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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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税收优惠辅导培训
上杭县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学校
二0一四年九月
目
录
一、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二、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三、税企互动
一、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增值税征收率简并新旧规定比较
• 3、发票调整相关法规
• 4、其他最新法规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
•
自2014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
•
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A表、B表主要增
加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行次。此
外,考虑到有些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可能享受其他所得税优
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表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了“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行次。修订后的预缴
申报表,能够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纳税人更好地享受
优惠政策的需要,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带来便利。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季报优惠填写提示:
•
①季报A类(查账征收):填写第14行“其中: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
若累计实际利润额≤10万元,第14行=第10行
“实际利润额”*15%;
•
若10万元<累计实际利润额≤30万元,第14行
=第10行“实际利润额”*5%。
•
上述两种情况,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
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季报优惠填写
提示:
•
②季报B类(核定征收):第12行“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
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第12行
=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15%;
•
若10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第12行=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
额”*5%。
2、增值税征收率简并新旧规定比较
•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
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实行时间:2014年7月1日起。
• 主要内容: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
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详见下表。
2、增值税征收率简并新旧规定比较
原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及特
定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
征
收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
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
率
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新规定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
率,减按2%征收增值
税。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
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计
暂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
算缴纳增值税: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增值税征收率简并新旧规定比较
原规定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
易办法,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新规定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
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
市销售货物的,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征税。
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6%
征
收
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
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以下小型水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材所用的砂等;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等连续生产的砖、瓦等;
4.用微生物等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
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
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
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
率计算应纳税额。
3、发票调整相关法规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
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
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
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3号):自2014年8月1日起,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自
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
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4、其他最新法规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
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
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
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
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
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4、其他最新法规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实行时间: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
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主要内容: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
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
•
①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
税劳务、应税服务;
•
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
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③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
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
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其他最新法规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
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4年第44号):自2014年8月1日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
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原使用金税卡、IC卡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金税
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 另:9月1日起,金税卡和税控卡打通使用。
4、其他最新法规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
实行时间:自2014年9月1日起
•
主要内容:①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
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
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
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
②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
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
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
③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
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 1、优惠政策种类
•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
惠
1、优惠政策种类
一般来讲,税收优惠包括:
税收优惠
免
税
收
入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税
率
加
计
扣
除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加
速
折
旧
减
计
收
入
税
额
抵
免
其
他
专
项
优
惠
附表5填报行次与需办理的优惠备案事项对应关系表
附表5要填
报的行
次
涉税流程(办税指
南-税收优惠管
理-对应税收优
惠备案事项编
号)
第2行
5.54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3行
5.5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4行
5.48
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优惠备案
第5行
5.43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7行
5.37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所得税优惠备案
5.55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5.61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含保险公司
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备案
第10行
5.36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11行
5.50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8行
需办理的税收优惠备案事项
附表5要填报
的行次
涉税流程(办税指南税收优惠管理-对
应税收优惠备案事
项编号)
第14-28行
5.44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29行
5.30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所得税优惠备
案
第30行
5.32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31行
5.31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35行
5.53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备案
5.38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5.41
就业再就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5.46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5.47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39行
5.29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41、42、43
行
5.35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38行
需办理的税收优惠备案事项
•
•
•
•
例一、附表的多行次对应一个备案:附表5的第15行到
第28行的任何一个数据项大于0,那么须具有”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减免备案”的备案记录。
例二、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事前和
事后备案:第35行数据大于0,需同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备案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两个备案记录。
例三、附表的一行次对应多个备案:第38行数据大于0,
须存在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税收优惠备案、或者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动漫企业所得税
减免备案、或者就业再就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或者国家规
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中的任意一个备案记录。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概念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
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
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
以上的居民企业。
(2)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28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 (3)相关备案手续:
•
①事前备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自取得有效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税收优惠备
案报告表》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
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可按
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
②事后备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
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以下资料:
–
–
–
–
–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国税函〔 2009〕203号附件);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 6.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
– 7.纳税人提供的补充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
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
(1)加计扣除的概念特点
概念: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
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间接减免税税
收优惠措施。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内容:企业为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150%摊销。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
(2)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
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
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
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都
要剔除,不得加计扣除。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必须是直
接消耗掉的才可以加计扣除。
研发试制成功,产品可以正常销售(这里不管实际是否已售出,
只要符合产成品标准就行):不论实际是否已售出,均按照该类产成
品的耗用材料、燃料、动力的金额冲减加计扣除费用。或者按照该类
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出的预计销售收入冲减加计扣除费用(财务上可
不处理,加计扣除备案时必须剔除。)
研发试制失败,形成的半成品或废品有价值,可变卖或者回收、
利用:不论是否已销售,均按照该类废品的平均售价或者可回炉利用
价值计算的金额冲减加计扣除费用。回炉再利用的,企业可自行选择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
•
•
•
•
•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
补贴以及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
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发活动提供直
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必须是专门研发机构或研发项目组
内人员。项目组内兼职人员比如企业总经理或财务经理等主要不
从事研发技术活动的人员工资不得加计扣除。
计入研发费用的工资必须从研发项目开始的月份才能核算。
比如某项目3月份开始研发,则该项目组内研发人员1月和2月的
工资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承担生产任务的人员其工资必须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合理分
配。外聘专家劳务费、咨询费等不得加计扣除,剔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
费和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必须是专门
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只要该设备与生产部门共用,不
论时间长短,都不得加计扣除,也不允许按使用时间分
摊计算折旧费;房屋折旧费不得加计扣除。
•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必须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
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如果与生产部门共用,分摊
计算也不得加计扣除。
•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
开发及制造费。必须是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如果与生产部门共用,分摊计算也不得加计扣除。
•
•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
7、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
手段购置费。
•
8、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9、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和鉴定费用
以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专利申请费、注册
费、代理费等不得加计扣除。
•
10、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
用。不得凭受托方开具的发票加计扣除,而是提
供受托方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单独计
算加计扣除金额。该金额只是受托方研发成本的
一部分,不能包括受托方的研发活动的利润(一
般来说,受托方的发票金额应该包括研发成本和
利润)。
•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
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
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
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
等资料;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
7、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
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
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
容;
8、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
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说明。
9、《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
10、纳税人提供的补充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
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
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
目鉴定意见书。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
(4)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
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
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3、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
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允许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4、企业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究开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加计
扣除。
5、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
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
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
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例:领用材料必须有研发项目组人员签字,并注明用于哪个研发项目。企业
在生产车间进行产品试制,必须有详细的时间记录,有相关人员签字,凭记录才
可以计算研发耗用的动力、燃料等加计扣除。
三、税企互动
• 税企交流近期企业关注的
税收政策、问题建议以及
涉税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