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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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
政策介绍
2013年11月
一、政策背景
• 2008年4月和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
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
科发火〔2008〕362号) ,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
策进行调整。
• 2009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
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
28号),规定:实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由财
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
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
• 2010年12月,国务院同意中关村开展“1+6” 政策试
点,在中关村先行开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试点
工作。
• 2011年3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将完善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
先试。
• 2013年6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3〕529号)。
二、适用范围
• 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
•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政策执行。
三、试点期限
• 试点工作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
日止。
四、优惠政策
• 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定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优惠政策。
• 可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
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
人所得税等试点政策。
注: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不享受税收优
惠。
五、试点内容
(一)试点原则
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
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
作指引》为基础,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政策及与现行政策的对比
• 企业年限
• 试点政策
• 现行政策
 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
业,符合90号文件中核心自主知识
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
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
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 %以上
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
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
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
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
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
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
上的居民企业。
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
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
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
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
动失效。
• 技术领域
• 试点政策
• 现行政策
 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
示范区内试行)》规定的范围。
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
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
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等8大技术领域。结合中关村示范区
产业和技术发展特点,进一步调整和
扩充了现行领域的部分内容。 如增加
了物联网应用系统、轨道交通等细分
领域,同时对部分细分领域的具体技
术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完善。
 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
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
传统产业等8大技术领域。
•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试点政策
• 现行政策

 规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专利、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
 规定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
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
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
防专利、技术秘密。
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水平评分时,1项植物新品
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
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同于1项发
明专利。

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
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
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
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
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
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
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
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
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 涉密企业
• 试点政策
 规定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
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
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 现行政策
 对涉密企业认定无相关规定。
• 除上述试点条件外,企业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
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
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
•
•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
算;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
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技术秘密鉴定
•
为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
工作,经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印发《中关
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
• 技术秘密仅用于示范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企业已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
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不得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 《鉴定办法》在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间执
行。
六、相关事项
(一)认定时间
与每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的进度安排一致。
(二)工作组织
• 试点工作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
结构和管理权限。即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
局组成)负责示范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示范
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颁发“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
• 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
经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认定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程序
• 申报程序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
• 即履行注册登记、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小组认
定、公示、备案、颁发证书等手续。
(四)申报材料
•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
内注册证明》;
4.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
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
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
际经营年限);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
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
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示范区内内注册成立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
除提交上述1、2、3、6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
交以下材料:
–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
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
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
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
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 企业以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
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作为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 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
药证书;
–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须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国家级
农作物品种证书;
– 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
书;
– 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须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
公室申请技术秘密鉴定。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具
体规定另行制订。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化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
点工作进展情况
一、政策背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
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
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内,对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内容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
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
〔2013〕595号)规定:对中关村示范区从事文化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工作进展
下一步,将在《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
的通知》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的基础上
,增加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领域的
具体范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
定,另行发文。
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
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
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11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72号)
二、政策内容
1.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
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
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
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上述条款
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
让的行为。
3.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
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
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
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
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
、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
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
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
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
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
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
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
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
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4.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
让合同认定登记。
四、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
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
复印件。
• 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
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