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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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办税员培训

徐汇区税务局纳税人学校
主要内容
1
办税服务厅及税务所功能
2
税务登记管理
3
办税员培训及IC卡申领
4
发票的购买和开具
5
申报纳税
6
5
7
涉税受理
5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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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税服务厅及税务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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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窗口一览表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除外)
虹桥路188号三楼
64418888转
※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办、变更、出口退税除外)
罗秀路108号
51872388转
※第九、十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办变更税证除外)
桂平路410号2楼
54261177转
※房产交易税窗口
斜土路2088号三楼 6416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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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介绍
1、二所至九所 、十九所、二十一所
2、十所至十一所
3、十二所、十八所
4、一所、十五所、十六所
管理所
纳税评估所
核查所
专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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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
1、咨询电话: 12366
2、咨询窗口:虹桥路188号3楼办税服务厅
3、徐税子网站:xhtax.sh.gov.cn
4、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
5、新浪微博: “徐汇税务”www.weibo/xhtax
6、互动参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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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务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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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业登记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
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
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征管
法》第十五条)
 我局开业和变更税务登记当场办结(等待1个小时),到虹
桥路188号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叫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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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开户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
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虹桥路188号三楼征收大厅综合受理43-50号窗
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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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制度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
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
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主管税务所的税收管理员,以便正确
核定会计报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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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
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
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征管法》第十六条)
虹桥路188号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43-50号)
窗口叫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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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失税务登记证
在遗失税务登记证的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操作:
1、登报声明作废(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
内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的名称、号码、发
行机关等);
2、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具体资料见
窗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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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申请。
a、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b、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c、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d、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e、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迁移)的;
f、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
g、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2)、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先结清税款和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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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或注销登记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
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
机关备查;(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
税务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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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办税员培训及IC卡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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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税员培训
采取政府购买,企业免费,委托上海汇成税
务事务所培训二天
地点:中山西路1919号A座5楼,电话
54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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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证及IC卡
凭培训合格证书(或中级经济职称)及身
份证、委托书办理《办税员联系卡》及电
子IC卡。
办税员电子IC卡到我局虹桥路188号办税大
厅309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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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IC卡功能
(1)办理申报、发票购买及涉税受理。
(2)办税大厅网上自助查询。
(3)ARM机的使用。
(4)税企互动、培训开会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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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类发票的核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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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准购、核定
纳税人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实地核查通过后到我
局虹桥路188号办税大厅发票涉税受理窗口办理《发
票购用印制簿》及发票的准购、核定工作。
实地核查不通过将不能购买发票。
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票种的核定。
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发生变化应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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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票使用和保管
 发票使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
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发票联、增值
税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应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应顺号使
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发票
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开具。
 发票保管:企业发票应由发票管理员专人保管;统一发票应
存放于专用柜,增值税发票应存放于保险柜内;作废发票应
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保存5年,期满后报主管
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
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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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票种类
 自2012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当统一使用新版《上海市国家
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上门收费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使用定
额发票。
 自2012年4月1日起,所有的纳税人都应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
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2012年第3号)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
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
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
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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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种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2、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从事商业零售
的一般纳税人,可使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3、从事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
打发票》(五联)。
4、从事港口码头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5、从事机动车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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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票种类—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商业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商业零售
统一发票》(税控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
票》。
2、从事商业零售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国家
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3、从事上门收费等特殊情况的,可使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
用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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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票种类—营业税纳税人
1、从事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从事建筑业的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
3、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的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有奖范围的
应当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票),未纳入
有奖范围的应当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平推
式)。其中,属于幼托教育的,使用《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属于
停车收费的,使用《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4、从事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地方税
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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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票种类—冠名发票
自2012年7月1日起,除下列票种外,冠名发票应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报市局备案后方可印制。
1、公园门票;
2、水电煤、通信、有线账单;
3、高速公路收费发票;
4、保险定额发票;
5、出租车发票;
6、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7、邮政明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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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票开具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
税控设备
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上海市地
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单机版通用开票软件
3、《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上海市服务业娱
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等—税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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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机版通用开票软件
※ 下载途径:上海税务网—下载中心—软件下载—
“单机版通用开票软件下载”
※ 软件使用:需配备24针针式打印机,请自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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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务单位
1、防伪税控设备、税控设备—上海航天爱信诺
服务电话:962366或64418888*3051
308室
2、单机版通用开票软件—中软公司
服务电话:61361133或64418888*3037
3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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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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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形式
1、上门申报
2、网上申报(要求)
3、邮寄申报(主要为12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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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门申报
1、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及相应的附表
305室,由工作人员根据系统税种核定情况免费发放。
2、会计报表
需按照认定的类型自行购买。提供下列购买地点供参考:
(1)办税大厅1楼入口处电梯旁商店内。
(2)中山西路立信会计学校。
3、涉及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纳税人需提供附加资料。
特别提醒:各税种纳税申报表、附表、会计报表的各项内容应
准确 填写,所有纸质申报资料均应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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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申报
(1)305室领取表格
(2)开通纳税专户(用于网上扣款,可与基本账户绑定,也可单独设立)
(3)申请网上申报(申报窗口)
(4)领取办结资料,并至307室进行培训登记
注:网上申报培训班一般每月两期,一期在10日左右,一期在25日左右,纳税
人培训后即应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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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期限
一般规定
1、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一般为每月15日
前;
2、企业所得税:季度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3、地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我局通知为准
友情提示:可至“徐汇税务”网站下载《2013年度各税种纳税
申报及税控设备抄报税期限一览表》
特别提醒:(1)零申报;(2)减免税要申请备案,并按规
定申报;(3)会计报表类型与申报表类型要一致;(4)未按
时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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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期限
特殊规定:流转税季度申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
告2012年第9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流转税按季度申报:
1、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开业
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3、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
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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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涉税受理
徐汇税务局特点:管事与管户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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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受理种类
备案类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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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受理种类
认定类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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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受理种类
减免类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减征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减免税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医疗卫生机构减免
核定驻沪外国企业代表处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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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受理种类
证明类
开具《纳税人联系单》
利润分配通知单
申请开具企业债券不征个人所得税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贸易付汇税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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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受理种类
退税类
误征误交退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溢交退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未足额减征个人所得税退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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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受理种类
出口退税类
其他管理类
税务救济类
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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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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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稽[2005]23号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纳税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
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上海市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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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纳税人遵守、履行税收法律、
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程度,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
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定为A、B、
C、D四种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采用百分考核制,考评得分
在95分(含)以上的,为A级;得分在80分(含)以
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得分在60分(含)以上80分
以下的,为C级;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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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办税服务终端(ARM)
税务系统的ATM机
功能:申报(零申报)、购买发票(卷式
发票)、抄报税、认证、打印完税证等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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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网上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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