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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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201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要点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申报要点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许东
2014.2
一 、简化流程 审核前移
全市通办
办税服务厅
窗口后台
综合岗
核查 终审
审核 受理
即办
(一) 窗口受理、审核
1、核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主表及附
列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
否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不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3、审核纳税人主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
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对于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
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 后台核准
对于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
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正
确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
税执行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
二、备案管理
• 关注的问题:
1.备案截止时间?
2.忘了备案如何处理?还能补备案吗?
3.已经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
不符合条件如何处理?
(一)事前备案
•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由企业向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备案。
对符合或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均由县
(市、区)局制发《备案类税收优惠执行告知
书》,告知纳税人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
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
惠。
• 注意:事后备案项目
备案时限
• 企业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
部门办理上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的备案手续。未及时向税务部门备案或未通
过备案审核的,不予加计扣除。
• 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用一次性备案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已作资本化处理的,应当在相
应的无形资产首次摊销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
务部门一次性办理备案手续,在摊销完成前无需
重复备案,但企业必须建立相应台账备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
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3〕93号)
注意:一次性备案可能出现的税企争议,如何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逾期备案
补受理
“未落实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
全省地税系统开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
实情况自查,自查范围为2011年、2012年
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执行情况,
重点是辖区内纳税人生产经营项目符合所
得税优惠条件但未实际享受优惠的情况。
各级地税机关在2013年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
作。
主动作为 确保落实
• 对当期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由于不了解
优惠政策或者不了解申请程序、期限等原因,未
及时申请备案,导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允
许纳税人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三
年内补申请备案,主管地税机关追溯备案登记后,
纳税人据以进行补充申报,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
款或抵缴以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地税〔2013〕119号 )
(三)后续管理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
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
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
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国
税发[2008]111号 )
•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
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
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 纳税人责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需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三、备案申报要点
备案报送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
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或政府部门立项计划书;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组成情况
和专业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情况;
(五)《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七)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包括:
1.本年度项目研究的内容;
2.本年度项目研究的资金来源、支出情况;
3.本年度项目研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八)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3〕93号
(一)立项
•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
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文件或政府部门立项计划
书
1.自主、委托、
合作研究开发项
目。
2.对某技术或产
品进行升级换代
新开发技术或产
品的项目。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立项且企业有配套
项目经费的研究开
发项目。
注意:不含政府部
门立项的产业化类
计划项目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
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
高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指南》
要点1:税企争议焦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
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
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
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
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
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相
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
(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
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
或知识等)。
争议:如自行研究决定的对某技术或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新开
发技术或产品的项目——如何区分常规性
申请鉴定
•
第八条 企业项目立项后,于次年1—4月,集中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主管税
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出具《商请政府科技行
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另文下发),通知企业向
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第九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依企业申请,组织开展
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受理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截止
至次年4月底。
县级科技行政部门协助受理材料,汇总上报设区市科
技行政部门。
• 风险点:时限
要点2:集团公司集中研发
• 必要性:技术要求高、投资额大、难以独立完成
• 合理性判定: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
是否一致
• 备案资料——判定依据:
(1)企业集团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
书
(2)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3)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应当明确
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
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没有协议或合同的,研究
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要点3:委托研发
•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的研究开
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受托方不得重复加计扣除。
• 备案资料: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及
复印件;
小结
• 研发项目范围的确认
• 立项资料的完整
• 集中、合作、委托开发责、权、利的明确
(二)归集
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
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组成情况、专业人员名单、职责分工情况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按项目归集
要点1:不可忽视的项目计划书
与项目年度
总结相对应
(一)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原理或技术路线;
(二)项目主要技术创新内容(技术关键、技术难
点等);
阶段性成果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四)项目研发条件,包括研发团队及开发实验条
件等;
研发队伍构成
情况
(五)项目成果市场应用前景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要点2:专账管理、明细核算
• 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实行专账管理,
设置“研发支出(或研发费用)”科目,
以项目作为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下设
“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科目。
并按下列内容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 风险点:后续管理
(1)立项与实际核算的项目
(2)归集是否按项目
(3)费用的合理分摊,如研发人员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发生额
6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
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7 1.工资、薪金
8 2.津贴、补贴
9 3.奖金
10
按项目分年
注意:人员的真实分配、
分工、归集
补充: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
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发生额
12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
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13
1.仪器
14
2.设备
16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17
1.仪器
18
2.设备
注意:不是生产环节
归集尽量按项目罗列清单
尽量提供明细分
摊表或相关明细
专账
补充: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
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序
号
25
费 用 项 目
发生额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26
补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
试手段购置费。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29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30
1.新产品设计费
31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2
3.技术图书资料费
33
4.资料翻译费
34
5、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
备
发生额
补充: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
2.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
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
费用等;
3.非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
费;
4.研发成果的评估费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5.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的摊销费用;
6.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
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的费用;
8.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闽政办〔2013〕93号、财税〔2013〕
70号
要点3:委托开发的费用归集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
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
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
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
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风险点:受托方费用支出的归集与确认
• 问题:归集形式混乱
要点4:专项拨款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36
合计数(1+6+12+16+20+25+27+29)
37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
拨款
38
加计扣除额(36-37)×50%
风险点:专项拨款的年度划分
发生额
企业在计算可税前加计扣除
的研究开发费用时,应扣除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
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的金额。
小结
• 计划与执行、阶段性成果的对应性
• 分项目分年度的准确归集:
专账管理、与生产经营区分、
加计申报与会计核算区分
• 填报细项清单
• 相关性资料完整
(三)备案
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项目的效
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闽政办〔2013〕93号 :
• 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包括:
1.本年度项目研究的内容;
2.本年度项目研究的资金来源、支出情况;
3.本年度项目研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问题
• 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出具?
• 是否需要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
• 是否需要相关部门检验?
中介鉴证
•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
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
•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必须出具
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闽地税发【200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