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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护理与法律
(Law and Nursing Practice)
西安交通大学
李小妹
2008/10/02
西安交通大学 李小妹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律的定义(Defination)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
行为规则。
二、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1.法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
2.具有国家意志性。
3.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以权力及义务双向规定为内容。
5.在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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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作用(function)
1、规范作用
 指引
 评价
 预测
 警示
2、社会作用
 社会
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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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法、司法、与守法
(一)立法(法的创制)
 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
或废除法律的活动。
 立法形式有制定及认可。
(二)执法
 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
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人、事
件或案件的活动
 包括行政机关执法及司法机关执法。
 司法机关执法又称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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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守法及违法
1.守法 指某一国境内的一切组织和自
然人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的活动。
2.违法 指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
错所实施的,依法应当予以追究法律责
任的行为。违宪行为、刑事违法、民事
违法、行政违法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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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 :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
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
果。
2.法律制裁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
以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
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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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
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人:享有权利
义务人: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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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资格和能力
权利能力:是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认识
和判断能力,能独立享有权利,能有效
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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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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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与道德的关系
1. 法与道德产生和存在的时间不同
2.调整的范围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 表现形式不同
5. 体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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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的法律体系及
医疗卫生法规
一、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
法、经济法、劳动法、 科教法、环境法、
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
宪法
一级法律部门
二级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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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
 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
 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
 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 对国家生活起根本准则的作用
 经过最严格的立法程序
 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
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经济制度、
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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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刑法
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
 对各种犯罪适用什么刑罚的法律法规规
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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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具有三大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 刑事违法性,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
(3) 具有相应的受罚性。
2.刑罚:执法机关执行的一种最严厉的强
制方法。
o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o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力及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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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法
 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依据
 主要调节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
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之间的行政关
系
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及劳动教养
(五)诉讼法
 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和
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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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卫生法规
(一)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专门用来规范卫生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的法律文
件统称为卫生法律文件。
我国卫生法律文件分为卫生法律、卫生法规、
卫生规章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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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卫生法的特点
1.以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为宗旨
2.内容广泛,调节手段多样化
3.技术规范和法的规范密切结合
4.功能是保护公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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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类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制定并颁布实施卫生法律有九部:
《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
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母
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红十
字会法》。
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卫生法规和卫生规章制度、
条例较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
士管理办法》、《中医药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全国
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
员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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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事故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
2002年4月14日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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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医疗事故重在预防。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
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
生。
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共同作为医疗事故发生的主体,取消了技术事故
与责任事故的划分,将医疗事故分级从过去的3 级
改为4 级。
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
定分开进行,并且规定建立专家库,以备法院审理
重新鉴定时抽选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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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病人更多权利,病人有权复印病历,加
大医疗工作的透明度。
变补偿为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整整增加了一章内容即医疗事故赔偿,并
从11 个方面对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
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应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形均做
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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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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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事故的特征
(1)责任主体必须是经过考核及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务人
员。
(2)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行为人
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
的危害结果,主要表现在不负责任,违反操作
规程等
(3)对病人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包括病人
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要直接的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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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
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
发生医疗意外的;
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
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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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人死亡、残
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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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事故的等级 根据对病人直接造
成损害的程度分: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
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
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
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
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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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
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
及时、便民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做到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
责任明确
处理恰当
6.处理程序
 逐级报告
 保管原始资料:封存保留现场原始资料,严
禁涂改、伪造。
 查处:应立即调查及处理。

鉴定:对事故确认及处理有争议时,由当
地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抽
取鉴定。需要在48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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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处理方式
 医疗卫生单位与病人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 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
 法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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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 赔偿根据
 医疗事故等级
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
责任程度
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
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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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 医疗费: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
疗费用。
 误工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一般工作人员的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陪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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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
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
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
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
器具的费用计算
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
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
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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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
计算,凭据支付。
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
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凭据支付。
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
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
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
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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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
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
数不超过2人
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
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3)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刑法》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
死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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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示意图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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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9。举证责任与举证倒置
1.举证责任
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无法证明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行为责任,由谁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
后果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提不出证据的后果,
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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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护理立法
一、概念
o
o
o
o
o
护理法是关于护理人员的资格、
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的法律与法规。
护理概念
护理制度
护理教育制度
护理人员的等级划分
注册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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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理立法的意义
1.使护理管理法制化,保障护理安全,提高护
理质量。
2.促进护理教育及护理学科发展。
3.促进护理人员不断学习和接受培训。
4.明确护士基本权益,使执业权利受到法律的
保护。
5.有利于维护病人及所有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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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护理法的种类和内容
(一)护理法的种类
1.由国家主管部门按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
法令
2.各级政府或地方主管当局根据卫生法制定
的法规。
3.各级政府授权各专业团体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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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护理专业团体自行制定的有关会员资格
的认可标准和护理实践的规定、章程、
条例等。
5.其它 有关其它部门制定的法律,如教
育法、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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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理法的内容
1.总纲
 护理法的法律地位
 护理立法的基本目标
 立法程序的规定等
2.护理教育
 护理教育机构的种类
 教学宗旨
 专业设置
 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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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 护生的入学资格
 护士学校的课程设置
 考试方法
 一套对护校科学而系统的评估的规定
3.护士注册
 注册的种类
 注册机构
 护理人员注册和取消注册的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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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护理服务及执业
 护理人员的分类命名
 职责范围
 专业能力
 权利义务
 管理系统
 护理服务的伦理学问题
 对违反这些规定的护理人员进行惩处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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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世界各国护理立法概况
英国1919年率先颁布了护理法
 1968年,国际护士会成立了护理立法委员会
 《制定护理法规的指导大纲》

五、中国护理立法概况
卫生部于198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
士法》
o 1993年3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
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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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护士的法律地位及法律依据
(一)执业注册与执业考试制度
(二)护理质量标准
二.临床护士的法律责任
1.处理及执行医嘱
(1)仔细核查,确信无误时,就应准确及时
的执行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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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意篡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
违法行为。
(3)如果护士对医嘱有疑问,应向开医嘱
的医生询问以证实医嘱的准确性。
(4)护士如果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有
权拒绝执行医嘱
(5)如果护士明知医嘱有错误,但不提出
质疑,或忽视了医嘱中的错误,由此造
成的严重后果,护士与医生共同承担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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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医嘱时应注意:
(1)如果病人对医嘱提出疑问,护士应证
实医嘱的准确性。
(2)如果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
医生,并根据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判断
是否应暂停医嘱。
(3)慎对口头医嘱及‘必要时’等形式的
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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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床护理记录方面的法律责任
(1)护士应及时、准确无误、完整的书写
好护理记录,以保证其法律的严肃性。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
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
抢夺病历资料。
(3)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
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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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
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
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
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
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
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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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入院与出院
 护士接收病人入院的唯一标准是病情的
需要。
 在病人出院时,护士一定要根据自己的
职权范围,严格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办
事。
5.麻醉药品及其它药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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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护士与病人之间特殊的法律关系
(一)知情同意: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
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
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1)病人必须对所接受的诊断、治疗或护理
完全知情;
(2)同意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
(3)完全清楚、有能力做出判断及决定的情
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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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人死亡及有关问题
1.病人遗嘱的处理
注意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病人的遗嘱
2.安乐死
法律规定不能对病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安乐死
3.病人尸体处理及有关文件记录的书写
 必须有医生的死亡证明才能对病人进行尸体料
理
 必须作好有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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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护士与病人私人交往及保密问题
 隐私指病人不妨碍他人及社会利益的个
人心中不愿告诉他人的秘密。包括身体、
身世及历史、家庭生活、财产等方面的
秘密。
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名誉
权受法律保护,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
宣传他人隐私者,被认为是侵害了公民
的名誉权,要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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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人权利及有关法律问题
 病人权利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道德概念。
我国在《宪法》、《民法通则》等法规
中规定了公民的生命、健康等一些权利,
如我国的《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
享有健康权。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病人是医疗护理
服务、药品、医用材料、医疗仪器的消
费者,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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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一)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1.科技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
2.护士角色及功能的变化
(二)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防止
法律问题的发生
1.强化法制观念
2.端正护理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护理操
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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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安全有保障的环境中工作 条件是:
(1)根据病人数及病情的轻重安排相应数量及
资格的护士;
(2)有正规的法令、政策、操作规程及相应的
监督机制;
(3)所有的仪器设备状态良好;
(4)向新参加工作的护士详细介绍医院的环境
及工作要求。
(5)向全体护理人员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6)设立危险处理部门,及时处理危险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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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信息沟通。
5.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6.参加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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