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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科研採購規範重點說明
總務處
採購組組長 宋宏日
2015/4/13
1
何謂「科研採購」 ?

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
算辦理之採購。
一、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
二、經費來自補助或委託單位依法編列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預算。
三、因而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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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採購之目的及依據
目的→ 在維護公共利益與公平合理前提下
*擺脫政府採購法規定繁瑣與不合理。
*賦予從事科研人員較大自主彈性。
*促進科技研究發展、提升採購效率。
依據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母法)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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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科研採購之類別


財物
如各種儀器設備、實驗使用之耗材等。
勞務
如轉委託研究、維修服務等。
工程暫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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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採購適用條件與例外
*適用條件
 接受政府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預算補助、委託所辦理之採購。
*例外
 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或法律另有規定
 非「採購」屬性。
 科研採購要點未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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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採購適用條件與例外(續)
非「採購」屬性例如:
依規費法繳納規費
 參加協會或組織所繳之會(年)費
 自然人提供演講、諮詢依「軍公教人員
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核給
費用者
 報名費、作品參展費
 繳交論文發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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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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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採購與政府採購規範之優劣比較
科研採購
政府採購
優點
◎興利思考
◎規範較彈性
◎自主空間大
◎採購程序簡單
◎公告期限短(至少7天)
◎有協商機制
缺點
◎僅有原則規定,無具體 ◎防弊為先
作業程序,易陷違失風 ◎過於僵化
◎缺乏自主彈性
險。
◎採購程序複雜
◎公告時間冗長(14~28天)
◎特殊情況始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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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競爭市場
◎規範嚴謹,違失風險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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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採購與政府採購規範之差異3-1
科研採購
政府採購
適用依據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四
項。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
管理辦法。
適用範圍
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 凡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
展預算辦理採購。
、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採購金額
級距區分
僅分為未達100萬元與100萬
元以上兩種
小額採購(10萬元以下)
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100萬元)
查核金額
巨額金額
小額採購
未達100萬元
10萬元以下
招標方式
以審查決定為原則
以價格競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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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以上
)
政府採購法(114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12條)。
45種子法(法規命令)、36種行政
規則、行政函釋2,651則。
8
科研採購與政府採購規範之差異3-2
科研採購
政府採購
公告時間
7日以上
未達公告金額→7日
公告金額以上→14日
查核金額以上→21日
巨額採購→28日
達政府採購協定門檻金額→42日
公告次數
一次
第一次未滿三家者,需進行第二次
公告
開標決標
自行規定
規範嚴密。
最合理標/
有利標評選
委員會組成
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 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人員
識且與本案無利害關係者五 五人至十七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
人至九人組成。
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協商
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文件
應廠商就採購財物之規格或 預告,方得於無法決標時協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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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
最有利標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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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採購與政府採購規範之差異3-3
科研採購
政府採購
履約驗收
自行規定
政府採購法§63~§73
爭議處理
自行規定
異議(§75)、申訴(§76~83)、調解
(§85-1-~85-4)、仲裁(§85-1)
監
由補助或委託機關監督
會計室會同監辦。
補助機關、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依相關會計審計法規事後審核。
屬100萬元以上者應製作其
使用狀況之書面記錄(§4)。
巨額採購始需製作效益分析(§111)
。
督
使用記錄
效益分析
不良廠商公 無
告
有(§101~§103)
刑罰規定
有(§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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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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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程序V.S科研採購程序
政府採購程序
※10萬元以下得無庸招標,逕洽廠商採購
。
科研採購程序
※逾10萬元而在60萬元以下得無庸招標,
於請購案簽陳核可後逕洽廠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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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採購涉及相關法律








政府採購協定(GPA)
行政程序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公務員服務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刑法(圖利、貪污、洩密、偽造文書等)
民法(締約過失、給付遲延、受領遲延等)
審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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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權責分工




研發處:審查確認申請計畫是否屬於科研採購
以及有否符合補助或委託之目的。
請購單位:採購案件請購、會辦及履約管理。
總務處:經辦逾60萬元之採購案件招標、開標、
比(議)價、決標、訂約、驗收及協助處理履
約爭議事項。
主計室:監辦科研採購開標、比(議)價、決
標及驗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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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程序(§6Ⅰ )



60萬元以下採購:請購單位→研發處→ 會簽總務處→主
計室→校長或其授權人完成請購程序
。但10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前段請購程
序,逕行檢據辦理核銷。
逾60萬元未達100萬元採購:請購單位→研發處→總務
處→主計室→校長或其授權人→採購
組辦理議價及締約程序。
100萬元以上採購:請購單位→研發處→總務處→主計室
→校長或其授權人→送交採購組辦理
招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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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單位應協力配合事項
(§6ⅡⅢⅣ )



檢附「請購規格功能需求確認表」,符合現制性招標
各款事由之一者另應檢附「限制性招標理由說明書」
及相關資料附隨請購單提出請購,開標前並應提出預
估底價及價格合理性說明。
辦理開標有關廠商規格型錄、功能需求審查、最合理
或最優勝廠商審查以及後續履約監督與驗收事宜。
採購程序進行中,擬變更需求內容或撤回採購案件
時,應敘明事由簽請核可後遽以辦理變更公告或撤
回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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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方式(§7 )
◎ 6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
◎逾60萬元未達100萬元之採購。
(一)公開徵求廠商報價或企劃書。
(二)個案以適當理由簽請校長核可 。
◎ 100萬元以上之採購。
(一)公開招標。
1.最合理標(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
2.最低價標(價格標)
(二)限制性招標(需符合12款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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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採限制性招標事由(§7Ⅳ)
1、以公開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
改變者為限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告審查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
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6、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7、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審查為優勝者。
8、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審查為優勝者。
9、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法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
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10、配合受補助機構研究或研製計畫之需求特性、特殊功能,或其他專業性之財物及
勞務項目,經校長或其授權者核定。
11、補助或委託機關指定洽特定廠商辦理之採購,或本校投標文件已敘明分包對象,
而依原投標文件之標示所辦理之採購。
12、其他敘明不採公告之適當理由,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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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免除議價程序之限制性招標事
由(§7Ⅴ)
屬(§7Ⅳ)第11款之研究計畫分包案件,如
 分包條件已甚明確
 依一定費率收取
 難有減價可能
得於限制性招標理由一併說明並附隨請購
單簽奉核可後免除議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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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8 )




公開於本校科研採購資訊網站平台或其
他公開網站。
公告期間至少須有七個日曆天(含)以上。
是否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以及發還或不發還之條件。
決標後一個月內,亦應將決標資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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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訂定(§10 )

除小額採購或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
案件外,應於比(議)價前訂定底價,
並依下列方式授權核定:
逾60萬元但未達100萬元採購:由總務處
採購承辦單位主管核定。
100萬元以上採購:由總務長或其授權人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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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 (§12 )




有1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
件所定時間及地點開標決標。
投標廠商應檢付登記或設立、納稅之證
明。
得要求廠商出具信用證明、具有製造供
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外國廠商依採購個案特性或市場交易慣
例提出有困難者,得敘明其情形或以其
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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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原則(§13 )

最合理標
以審查決定最合理或最優勝廠商。
(價格未納入審查或雖價格納入審查但經審查委
員過半數決定認有價格未盡合理者,須經議價
後決標)

最低價標
以公開競價、比(議)價決定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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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以上最合理標之審查(§14 )





訂定審查項目、審查標準及審定方式。
開標前成立審查委員會,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
專門知識人員5~9人組成(1500萬以上至少7人)
審查委員1/2以上出席,過半數決議。
採序位法決定最合理標或優勝廠商或決標對象
價格不納入審查或縱使價格納入審查如經審查
委員過半數決定認有價格未盡合理者,應經議
價後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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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位法評定範例(Step1)
(A委員審查結果)
參
審查 項 目
配分
1.計畫構想書內容完整性及
執行可行性
40
2.計畫主持人、工作團隊學
經歷及人力配置
15
3.投標廠商履約能力及以往
具體輔導服務績效
15
4.價格(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
性)
20
5. 簡報內容及詢答
10
評分合計
轉換為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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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與
審
查
廠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得分
得分
得分
商
丁廠商
得分
34
36
32
35
12
12
10
13
13
14
12
13
17
15
16
16
8
9
8
7
84
86
78
84
2
1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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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位法評定範例(Step2)
(七位委員審查結果彙整總表)
參 與 審 查 廠 商 / 標 價
審查委員
代號
甲廠商
標 價:
乙廠商
元
標 價:
丙廠商
元
標 價:
丁廠商
元
標 價:
元
得分加總
序位
得分加總
序位
得分加總
序位
得分加總
序位
(A)
84
2
86
1
78
3
84
2
(B)
83
2
82
3
76
4
85
1
(C)
78
4
83
2
80
3
86
1
(D)
81
3
84
1
79
4
83
2
(E)
86
2
88
1
80
4
84
3
(F)
81
3
85
1
80
4
84
2
(G)
85
1
83
2
78
4
80
3
平均得分
82.57
(得分加總÷出席委員數)
84.43
序位合計
序位名次
2015/4/13
78.71
17
3
83.71
11
1
26
4
1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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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15 )

請購單位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
廠商就採購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
進行協商,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
象、時間、地點及內容,附卷備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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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16 )
採購契約內容應視採購案件需要列明履
約標的、金額、履約期間、付款方式、
履約管理、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要件、
查驗與驗收、其他權利與責任、罰則及
爭議處理等項目。
 履約期間應由請購單位善盡履約管理責
任,並應依合約規定辦理。
 請購單位應視需要於廠商履約期間就履
約情形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以掌握
履約進度及交貨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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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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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17 )




逾10萬元採購案於驗收時應製作書面紀錄。但
勞務之驗收得以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紀錄視為
驗收紀錄。
60萬元以下採購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驗收。
逾60萬元但未達100萬元採購案件,除有特殊
情形得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另派主驗人外,由
採購單位承辦人擔任主驗、請購單位會驗並由
主計單位以書面監驗。
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除有特殊情形得簽請
校長或其授權人另派主驗人外,由採購單位主
管或其授權人擔任主驗、請購單位會驗並由主
計單採實地或書面監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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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記錄(§18 )


科研採購所購入設備應妥善使用,其屬
100萬元以上之採購者應製作其使用狀況
之書面記錄,備供查詢。
所購設備於補助、委託關係存續期間,
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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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迴避(§19 )


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包含請購人、計畫
主持人、請購單位主管、審查小組成員、
承辦及監辦採購人員及主管)對於與採購
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
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本校之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
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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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20 )




廠商對科研採購之程序、決定或通知有疑義者,得於
知悉或收悉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本校提出異議。
處理前項異議,應先為程序審查,再為實體審查。
本校應自接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若屬規格事項,
由請購單位依前段規定期限及方式逕行處理。
經採購單位會同請購單位判斷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抑
或不予受理但經評估認其異議有理由時,應透過公告
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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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


不得意圖分批辦理逾60萬元之採購。
(§21Ⅰ)
應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之核銷。 (§21Ⅱ)
科研採購相關資訊,應依相關規定公開
揭露。 (§21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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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採購違失風險高嗎?
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多予運用。
 確有採購必要
 確屬科研採購
 採購規格功能需求明確完整
 採購程序經得起檢驗
*屬多家廠商可供應者,不限制競爭。
*限制性招標理由說明詳盡。
*採購程序公正透明。
 採購相關文件齊備
 價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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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
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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