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與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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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保險費與所得稅

通識課程
保險行銷與現代生活
Chapter 5 壽險與稅法
2011/12
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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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之意義與功能
人身保險種類
解讀保險契約
壽險與個人理財
壽險與稅法
辦理投保之實務
台灣壽險業概況
保險行銷規劃
保險市場調查與分析
壽險與稅法
搶救財富
 避免財富縮水,充分運用節稅。
 賺錢要靠精明的人,但保存錢則要靠天才。
 大部份的人一生所賺錢是將它交還出來。因此
他們從沒有真正擁有財產。
 您不是為國稅局建立資產的,如果您不創造現
金來應付稅項,稅項就會吃掉您的資產。
 目前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規定是採累進課
徵制度。
保險與節稅
 因為政府針對社會上的不幸事件,為減少其
所引起社會成本,所以政府在稅賦上對投保
保險者,給予稅務節稅的優惠,以誘導及鼓
勵人民踴躍參加保險制度。
 目前與保險有關之稅賦:
 所得稅
 遺產稅
 贈與稅
所得稅
 綜合所得稅公式
總所得-免稅額-扣除額=課稅所得淨額
課稅所得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應繳所得稅
 免稅額(99年)
算人頭-每人82000元,70歲以上123000元
 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分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下頁))
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
儲蓄投資、殘障、大專以上學費等)
一般扣除額
 列舉扣除額
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或生育費、災害損失、
購屋貸款利息、 房屋租金、政治獻金等
 標準扣除額
單身可扣除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可扣除152000
元,若可列舉之項目金額合計不及上述者,應採標
準扣除額較有利。
 當列舉扣除申報金額總合高於標準扣除額,就可達
到節稅效益。
人身保險費與所得稅
 政府基於鼓勵消費者做好個人風險保障計劃,在租
稅上便提供減稅的優惠,也就是每人每年最高有
24,000元的「人身」保險費用支出,可以採列舉扣
除方式申報扣除節稅。
 請注意:24,000元的保費支出包含
社會保險(勞保、健保、軍保、公保、
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保險等)
商業保險的總保費支出。
全民健保保險費與所得稅
 所得稅法第17條已於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於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可不受
24,000元 金額限制,亦即可全額列舉扣除
。
人身保險費與所得稅
 目前24,000元的保費支出包含
社會保險(勞保、健保、軍保、公保等)
商業保險的總費用支出。
 政府法令考慮健保費用單獨核列,不必併入
24,000元。
投保尚未經核准之國外保險公司的保險
費,是不能列為費用扣除的。(即所謂
的地下保單)
人身保險費與所得稅
 納稅義務人出國投保綜合保險,如人身險與
行李險等,在購買時得向保險公司要求將保
費收據具體載明人身險部分之金額,以便於
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企業保險費可列費用
 公司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由公司負擔的
保險費,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可
視為公司的保險費費用。如果超過此限額,
超過部份就要視為對員工的補助費,應列為
各該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
 投保勞工保險而由公司負擔的保險費,可全
數列為保險費費用支出,並不視為被保險員
工的薪資。
團體保險費
 公司為員工購買保險每月每人有24,000元可
提列為公司費用抵減稅賦 (營業綜合所得稅
),此時員工個人無法再以此保險費做為個
人扣抵稅賦(個人綜合所得稅),除非超過
24,000元以上之保險費。
 企業在申報營業所得稅時,財產保險亦可列
入支出項目以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
保險費與所得稅
 保險費減免綜合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申報受扶
養)的人身保險費,得從個人所得總額中扣除
;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
為限。」
個人財產保險的保險費支出不可列舉扣除綜
合所得稅。(例如機車強制責任險、汽車保險、住
宅火險等保費支出,便不能納入。)
存單、保單質押借款利息支出無法申報列
舉扣除
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支出的扣
除,僅限於下列兩項:
(1)購買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列舉扣除;
(2)購置不動產出租租賃成本費用採逐項列舉
扣除時始可扣除。
因此以存單、保單質押借款供還債之用,其
所產生的利息支出是不可以做為該存款利息收
入的減項。
 全家都有買保險,是不是可以全部抵稅呢?

全家每年所繳保險費合計是9萬6千元,
小民的保險費每年需繳4萬2千元,
小麗每年需繳3萬6千元,
小強每年的保險費為1萬8千元,
全家在報稅時可以由保險省下:
每人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4,000元
小民2萬4千元;小麗2萬4千元;
小強1萬8千元;
報稅時由保險費可抵稅6萬6千元
保險給付與所得稅法
 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不論其項目名詞,
均可免納所得稅。」
保險給付含理賠給付、年金給付、紅利給付
、滿期給付。
保險紅利免納所得稅
保險紅利為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保險是一種儲蓄,強迫儲蓄,忘記繳保費會
催告。
銀行存款利息須繳納所得稅:
保險與互助金
 公司員工,依約定的互助辦法互相繳納的互
助金,交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代為保管,於職
工發生特定事故時,由互助金中發給的各種
互助補助金,是屬保險給付性質,免課徵稅
金。
 只要是人身保險、勞保、軍公教保險的保險
金給付都免納所得稅。保險金分為:




1.身故保險金
2.醫療殘廢保險金
3.滿期金,而每年所領取的保險金(年金)是
屬於滿期金的一種,因此也免繳所得稅。
4.其他各項保險給付
贈與稅
 贈與稅的速算公式
贈與總額-免稅額220萬=贈與淨額
贈與淨額x稅率10%=應繳贈與稅
 避免繼承一大筆財產而繳不起遺產稅之問題
,有二種解決方法:
 事前將資產提早轉移,如贈與
 投保高額壽險,指定受益人之人身保險給
不必課遺產稅
贈與稅之節省
 夫妻間的贈與不須課贈與稅。
 每年每人贈與他人之財產,220萬之內不必繳
納贈與稅。
 子女結婚,夫妻可以合贈200萬不必繳稅。(當
年 220*2+200
 贈與須及早規劃,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所
贈與的財產,仍須被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雖
然已繳贈與稅仍須補差額。
 購買人身保險。
保險及贈與稅
 若要保人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不同一人時,便
產生贈與行為,須課贈與稅。
 因此,如要以保險將財富轉移給子女,應注意
要保人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須相同。購買有滿
期金的養老險時,如滿期金受益人為子女,其
要保人、被保險人均須為子女,才不會有贈與
稅問題。
 購買人身保險將財富轉移給子女,既可節稅又
可使子女獲得經濟上的保障。
贈與稅舉例
 假設張三有2,000萬,全部一次贈與一子,則
須繳納贈與稅約178萬。
 如先贈與妻子1,000萬,免稅,夫妻倆亦分別
全部一次贈與同一子,則須繳納贈與稅合計約
78*2萬。
 購買人身保險:
如先贈與妻子1,000萬,免稅,夫妻倆亦分別
替其子購買保險費100萬之10年期養老險,10
年滿期不須繳納任何贈與稅、所得稅、存款利
息。
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是指贈送的金額,不
是受贈金額。
舉例:
A家庭的爸爸、媽媽,各自贈與220萬元給小孩,
小孩擁有440萬受贈財產,不用繳稅。
B家庭由爸爸贈與3位小孩每人220萬元,贈與總
額達660萬,扣除220萬元免稅額後,還需繳納約
44萬元的贈與稅款。
年金險改受益人先弄清贈與法規
某人投保5年期年金險,在到期前四個月才把受
益人改為兒子,因此保險公司將1,000萬元的年
金金額,直接匯入兒子的戶頭。
此人的作法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結果不
但得補稅、還須付出罰鍰,金額高達500萬元!
一般大眾大多認為「保險金就可以免稅」,其
實並不盡然,主要是對贈與稅的相關規定不熟悉
導致。
只要清楚法律規定,年金險絕對是理財節稅的
好幫手;要把辛苦所累積的資產傳給下一代,就
別忽視法律的規定。
以前述案例,該怎麼做才能合法節稅?
以1,000多萬元的5年期年金險來看,每年所繳的
保費假設為200萬元,如果母每年贈與子200萬元,
所繳稅金0萬元。
如果可以夫婦(父、母)各220萬元的免稅額申報
,則1,000萬元年金金額完全可以免稅。
即以兒子為要保人,母親不直接繳交保費,而是
先以贈與的方式匯入兒子的戶頭,再由兒子繳付保
費,只要取得免稅的贈與完稅證明,這1,000多萬元
可以完整的成為兒子的合法資產。
此外,年金險若在繳費期間發生意外死亡,理賠
金也能享受免稅的優惠,不必課遺產稅。
保險及贈與稅
 以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須
為同一人)投保養老險或教育年金保險:
1.每年所繳保險費有24,000元的列舉扣除
額,免納所得稅。
2.所繳納保險費220萬以內免贈與稅。
3.所領之保險金亦免繳所得稅。
遺產稅
 遺產稅的速算公式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遺產淨額
遺產淨額x稅率10%=應繳遺產稅
 免稅額
被繼承人免稅額1200萬元
 扣除額
--配偶450萬元、父母每人111萬
--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每人45萬
--喪葬費111萬
遺產稅
 免稅額: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外)之中華民國國民,
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免稅額1,200萬元。其為
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免稅額
2,400萬元。
 免納遺產稅: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
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
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保險與遺產稅
 為規避遺產稅,應儘早規劃將財產轉移給下一
代。若來不及規劃或財產大得不得了,為少繳
遺產稅,即可以購買人壽保險,利用保險金免
納遺產稅,恰可拿保險金來繳納其他財產所要
繳之遺產稅。
 投保人壽保險後,一來保險費支出可以減少課
稅;二來身故後所獲之保險金,全額免稅,達
到財產移轉下一代的目的。
保險法與遺產稅法
 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
款規定:
「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所
領取之保險金額,公教人員或勞工的保險金
額及互助金,不列入遺產稅額計算。」
保險受益人與遺產稅
 若是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一旦身故,保
險金額須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
 以法定繼承人指定為受益人,不課徵遺產稅
:
法定繼承人依順位為配偶、子女、父母、兄
弟姊妹、祖父母等。同一順位中為多人時,
其保險金均分。
保險受益人與遺產稅
 若被保險人死亡,原指定受益人也同時死亡
,保險契約上並未指定其他受益人時,這時
這筆保險給付是當做遺產,要併入遺產計算
稅款。
 因此,投保人填寫受益人時,無論想到的受
益人是那幾位,最後一欄,最好填上「法定
繼承人」,可以為你投保當時沒想到的家人
,做到節稅。
遺產稅舉例一
 依遺產稅法規定,免稅額1200萬、喪葬費
111萬、配偶450萬元、子女每人45萬,子女
年齡未滿20歲時,按不滿20歲之年數。每年
加計45萬。因此,財產未達1761萬者其實不
必愁遺產稅問題。
遺產稅舉例二
XXX
 甲、乙二人各有6000萬資產
甲
乙
用 1000 萬買 5000 萬的保險, 拚命賺錢不斷投資,每年淨賺
經過五年 另 5000 萬定存,每年孳息用 1000 萬,五年資產達 11,000
以旅遊,結果資產不變。
萬,結果資產增加。
遺產稅 1500 萬
遺產稅 4050 萬
五年後同 =資產 5000 萬 x 稅率 41%
=資產 11000 萬 x 稅率 50%
時身故
-累進差額 550 萬
-累進差額 1450 萬
資產餘額 3500 萬+保險金額 資產餘額 6950 萬
5000 萬=資產 8500 萬
節稅的要領是儘早規劃
財產移交給子女,但又恐子女任意揮霍,可投保養
老險或教育年金:
1.保費免納所得稅
2.繳費期滿可領保險金,財產順利移轉子女,免贈
與稅及遺產稅
投保險種:終身險比定期險好,增額型比定額型好
。
須注意受益人,須以子女及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才能達到節稅目的。
保險與節稅
 投保人身保險不只要節省「所得稅」,更重要的是
規避「贈與稅」及「遺產稅」
節省「所得稅」:
保險費每年每人有24,000元免稅。
節省「贈與稅」:
可投保養老險或教育年金,以子女為要保人、被保
人及受益人三位一體。
節省「遺產稅」:
各項保險給付免納遺產稅及所得稅。
多個受益人時:
根據相關規定,受益人可以各自領取
應得的保險金。
同列為保險金受益人,不需雙方簽字
便可領取保險金。
投保的目的是要保障真正想照顧的人,
提醒保險消費者,投保時清楚的填寫受益人,
或隨時視需要變更受益人,都是自己的權益。
 如果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那麼應該保險金


要由誰繼承?是不是要列入遺產計算遺產稅呢?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的情形,按照規定此時
會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假設沒有其他受益人),但是
,此時保險金成為遺產之一,因此保險金將需要列
入遺產計算。
如有其他受益人,則保險金歸其他受益人,免納遺
產稅。
要保人在投保且填寫要保書受益人欄,如有
多位受益人時,通常有三種方式:均分、順
位、比例。
 保險金只給付給受益人欄位有列之人。
 保險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
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
,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但立遺囑還必須在去世前將處分內容通知保
險公司。

當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於同一事故中喪生,而
且無法認定死亡先後時,則按照民法第11條
推定兩者同時死亡,此時保險金作為被保險
人遺產。
 人壽保險示範條款有規定:「…受益人同時
或先於被保險人死亡,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
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所以此時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領保險金,並不需要繳遺產稅。
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實施後,如何利用保險合法節稅:
一、父母親利用每年各220萬元合法贈與,
由子女自己擔任「要保人 」。
二、生存給付、死亡給付多利用年金方式,
將每年給付控制在免稅額下。
三、多利用傷害險、醫療險:其死亡給付部
分不計入三千萬元及生存給付的限額內
,但注意疾病身故者,意外險不理賠。
四、三千萬元死亡給付免稅額,在此額度外
若尚有需求,則可轉到海外資產運用。
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明訂要納入所得稅課稅的包括「受益人與要保
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
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
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也就是說,當繳保費者(即要保人)與領取保險金(即
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壽險、年金險,未來給付滿期金
、還本金、年金時,都要納入當年度所得中課稅,除了
要保人身故時的「死亡給付」未滿三千萬元才可免除。
 一句術語:「以財產的10%繳保險費,好過用
50%來抵遺產稅」。
 但是,由於採用保險規避「遺產稅」的方法
日趨普遍,甚至成為許多富豪世家公開合法
的巨額避稅管道,因此財政部已經著手修法
,希望採用定額免稅(100萬元以下)的方式取
代現行全額免稅的做法。初期財政部將以年
金保險作為變革的第一步,將來再擴展到其
他險種。
 雖然以保險規避遺產稅的管道將逐漸地被關
閉,但是在近期而言,它仍然是一個有效的
節稅方式。
保險金信託契約
保險公司與銀行合作的保險金信託業務,主要
目的在協助保戶預先簽訂信託契約,將身故的
保險理賠金信託給受託人(銀行),並由銀行來
經營管理保險理賠金。
 至於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可由保戶自行選擇
將保險金運用在債券、存款、共同基金、股票
或保險等理財工具。
 由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代為投資和管理,待契
約期滿將信託利益支付給信託受益人。

保險信託
父母同時意外事故身亡,事前有買人身保險可
以解決未成年子女生活問題。但當受益人未成
年或欠缺行為能力時,理賠金是由監護人管理
,監護人有所私心、或可能引起週遭親友的眼
紅、也可能子女不善理財而失去經濟保障。
 透過保險金信託可以事先將未實現的保險金做
規劃,以解決上述缺失,保險金交付信託使保
險金更安全、子女生活更有保障。讓子女能真
正為保險金受益人。

保險信託
 信託有另類功能,專業的受託人會為保護受益
人而提出最符合信託契約利益的建議。
 透過保險金信託來保障受益人的權益,不僅可
以讓壽險的愛與關懷得以持續,更重要的是,
以未成年子女為保險金受益人或心智障礙者的
家庭,買保險都能買得更安心。
 保險信託完全可以免除遺產稅及贈與稅,可安
心將保險金給年幼子女,不怕其不會理財而花
光資產或被不肖親友拿走。
保險與信託
父
投保
子
要保人  保險人 

發單
支付保險金

保險金
請求保險金

債權移轉

受託人 
銀行
受益人/委託人
支付
信託利益
信託受益人
子
如何成立保險金信託?
1.要保人持保單並填寫聲明同意書、契約變更申
請書或保險給付方式指定書,向保險公司申請
加註保險金信託聲明。
2.以保單受益人(小孩)為信託委託人兼信託受益人
,向受託銀行訂信託契約。
3.信託成立後,如被保險人發生理賠事故,保險
公司直接交付保險金 給受託銀行。
4.受託銀行受領保險金後,依信託契約內容運用
管理保險金,並定期報告處理狀況給受益人了
解。
保險和信託
 「保險」加「信託」在國外早已運作非常純熟
,因為這樣的設計不是因應商業行為產生的商
品,而是因應人們生活需求衍生的機制,本來
就是我們社會中經濟制度的一環。因此未來新
投保客戶在選擇保險公司同時,也可把有無與
銀行合作保險金信託業務列入考慮。
保險信託的種類
 保險信託分為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二種。
 自益信託:
保險金受益人與信託受益人為同一人。免贈與
稅。
 他益信託:
保險金受益人與信託受益人不為同一人。須贈
與稅。
保險信託的例子
 父(第一代)指定子(第二代)為保險金受益人,
如今第二代擔心其子(第三代)年幼有經濟安全
顧慮,所以將保險金交付信託,信託委託人為
第二代,信託受益人為第三代,此即為他益信
託,須課贈與稅。
 如事前由第一代變更保險金受益人為第三代,
而以第三代為信託委託人及信託受益人(兩者
為同一人),可免課贈與稅。此即為自益信託
。
受託銀行倒閉
 依信託法規定,無論受託人(銀行)是因死亡、
或禁治產宣告,亦或因經解散、破產或撤銷設
立登記時,因為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不屬於受
託人之遺產或破產範圍。
 如有上述情形,委託人可以另外指定新的受託
人,原信託財產不會受到任何利益上的損害。
如委託人死亡,法院則可以經利害關係人的聲
請,選任新的受託人(銀行)。
保險金信託之理由:
 讓保險金受益人能真正的受益。
 保險金受益人(未成年或身心障礙)未必有能力
管理保險金。
 能保護保險金亦能保護受益人。
多賺錢少繳稅
 定期定額(100萬內)錢存銀行
--免贈與稅,但利息須繳所稅
 購買保險再交付信託
--免贈與稅且免遺產稅,保險費可少繳所得稅
 定期定額購買海外信託基金
--免贈與稅,投資利得完全免稅,且其投資報
酬率預期比銀行定存高。
保險避稅 即期年金最方便
 所謂的即期年金,就是繳交一筆保險金之後
,立刻可以分期提領。因為所有的給付都變
成保險金,在稅法上都屬於免稅。有些即期
年金還保證給付年期,被保險人即使過世,
保險公司仍繼續給付,對保戶相當有利。此
外,即期年金最高投保年齡上限,可以到80
歲,也吸引不少高齡避稅者。
保險合法節稅
 保險是一種風險的分散,保險給付本來就不
需要課稅。
 保單屬於合法的節稅管道,除了一些異常的
案例之外,保險業不能拒絕一般正常的保戶
利用保險規劃節稅。如果主管機關為防堵少
數案例而修改稅法,對大多數安分守己的保
戶並不公平。
保險的功能
 風險轉嫁
 理財規劃
 資產保全:
即使再有錢,如沒做好妥善的租稅規劃,資
產可能抵不過高額的稅款。
 「一份準備、兩代退休、三代受益」,但為了節稅
考量,讓財產順利轉移給第三代,千萬不能忘記做
變更受益人或是要保人的動作,特別是在第三代出
生以及第一代身故這兩段時點。
年金險
 年金險是保險,具保險給付免稅的好處,加
上年金險為生存險,沒有死亡險成本,存入
的本金可以完全拿回,也很適合高資產族群
進行遺產稅避稅規劃。
 老年人面對退休養老和資產保全,商業年金
給付免稅及企業年金遞延課稅的優惠,可增
加退休後之所得替代率。
不需逃稅,透過租稅規劃就能輕鬆達成資產完整的
移轉給下一代:
1.財產證券化:設控股公司,分年、分次、多人持分贈與。
2.財產不動產化:降低遺產或贈與稅賦。
3.創造負債:降低遺產稅賦。
4.夫妻間贈與:利用免稅方式分散財產。
5.農地贈與:利用免稅方式,提早分配財產。
6.國籍間財產移轉:利用不同國籍稅法來做有利的安排。
7.延緩課稅時點:當稅賦無法避免時便採用拖延戰術。
8.財團法人:降低遺產稅賦並建立家族形象、回饋社會。
9.信託:規避遺產稅方法之一。
10.保險:購買高保障保險、年金險,節省遺產稅
銀髮族節稅規劃:
1.為避免資產被遺產稅、贈與稅課光,宜儘早規
劃。
2.以保全資產、合法移轉為重點。
3.時間有限,要快速變現。
4.創造合法負債,降低資產淨額。
5.轉換資產,製造合法資金流向,創造財富 合
法移轉到繼承人。
壯年族節稅規劃:
1.創造財富,以稅務規劃為重,降低綜所稅的稅
率。
2.保全資產,以分散財產為重,要分年、分次部
份合法轉移。
3.做好風險管理及平均財富。
4.保有主控權,在多變的時代,可隨時修正做不
同規劃。
保險規劃要儘早,以防體檢問題要加費增加成本,
甚致被拒保喪失此權益。
對未成年子女節稅規劃:
1.避免兩代間財產移轉,而被國稅局稽徵遺產稅
、贈與稅。
2.以創造子女合法資金為主。
3.有充分的時間來進行贈與的規劃。
4.避免子女過度依賴父母的贈與財產,以防止一
代不如一代之事的發生。
5.保有主控權在父母手中,以保險規劃最簡單又
理想,不會造成過早移轉及老來無依的困境,
創造兩代兩贏的規劃。
保險節稅精打細算:
 寧願多花保險費,少付所得稅。
 多花時間移轉資產,少付贈與稅。
 多買人壽保險保額,少付遺產稅。
 保險金交付信託,可免遺產稅及贈與稅。
 不動產、股票價值正縮水,不可因繳稅及不會
理財而使財富再度縮水。
摘錄自現代保險
Review! Tim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