基本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
 卫生管理的方法有多种,法律方法仅是
其中的一种。
卫生法学与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
司法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
医学问题。
 卫生法学主要运用法学理论来研究解决医学
实践中的有关问题。
 法医学是因为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为
法律服务;
 卫生法学是因为医学的需要而产生的,为医
学服务。

第三节 研究卫生法学的意义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需要
 发展卫生事业的需要
 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
 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
案例:
 某年3月31日,某卫生防疫站两名卫生监督
员到某镇开展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当进
行到某理发店时,监督员出示证件,说明来
意,并让店主阅看市卫生局文件,店主以他
们店的许可证是去年10月领取为由拒绝换证。
两名卫生监督员反复说服,均未成功。于是,
监督员写出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店在1周内
到卫生防疫站换领新证,旧证作废。4月1日,
县、镇两级监督员又进行说服动员,至4月
27日,理发店仍未换领新证。至此,经监督
员合议决定,按未领取许可证对理发店罚款
300元。店主不服,在签收处罚决定书后,
于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规定:“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

那么,法律、法规为何要设定一个复核的
期限呢?
 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提高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效率。
第四节 学习卫生法学的方法
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 历史考察的方法
 比较分析的方法
第一篇

第一章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二章
 第三章

卫生法基础理论
卫生法概述
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立法
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的概念

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1、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2、卫生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 3、卫生法突出社会性而非阶级性。
 4、卫生法既表现为专门的卫生法律规范,
也包括其它类型法律规范中有关卫生事务
的规定。


广义卫生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与
人体健康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狭义卫生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
纵横交错的各种有关卫生的法律关系
从卫生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上看,卫生法的
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一)卫生行政管理关系
 (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 (三)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 (四)调整国际卫生关系

从调整的内容来看:
(一)调整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关系
 (二)调整国家对公共卫生事业进行宏观
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 (三)调整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
新型卫生法律关系
 (四)调整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关系

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 一、卫生法的特征
 同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 吸收大量的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
 内容具有广泛性
 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

案例:
女青年秦某于2003年9月在初某陪同下到青岛市人民医
院作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主治大夫孙某让八九位
医学生进入手术室观摩,初某也随后进入手术室。此时,
初某看见秦某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
而医生则在秦某旁边向医学生讲解着。事发后,双方对
手术效果没有异议,但秦某对医院不经同意擅自召集见
习医生观摩其流产手术,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极为不满,
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并给予赔偿。医院方面认为,作为教
学医院,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
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且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
因此拒绝赔偿,双方未达成协议。为此,秦某以自己的
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青岛市人民医院给予精神赔偿2万元,并要求
返还支出的医疗费。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
 国家卫生监督
 预防为主
 依靠科技进步
 中西医协调发展
 动员全社会参与

第三节







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一、卫生法的渊源
也称卫生法的法源,就是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
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宪法
卫生法律
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部门规章
地方性卫生法规
 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等


技术性卫生规范
卫生国际条约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立法的
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渊源。
 我国宪法有关卫生法的条款有:
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
国传统医药,
 国家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
生活动;
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
业等等。

卫生法律

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的,总共有10部卫生法律。
 《食品卫生法》
 《药品管理法》
 《国境卫生检疫法》
 《传染病防治法》
 《红十字会法》
 《母婴保健法》
 《献血法》
 《执业医师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发布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卫生法的最主要的
渊源。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卫生部门规章
卫生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医药卫生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如国家计
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等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如:《解剖尸体规则》、《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规范》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
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的形式发布的。

地方性卫生法规
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卫生
法律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卫生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及
地方政府规章等。
 如《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上海
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
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 。
技术性法规

也称为卫生技术性规范,包括操作规程和
卫生标准等等,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
 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是卫生法规,具有
法律约束力。
 我国现行的卫生标准按《卫生标准管理
办法》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方标
准。
国家标准是全国范围内各部门、各地区统
一执行的标准;
 部标准也称专业标准,是指在全国卫生专
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
 地方标准是指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在本
地区有特殊需要的标准。
 现有的卫生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职业
病诊断标准等等。

国际卫生条约

国际卫生条约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卫生条
约和卫生协定,或者是我国参加、承认的
国际条约,除国家声明保留条款外,对我
国产生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
《麻醉品单一公约》等等。
二、卫生法的效力等级

卫生法的效力等级是指由于卫生法的制定
主体、程序和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各
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就不同,由此而形
成的卫生法效力等级秩序。
案例(一)
 案例(二)

 案例:

吴某怀孕三个月了,这天吃过晚饭,吴某象
往常一样到室外散散步,没走两步就觉得腹
部有点隐隐作痛,随即被家人送往附近卫生
院,经医生诊断,发现吴某腹腔大量出血,
宫外孕和脾破裂的可能性很大,需要做腹腔
手术进一步确诊。但手术急需大量A型的血,
卫生院立即和市中心的血站取得了联系,血
液将在一小时内送到,由于情况紧急医生王
某一边给吴某进行手术,一边打电话催促血
站,由于天黑路远,加之有一段路坎坷不平,
血站的血迟迟未到,此时吴某病因已经查明
脾破裂而且鲜血还在向外流出。

吴某的弟弟见情况紧急,便两次提出要
给姐姐吴某献血,但是均被医院拒绝,
当血站的送血员赶到时,吴某已因失血
身亡,悲痛欲绝的丈夫将医院告上了法
庭,认为医院见死不救,是造成吴某死
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应对吴某的死负责,
但是医院认为医院当时已经是尽全力抢
救,至于说输血的问题,根据输血法及
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负责采血和献血
的安全,在不具备自采、自供的情况下
医院不能冒险违规,所以医院不应对吴
某的死负责任。
 那么,医院是否应对吴某的死负责任
呢?
 为什么?
案例:法规,面对生命的质询

2000年11月12日,张文凤的预产期。一阵忙
碌过后,随着一声响亮、清脆的婴啼,全家
人都沉浸在一片喜悦之中。而就在这时,张
文凤因妊娠合并肝坏死,血流不止。随后的
10个小时里,张文凤就医的巩义市人民医院
进行了全力抢救,而张家人的心也都提到了
嗓子眼儿。

当时出血的那个情况,医生稍微一按肚子,
血就哗地流出来了。那一天一夜,张文凤
用了40斤卫生纸……。”医院的库存血由
于血小板等凝血因子活性受到破坏,这端
输进患者体内,那端就哗哗地流走。眼看
库存血快用完了,而张文凤的状况却越来
越差。看来,只能用新鲜全血来代替成分
血才能挽救病人的生命。

医院随后与省中心血站、其他医院联系支
援新鲜全血。但因种种原因均无下文。 眼
看张文凤面色蜡黄、生命难保,而医院的
血又不管用,张家人提出自己献血救儿媳
妇的命:“输鲜血会有后遗症。不输血就
死路一条。有病还能再治,如果命都没了,
还能治啥?”

面对病人家属的苦苦哀求,医生们的心中
却另有一番苦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血站唯一有权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专门
机构,各级医疗部门均不能擅自采血,否
则将面临着严厉的行业惩罚条例。可是谁
又能忍心看着刚降生的婴儿就失去母亲、
刚添新丁的家庭又将永别爱妻?

最终,面对奄奄一息的病人,医生们作出
了慎重的抉择,决定检验、采集闻讯赶到
现场的子弟兵们的鲜血。1400毫升饱含着
军民情谊的鲜血汩汩流入病人的体内,张
文凤的病情迅速得到控制,转危为安。

然而,就是这样一件皆大欢喜、令人感
动的事件,日后给医院带来了无尽的烦
恼。正当各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正面报道
宣传时,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却把此
事作为反面事件上报卫生部门要求对医
院进行严肃处理:“血站要统一设置、
血源要统一管理、血液要统一供应,这
是明文规定了的,医疗机构全国有上百
万家,如果都搞自采自供,血源的安全
从何谈起?”

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近几年来由于
医院擅自采血供血而导致病人感染艾滋病
等病毒的事件时有发生。1995年某乡镇卫
生院由于自采血液导致病人感染病毒;而
另一家医院在病人恳求下自行采血,使患
者旧病刚除又添了可怕的艾滋病,结果被
病人家属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血站的严
格执法可谓用心良苦。

而面对来自系统各方面的质询、压力,
巩义医院认为自己当时选择的是唯一对
得起自己良心的方法:“假如病人死了,
我们不仅会受到病人家属、社会舆论的
谴责,自己也要扪心有愧。”

当时有关部门表示对此事一定会严查到
底。

张文凤出院后康复很快,曾做过两次检查,
均未发现异常。《今日说法》记者赶到其
家中采访时,张文凤正出差在外,其婆母
听说了医院的遭遇后感叹不已:“法律不
是保护人民的吗?那么当人民的生命受到威
胁的时候医院这样紧急抢救咋就违法了?救
了人命却违了法,这怎么说呢?”

专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医院与患者
的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
尽一切力量来挽救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
就《合同法》、《民法通则》来看,医院
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血站质询医院所依
据的法律法规其颁布初衷也都是为了保护
患者的生命健康、凡事均有例外,任何法
律都是相对适用于社会的,但一定要合情、
合理、合法,医院的行为既然是合情合理
不合法,就说明有关法律法规有不合情理
之处亟需修补,因为保护人民的健康权是
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所作出的庄严承诺。
(一)一般规则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位于法的效
力等级的最高层。一切卫生法律、卫生
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部门
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宪法位于卫生法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以
下依次是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
方性卫生法规和政府卫生规章等,它们
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共同构成了我国
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
(二)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
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中,特别规定与一
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 2、新法优于旧法
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
方性卫生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中,新的规定与旧
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
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所调整的
当事人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卫生预防保健服
务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特征: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
律关系。
 纵向:是国家卫生管理机关在实施卫生
管理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
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
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
 横向: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或其他组
织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和公民之间在各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与
人体健康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
2003年12月9日,金某经县林业局审
批,取得了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站颁发的江西省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许可证载明养殖种类为果子狸。12月14
日,金某从龙南县购进果子狸种苗31只,
共花费50900元。2004年元月8日,由于
当时广东省疾控中心等机构的有关专家
对在广东市场上采集的果子狸进行检测,
发现果子狸粪便中有大量的冠状病毒,
与人类身上相关的病毒有高度的同源性,
存在着野生动物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

省卫生厅、林业厅等部门为此联合下发
了一份内部文件,要求对果子狸饲养场
所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2004年元月19
日,县林业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及
当地乡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
情况下,对金某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
了宰杀和消毁处理。
为此,金将联合执法的县卫生局、林业
局等四被告推上法庭。2004年5月18日,
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全省首例涉“非典”
行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宰杀
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赔偿
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出发,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本来无可厚
非。但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
律规定。现四被告实施宰杀果子狸的具体
行政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法定程序,
显属违法。而该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也
应依法予以赔偿,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
 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 卫生法律关系内容
 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和
应当承担的义务
 卫生法律关系客体
 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
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关键因素:
 卫生法律事实:引起卫生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和消灭的关键因素是法律事实。
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
的行为引起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 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由当事人的作
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也是能够引起卫生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第二章
卫生立法

第一节 卫生立法概述

一、卫生立法的概念
卫生立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
照一定的职权及程序制定、认可、修改、
废止卫生法律的活动。






在我国,卫生法的制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卫生法的制定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的活动。
广义: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为
保障人体健康,依法制定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活
动的总称。
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法律的活动外,
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
委制定卫生行政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制定卫生法规的活动。
除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外,对这些法律文件的修
改或废止活动,也属卫生立法的范畴。
二、卫生立法的依据
(一)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
 (二)我国现阶段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卫
生立法的科学依据
 (三)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
依据

三、卫生立法的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原则
 (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 (三)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的
原则
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 (五)适当借鉴、吸收外国有益经验的原
则
 (六)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

第二节 卫生立法程序
卫生立法程序的概念
 卫生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
和废除卫生规范性文件中所需遵守的法定
程序。它包括卫生法的制定程序、卫生法
的修改程序以及卫生法的废止程序三个方
面。

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




提出法律草案
审议法律案
通过法律案
法律公布
思考: 应急立法是否存在某些问题?








应急条例的主要内容:
规定了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时限为1-2小时;
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负
责人的报告责任;
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5个方面的应急处理措施;
对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
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
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和省级行政区域制定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预案。
1、没有明确立法依据
 2、对应急事件应在法律上明确性质
 3、在立法上应坚持人文关怀
 4、考虑法与应急事件的关联

第三章 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的实施是卫生法运行的过程,是卫
生法制实现的关键。
 卫生法的实施主要通过卫生行政许可、行
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来实现。

第一节、卫生法实施的一般理论


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
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
贯彻与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
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
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
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执法
 卫生司法
 卫生守法
 卫生法制监督

卫生执法,是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管理社会卫生事务的活动。
 卫生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宪法和卫生法
律,审判与卫生相关的民事案件、刑事案
件、行政案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使卫生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活
动。
 卫生守法即是指国家通过法制教育,增强
全体公民的卫生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
素质,尤其是增强卫生领域公职人员的法
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
卫生法制监督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
 狭义的卫生法律监督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据
法定职权对卫生立法、执法、司法等卫生
法制运行环节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
广义的卫生法律监督则是一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卫生法制全部运作过程
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无
论广义、狭义的卫生法律监督,都是卫生
法制运行过程中不可缺损的机制,是权力
制约体系的组成部分,因而是现代民主政
治和卫生法治的基本运作机制。

二、卫生法的适用概念
卫生法的适用也有广义、狭义之分。
 广义的“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
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的职责和
程序,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场合中
的专门活动。它包括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依法进
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处理有
关卫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
 狭义的“卫生法的适用”仅指卫生司法活
动。

卫生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
 2、强制性
 3、程序性
 4、专业性和科学性
 5、要式性和规范性
 卫生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 正确、合法、及时。

三、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失效
的时间,以及卫生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
效力。
 (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在什么地方、
对什么人有效。它包括地域效力和对人的
效力 。
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
1.卫生法的生效时间

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

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均以颁布日为生效之时。

2.卫生法的失效 时间


新法颁布明确规定旧法在某一时间失效;
某些卫生法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

新法取代旧法

3.卫生法的溯及力
卫生法的溯及力
卫生法的溯及力
 卫生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
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
之就没有溯及力。
 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采取法
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
特别规定除外。



陈某,男,20岁,高中毕业。1996年在本县中
医院办的中医针灸班学习1年后,在末获准取得
行医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便回乡流动行医,某天下
午6时左右,陈某来到邻县某村,吹嘘自己能用
针灸治疗多种疾病,村民李某听后即叫陈治疗自
己的支气管炎。陈用带电的银针分别刺扎病人的
“天堂、风池、肺俞、定喘”等穴位,病人顿感
气喘不适,脸色发青。家属见状急忙制止,陈某
自己也觉得不对,说了声“治疗费不收了”便走。
陈走后,病人病情进一步 加重,其儿子赶紧追
回陈某让他抢救,经陈一阵按摩针刺,结果无效,
病人当场死亡。
经法医尸检,病人是因锐器刺破左肺引起闭合性
气胸而死亡。为此,家属诉请法院追究陈某刑事
责任并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
陈某无照行医,又在察觉有误时不积极进
行抢救反而企图溜走逃避责任,这些行为
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前的条
款),构成过失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
女抚养费共8966.60元。
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1998年的话,那么
应该怎么处理呢?




按照新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
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
10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对陈某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之所以没有按医疗事故处理,原因就在于陈
某不是医务人员。这是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前的
案子,这样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那么,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1997年8月,起诉到
法院是1997年10月8日,已经是新刑法施行了应
该如何处理呢?
(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1、地域效力
 (1).在我国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海、
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如我国驻
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境外的我国船
舶和飞机。
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如 地
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
的行政区域内生效。

2、对人的效力
①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有效,包括中
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②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
民、法人和组织有效。如《执业医师法》、
《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只分别适用于医师和医疗机构。
 ③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或不适用,
由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如《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外国人在
中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卫生法的解释
卫生法的解释是指某一主体对卫生法律的
内容、含义、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必要的
说明。
 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以将
卫生法的解释分为:
 (一)正式解释
 (二)非正式解释。

(一)、正式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卫生
法律所作解释。
 2.司法解释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依法对卫生法适用中的问题所作
的法律解释。即审判解释、检察解释。
 3.行政解释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法
律所作的解释。

(二)、非正式解释
1.学理性解释 在教学、科研以及法制
宣传活动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 2.任意解释
是一般公民、当事人、辩
护人、代理人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
五、卫生法的遵守
卫生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
体公民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它是法制的
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也是卫生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方式。
 1、卫生法遵守的主体
 2、卫生法遵守的范围
 3、卫生法遵守的内容

第二节 卫生行政执法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卫生法
律,实现国家卫生行政管理的活动。
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
行政管理的行为。
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
政行为。
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
(一)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
 (二) 执法是一种职务性行为
 (三) 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
 (四) 执法行为的依据是法定的
 (五) 执法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 (六) 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
(一) 依法行政原则
 (二) 公平合理原则
 (三) 效率原则

四、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卫生行
政执法权力,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
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 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
是组织而非个人。
 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
执法权力,这些单位或组织的执法后果由该
组织承担的,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如果执
法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该组织就不是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卫生行政机关
 (二)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 (三) 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 (四)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 (五)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 (六) 联合执法主体

五、卫生行政执法的种类与形式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可分为两大类:
 一是制定卫生法律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 二是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即卫生行政执
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依照卫生法律、法
规的内容和程序,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
实行卫生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
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几种方式:
(一) 卫生行政许可行为
 (二) 卫生行政处理
 (三) 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 (四)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 (五) 卫生行政处罚

(五) 卫生行政处罚
1. 法律依据
 2. 基本原则
 3.管辖
 4. 处罚程序


(1) 一般程序:
(2) 简易程序:
(3) 听证程序:

5. 执行


第三节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
一、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




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
卫生法在社会中实施情况所进行监察与督促。
狭义上,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则是专指具有法定监
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卫生法的
实施所实行的监察与督促。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在现实中多采用广义的概念。
二、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就是法制监督主
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概括为:
 ①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卫生法律、
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 ②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授权机构、受托
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卫生法的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
 ③对卫生法执法主体在执法中是否遵纪守
法进行监督。

三、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









(一) 国家的法制监督
1. 权力监督
2. 行政监督
3. 司法监督
(二) 社会的法律监督
政党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
舆论监督
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监督
第二篇 卫生法律制度
第四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 第五章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
 第六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七章 献血法律制度
 第八章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 第九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 第十章 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管理法律制度
 第十一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
第四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
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
卫生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
行。

传染病的概念

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 、立克次体
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人
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疾病。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新增内容
增设了对突发新型传染病的应急处理,提
出依法建立预防、预警、监测制度;
 加强对早期传染病病人的隔离医疗,防止
扩散;
 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院
内感染方面的责任;
 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明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
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
施;
 专章规定了传染病救治工作;
 明确国家、社会的责任,保障传染病病人
及时得到救治;
 调整了传染病病种;
 增设了交通卫生防疫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
检疫机构对传染病的可操作条款;
 设定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尤
其是较多条款规范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
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
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
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
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
 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所有在我国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个人,包括外资企
业、外国国籍人、无国籍人,外交人员不
享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

法定传染病分类:



1.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
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
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
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
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
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
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
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
染性腹泻病。
法定传染病的管理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
针;
 采用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
靠群众;
 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
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支持
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
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
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
第二节 传染病预防 、控制的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预防
 (1)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 (2)消除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
危害
 (3)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 (4)有计划地预防接种
 (5)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
(6)国家依法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以及菌
种、毒种管理预防制度
 (7)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 (8)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
 (9)对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
病的防治管理
 (10) 消毒处理、环境卫生调查、饮用水
安全

二、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
某校住校学生郑某感到不适,几天后确诊患病毒
性肝炎。校保健室初步诊治,便安排其去市院住
院治疗,并末引起注意。过几天后,又有郑某的
同学、班主任教师、军训的军官相继发病。保健
室负责人及管理学生的干部为此受到学校的严厉
批评,对郑某的发病必须按卫生部规定的时限向
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的是
A郑某
B校保健室
C班主任老师
D军训的军官
E学校
(一)疫情报告
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
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
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
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
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
限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和监测报告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
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卫生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 责任报告人:是指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
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
和个体开业医生等。
 义务报告人:是指城乡居民、机关团体、
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
1999年冬,某县卫生防疫站于某被派下乡
了解疾病发生情况。调查中得知某乡有一
病人患流行性出血热去外地住院。但于某
既未向防疫站反映,也末采取任何措施,
却在乡干部家玩了三天。此时,该村已有9
人患该病住院。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于某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行政处分 B行政处罚 C行政赔偿

D民事赔偿 E批评教育

理由
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
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
员玩急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
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
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公布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
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
情信息。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
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
疫情信息。

疫情控制
疫情控制是指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阻
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应对措施。
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对病人、
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
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
治疗;
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
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
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
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
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
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
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
措施。
第三节 传染病医疗救治法律规定
医疗救治是修改后《传染病防治法》新增
添的内容 ,具体规定如下:
 (1)设置传染病医院,加强网络建设
 (2)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医疗救治能力
 (3)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
第四节 传染病的监督保障法律规
定

在呼吸科的某一病房,同时住进两名诊断肺脓肿的
病人甲、乙。甲、乙的家属都在病房陪护。甲、乙
的同事多人到病房看望。第三天确诊甲为开放性肺
结核。根据国家规定,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对象是


A病人甲
C甲的同事
E以上都不是
B甲的家属
D甲的主治医生

D
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增加了
“保障措施”一章






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费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的日常经费;
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
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储备相关防治药品、物资以备调用。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等接触传染病病
原体的相关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
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五节
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
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
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
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
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
责任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
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农业、
水利、林业等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传染
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
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
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
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供血机构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
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
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
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
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关联责任主体 规定了各自不同的法律责
任;
 对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
人规定依民法通则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食品卫生的法律规定
食品卫生许可的法律规定
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
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食品卫生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食品卫生法的概念
食品卫生法是调整因保证食品卫生,防止
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
人体健康,增强人体体质活动中所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食品的概念: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
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
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
品。
二、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

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不仅适用于一切食品,而且适用
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
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这些因加入食品
或密切接触食品而影响食品卫生状况的物品。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有关环境的卫生状况
也会影响食品的生产质量,也属食品卫生法的适
用范围。
第二节 食品卫生的法律规定

一、食品卫生的基本条件
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


阜阳市劣质奶粉受害儿童


2004年3月15日前后,阜阳当地电视台连续7天
报道了当地大量婴幼儿食用劣质奶粉后变成“大
头娃娃”的消息,消息经广泛报道后,全国由此
开始围剿劣质奶粉。
2005年3月15日前夕,阜阳市政府办公室一位办
公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去年的劣质奶粉
事件已经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然而,这次
事件的受害者------食用劣质奶粉的婴幼儿,如今
仍然不得不面对手指伸不直、个子比同龄小孩矮
小、脑袋很大而又无钱救治的残酷现实。



在救助之列的孩子,恢复得最好,手指还是伸不
直;
小强(化名)是去年劣质奶粉事件中的受害婴儿
之一。去年照片上的他是典型的“大头娃娃”,
大头,锃亮的脸蛋,鼓鼓的肚子,两条腿细得像
青蛙的腿。背部皮肤皱巴巴的,头发是灰白色,
两腿发青。
“来做检查的大夫说他是这群孩子里恢复最
好的一个。”小强的妈妈一半欣慰一半担忧:
“但大拇指和中指不能伸直,还有免疫力低下,
现在三天两头感冒、发烧,将来能不能和正常孩
子一样谁也不知道。”
与小强相比,2003年8月出生的小和的恢复
状况让家里人看不到希望。他趴在门槛上,
手里抱着奶瓶,想要爬起来都十分费力,
走起路来摇摇晃晃,几分钟内就摔倒好几
次。和邻家比他大7天的孩子相比,个子却
矮了一个头。小和张开嘴巴,里面是空洞
洞的,只长了一颗牙。

一个比小和大四个月的女孩站在小和
旁边,高挺,有劲,一点也看不出他们是
同龄人。提到未来,小和的爷爷一脸茫然:
“别人家的孩子都健康活泼,小和却是这
个样子,不知道长大以后他会是什么样
子。”

温总理批示严查劣质奶粉 受害婴儿
可免费医治
图为执法人员正在检查奶粉。《合肥晚报》供图
阜阳市政府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可免费医治的婴幼儿时被列入汇总名单的
婴幼儿。当时统计出来的婴儿营养不良的
名单是曾经住院、有过记录的婴幼儿数据
汇总,至于到底有多少孩子受劣质奶粉之
害,没有办法进行统计。
 亮亮是不在汇总名单之列的食用劣质奶粉
的受害儿童,理由是她的家长拿不出小孩
食用了劣质奶粉的证据。

当时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得到阜阳市市长
刘庆强的批示,亮亮才得以在太和县医院
免费治疗。“可后来就再没有人过问孩子
的情况了。”
 今年已经三岁的亮亮仅仅会喊“妈妈”。
亮亮的奶奶说,村里和她一般大的孩子什
么都会做了,而亮亮却连再见的手势也不
会做,现在连她都习惯喊亮亮“傻亮亮”。
现在亮亮和同伴一起把手伸出来时,她的
五根手指头明显弯曲不直,拇指弯向手掌
内侧,食指中指都弯向下。

“进入189人汇总名单之列,对孩子的家属
而言似乎并不仅仅意味着可以接受免费治
疗。这是被政府承认的,表示孩子的确是
吃劣质奶粉吃病的,如果孩子有什么不测,
还可以求助政府。但亮亮却不行。”亮亮
的家属说。
 豪豪是居住在阜阳市阜南县红河桥镇的一
位三岁男孩,与亮亮一样在奶粉事件曝光
之后得到免费救助,但也没有进入189名名
单之中。


一份日期为2004年10月的西安脑病医院的
病历上这样描述他:头围57.5厘米,结论
是重度交通性脑积水。为了给孩子看病,
豪豪父母已经花了上万元,现在他们没有
能力带孩子出去看病了,他们希望能得到
政府的帮助,让孩子过上正常生活。

有报道称:阜阳劣质奶粉受害儿童可以免
费诉讼
阜阳市长就劣质奶粉事件向全市人民道歉
道歉。
2005-04-17 人民法院报报道
安徽阜阳首个“大头娃娃”获赔6.1万
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2004年度中国十
大法制人物高政担当原告代理人的韩奥强
状告劣质奶粉伤害案作出判决,判决6名
被告赔偿韩奥强6.1万元。


小奥强出生后被高政寄养在其妹妹家,开
始连续食用“伊鹿”牌婴幼儿奶粉一个月
后,出现持续高烧、伴随腹泻等症状。入
院诊断为腹泻病、肺炎、营养不良、肝大
待查等。2004年,奥强向阜阳中院提起诉
讼,要求被告赔偿2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后查明:

被告人马大成多次购进劣质奶粉,再销售
给太和县的刘洁、高建夫妇。刘洁将“伊
鹿”牌婴幼儿奶粉分别销售给太和县三堂
镇经销商张军、路玉成、刘家显。被告张
军卖给小奥强1箱、被告路玉成卖给小奥强
7袋、被告刘家显卖给小奥强6袋。

法院认为,被告马大成等销售给原告韩奥
强食用的“伊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因蛋
白质的含量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造
成原告韩奥强食用后出现较为严重的营养
不良综合征,六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各项损失计61002.21元,其中精神损
失费4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韩奥强要求内
蒙古永欣乳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
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宿豫法院5天执结“大头娃娃”索
赔案
维欣的父母给法官送来锦旗
4月4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蔡集镇的
“大头娃娃”余维欣的父母给宿豫区人民
法院执行局送来一面锦旗,感谢执行法官
为小维欣执行到33000元的救命钱。
 今年刚满1岁小维欣父亲残疾,母亲是外
地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小维欣出生后,
因母乳不足,一直食用蔡集批发部销售的
“贝佳利”牌婴儿奶粉。


食用后,其家人发现小维欣头部变大,全
身皮肤出现红斑,经医院诊治为营养不良,
脑积水。小维欣的父亲将其所食用剩下的
奶粉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论为
该奶粉只含脂肪和蛋白质两种成分,而且
与国家卫生标准值差距较大。小维欣父母
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奶粉经销商王某和销售
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营
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8000元。

2004年7月8日,宿豫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
状及相关证据后,立即受理了此案,并启动
了司法救助程序。9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奶粉
经销商王某和销售商张某一次性赔偿维欣医
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3000元。

法律文书生效后,两被告一直拒不履行确
定义务。本来已经很困难的家因给维欣治
病而债台高筑,只等这笔赔偿款来维系生
活。今年3月17日,维欣的父母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宿豫法院把该案列为重点案件,
在继续给予司法救济的前提下,优先办理,
优先执行。通过执行人员的努力,该案只
用了5天便全部执结完毕。
江西抚州市“大头娃”获赔九千元
2004-12-27中国法院网讯 :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审结一起半岁幼
婴食用劣质奶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依法判决南杂店老板黄某赔偿原告医疗费、
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种损失计
币9020.49元。


2003年12月份,原告能能(化名)在出生
不到二个月时,其亲属便陆续在被告黄某
夫妇经营的南杂店购买了内蒙古临河市伊
牛乳制品厂生产的“伊健”牌听装奶粉16
听供原告食用。食用后,原告出现外观头
大,身子小,发育不全等病症。2004年5
月1日,能能亲属送原告至江西省儿童医院
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中枢协调障碍,
上呼吸道感染,营养不良。

同年6月份,抚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
“伊健”牌奶粉进行检验,结论是奶粉蛋
白质含量不到4%,远低于国家规定12%的
标准,此后,能能亲属与被告黄某夫妇就
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
但被告黄某夫妇一直未完全履行该协议,
能能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法院判决
黄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
神抚慰金等各种损失计币9020.49元。
二、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是指一切食品的生产、采
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活
动。
 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
当竞争法》等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法
规,以及各种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
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
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
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 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
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
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





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洗
净,保持清洁;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
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
染;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
洁的包装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
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用水卫生标准;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
(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


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
康有害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
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
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
物等及其制品;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
造成污染的;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
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 超过保质期限的 ;
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
定禁止出售的;
 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
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
量的;
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三)食品中禁止加药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
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
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由国务院公
布。

三、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规定
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
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
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
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批准使用并制定有国家标准的食
品添加剂有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
漂白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
剂、消泡剂、甜味剂、着色剂、品质改良
剂、抗结剂、香料和香精单体等15大类。
 为增加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
者人工合成的营养强化剂也属于天然营养
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

食品添加剂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故其
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添加之后的食品的卫
生状况;而且大多数添加剂本身并无营养
价值,有的甚至有一定毒性,因此,为了
对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质量、使用范围及用
量进行严格规定,国家颁布了《食品添加
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
理办法》。
主要要求
①食品添加剂只能由经批准有卫生许可证
的企业生产;
 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 ③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 ④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
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
中国百胜集团苏皖市场公共事务部两名负
责人就销售“含红”食品一事,已于近日
当面向“安徽苏丹红索赔第一人”吴忠琪
致歉。
 吴忠琪的代理律师孙卫东已收到肯德基方
面的律师回函。


吴忠琪在这次向肯德基“含红”食品讨说
法的过程中,得到了公众舆论的广泛支持。
他说由于儿子正在备战高考,自己的教学
工作比较繁重,暂时还没有起诉准备。但
吴忠琪表示,保留继续通过法律手段进一
步维权的权利。孙卫东律师认为,吴忠琪
作为消费者的维权代表,应得到社会更多
鼓励和支持;自己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和合
肥市消协的法律顾问,有责任为其提供更
多维权上的法律帮助。
目前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提高;
 国内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却相
对滞后;
 消费者维权成本过大,与许多违法经营者
的违法成本之间均形成较大反差;
 司法界通常把“损害”作狭义理解适用,
强调“鉴定结论”、“侵权行为与鉴定结
论的因果关系” 。

在对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事件中,
应把“损害”作广义的理解适用,即只要
经营者销售违禁食品,消费者就应视为受
到人身损害,理应得到赔偿,包括精神损
害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广大消
费者合法权益。

此次苏丹红索赔事件中反映出有的企业
故意对消费者维权设置障碍,不主动提供
消费发票,有关部门应督促违规企业迅速
整改。

四、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
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是指包装、盛放食品用
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
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
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是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
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
用具、餐具等。
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
等的卫生状况也会影响食品的卫生质量。
这些物品如果不卫生,也会造成食品的污
染。因此,国家制定多项食品容器、包装
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管理办法,
规定这些物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
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的原料必须安全无毒,
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五、食品包装及采购的规定
食品包装 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认。在国内
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
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出品名、产地、厂名、
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
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作用方法等。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
或虚假的宣传内容。

六、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标准是指国家对各种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用具及其生产经营企业提出
必须达到和遵守的卫生质量和卫生条件的
客观指标和卫生要求。
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分二级:
 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 地方食品卫生标准

第三节 食品卫生许可的法律
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
 工程选址设计审查和验收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 食品新资源的审批
 保健食品的管理
 进出口食品管理
 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
 食品广告的审查

第四节 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
规定

食品卫生管理是指食品生产经营的各系统
主管部门与各生产经营企业内部所进行的
自身卫生管理活动。

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
P241-242
第五节 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规
定

食品卫生监督是指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卫生,
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保障人体健康,增强体质而实行的一种卫
生监督制度。



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
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
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3、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
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







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P242
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
员的健康检查;
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
食品卫生情况;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
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
施;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食品卫生检验机构
 P243


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处理

P243
第六节 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第六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
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

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
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药品的法律定义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
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
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

作用的双重性
使用的专用性
质量的严格性
鉴定的科学性



二、假药、劣药

假药:

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劣药




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超过有效期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三、特殊管理的药品

特殊药品是指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分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和放射性药品四大类。

国家对四类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实行特殊
的管理制度。
四、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第七章 献血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概述
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第三节 血站管理的法律规定

第四节 血液制品管理的管理规定

第五节 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概述

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一、国外无偿献血的简介

二、我国无偿献血制度

三、临床用血
第三节 血站管理的法律规定

一、血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
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
二、采供血管理

三、监督管理
第四节 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
一、血液制品的概念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
二、原料血浆的管理
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
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
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管理

四、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管理
第五节 违法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第八章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 执业医师的概念和职责
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
执业医师的权利与义务
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
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以确定医师执业资格,规范
医师执业注册,调整医师执业规则及其与
执业医师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不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不从
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不在执业医师法
调整的范围之内。

执业医师的概念和职责
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
 执业医师的职责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的神圣职责 。

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第8条规定: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
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 医师资格的取得
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
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作期满一年
的;
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
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医疗、预防或
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
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
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中等
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
满1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考试。
例外
张某没有上过任何层次的医学专业的学校,
但他仍有资格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考试,张某必定是
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
 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县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考
核合格并推荐
 或者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
推荐
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或者保
健机构中按照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
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或者保健业务。
 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的规定。
P334

执业范围
医师李某,申请开办儿科诊所,经执业注
册后,开展了儿科诊疗活动,同时也 以所
学知识诊治一些妇科病人,李某的行为是
 超执业范围的行为

医生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
年9月20日被捕,1999年9月20日释放,医
生甲不予执业医师注册的期限是

A被捕之日起三年内

B被捕之日起二年内

C释放之日起一年内

D释放之日起二年内

E释放之日起三年内

某医院年终对全院职工的基本情况作调
查了解,其中:死亡一人, 医生甲因病
休息一年多,医生乙因医院效益不好也
在家闲了不满2年,医生丙出去参与经营
未从事医疗二年多,医生丁承包医院的
第二门诊近三年,其余大多数仍在医院
坚持工作,依据执业医师法,下列人员
中,属于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
证书的是

A医生甲
B医生乙
C医生丙
D医生丁

执业医师的权利







:P335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
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
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
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
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
主管理。
执业医师的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
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师执业规则
P337
 一个必须;
 五个不得;
 十个应当。

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





李医生在为一胃癌病人手术时,发现腹腔内已
有转移,肿瘤与周围组织粘连很严重,切除肿
瘤已无意义,便关腹结束手术。事后发现,一
把止血钳被落在病人腹内。此行为被认定为:
三级医疗责任事故。李医生可能承担的法律责
任是
A罚款
B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
C注销注册
D赔偿患者损失
E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某乡卫生院医生甲为一阑尾炎病人施行手术,
将结肠误切断,因乡卫生院条件差,草草缝合
后,叫来救护车送县医院处理。因延误了时机,
县医院医生乙在助手配合下,也没处理好,最
终造成永久造瘘,该结果是
A医生甲的医疗差错
B医生甲的医疗事故
C医生乙的医疗差错
D医生乙的医疗事故
E医生甲、乙的共同责任






病员患胆管癌,术中术者用手指钝性剥离胆总
管而撕破静脉急性大出血,慌乱中用钳夹止血,
造成静脉完全离断,虽经吻合,病员终因急性
肝功能衰竭而死亡。产生的后果属于
A医疗意外
B医疗差错
C病情重驾而发生的难以避免的死亡
D医疗事故
E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



病人因右上腹持续钝痛,伴恶寒发热、皮肤黄
染入院,检查诊断急性胆囊炎、胆石症,上午
情况尚好,中午出现休克症状,下午进行了积
极治疗,下班时虽未好转,也未加重。晚6时
夜班医生回家吃晚饭,此时病人症状加重,护
士找不到医生,至7时找来一门诊医师急救,
抢救无效死亡。此时夜班医师才回病房,此事
故的责任主体是
A夜班医生
B白班医生
C夜班护士
D急救的门诊医师
E夜班医生和护士
第九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医疗事故的概念
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也不
一定就是医疗事故。
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一)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
 (二)上述主体必须是过失行为
 (三)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 (四)不良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
因果关系

案例

陈某,男,20岁,高中毕业。1996年在本
县中医院办的中医针灸班学习1年后,在未
获准取得行医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便回乡流
动行医,某天下午6时左右,陈某来到邻县
某村,吹嘘自己能用针灸治疗多种疾病,
村民李某听后即叫陈治疗自己的支气管炎。
陈用带电的银针分别刺扎病人的“天堂、
风池、肺俞、定喘”等穴位,病人顿感气
喘不适,脸色发青。

家属见状急忙制止,陈某自己也觉得不
对,说了声“治疗费不收了”便走。陈
走后,病人病情进一步 加重,其儿子赶
紧追回陈某让他抢救,经陈一阵按摩针
刺,结果无效,病人当场死亡。经法医
尸检,病人是因锐器刺破左肺引起闭合
性气胸而死亡。为此,家属诉请法院追
究陈某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
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陈某无照行医,又在察觉有误时不积极进
行抢救反而企图溜走逃避责任,这些行为
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前的条
款 ) ,构成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共
8966.60元。
 如果本案发生在1998年,该怎么处理?

新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
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 10 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显然,对陈某应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此案之所以没有按医疗事故
处理,原因就在于陈某不是医务人员。
这是 97 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前的案子,这
样 处 理 是 完 全 正 确 的 。


所谓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 许 可 证 》 的 医 疗 单 位 。
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
医务人员按业务性质可分为四类:

第一、 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中医、西医、卫
生防疫、地方病及特种病防治、工业卫生、妇
幼 保 健 等 技 术 人 员 ) ;
第二、 药剂人员(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
第三、 护理人员(包括护师、护士、护理员);
第四、 其他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
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
县医院接乡下电话,急要救护车接产后
大出血病人,院值班干部通知了司机,
便没再催促。司机接通知后,称风小些
再去,病人家属着急,在要车40分钟后,
在公路上截了一辆农用四轮车拉到县医
院,20分钟到县医院,门诊医生直接送
到病房,病房医生按失血休克紧急处置,
30分钟病人死亡。此事故的责任主体是

A值班干部
B救护车司机

C门诊医生
D病房医生

注意:

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因过
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开业非法行医人
员,在诊疗护理病员过程中造成病员死亡、残
废、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不能作为医疗事
故
处
理
。
该行为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
医院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有过错给病人造成
损害后果的,医院也应承担责任。


病儿跌伤, X线照片为左肱骨下端骨骺分离。
三周后到市医院就诊,接诊医生填X线申请单
时将左写成右,放射科发现错后,拍了左手,
却将一个“右”字铅号贴在X线片上。入院后
值班医师在主诉中写左,诊断上又写右,手术
通知单上也写右。术前备皮时,,护士仍在右
臂备皮。手术医生术前曾去查看患者,检查出
是左臂跌伤,手术时竟仍在右臂上开了刀,暴
露到关节囊未见异常时,经再次询问病儿,方
发现开错了手术部位。该事件的主要责任者是
A接诊医生
B放射线医师
C经治医师
D备皮护士
E手术医师

患者朱某因阑尾炎住院,医生甲认为应当
立即手术,朱某不同意,要求保守治疗。
至第二天晚问,发生阑尾炎穿孔,急行手
术。术者医生乙告知患者,由于没及时手
术,已形成严重腹膜炎,后遗症难免。术
后几天中,朱某一直腹痛。主治医生丙认
为是腹膜炎所致,末予特殊处理。后发现
是腹内遗留一把止血钳所致。
造成术后腹痛的性质属于





A患者不配合
B医疗意外
C医疗差错
D医疗事故
E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对造成术后腹痛这一后果应承
担责任的是





A患者朱某
B医生甲
C术者乙
D主治医生丙
E以上都不是
患者和医疗单位对此事性质的
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
A由医疗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并最终处

理
B由当地医学会鉴定并处理

C由当地医学会鉴定,医疗单位处理

D由当地医学会鉴定,卫生行政部门
处理

E由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并处理

(二)责任主体主观方面



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疏忽大意的过失,医疗事故的行为人 ( 医生 ) 在
其实施诊疗行为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
预见到,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
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医生)虽能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病员的危害后果,但
轻信靠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
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
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

例:有一青年外科医生,结婚不久其妻即有了
外遇,双方因此离婚。不久,前妻因阑尾炎来
院诊治,该医生给她作了手术。前妻出院后身
体健康,但一直未怀孕,为此虽去数家医院检
查,未果。由此又引起前妻与再婚丈夫的离婚
诉讼。前妻托人求专家检查,并告知了自己婚
前曾怀孕堕胎的隐私,经专家鉴定:她的输卵
管已被切断并已无法恢复。后经司法机关审理
此案,查明是其前夫在阑尾炎手术中故意所为。
据此,该医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此案虽造成了患者不孕的不良后果,但由于是
医生的故意行为,因此,依据现行《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就不能再按医疗事故处理。
过错通常表现为






1 、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
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
2 、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
率马虎;
3、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
4 、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
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
5 、擅自做无指征或有禁忌证的手术和检查等。
6 、对病情分析不周密,对某些工作仅凭印象
蛮干等。
案例

某医院药房管理不善,砒霜包装的标签
丢失,而负责管理的药剂师,在接到内
科提取芒硝的单据后,未做检验,就凭
印象将砒霜当作芒硝发了出去,结果造
成5人中毒、3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药剂
师对没有标签的药发放出去可能发生严
重后果是有预见的。但他认为自己经验
丰富,不去检验,结果发生了死亡事故,
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过失行为必须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诊疗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 危害性,是指医务人员在过失实施的行
为给病员造成了实际损害。
 仅有过失违法行为而没有造成实际损害
的,仍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赵男,26岁,因交通事故损伤入院,诊断:
左腿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腿多处皮肤肌
肉撕裂伤,左腿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
急查血型,报告为AB型,当时医院没有这
种血型的血,到血库现取已来不及,遂用
O型血600毫升输入,没有出现不良反应,
失血症状有所缓解。

在此期间,紧急派人去血库提取AB型血。
取回后立即输入800毫升,同时完成了左
腿截肢手术。输血及手术后,病人的症
状大大缓解。由于失血过多,第二天又
输血200 毫升,当输入70毫升时出现寒
战、体冷等输血反应,立即注射地塞米
松等抗过敏药,反应消失,输血顺利完
成。第二天输血输到80毫升时再次出现
输血反应,病员称“怕见输血袋”。医
生注射抗过敏药并挡住血袋,但反应仍
在继续并出现肾衰现象。医生立即停止
输血,紧急转送上级医院。
在上级医院透析治疗中证实,病人的血
型是A型而不是AB型。后经抢救病人痊
愈。这是一个非常罕见的病例,病人在
输入了1080毫升异型血竞然逃脱了死神
的手掌。专家分析,这可能与病人体质
特异有关。
 需要说明的是:首诊医院验血型时发生
了错误,这显然是有过失的,但由于病
人体质异常,没有出现严重不良后果 。


血型检验错误导致的输入异型血,医院并
不是没给病员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实际上,
输入异型血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病人
的痛苦,这显然 也是不良后果,这种不良
后果是明显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应当认定是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

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
但尚未给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无任何不
良后果的情况。
 例:某护士因急于下班,而将本该给甲床注射的80
万单位青霉素误给乙床无此医嘱的患者注射,同时
交叉地将应给乙床注射的8万单位庆大霉素注射给
了甲。用药后发现有错,紧急报告医师,立即进行
抢救准备,经观察恰遇乙对青霉素没有过敏反应,
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护士的行为显然是有过失,
但并未对患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后果。属于一般医
疗差错,因此,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四 ) 不良后果与过失间必须有
直接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
一,是因为过失行为不一定引起损害后果的发生。

损害后果有时也不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
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和一因
多果。在后一种情况下,尤其是多因一果情况下,
确定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就显得极为重要。

案例:病人王女, 56 岁。两天呕吐、腹
泻 10 余次,稀水样大便,无脓血及粘液。
收院查体,除有脱水表现外,无其他异
常体征。经治医生再三追问病史,均否
认病前进食特殊食物以及共同进餐者有
类似症状。因此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对
症治疗后,病人脱水情况稍有好转,但
呕吐及腹泻仍不止。医生与家属商定,
带药回家,如病情变化,随时复诊。病
人返家后,同餐的另外三人也先后发病
前来就诊。他们把食用假贝母的情况告
诉了医生,经检查诊断为食用假贝母中
毒,最先发病及就诊的王女终因中毒太
深,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的死亡是由三种原因造成的:

一 是 病 人 食 用 假 贝 母 ;

二是病人就诊时隐瞒病史的真实情况;

三是医生的“误诊误治”。

第一和第二两个原因的结合,是本例病人
死亡的直接原因。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
定
:
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病人食用
假贝母,就诊时隐瞒真实情况,不配
合诊治,因此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自然,医院和当事医生也不应承担法
律
责
任
。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分级

案例

孔某,男,30岁。阵发性呕吐、恶心,腹
痛达10小时,大便4次,量均少。到医院
急诊时,血压90/70毫米汞柱,脉搏140
次/分,烦躁不安,脱水,腹胀痛,脐周
压痛明显,疑似气过水声。X线腹透,见
肠管内大量充气。白细胞24000/mm3。
肛诊血样便,镜检脓细胞15—20个。接诊
医师诊断为“细菌性痢疾、休克”。未经
任何处理于1小时后转传染病院。

转出1个半小时后,传染病院以“不是细
菌性痢疾”的诊断又转回初诊医院。此
时,血压已测不到,脉数不清。请上级
医师会诊后,以绞窄性肠梗阻、肠坏死、
休克诊断入院。剖腹探查发现肠管高度
膨胀,小肠顺时针扭转3圈,肠壁暗紫色,
无光泽,内有蛔虫团,腹腔内大量血性
液体。原接诊医生将小肠扭转复位,肠
减压并取出蛔虫团。手术过程中,病员
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取消分类的因素
1、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是赔偿,赔偿是
以损害后果来计算的;
 2、难以制定客观准确的标准来区分是责
任还是技术,实际工作中不好掌握;
 3、医疗事故往往是多因一果,其损害后
果经常是有病情、责任程度、医务人员
的技术水平等等原因综合造成的;
 4、医患双方往往对医疗事故的定性存在
争议,医疗纠纷不能及时解决。

医疗事故分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
残疾的;
 2、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病员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3、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
的其他后果的。
 具体分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某医师在农村巡回医疗过程中,在条件不
具备的情况下,为一子宫颈癌患者施行盆
腔清扫手术。医生在手术中由于担心切除
不彻底影响治疗效果,于是大刀阔斧地进
行清扫手术。结果手术后病人无尿,抢救
无效死亡。经尸检发现死者的双侧输尿管
均被切除,是造成死者不能排尿以致死亡
的直接原因。
 这就是一起一级医疗事故。


案例: 病员陈女,27岁。因鼻道堵塞感并头
痛到医院门诊检查。接诊医师为检查鼻道,将
浸有药液的棉片塞入双侧鼻孔。2分钟后,病
人诉说疼痛,随即取出药棉核对,方发现误将
2%硝酸银药棉当作1%麻黄素药棉置入。立即
检查发现鼻粘膜变为灰白色,迅速以生理盐水
冲洗后收住院治疗。经过积极治疗,双侧下鼻
甲及鼻中隔粘膜坏死,逐渐脱落愈合,18天后
出院。硝酸银属腐蚀剂,用于烧灼粘膜溃疡、
出血及裂口等治疗。鼻道疾患检查本应用麻黄
素,促使粘膜收缩。但医师没有执行用药前的
查对制度, 误将腐蚀剂置入,造成鼻粘膜烧伤、
坏死,从而增加了病员的 痛苦。延长了治疗时
间。这就属于造成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因此
属 于 四 级 医 疗 事 故 。
案情摘要:危害行为还是救死扶伤

1980年春节大年初一晚上,初产妇由丈
夫、家婆陪同来到卫生院,经接生员韦
某检查,认为分娩还需一些时间,安排
其休息待产。后半夜,产妇上产床、于
次晨6时左右助产分娩,却因婴儿被脐带
绕颈两圈,宫内窒息,娩出无哭声、全
身青紫,韦接生员急忙对婴儿掐人中,
拍打足心,作人工呼吸,各种急救方法
都用过了,仍无起色。

韦接生员想起:曾见卫生院有医生用温
水浴洗方法救活过窒息婴儿。即叫产妇
丈夫帮把热水瓶内的热水(大半瓶,是头
天上午装的)倒入脸盆,自已手套也来不
及脱,双手捧着婴儿放入热水中,再一
手托着婴儿,一手拿毛巾放人热水中并
敷洗婴儿的胸、腹部等部位。在浸泡敷
洗中,果然哇的一声,婴儿哭开了。其
家人很感激接生员救活了婴儿。但到第
二天上午给婴儿洗澡时,发现婴儿的背、
臀、小腿后部、足跟凡是热水浸泡过的
认定为轻度烫伤,原因是水温偏高,婴
儿皮嫩,耐热性低。后来由韦接生员陪
送,当天转县医院住院治疗。转院治疗
第9天婴儿死亡。结论是:“烫伤休克衰
竭死亡”。家属以“用开水把婴儿白白
烫死”的理由连连投诉。
县有关机关
讨论定为重大医疗责任事故。要求追究
接生员刑事责任,公安司法机关把接生
员逮捕。

卫生院对此结论不服。


接生员被逮捕后,整个卫生院、城镇其他
单位,都震惊了,纷纷为其鸣不平。单位
内外联名写信上诉,推举代表上访,不少
人探监送食物,一位检察干部说“探监的
人空前多”。 经自治区检察长亲自过问,
地区检察院不让起诉,县司法机关才解除
了关押,责令“要作行政处置”。

著名法学家梁华仁、张佩霖教授曾用这
一实例作为论证医疗是非责任的范例。
认为这是错案,韦接生员见婴儿窒息,
在各种急救方法都用过无效的紧急情况
下,想起曾见卫生院有医生用温水浴洗
方法救活过窒息婴儿,于是效仿这种方
法对婴儿进行抢救,是挽救患者生命,
有益于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没有社
会危害的医疗抢救行为,不能认定为医
疗事故,更不能认为是犯罪。”
非医疗事故
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2、在医疗活动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
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案情简介

某患者上呼吸道感染静点青霉素,护士
按操作规程给予用药。第二天用完药,
患者回到家中感到不适,三小时后加重,
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是青
霉素过敏致死,反映到市卫生局。经市
医学会鉴定,护士在用药上完全按操作
规程给药,皮试曾阴性,而且这是在第
二天的连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过敏反应,
患者的死亡是医疗机构及护士难以预料
和防范的,这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而发
生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
概念: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
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
 医疗意外,并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而是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病情特殊而发生
的;
 在医疗活动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
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是医疗事故。


案例:
病儿2岁。因发热咳嗽4天入
院,检查:体温 37。8C,脉搏124次/
分,呼吸30次/分。一般情况尚好,无
紫绀。心率124次/分,心律正常,未闻
杂音。有肺呼吸音低,双肺未闻水泡音。
实验室检查:白细胞12400/mm3,中性
粒细胞83%。胸透:右肺下野肺纹理紊
乱。诊断:肺内炎症。给予庆大霉素肌
肉注射,一日2次及口服药治疗。当晚8
时,注射第2次庆大霉素时,病儿哭闹并
剧烈咳嗽,继而出现呼吸困难, 面部及
口唇发绀。立即采取输氧、注射洛贝林、
苯甲酸钠咖啡因、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
2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

病儿死后,家属提出申诉,认为“打错
针致死”。为查明死因,家属同意进行
尸检,尸检发现:总气管内有一被浸泡
胀大的豆粒,右侧肺内: 有炎性改变,
左气管内有少许混浊分泌物。专家鉴定
分析:① 据病儿症状、体征、辅助检
查及尸检,经治医师所做“肺内炎 症”
的诊断是正确的,注射庆大霉素符合医
疗原则,病儿窒息后的抢救也是积极的
和正确的,因此,不存在医疗过失。

②病儿死后,医师又进一步追问家属,问
出病儿10余天前曾有食黄豆并一度出现剧
烈咳嗽的病史。与后来尸检的结果吻合,
也符合气管异物导致继发感染而形成肺内
炎症的机理。②由于病儿注射时哭闹造成
负压,使豆粒从支气管冲入总气管,堵塞
呼吸道而产生窒息,从而导致病儿死亡。
结论:病儿死亡属医疗意外。
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
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案例

病员林女, 68 岁。因患慢性支气管炎继
发感染、肺气肿、肺心病,心力衰竭,
第 22 次住院治疗。由于病情危重,于入
院后第 15 天进入昏迷状态,相继呼吸、
心跳停止,经气管插管复苏抢救, 20 分
钟后心跳呼吸相继恢复,但仍昏迷不醒。
考虑气管插管即将超过 48 小时,为避免
喉头水肿和有利吸痰,保持呼吸道畅通,
应做气管切开。
开始家属不同意,科领导出面做家属工作,
直至病人气管内分泌物增多,经医师多次
动员,才勉强同意。
 由五官科医师施行气管切开术。正当手术
分离肌层时(尚未切进气管),病员心跳再
次骤停,经尽力抢救无效死亡。

家属认为是气管切开手术致死,属医疗事
故。
 问: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
经鉴定,结论是:正常死亡

理由是:病员所患呼吸系统疾患合并心衰,
已久治不愈。此次发病又极其危重,医院
从人道主义出发,收入院治疗,是尽职尽
责的表现,在治疗和抢救中,医师也是积
极、认真、负责的。病员由于反复发作,
病情危重,是目前医学难以救治的,最后
死于呼吸循环衰竭,属病情发展的自然转
归,与气管切开的操作无关,不存在医疗
过失。
非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2、在医疗活动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
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 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
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第 四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
置
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的培训及
职业道德教育
 病历管理
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 报告制度
 现场实物管理(证据的管理)
 尸检的有关规定

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医务人员书写并
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门诊病历应即时书写;
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
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
病历资料。
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
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
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
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
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病历
资料。
 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
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
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
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
应 当 有 患 者 在 场 。
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
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
咨询;
 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诊疗同意制度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必须由病人及
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同意
 如果病人方面的意见不统一,医师应当以
病人本人意见为准
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无关系人
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处理措
施是经治医师提出处置方案,取得医疗机
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一女病员因不孕症、闭经、伴厌食、消瘦
就诊。妇科做了各种常规检查后,决定行
腹腔镜检查,通知病人准备。病人不知该
检查如何作,便随医生进入处置室检查,
检查中发现作了切口。病人及家属均不满
意开刀,向院方提出赔偿要求。行腹腔镜
检查如何决定为合理
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
报告制度




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
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
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
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当在12小
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
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
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
害
,
防
止
损
害
扩
大
。
现场实物管理(证据的管理)


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
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
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
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
构
派
员
到
场
。
尸检的有关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
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小时内进行尸检;
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

病人甲输液中发生反应,经对症处置,
症状消失,当天夜里出现心悸,呼吸困
难,晨5时死亡。家属认为是医院的责任,
拒不从病房移走尸体。第二天上午上班,
院方决定作尸检请法医魏某作。下午魏
某告知院方因紧急会务不能去作,家属
也不同意尸检,第三天又请到法医李某,
经与家属协商,第四天进行了尸检,李
某未能对死因作出解释。使纠纷无法结
论,对这一结果
A只能以死因不明定论

B魏某承担因拖延而迟延尸检,无法结
论的结果

C李某承担因末作出解释而无法结论
的结果

D院方承担因请人不当而无法结论的
结果

E家属承担因不同意尸检迟延尸检而无
法结论的结果

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
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
担责任。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鉴定

鉴定机构
区/市级地方医学会和县(市)地方医学会
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再次鉴定工作。
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
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
术鉴定工作。

程序


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
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
请。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
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
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
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
材料;
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
中的责任程度;
 (七)医疗事故等级;
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
议。

医疗事故的赔偿
下列因素是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关键:
(一)医疗事故等级;
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
中的责任程度;
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
状 况 之 间 的 关 系 。
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
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
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
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
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
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
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
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
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
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
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
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
过5年。


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
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
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
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
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
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扶养
到16周岁。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
扶养2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

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
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
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
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
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
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
赔 偿 年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
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担

1999年8月,患者位某因难产到某人民医
院接受治疗,医院为其进行了剖腹生产,手术
很顺利,伤口愈合很好。出院后,位某却时常
感到腹内疼痛。2002年5月,经另一家医
院诊断,其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位某认
为,从1999年8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
院实施过手术,这块手术用纱布的存在,肯定
是某人民医院遗留的,于是要求院方承担责任,
赔偿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
而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有病历
和手术器械清单作证,纱布遗留在腹内,
不是医院的责任。拒绝赔偿,于是成讼。
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件。在诉讼过程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应该如何承担?

患者位某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患者在某人民医院接受手术和侵害结
果存在的证据。
 在某人民医院治疗的病历和相关票据。用
来证明位某在某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及
造成的损失。
 在另外医院的病历(诊断结果)及相关票
据。用来证明位某的腹腔内存有遗留的手
术用纱布亦即侵害结果的存在和为此造成
的损失。

二、患者应该承担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方面的证据。
1.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 2.某人民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 3.被告某人民医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
水平情况;
 4.患者如果构成伤残,还必须提供权威
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
医院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一、医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无过错责任
的证据。
 二、医院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
 当事人是在1999年8月在该院接受手术,
手术是成功的,腹腔内遗留纱布,或者是别的
医院所为,或者是其它原因所为。也就是医院
请求法院确认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存在,即患者
和其它医院之间存在医疗纠纷,从而达到摆脱
自己承担责任的目的。
关于医院提供的病历证据的证
明效力。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医院向法庭
提供病历证明只是医生对治疗过程的记载,
这种记载,是医生的单方面行为,患者是
没有参与的,对病历的内容记载,患者是
不知晓的。
 纱布遗留在患者的腹内,病历上是绝对不
会出现纱布遗留的记载,手术后的器械清
单上也不会出现少一块纱布的记载。


因此,医院保留的病历内容在很大程度上
取决于医生的主观判断,并不能全面地反
映患者当时就诊的全部情况。因此,病历
对于整个案件来说,只能是一个辅助性证
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医院对侵害行为不承
担责任。
妇科手术室的风波
一、 手术室门。
 张丽被推进手术室
 二、 走廊内。

助理:"今天这个病历很特别,通常女性
子宫肌瘤与这位女同志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由于部位和肌瘤的性质不同,所以采用不
同的手术方法。今天教授特意把你们叫来,
你们要仔细观察。"(男生们不断地点着头)


三、 手术室内
门开了,教授走了进来:"都准备好了吗?
"
护士:"都准备好了。"
教授:"哎,我今天叫的那几位同学还没
到?"
护士:"是的。"
门又开了,助理和几位男大学生出现在
面前。

助理:"教授,人都到齐了,可以开始了。
"
教授:"好,开始吧。"
无影灯亮起。
女病人张丽紧张的脸。
教授对几位学生说:"来,大家靠近一点
儿。"(大家围了过来)
张丽:"大夫,今天谁为我做手术?"

教授:(不明白地)"我呀。"
张丽:"那他们来干什么?"(指男生们)
教授:"噢,忘了告诉你,我是他们的导
师,这些都是我的学生。"
张丽:"我……我提一个请求,请他们回
避。"
教授:(不解地)"这,这为什么,这些
都是未来的医生,再说我这样做也并未违
反医院的规定呀。"

张丽:“请问,我有没有个人隐私权,
如果他们现在还不离开,我就要推迟我
的手术。”
教授:“这……”(尴尬地望着张丽,
又望着自己的学生们。
问:医院是否侵犯了张丽的隐私权?
原告:医院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被告:医院没有侵犯病人的隐私权
医院是否侵犯病人的隐私权?
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 一、认为医院侵犯了张丽的隐私权
 二、认为医院并未侵犯张丽的隐私权

第一,医院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保护。而本案中,医院不经张丽同意擅自
向与诊治其疾病无关的学生,公开其隐私,
暴露其身体隐密部位,显然医院的行为违
反了我国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
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
的个人私生活秘密,而隐私权是公民的一
种人格尊严权,其核心内容是公民对其隐
私享有进行支配的权利,如果未经他人同
意,擅自公开或者非法干涉他人隐私,就
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
第二,医院主观上存在过错,我国《执业
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均规定医务
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保护患者隐
私的义务,而本案中医院明知有以上规定,
却仍然擅自公开张丽的隐私,暴露其身体
隐密部位,因此医院的过错在主观上是明
显的。
第三,本案客观上发生了张丽的身体隐
密部位被擅自公开的事实,并造成了张
丽感到内心不安和恐慌的精神损害结果。

第四,医院擅自公开张丽隐私的行为
与张丽感到内心和恐慌和不安的精神损
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综合以上观点,认为无论是从我国保护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是从侵犯隐私权的
构成要件上分析,医院均侵犯了张丽的
隐私权。

医院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
构成侵犯隐私权必须具备民事侵权的一
般构成要件,既具备侵权行为、侵害人
的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4个方面的要件。
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医院没
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理由如下:

一、 医院组织医科学生参与临床实习
履行了救死扶伤和培养未来医生的法定
职责,不存在侵权行为;

二、 医院在手术室内由教授向医科学生
现场解说和治疗特殊病例,既解除了原告
患病的痛苦,又使更多的人掌握了治疗疾
病的方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主观方
面并无过错;

三、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宣扬和泄露
原告隐私,未丑化原告人格,没有造成侵
害后果。

四、 医院在特定场合组织教授和医科学
生进行治疗和教学活动不会导致原告的社
会评价降低,同时 医院在治愈了原告疾病
之后,使原告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得到了
有效的保护,因此 医院没有侵犯原告的隐
私权。

况且,原告应当明白一个道理,今天为
原告主刀的教授在当年也是一个医科学生。

病腿内钢板断裂谁之过
现年32岁的王某因车祸左大腿骨折,手
术后两年也未愈合,只好再行手术;谁知
第二次手术半年后腿内用于固定腿骨的不
锈钢板又突然断裂——
 1998年8月,王某在去浙江长兴办事
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受伤,造成左大腿骨折,
便在当地医院进行了外伤手术,并在腿内
安装了梅花针以固定腿骨。


出院后王某时而感到腿部不适,2000
年12月5日,王某在妻子的陪同下到
镇江市某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陈旧
性骨折不愈合,需重新手术。医院在进
行详细的检查后,于12月7日对王某
施行了手术并选用了由江苏省张家港市
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滑动型)
加压鹅头钉不锈钢板固定腿骨.2000
年12月23日,王某康复出院回家休
养。
腿内钢板突然断裂,再遭厄运
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的左腿不断好转,
谁知好景不常,2001年6月14日,
王某突然觉得左腿疼痛难忍。他当即乘车
到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为其左股骨
干骨折而进行的鹅头钉固定手术的钢板断
裂,必须要再次手术,取出断裂钢板,更
换新的钢板。

2001年7月1日,医院再次对王某
施行了手术,取出了断裂的钢板,进行
双钢板螺钉固定和取同侧髂骨植骨手术。
出院后,王某向医院索赔,可是医院以
其手术程序符合规定,造成事故的原因
是不锈钢板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为由
拒绝赔偿;王某便去找不锈钢板的生产
厂家张家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要求其
赔偿,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则认为其产
品的质量是合格的,事故是由于医院手
术不当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赔偿。

王某多次找医院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交涉,
协商未果,便于2002年1月将他们两
家单位一起告到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
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营养费等共计2.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
损失费1万元。

庭审中,法院根据医院的申请,委托镇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处就医院的医疗
行为与王某腿内钢板断裂结果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2002年5月下旬,鉴定报告结果为:
医院对王某的诊疗符合医疗常规,内固
定钢板断裂与其手术无关。王某见鉴定
结论认定其腿内的钢板断裂与医院的手
术无关,便主动申请撤回了对医院的起
诉,要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一切责
任。
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使用医疗器械
有限公司生产的鹅头钉钢板后发生断裂,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厂家,不能
证明王某腿内已断裂的钢板为无缺陷产
品,因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
不能的法律后果,应推定其生产的钢板
为缺陷产品,因而应赔偿由此给王某造
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
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宣判后,诉
讼双方均未上诉,王某终于通过法律为
自 己 讨 回 了 公 道 。

本案虽然以断裂钢板的生产厂家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而尘埃落定。但是,仔细回
味起来,医院是否一点责任也没有呢?
使用什么样的钢板以及谁生产的钢板来
固定腿骨,这不是患者能决定的,而是
由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的。医院在
手术中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致患者遭受损
害,应当说医院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
此,医疗单位在购买医疗药品和医疗器
械时,应从患者的角度出发,严把质量
关,切不可让那些伪劣产品和缺陷产品
流入医院。
国外判例:

医生保守秘密的界限

朴塔系被告医院的一个病人,在医院看病的
时候,曾向该院精神病大夫莫尔吐露要杀死
塔梯安娜。在莫尔大夫的坚持下,警察关押
了朴塔。一段时间后,当警察因病人的病情
趋于正常而将其释放后,被告医院没有采取
进一步的行动来限制朴塔的自由,也没有向
塔梯安娜及其父母发出警告。两个月后的某
一天,朴塔杀死了塔梯安娜。死者的父母将
医院及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初审法院作出
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原告不服而一直上诉
到了加州最高法院。该院托布莱纳大法官代
表承办法官的多数出具了法律裁决书。

托布莱纳法官首先分析了被告对受害者的
注意义务,认为一般规则是:当一个人的
行为使另一个人处于特殊的处境中的时候,
在不尽合理注意义务就可能导致他人的人
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那么,该人就有
避免此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在应用这个
基本原则的时候,应考虑到多种因素,比
如,原告受损的可预见性、原告受伤的确
定程度、被告行为和原告损害之关系的紧
密程度、被告行为的道德意义、防止进一
步伤害的公共政策等等。

在所有这些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可预见性。
按照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当被告与危险人
物或者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时候,
被告才具有法律上的义务。就本案而言,
被告与病人之间的确存在这样的特殊关系,
但是,不容易判断被告与死者之间存在这
样的特殊关系。原告诉称,被告与病人的
特殊关系使被告有积极的义务来保护无辜
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告则辩称,设立对第
三人的保护义务是不现实的,因为治疗师
无法准确地判断病人是否会实施暴力。

美国精神病学会及其他专业协会的报告
也支持被告的意见。托布莱纳法官认为,
这个问题的确很难处理,一般的看法是,
被告的注意标准应该是在相似情况下一
个专业人员的合理标准。不过,托布莱
纳法官还是认为,当一个治疗师事实上
已经确信一个病人有暴力伤害他人的危
险性的时候,他就有采取合理的注意义
务来保护可能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这里
最终的问题是一个社会政策的问题,治
疗师不仅对病人负有注意的义务,他同
样对可能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负有注意义
务。

托布莱纳法官接着分析了医生的豁免权问
题。被告辩称,医生与精神病人之间有一
种忠诚的保密义务,如果医生将病人的诊
断和治疗公开,他就违反了这种秘密交流
和保守秘密的义务。托布莱纳法官承认,
这种保密义务极为重要。但是,法院应衡
量病人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在
这个方面,立法机关已经解决了这个麻烦
的问题。

证据法典第1024节限定了医生与病
人特权的范围:“当医生有理由得知病
人的精神和心理状况对他自己、对他人
或者对他人的财产存在危险性的时候,
他就有公开有关信息的义务,以此来防
止威胁和危险;这时,他们之间的特权
不成立。”同样,美国医疗学会医疗伦
理原则第9节规定:在保护医生与病人
的秘密交流权利的同时,更要保护其他
公民和社会的公共幸福。因此,托布莱
纳法官的结论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医
生和病人之间的交流秘密权要让位于公
共利益。因此,被告不具有豁免权。
加州最高法院的裁决:
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决原告胜诉。
 解读:
 1.这个案件的第一个问题是:医生对病
人所攻击的对象有没有一种注意的义务?
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被告对第三人的法律
责任问题。


按照普通法,要使被告对第三人承担法律
上注意的义务,就要求他们之间有特殊关
系的存在。依此标准,医生对病人所伤害
的对象不负有注意的义务。但是在这个案
件中,法官提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
最后保护了受害人所包含的社会利益,这
是对传统普通法的一种发展。

2.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判定医生与病人
的秘密交流的特权范围?这个问题涉及到
了保护病人隐私权与保护人们免受暴力伤
害之公共利益的冲突。而现代法律发展的
趋势是公共利益优先。

3.大法官在这个案件中判决的最终因素
似乎是“社会公共政策”,而这个政策又
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由此得出的法理学结
论是:第一,社会利益取代个人利益,是
当代法律发展的趋势;第二,侵权行为法
中,公共政策对法官判案的影响力越来越
大。
第十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中医药法律制度概述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中药管理的法律规定
中医药教育和科研的法律规定
民族医药的法律规定
气功医疗概述
第一节 中医药法律制度概述

中国医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

中医药法制建设
第二节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






一、中医医院管理
医疗业务突出中医特色
科室设置和编制
教学科研立足于临床实践
药剂管理
制度建设
示范中医医院建设管理
二、中医专科管理
三、中医医疗机构仪器设备管理




装备原则—充分论证、统筹安排、重点
装备、综合平衡
设备标准
管理方法
奖惩措施
第三节 中药管理的法律规定

一、中药生产管理

二、中药经营管理

三、中药品种保护
第四节 中医药教育和科研的法律规定






一、中医药教育
培养目标
办学形式
师资建设
完善师带徒方法,提高质量
教学基地建设

二、中医药科研

指导思想

任务

资助、扶持和奖励措施

三、中西医结合

基地建设

人才培养

科研工作

四、中医药涉外管理

中医药涉外管理机构

项目管理

科研管理
第五节 民族医药的法律规定

一、民族医药是祖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
部分

二、民族医医院建设
第六节 气功医疗管理的法律规定

一、气功医疗概述
气功医疗是指对他人传授或运用气功
疗法直接治疗疾病的医疗活动。

二、气功医疗管理的法律规定

主管部门

审批程序与事项
广告宣传
法律责任


第十一章 母婴保健法
 案例

青年甲在筹备结婚过程中,连续多日劳累,患化
脓性扁桃腺炎。医生在为其诊察中同时发现患有
淋病。患者住院四天,扁桃腺炎痊愈出院,医生
嘱其充分休息。按照母婴保健法,甲
A不能结婚
B应当暂缓结婚
C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D可以结婚,治愈后可生育
B不影响结婚生育






医生甲在为一孕妇检查高血压原因时,怀疑胎
儿可能有先天缺陷。患者的高血压缓解后再没
有就诊。该患者后生育一畸形儿。医生在怀疑
有先天缺陷时
A可以不诊察
B患者有要求时给诊察
C患者有要求时给产前诊断
D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E以上都不是






某县医院妇科医师为一孕妇接生,该孕妇生一
有缺陷婴儿。该医院为产妇出具了统一制发的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该医院还应当
A出具新生儿健康证明
B出具产妇健康证明
C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D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三编、卫生纠纷与诉讼




第十二章卫生民事诉讼
第十三章卫生刑事诉讼
第十四章卫生行政诉讼
第十五章卫生行政赔偿
案例

湖北的王先生是尿毒症患者, 2005年3月,看到
山东潍坊某肾脏病医院在网站上所做的广告宣传,
慕名到该医院治疗肾病,前后22天共花去 4万多
元,病情非但没有好转,还恶化了。王先生家属
如果要向该院索赔,既可以通过诉讼,也可以通
过与医院协商,如果通过诉讼向医院讨说法的话,
那么,王先生就是采用诉讼程序来解决与医院的
卫生争议。
第十二章 公共卫生民事诉讼
公共卫生民事诉讼的概念
 公共卫生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
 公共卫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 公共卫生民事诉讼的管辖
 卫生民事诉讼种类
 证据规则
 审判程序
 时效

一、卫生民事诉讼的概念

卫生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卫
生民事权利与义务争议的活动。

卫生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
进行,通过审理,解决与卫生有关的权利
义务争议。
特点

卫生民事诉讼是由卫生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
间发生的公共卫生纠纷。

卫生民事诉讼是因与公共卫生有关的活动而
发生争议。如医疗活动、药品、食品卫生、
化妆品卫生、职业病防治、学校卫生、计划
生育、环境卫生、精神卫生、血液制品管理
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

卫生民事诉讼的依据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
还包括医学诊疗护理常规和其他自然科学相
关规范。
二、卫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
卫生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活动。因
此,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我国《民事诉
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1、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4、法院调解;
5、辩论原则
6、两审终审;







7、公开审判;
8、合议;
9、回避;
10、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论;
11、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13、遵循医药卫生领域的科学原理。
卫生民事诉讼活动应特别注意:

1、必须遵循医学科学原理,以严格的科学态度
对待有关的医学、卫生问题,切忌简单从事、违
背科学的做法。

2、对待医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专业问题应通过
专门技术鉴定机构鉴定。

3、遵循卫生法特别规定,注意卫生纠纷的特殊
性,不能简单套用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定处理卫生
民事纠纷案件。
三、卫生民事诉讼的种类
(一)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
 (二)医疗欠费的民事诉讼
 (三)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民事诉讼
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民事诉讼
 (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的民事诉讼
 (六)违反献血法、医疗保健、计划生
育管理法规的民事诉讼
 (七)其他民事诉讼

案例1

病员刘某,男性,27岁,特三级厨师。
1996年因车祸送医院做脾切除手术,术中
输入了市中心血站送来的1600毫升新鲜血
液。手术非常成功,但手术后1个月左右,
刘某出现乏力、厌油、恶心、食欲减退、
小便色黄等症状,诊断为输血后丙型急性
黄疸型肝炎。刘某及其家属与医院和中心
血站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法庭审理
查明:献血员曹某1995年曾患过“丙肝”,
而1996年刘某输入的血液中有400毫升是
曹某所献。

刘某作为特三级厨师,从事厨师工作已有
10年,每年都要经过卫生防疫部门的严格
体检,从未发现有“丙肝”病史,这次输
血后即患了“丙肝”,显然是输入曹某的
血液所致。由于中心血站对献血员体检化
验及对血液复查不严,以致提供了质量不
合格的血液,造成了刘某因输血而染上了
“丙肝”病毒的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全
部责任。而某医院的手术行为与刘某感染
“丙肝”病毒无直接联系,不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这就是中心血站违反献血法而产
生的民事诉讼。
四、卫生民事诉讼的管辖

(一)卫生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卫生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
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卫生民事案件的权限
和分工。

卫生民事诉讼的管辖主要分为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和指定管辖
(二)级别管辖

卫生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公共卫生民事案件的分工。
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普通的卫生民事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其
他案件。
(三)地域管辖

卫生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公共卫生民事案件的分工。
①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别情况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正在劳教或监禁的。
③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或合同中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⑤因不动产而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
指定管辖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
辖权的,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
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某一人民法院受理。
五、卫生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
(一)、当事人

当事人是指因医疗保健、食品卫生等公共卫生方面的民
事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
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
第三人因与诉讼标的关系不同,又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诉讼人。一方
当事人人数众多,每个人的诉讼标的都是相同的称为集
团诉讼。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代理人

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是诉讼
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
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诉讼,也可以
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

委托人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
权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行使全部的民事诉讼权
利。
六、卫生民事诉讼的证据
(一)、卫生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卫生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卫生民
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依据。
 证据的基本特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二)、证据的种类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证人证言
 当事人陈述
 鉴定结论
 勘验笔录

1、书证

凡是以文字、符号、图画表达一定的思想,能够
反映案件事实的物品都是书证。

书证是卫生民事诉讼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据之
一。如病案、处方、医学证明、检验报告、病危
通知、医嘱、护理记录、与病人或其家属的谈话
记录、收费凭证等。

书证的特点是反映了患者在医院接受诊疗的全过
程,是医疗纠纷、欠费纠纷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
的证据。
2、物证

物证是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物品。

在卫生民事诉讼中,符合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质
量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可能是某
一案件的物证。

物证在一定意义上比书证更具证明力。

发生卫生民事纠纷,保存现场实物非常重要。
3、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现代化手段
反映出声音和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随着科学的发展,此类资料在卫生民事诉讼
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
4、鉴定结论

在卫生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有时对诉讼
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
卫生民事诉讼较多地涉及医药、卫生等自
然科学问题,往往需要通过专门鉴定,才
能确定某些案件的真实性质,如:医疗事
故鉴定、亲子鉴定、药品鉴定、食物中毒
鉴定等。
(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
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佐证的责任。

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也可实行倒置原则。
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
倒置”。就是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疗机构将承担由于举证不
能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在公共卫生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往往有以下两种:

一种是: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讼,如美国侵权法上的著名案例即“辛德
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略);

另一种就是: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讼。
为什么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要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
实践中,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
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提供证据能力;

患者一般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如果依据举证责
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患者往往因客观上的举证不
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
人的立法宗旨,司法解释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
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
案例:

患者陈某至某武警部队医院(以下简称“武
警医院”)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术后,
病人左眼上睑下垂。陈某为此提起医疗事
故鉴定,鉴定结论为:武警医院的诊断及
治疗并无不当,病员目前上睑下垂系手术
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陈某以医院治
疗有过错、术前未向其告知手术后果为由
提起诉讼,要求武警医院赔偿包括精神损
失费在内的250,000元赔偿。
在适用《证据规定》时,需要注意
三个问题:
第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的性质,他们之间的程度如何?
 第二,如何衡量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
错?


第三,不能忽视医学会的鉴定。
举证责任倒置应注意以下几点

1、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
2、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仍要负部分举证责任。

3、医疗机构举证责任的范围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
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4、医疗机构在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并不必定导致败诉。
七、卫生民事诉讼的程序

(一)、卫生民事诉讼的审判
卫生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
审理卫生民事案件并作出判决的程序。

第一审程序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
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等
第一审程序
当事人起诉。
 人民法院审查、受理。
 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采取普通程序、简易
程序。
 将诉状副本送被告答辩,答辩期一般是
15天。
 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卫生民事诉讼案
件。
 对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 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
诉。

第二审程序

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送达便发生法
律效力.二审程序后,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
再审,申请再审程序即使已经启动,但在
法院改判之前,也不能停止生效判决的执
行程序。
八、诉讼时效




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
法定期限。
民事诉讼时效分: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诉
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
诉讼时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和中断。

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中止。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反诉

反诉是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
诉有直接关系的独立诉讼请求。
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条
件是:
①反诉者是本诉的被告,反诉对象是本诉原告;
②反诉必须在本诉存在的基础上,诉讼的标的、理由、
目的与本诉有牵连;
③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而且
只能在一审程序中提出;
④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三章 公共卫生刑事诉讼
公共卫生刑事诉讼的概念
 公共卫生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
 公共卫生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 公共卫生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
 公共卫生刑事诉讼的管辖
 案件种类

一、卫生刑事诉讼的概念

卫生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
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公、检、法三
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确
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危害公共卫
生的犯罪行为,并给予犯罪分子以何种刑
事处罚的活动。
卫生刑事诉讼的特征




卫生刑事诉讼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
成危害公共卫生罪,并给予其何种刑事处罚的国
家司法活动。
卫生刑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有关诉讼
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卫生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运用《刑法》惩处危害公
共卫生的犯罪分子,实现刑法的任务,保障公共
卫生安全。
卫生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
惩罚公共卫生犯罪行为,同时保证无罪的医务人
员或其他合法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不受刑事
追究,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推动国家的卫生法
制建设。
二、卫生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






1、卫生刑事司法职权原则。
2、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原则。
5、无罪推定的原则。
6、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三、卫生刑事诉讼的主体






(一)公安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法院
(四)被害人
(五)被告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



代理人
证人
辩护人
鉴定人
四、卫生刑事管辖
卫生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刑事
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
刑事案件的分工。
 (一)立案管辖
 (二)审判管辖

(一)立案管辖
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卫生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2、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卫生刑事案件
主要是指公共卫生领域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卫生刑事案件
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的公共卫生
刑事案件外,其他公共卫生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
(二)、审判管辖




1、级别管辖
普通的卫生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无
期徒刑、死刑的卫生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全省性的重大卫生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
性的重大卫生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公共卫生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一
般是指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
和销赃地等。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
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卫
生刑事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卫生刑事案件
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五、卫生刑事诉讼程序

普通的公共卫生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经过侦查、公
诉、审判三个阶段的程序过程。
(一)侦查阶段。
(二)公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

主要是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可以行使的职权有讯
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进行鉴定;采取拘传、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等。
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还不能终结的案件可
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
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公诉阶段


在提起公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
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侦查,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
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
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可以依法不
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
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
的公共卫生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刑事诉讼便进入
审判阶段。
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公共卫生刑事案件进行审
判。经过公诉人或自诉人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
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过程,经合议庭在合议
后作出判决。对判决不服,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
抗诉,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六、卫生刑事诉讼案件的种类

(一)与健康相关产品有关的刑事诉讼

(二)与公共卫生监督有关的刑事诉讼

(三)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有关的刑事诉讼

(四)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益有关的刑事诉讼

(五)与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管理有关的刑事诉讼
与健康相关产品有关的刑事诉讼




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制售假劣药品罪
制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
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与公共卫生监督有关的刑事诉讼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致使传染病菌种扩散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致使传染毒种扩散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传播性病等犯罪

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
有关的刑事诉讼
非法行医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医疗事故罪

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益有关的刑事诉讼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强迫卖血罪
 非法采集血液制品罪
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
 医疗事故罪等

与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管理
有关的刑事诉讼



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放纵制售假劣药品罪
放纵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放纵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
第十四章、公共卫生行政诉讼







卫生行政诉讼的概述

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
卫生行政诉讼构成要件
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关系
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
卫生行政诉讼的审判
卫生行政诉讼的执行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述
 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 卫生行政诉讼构成要件
公共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
公共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
为公共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卫生执
法监督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据事
实与法律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
解决卫生行政争议有两种方式:卫生行政诉讼和
卫生行政复议。前者是司法程序,后者是行政程
序。
公共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




①原告必须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认为卫生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实施卫生行政管理的组织;
③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即法院行使审判权;
④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
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
卫生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原
则,回避原则等 。

卫生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



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
复议前置原则 ;
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
不适用调解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意义
(一)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
 (二)实现司法救济;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
四、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1、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2、不服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


3、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的行
政处理决定;
4、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利用职权,非法侵害其法定的经
营权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
五、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

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上的分工
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指定管辖
(四)移送管辖
六、卫生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
益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
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
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某一公共卫生行政
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⑤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和期限。
(二)起诉的程序
1、直接起诉。 即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
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复议前置。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卫生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先向卫生行政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对复议不服的,
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程序是复议前置程序。法
律规定必须经过复议前置程序的,未经复议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起诉的期限

1、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
书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
2、法律明确规定起诉期限为15日内,如《药品管理
法》、《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
3、卫生法律没有明确定期,也不属复议前置程序的,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
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允
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受理
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符
合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
当在接到原告起诉状7日内,经过审查决
定是否应当立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
的,可以提起上诉。
七、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

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卫生行政诉
讼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

1、原告 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卫生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被告 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指
控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

3、第三人
卫生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卫生行政诉讼争议
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诉讼中来,或者由人民法
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代理人

卫生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人
民法院指定或因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代理当事人进行卫生行政诉讼的人。
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
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
为诉讼。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
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
据。
八、卫生行政诉讼的审判
(一)第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
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
关材料。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
院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
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执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
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合议制、公开审理、合法性审查

行政诉讼案件应
1)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2)一般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
除外。
3)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4)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
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审理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审查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的性质、种类、方式等是否合
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即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
正确。
(二)第二审程序




卫生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二审程序从当事人提出上诉开始。
卫生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的期限为15日,对一审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期限
为10日。均自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逾期
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即
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的审查。第二
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
律效力。
(三)判决
卫生行政诉讼判决有以下四种形式:




第一,判决维持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对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判决卫生行政机关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第四,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的,可以判决变更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裁定


卫生行政诉讼的裁定是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案件的程序事项所作的决定。
卫生行政诉讼的裁定主要适用以下范围:
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指定管辖
7、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驳回停止执行申请
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
对第1、2、3项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九、卫生行政案件的执行
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
行义务的活动。

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案件的执行有两种情况:
1)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执行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
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过了复议及起诉期
限,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又不履行义务时,卫生行政
机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十、卫生行政复议
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关系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卫生行政相对人认为卫
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卫生行政行为的上
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
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卫生行政行
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 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在本质上
既有相同处又有不同点,更存在着密切的
联系。

(一)共同点
都是用以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法定手段和
方式。
 都是为了保护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监督和维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都是基于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而开始的
程序活动。

(二)不同点
性质
受理机关
适用程序
审查的范围
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程序活动
司法活动
由实施行政行为的
由有管辖权的人民
卫生行政机关的上
法院受理
级机关受理
适用行政程序
适用司法程序
对具体行政行为既 主要审查合法性。
审查合法性,又审
查合理性
卫生行政复议以后
仍可再提起诉讼
两审终审制
(三)卫生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联系
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卫生行政复议是卫
生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称为复议前置。

复议期间不得起诉,当事人必须待复议结束,
或法定期限届满复议机构仍无结论,才能起诉。

当事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则不能再申请复议。
第十五章 公共卫生行政赔偿
一、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 二、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 三、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 四、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
一、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公共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公共卫生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公共卫生行
政管理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 ,侵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一定的损害后果,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
1、由国家作为责任主体的赔偿活动,
是国家对受损害者的弥补方式;
 2、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
的侵权赔偿;
 3、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的限额赔偿,不
是对损害的实际赔偿或全额赔偿。

二、卫生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



1.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共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
及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2.必须是侵权主体在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
违法;
3.必须有损害的后果存在;
4.损害的后果与侵权主体的违法行为之间存
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国家卫生
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
造成的。
三、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范围:





卫生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违法实施罚款、吊
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强制戒毒、
强制隔离治疗等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主体违法采取卫生行政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
收财物、摊派费用;
卫生行政主体违法对相对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
政强制措施的;
卫生行政主体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对公民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程序:






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对赔偿请求的行政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当事人在提起卫生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单独审理或合并审理。
法院对单独提起的卫生行政赔偿案件经过审理后,依法作
出维持、改变和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对生效的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
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四、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方式:



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对能够还返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
产或者恢复原状。
造成受害人名誉、荣誉损害的,应当在侵权
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赔礼道歉。
选择国家赔偿方式应当将便于赔偿义务机关
承担和履行赔偿义务与满足受偿人实际需要
相结合。
标准





①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
均工资;
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
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
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最高为上
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致残丧失全部劳
动能力的,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同时,
对其抚养(或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
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赔偿总额也是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或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应当支付生活费;
④对处以罚款没收的行政行为的,应当返还财物;
⑤对处以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停产停业的行政行为的,
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⑥对财产已经
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其他损害,只赔偿直接
损失。
思考题:





1、卫生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2、在公共卫生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应当注意什么?
3、如何衡量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4、卫生刑事诉讼的特征是有哪些?
5、在卫生刑事诉讼中,为什么犯罪行为人在不
同阶段有不同的称呼?
思考题:




6、卫生行政诉讼有哪些特有原则 ?
7、试述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关系。
8、构成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基本要件 是什么?
9、简述公共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