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 政策介绍 2013年11月 一、政策背景 • 2008年4月和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 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 科发火〔2008〕362号) ,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 策进行调整。 • 2009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 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 28号),规定:实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由财 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 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 • 2010年12月,国务院同意中关村开展“1+6” 政策试 点,在中关村先行开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试点 工作。 • 2011年3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将完善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 先试。 • 2013年6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3〕529号)。 二、适用范围 • 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 •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政策执行。 三、试点期限 • 试点工作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 日止。 四、优惠政策 • 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定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优惠政策。 • 可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 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 人所得税等试点政策。 注: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不享受税收优 惠。 五、试点内容 (一)试点原则 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 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 作指引》为基础,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政策及与现行政策的对比 • 企业年限 • 试点政策 • 现行政策 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 业,符合90号文件中核心自主知识 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 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 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 %以上 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 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 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 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 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 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 上的居民企业。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 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 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 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 动失效。 • 技术领域 • 试点政策 • 现行政策 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 示范区内试行)》规定的范围。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 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 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等8大技术领域。结合中关村示范区 产业和技术发展特点,进一步调整和 扩充了现行领域的部分内容。 如增加 了物联网应用系统、轨道交通等细分 领域,同时对部分细分领域的具体技 术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完善。 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 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 传统产业等8大技术领域。 •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试点政策 • 现行政策 规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专利、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 规定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 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 防专利、技术秘密。 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水平评分时,1项植物新品 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 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同于1项发 明专利。 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 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 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 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 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 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 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 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 涉密企业 • 试点政策 规定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 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 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 现行政策 对涉密企业认定无相关规定。 • 除上述试点条件外,企业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 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 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 • •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 算;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 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技术秘密鉴定 • 为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 工作,经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印发《中关 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 • 技术秘密仅用于示范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企业已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 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不得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 《鉴定办法》在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间执 行。 六、相关事项 (一)认定时间 与每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的进度安排一致。 (二)工作组织 • 试点工作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 结构和管理权限。即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 局组成)负责示范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示范 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颁发“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 • 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 经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认定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程序 • 申报程序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 • 即履行注册登记、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小组认 定、公示、备案、颁发证书等手续。 (四)申报材料 •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 内注册证明》; 4.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 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 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 际经营年限);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 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 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示范区内内注册成立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 除提交上述1、2、3、6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 交以下材料: –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 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 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 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 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 企业以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 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作为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 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 药证书; –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须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国家级 农作物品种证书; – 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 书; – 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须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 公室申请技术秘密鉴定。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具 体规定另行制订。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化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 点工作进展情况 一、政策背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 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 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内,对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内容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 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 〔2013〕595号)规定:对中关村示范区从事文化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工作进展 下一步,将在《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 的通知》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的基础上 ,增加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领域的 具体范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 定,另行发文。 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 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 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11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72号) 二、政策内容 1.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 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 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 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上述条款 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 让的行为。 3.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 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 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 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 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 、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 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 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 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 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 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 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 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 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4.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 让合同认定登记。 四、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 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 复印件。 • 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 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