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移轉之節稅規劃與所得稅最低稅負之介紹及因應 勤業眾信 陳建宏 會計師.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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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移轉之節稅規劃與
所得稅最低稅負之介紹及因應
主講人
陳建宏 會計師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T0028-2/ 1
陳建宏 會計師簡介



現任: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台北市稅務代理人協會 監事
專長:
-稅務行政救濟
-各項租稅優惠申請適用
-稅務諮詢及規劃(含家族稅及企業稅)
-遺產及贈與稅之申報
-專案退稅申請
-營業稅直接扣抵法規劃
專業資格:
-中華民國會計師
-內部稽核師
-證券營業員
-高級營業員


經濟日報稅務專欄文章:
-政府征收補償費課稅指南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助節稅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操作指南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稅策略
及操作實務之探討
-談員工分紅配股採實價課稅之迷思
聯絡方式: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56號12樓
Tel: 2545-9988 ext.1211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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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人財產移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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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財富規劃之正確觀念
(一)節稅、避稅、逃稅之差異
節稅: 在現有法令規範下,選其稅負最輕之途逕進行
交易,以獲免稅或少納稅之行為,不但合法,
且合立法精神。
避稅: 鑽法律漏洞,以達成免納或少納租稅目的之行
為,雖不違法,但違反立法精神,且其行為常
為社會道德、觀念所拒。
逃稅: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以達成少納租稅目
的之行為,會受法律制裁,且不為社會道德所
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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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節稅規劃基本觀念
了解基本法令
了解政府課稅環境
合法規劃原則
避免見樹不見林-考慮所有稅目及可能收入
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長期規劃原則
別賭運氣-電腦時代一切終將透明化
保有老本即保有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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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稅網路系統
1.財產總歸戶資料
2.族群(三親等)管制資料
3.所得稅申報資料
4.分離扣繳資料
5.金融機構資料
6.外匯管制資料
7.戶籍資料
8.地政機關(不動產過戶)資料
9.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土地增值稅)資料
10.分局稽徵所股權異動資料
11.上市公司股份異動資料
12.公設地徵收補償清冊資料
13.金管會&證交所現金增資資料及個人
證券開戶資料
14.其他
A、所得稅
國稅局
B、遺產稅
C、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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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稅局易查稅之對象
(1)公開發行公司上市、上櫃前股權之移轉
(2)財產移轉涉及三角移轉案件
(3)二親等間的財產移轉案件
(4)甫成年購置財產重大者
(5)土地徵收補償費資金流向
(6)出售鉅額股票、土地資金去路
(7)遺產總額在一億元以上者,作族群管制
(8)家族企業股權轉讓第二、三代者
(9)公司現金增資金額較大者
(10)大額匯款至國外
(11)綜合所得有異常變動
(12)年度專案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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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遺產及贈與稅之課徵範圍
1、中華民國國民且經常居住境內:屬人主義原則。
2、中華民國國民而經常居住境外及非中華民國國
民:屬地主義原則。
國 籍
中華民國國民
居住地
非中華民國國民
經常居住境內
經常居住境外
財產所在地
中華民國境內
中華民國境外
課稅原則


屬人主義

×
屬地主義

×
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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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
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
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4、定義:
(1)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下二者之一
A.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B.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事實發生前
二年 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
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
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2)不合上項者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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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遺產及贈與稅法重點
(一)修正公布日期:98年1月21日
生效日期:98年1月23日
(二)修正重點:
1、遺產稅:
a.稅率:從2 %~50 %累進稅率修正為單一稅率10 %
b.免稅額:一般:779萬元調整為1,200萬元;軍警公
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1,558萬元調整為
2,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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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依民法第1030條之1之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者,必須於稅款繳清後一年內行使,如
未行使,國稅局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
,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款。
2、贈與稅
a.增列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以受贈人為納稅
義務人。
b.每年贈與免稅額:由111萬元調整為220萬元。
c.稅率:由4 %~50 %累進稅率修正為單一稅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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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稅額繳納方式
a.分期繳納:
稅額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得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
限(修正前分12期)。
b.實物抵繳:
稅額30萬元以上,得申請就現金不足部分以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課稅標的物或繳納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
管之實物抵繳。
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已下跌者,
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
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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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新舊辦法適用取捨:
死亡或贈與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應適用修正後抵
繳規定,在98年1月22日(含)以前未結案件以對納稅
義務人有利者適用。
4、減輕短漏報遺贈稅罰鍰
由按所漏稅額一律按一倍起跳開罰,最高罰至二倍之
規定,調整為二倍以下罰鍰,部分案件甚至可望低於
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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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有效(最常被使用)的節省贈與稅方式
(一)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
摘要
男方
女方
合計
父
母
父
母
第一年年終贈與
220
220
220
220
880
第二年年初贈與
220
220
220
220
880
婚嫁贈與
100
100
100
100
400
540
540
540
540
2,160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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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
(1)農地必須做農業使用
(2)贈與對象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
兄弟姊妹、祖父母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及增值稅
(1)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2)贈與對象:配偶、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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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善用贈與之附有負擔扣除
(1)附有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為限。
(2)附有負擔應於契約書中約定,契約當時為約定亦應於
嗣後補約定之。
(3)贈與標的係提供他人作為貸款擔保,以此擔保義務作
為附有負擔約定內容者,因屬或有負債性質,不得扣
除。
(4)贈與附有負擔者,須證明受贈人業經履行該負擔,或
(5)附有負擔內容如約定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者,
即屬間接之贈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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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實例介紹
趙先生
2100萬現金
600萬銀貸
建商
800萬現值
不動產
趙先生
附有負擔
子女
贈與
贈與稅計算
贈與總額800萬-附有負擔扣除額(銀貸)600萬-土地增
值稅0-契稅12萬-贈與免稅額220萬=-32萬
贈與稅:免
贈與淨額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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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善用視同贈與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所支付
之資金,依規定應以贈輿論,課徵贈與稅;但購置
之財產為不動產,以土地之公告現值及房屋之評定
標準價格(即課稅現值)為課徵贈與稅之財產價值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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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林先生買市價5,000萬之別墅給子女之方案:
A方案
林先生
5,000萬
現金
1,000萬現值
建商
不動產
子女
B方案
林先生
5,000萬
現金
建商
1,000萬現值
1,000萬現值
不動產
林先生
不動產
子女
C方案
林先生
5,000萬
現金
子女
5,000萬
現金
建商
1,000萬現值
不動產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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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計算
A、B方案:贈與1,000萬現值不動產
(1,000-220萬)×10%=78萬
C方案:贈與現金5,000萬
(5,000萬-220萬)×10%=478萬
D方案
林先生
或林太太
5,000萬
現金
建商
1,000萬現值 林先生1/2
林太太1/2
不動產
1,000萬現值
不動產
子女
贈與稅計算
[(1,000萬÷2)-220萬] ×10%=28萬
28萬×2=5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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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方案
林先生
或林太太
5,000萬
現金
建商
1,000萬現值
不動產
林先生2/3
林太太1/3
分三年及二年贈與
子女
各在220萬現值內
贈與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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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前移轉與死亡繼承之抉擇
移轉方式
贈與移轉
買賣移轉
繼承
稅目
土地增值稅
按一般稅率20%、
30 %、40 %核課
可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免課
10 %
契稅
按房屋契價6 %核
課
同左
免課
證券交易稅
免課
按成交價0.3 %核課
免課
印花稅
按房屋契價及土地
公告現值0.1 %核課
同左
除協議繼承須按遺產總
值0.1 %核課外,餘免課
贈與稅
按贈與時財產之時
價核課
除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
證明者外,須按財產之時
價核課
須合併其他遺產核課
遺產稅
所得稅
財產交易所得或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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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有效(最常被使用)的節省遺產稅方式
(一)把應稅財產換成免稅財產
1、以現金購買農地
2、以現金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
3、把現金變成未來保險給付
(二)遺產價值縮小化
現金或舉借債務購入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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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
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被繼承
人死亡後,其生存配偶得依前述民法之規定,行使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
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因繼承或其他無
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
時現存之原有財產,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
算範圍。(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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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說明
夫的剰餘財產
妻的剩餘財產
夫名下財產
-婚前取得的財產
-婚後因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
- 夫的債務
= 夫的剰餘財產(甲)
妻名下財產
-婚前取得的財產
-婚後因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
- 妻的債務
= 妻的剩餘財產(乙)
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甲)-(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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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莫輕易拋棄繼承,利用遺產分割協議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
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
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
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利用協議分
割繼承之方式,即可同時保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目
的。例如繼承人等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
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
繼承,如此即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得減
除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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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所得稅最低稅負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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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
一
般
所
得
稅
額
基
本
稅
額
差額
一般所
得稅額
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
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另就基本稅額
與一般所得稅之差額(斜線部分)繳納之。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除之
★替代式:二者擇高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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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基
◆稅基=綜合所得淨額+下列免稅所得或扣除額
1、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
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2、未上市櫃(不含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
3、非現金部分之捐贈。
4、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股票面額部分。
5、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開始納入) 。
6、最低稅負制施行後依各法律規定新增之減免或扣除項目。
*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個人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上述金額者,均應一
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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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保險給付(續1)
1、法律施行前之保單不受影響。
2、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不受影響。
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為同一人時,保險給付應由受益人依下列規定納入最
低稅負稅基:
保險種類
說明
人壽保險
V
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
時,給付保險金額。新型態之萬能壽險(能彈性繳付保費及調 排除死亡給付在
整死亡給付金額)及投資型保險(給付金額隨投資報酬率變動) 3,000萬元以下部分
均屬之。
年金保險
保險費可採躉繳或分期繳交,保險公司自約定時日起,每屆滿
一定期間給付保險金。
健康保險
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門
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
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傷害保險
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旅
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是否納入稅基
V
排除死亡給付在
3,000萬元以下部分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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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保險給付(續2)
健康保險給付
個
人
人
身
保
險
給
付
非
為
加
計
所
得
傷害保險給付
年金保險給付
人壽保險給付
是否為95年
1月1日以後
之保險契約
且受益人與
要保人非屬
同一人
非死亡給付
是
死亡給付
-3000萬元
加
計
所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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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續3)
項目
配套措施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
金之交易所得
◆上市(櫃)及興櫃股票與公募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不計入。
◆法律施行後發生之交易損失,得自發生
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從未上市(櫃)股票
等交易所得中減除。
非現金部分之捐贈
現金捐贈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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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員工分紅配股海外所得(續4)
項目
配套措施
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
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以股票可處分日之次日為基準,計算股票
之時價。
海外所得及港澳地區來源
所得
◆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
◆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
得自基本稅額中扣抵。
◆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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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海外所得(續5)
台灣地區課稅所得
個
人
所
得
來
源
別
一
般
所
得
已計入
一般所得
台灣地區免稅所得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是否應列入
加計所得
基本所得
一般
所得
海外地區來源所得
加計
所得
99年度以後
列入加計
所得
港澳地區來源所得
*100 萬元以上全數計入
*未達100萬元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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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低稅負之計算方式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稅率
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未上市(櫃)股票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納入)
-600萬] × 20%
按消費者物
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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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低稅負之計算釋例
釋例一:某甲95年綜合所得淨額為1000萬元,其應計 入
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及扣除額為1275萬元,試問某甲是
否受最低稅負影響而需增納所得稅?
A、一般所得稅額:
1000萬 X 40% - 65萬 = 335萬
B、基本所得稅額:
[(1000萬 + 1275萬) – 600萬] X 20% = 335萬
實質稅率=335萬/ [(1000萬 + 1275萬) – 600萬] = 20%
A = B 不受影響,繳納一般所得稅額
T0028-2/ 36
釋例二:某乙95年綜合所得淨額為5000萬元,其應計入基本所
得額之免稅所得及扣除額為5000萬元,試問某乙是否受最低稅
負影響而需增納所得稅?
A、一般所得稅額:
5000萬 X 40% - 65萬 = 1935萬
B、基本所得稅額:
[(5000萬 + 5000萬) – 600萬] X 20% = 1880萬
實質稅率= 1935萬/ [(5000萬 + 5000萬) – 600萬] =20.59 %
A > B 不受影響,繳納一般所得稅額
C 、規劃方向:可控制增加實現最低稅負之加計項目2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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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例三:某丙95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元,但有要保人與受
益人不同之年金險給付500萬元及未上市櫃之證券交易所得
500萬元,故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及扣除額為
1000萬元,試問某丙是否受最低稅負影響而需增納所得稅?
A、一般所得稅額: 0
B、基本所得稅額:
[(0 + 1000萬) – 600萬] X 20% = 80萬
實質稅率=0元/ [(0 + 1000萬) – 600萬] =0 %
B > A 應繳納基本所得稅額
T0028-2/ 38
釋例四:某丁95年綜合所得淨額為2000萬元,並享有投
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股東投資抵減餘額500萬元,其應
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及扣除額為2000萬元,試問某
丁是否受最低稅負影響而需增納所得稅?
A、一般所得稅額:(未使用投資抵減前)
(2000萬 X 40% - 65萬) = 735萬
735萬-投資抵減稅額367.5萬=367.5萬
B、基本所得稅額:
[(2000萬 + 2000萬) – 600萬] X 20% = 680萬
由於B>A仍應繳納基本所得稅額,故投資抵減稅額不
宜超過55萬(即735萬-6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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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最低稅負之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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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用個別申報方法,以增加最低稅負免稅額
稅,將可使免稅額之個數增加,降低稅負。
1、每申報戶之基本免稅額600萬元。
2
每申報戶免稅額3,000萬元。
給付,
以上兩者合計即有3,600萬元。
(二)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
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T0028-2/ 41
二、分散所得年度
規劃所得實現年度,以達成分年適用免稅額,藉此降低
所得稅負。
(一)海外所得方面,可以儘量將大額的國外所得在99年1月
1日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前適當提早了結實現獲利,
以享受免稅利益,再者99年1月1日後每年所得亦可酌量實現,
只要控制每年不超過100萬元即可;提高該海外所得亦不會相
對增加基本稅額為前提。
(二)證券交易所得可規劃分年實現,以降低單一年度之高
額 證券交易所得。
T0028-2/ 42
三、特定保險給付節稅之策略
(一)父母親利用每年220
。
免稅額下。
(三)多利用傷害險、醫療險。
(四)有效運用3,000萬元死亡給付免稅額。
1、增加或變更受益人
2、未成年受益人提早結婚
T0028-2/ 43
四、未上市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
交易所得之規劃
(一)證劵交易所得可與證劵交易損失搭配運用
其有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
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
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因此應
適時出售會產生損失之股票,自當年度交易所得扣除。
(二)保存完整帳證紀錄
交易損失自次年度起三年內之交易所得扣除者,以該交
易所得及據以扣除之交易均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
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T0028-2/ 44
五、員工分紅配股課稅之因應
現金增資可由員工優先認股方式取代員工分紅配股
可採面額或低於公司淨值(或股票市價)溢價發行,
一方面員工可享認購價與市價(淨值)之差額不必歸
課最低稅負外,同時可降低員工分紅費用化政策實施
後,降低公司獲利能力及進而稀釋每股盈餘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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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之因應
(一)在99年1月1日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前,先處分或分
配境外來源所得,先獲利了結之所得得仍可以免稅,進而降
低日後課稅之基礎。
(二)規劃海外所得每年在100萬元以下不納入最低稅負之原
則;另每年一個申報戶一年有600萬元之扣除額,如
運用得當,就比較不會面臨繳稅問題。
(三)利用外國籍身份存款OBU帳戶,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6條規定,支付中華民國境外個人之利息,免予扣繳
所得稅,惟同一年度在台居留超過183天,從OBU存款
取得之利息,仍有被課稅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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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應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之查核趨勢
1、透過金融保險機構購買海外投資
◆現況:
民眾如果是透過投信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海外基金,或向
保險公司購買投資型保單,是由投信業者或保險業者至
銀行結匯後匯出,列入業者的結匯額度,央行只能掌握投
信和保險業匯出資金,沒有個別投資人匯出的細項。
◆未來:
央行已指示信託、投信、證券和保險業者提供個別投資人
結匯資料,以利財政部未來可完全掌握國人海外資產狀況,
針對海外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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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行匯款至海外投資
◆現況:
目前國人每年自由結匯累計金額是500萬美元,法人則是
5,000萬美元,超出部分可再向央行專案申請結匯。央行官
員指出,民眾不論是辦理匯款或是開立外幣存款戶,都會
列入個人結匯額度,換句話說,只要民眾到銀行結匯,央
行統統可以掌握。
◆未來:
財金主管機關掌握個人匯出細項後,央行未來可能聯合財
政部,針對每年匯出投資一定金額以上的大戶「查稅」,
以抑制資金外移,達到控管資金進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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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OBU帳戶所得
◆現況:
目前國內個人及法人均不能在國內OBU直接開戶存款,
因此國人常以外籍人士身分或境外公司回存我國OBU。
◆未來:
OBU存款之查稅方式可能直接要求銀行提示OBU開戶時
的登記資料,以判定該外籍人士與本國之關係或該境外
公司之負責人是否為我國居住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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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海外所得之查核方式
◆向其他國家購買所得及投資資料
◆財政部也將積極簽署租稅協定,未來稅捐機關會先從與我
17國與我簽署雙邊互免所得稅。包括:
1.澳大利亞 2.比利時 3.丹麥 4.甘比亞 5.印尼 6.馬其頓 7.馬
來西亞 8. 荷蘭 9.紐西蘭 10.塞內加爾 11.新加坡 12.南非
13.史瓦濟蘭 14.瑞典 15.英國 16.越南17.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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