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税前扣除基本原则
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所得税
试点政策宣讲材料
2013年11月
背景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
28号),明确研究创新创业税收政策
2010年制定“1+6”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四
条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2013年9月国家出台“新四条”税收试点政策
内容
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2.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3.2012年度未享受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的企
业,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办理备案的实施
条件和工作流程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
所得税试点政策
5.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
点政策和教育经费税
前扣除试点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2010年在中关村先行先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2013年2月给予延期:
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将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到8%;
文件:财税〔2013〕13号、财税〔2013〕
14号、京财税〔2013〕610号
(原财税〔2010〕81号、财税〔2010〕82
号、京财税〔2010〕2948号)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时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2014年
范围:中关村一区十六园,另推广到武汉东
湖、上海张江和安徽合芜蚌综合试验区
条件: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关于中关村扩大区域范围
原一区十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
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
现一区十六园:增加顺义、怀柔、密云、
平谷、房山、门头沟、延庆,并将大兴和
亦庄合并为一园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13号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
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
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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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
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的高新技术企业。
领域范围: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
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
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试点地区
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即中关村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
技术领域)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研发费用归集内容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
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
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
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
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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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
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
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
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
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
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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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
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
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
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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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
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
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
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
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
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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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项目鉴定
企业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税收政策
的,在备案时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市级
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
“该研发项目符合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和领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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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
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3〕14号)
职工教育经费归集范围:关于印发《关于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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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
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
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
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
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
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
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
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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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的要求:
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
其中: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
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
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
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201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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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报送资料:
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
策综合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
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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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号文件报送资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
专业人员名单。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
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加计
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14号文件报送资料:
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
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2012年度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中关村示范
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
扣除试点政策的企业
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京财税【
2013】610号文件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享受相应年度的中关
村示范区税收优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
税试点政策和技术转让
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京财税〔2013〕2295号
政策要点:将优惠政策的主体由公司制创业
投资企业扩大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
合伙人。
范围: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合伙制创业投
资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2013年-2015年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9】87号)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
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
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该政策的主体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创业投
资企业,对象是未上市的国家级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
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
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
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
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
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
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抵扣。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出资兴办
股权投资
A法人合伙人
B自然人合伙
人
有限合伙制
创业投资
企业
未上市的
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
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分红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示范区内设立的
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
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
所得税”。只有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合伙人
才能享受试点政策,是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
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
确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税
[2008]159号文件规定,即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
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确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举例
如2013年10月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甲,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一未上市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乙,投资额1000万元,甲由一法人
合伙人A和一自然人合伙人B组成,其中A出
资比例80%,B出资比例20%。
假设到2015年10月后,甲可就1000万元
×70%×80%=560万元,抵扣其2015年应纳
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备案管理要求
(一)法人合伙人在首次享受财税〔2013〕71号规定
税收优惠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可一次性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法人合伙人办理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高新技术企
业情况备案表》(附件2)及国税发【2009】87号
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
2.备案后创业投资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况的
3.法人合伙人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后,应
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检结论。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备案管理要求
已完成上述备案手续的法人合伙人,在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每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
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纳税申报时应随年
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有限合伙制投资企
业法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附
件3);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
应在年度备案时报送附表3。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2号,京财税〔2013〕2315号
政策要点: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纳入技术转让范围,有利于鼓励科技成果
交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范围: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2013年-2015年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
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了技术转让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
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所有权和5年以上
全球独占许可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按照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技
术转让包括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
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
本次中关村试点财税〔2013〕72号文件规定,
将其中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
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在一定程
度上鼓励企业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
本-相关税费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
政策执行情况表》。
(二)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
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
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
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2013年第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国科发高〔2013〕595号
政策要点:在中关村率先研究制定“文化产
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开展文化
与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工作
,大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09]31号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
术等领域内,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
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
扣除”。
政策执行期限:2013年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