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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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最低稅負制

德明技術學院
數位內容科技與商業管理研討會
談最低稅負制
林 全
94年11月11日
1
目
次
壹、背景說明
貳、其他國家實施經驗
叁、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草案主要內容
肆、效益分析
伍、結語
2
壹、背景說明
3
一、我國財政狀況
我國基於經濟、社會發展之考量,常以租稅
減免方式作為政策工具,造成稅基流失,並
損及政府稅收。
稅收無法隨經濟發展同步成長,我國租稅負
擔率也逐年下降,與主要國家相較,更是明
顯偏低。
4
我國國內生產毛額及租稅收入
GDP
兆元
租稅收入
千億元
12
22.0
9.1
9.5
9.4
9.7
9.8
10.2
10
8.6
19.0
8.0
7.3
6.2
16.0
8
6.7
5.6
4.1
4.5
14.0
5.1
12.3 12.0
13.0
13.6
12.7
13.9
12.9
12.6
12.3
6
12.5
4
11.3
10.5
9.7
租稅收入
( 千億元)
10.0
8.5 8.1
GDP
( 兆元)
2
7.0
0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5
我國租稅負擔率( 稅收/ GDP)
%
22
20.6
20
19.0 18.6
18.2 18.3
17.9
18
16.3 15.9 16.2
16
14.9
13.5 13.3
14
13.6
12.6 12.7
12
10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年度
6
2002年選樣國家租稅負擔概況
29.7
27.7
30
25
21.5
19.8
19.6
20
15.9
15
13.6
12.6
10
5
0
臺灣
美國
日本
德國
法國
英國
韓國
新加坡
註:本圖的租稅負擔率係
不含社會安全捐(於
我國為企業及家庭保
險費的數字) 。
7
二、租稅減免之情形
為特定政策目標而採取之各項租稅減免規定,分別
散見於稅法及其他部會主管之各項法律之中,已使
稅制越趨複雜。
其中租稅減免範圍與程度最大者,首推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其主要之獎勵措施包括加速折舊、設備或
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功能性投資抵減、新
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營運
總部免稅…等 。
因獎勵得以重複適用之結果,減免金額逐年增加,
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為例,其免稅項目即高達
450餘項,減免利益並有集中於特定產業之情形。
8
營利事業適用租稅減免的情形
投資抵減
92年
5年免稅
高科技產業
5%
家數
其他產業
35%
724家
386家
724家
14,533家
高科技產業
65%
高科技產業享有的免稅所得
其他產業
95%
高科技產業享有的投資抵減稅額
高科技產業
其他產業 45%
其他產業
其他產業 30%
509億元
1,184億元
高科技產業
70%
303億元
368億元
高科技產業
55%
9
個人適用租稅減免的情形
個人部分,亦有減免利益集中少數高所得者之情形。
 以90年度投資抵減為例,60.17%之抵減稅額,集中於適
用40%邊際稅率之高所得者。而此40%邊際稅率之高所
得 者 (6,647 戶 ) , 僅 占 全 部 適 用 股 東 投 資 抵 減 人 數 之
3.74%。
適用40%邊際稅率高所得者適用投
資抵減的戶數
適用其他
邊際稅率者
171,138戶
96%
適用40%邊際
稅率者
6,647戶
3.74%
適用40%邊際稅率高所得者享有投
資抵減的比例
適用其他邊際
稅率者
$22億元
40%
適用40%邊際
稅率者
33億元
60%
90年
10
三、租稅獎勵與租稅公平
租稅獎勵措施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具有一
定程度之貢獻,但所衍生之租稅不公平
情形亦不容忽視。
如何在產業發展、經濟成長及租稅公平
的目標間達成平衡,為各界所重視的課
題。
11
貳、其他國家實施經驗
12
最低稅負制最早於1969年由美國開始實施。
當時美國財政部發現許多高所得公司或個人
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造成繳納很少的稅、
甚至不用繳稅之不公平情形。
租稅減免項目多且不易取消,以最低稅負制
確保高所得者至少應繳納基本稅負,彌補現
制之不公,實現租稅公平,可行性較高。
其後,加拿大、韓國等國亦陸續實施。
13
我國目前欲全面取消不合時宜之減免稅規定,
所涉及之範圍及部會甚廣,非短期內能完全
解決。
參考美國、加拿大及韓國等國實施經驗,研
議建立「所得最低稅負制」,使企業或個人
皆能繳納一定程度之租稅。
建立全民及企業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可
兼顧既有產業或社會政策,適度減緩租稅減
免所造成之不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14
叁、最低稅負制-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15
一、法案名稱
採另立專法方式
法律名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
共分五章十八條。
法律適用優先於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有
關租稅減免之規定。
16
二、實施對象
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
• 為所得甚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致繳納相
對為低之稅負或完全免稅之企業或個人。
• 對於未適用租稅優惠、或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
額已較最低稅負為高者,不受影響。
• 另依據最低稅負制之基本精神及稅務行政之考
量,排除下列對象:
17
三、排除對象
營
利
事
業
1.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4. 各級政府公有事業(如港務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
服務中心)。
5.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6.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7.加計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1.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
個
2. 所得淨額加計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之合計數在800 萬元
人 以下之個人 。
適用門檻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18
四、稅 基
(一)營利事業部分
目前各項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租稅不公及稅基流失,基
於整體產業間租稅待遇之衡平,爰將下列各項減免稅
項目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課以最基本之稅負。
稅基為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項之合計數:
稅基=課稅所得額+下列免稅所得
19
四、稅基-營利事業部分(續)
證券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4條之1) 。
期貨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4條之2)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5年免稅所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9條)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5年免稅所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9條之2)
5年免稅之受讓。(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0條)
合併租稅優惠之受讓。(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
營運總部之免稅所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
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事業之5年免稅所得(修正前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1)
20
四、稅基-營利事業部分(續)
參與交通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所得。(獎勵民
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
參與公共建設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所得。(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第36條)
合併租稅優惠之受讓。(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8條)
科學工業之5年免稅所得。(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修正前第15條)
合併租稅優惠受讓。(企業併購法第37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條)
最低稅負制施行後依各法律規定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
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
21
四、稅基(續)
(二)個人部分
常見以下列各項租稅規劃達到避稅目的,或因租稅優
惠而有違量能課稅之租稅公平原則,爰將之納入個人
最低稅負之稅基。
稅基=綜合所得淨額+下列免稅所得或扣除額
1.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
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在3000萬
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2.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
3.非現金部分之捐贈。
4.員工分紅配股: 時價超過股票面額部分。
5.最低稅負制施行後依各法律規定新增之減免所得或扣除
項目。
22
五、稅 率
營利事業: 10%
個人:20%
適用最低稅負制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其稅
負仍較鄰近國家為輕。
個人所得稅或最低稅負稅率
公司所得稅或最低稅負稅率
33%
30%
25%
20%
20%
20%
20%
15%
17.5%
12.25%
15%
20%
10%
15%
10%
10%
5%
5%
0%
22%
25%
35%
0%
韓國
中國
新加坡
香港
台灣
韓國
新加坡
香港
台灣
23
六、扣除額
 避免稅負遽增。
 營利事業:200萬元。
個人:800萬元。
 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24
七、最低稅負制之計算
營利事業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基本稅額
=
課稅所得
+促產、獎參、促
參等免稅所得
+證券、期貨交易
所得
+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免稅所得
-200萬
×
10%
25
七、最低稅負制之計算(續)
個人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未上市(櫃)股票
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 -800萬
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
時價超過面額
部分
× 20%
26
八、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
一
般
所
得
稅
額
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差
額
基
本
稅
額
一
般
所
得
稅
額
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另就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
額(斜線部分)繳納之。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27
例 示
• 假設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為1,000萬元,依一
般正常稅率25%,須繳納稅款250萬元。
• (1,000萬*25%=250萬)
案例一
• 若甲公司無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OBU)免稅所得,及5年免稅、投資抵減
獎勵。
• 則甲公司不須計算申報最低稅負。
28
例示(續)
案例二
• 但若甲公司為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新
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享受5年免稅,免稅所得
1,000萬。
• 該公司之基本稅額為180萬。
[ 1,000萬 + 1,000萬
(課稅所得) (免稅所得)
-200萬]
(扣除額)
* 10% = 180萬
(稅率) (基本稅額)
• 由於基本稅額180萬 < 250萬(一般所得稅額),則
甲公司僅須申報,不須額外補繳稅負。
29
例示(續)
案例三
• 同案例二,甲公司免稅所得為1,000萬,且另享
有投資抵減稅額200萬。
• 甲公司當年度原應納稅額為250萬,但因可減除
投資抵減稅額,故實際繳納稅額為50萬。
• 該公司之基本稅額為180萬 > 50萬(一般所得稅
額)。
[ 1,000萬 + 1,000萬 - 200萬] * 10% = 180萬
(課稅所得) (免稅所得) (扣除額) (稅率) (基本稅額)
• 則甲公司須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
額130萬元。
30
九、配套措施
(一)營利事業
所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額之差額部分,得計入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扣抵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
所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額之差額部分,可作為
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除項目。
另根據不同的免稅所得,訂有下列配套措施:
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等免稅所得
 維持租稅之安定性,並考量企業投資建廠之緩衝
期,促使業者於近期內儘速完成投資規劃,為明
(95)年之經濟注入活力。
 訂定過渡期間之緩衝規定,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免
稅所得額,仍予繼續適用免稅,以兼顧租稅公平
與產業發展。
31
十、配套措施-營利事業
 過渡期間緩衝規定之適用條件
•最低稅負制施行前,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規定
已享有的五年免稅所得。
•最低稅負制施行前,已完工之投資計畫所產生之
免稅所得。
•最低稅負制施行前,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之投資計畫,已開工或在核備後一年內開工並於
三年內完工者,其免稅所得。
•最低稅負制施行前,已簽訂之公共建設投資契約,
並於約定日期內開工及完工者,其免稅所得。
 緩衝期間最長可達12年。
32
十、配套措施-營利事業
2.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所得

法律生效後發生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
度之次年起5年內,從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
營利事業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得於計算最低稅負
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
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
同信託基金、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信託基金,
尚非課稅主體,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33
十、配套措施-營利事業
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

不因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納入最低稅
負稅基,而另對該分行客戶之資金運用及交
易資料進行查核。

法律生效後發生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損失,
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起5年內,從最低稅負
稅基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中減除。
34
十、配套措施-個人
(二)個人
1.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 現金捐贈不計入。
2.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
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在3,000萬元以下
部分,免予計入。
 法律生效前投保之保單不受影響。
 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之保單不受影響。
 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包括旅行平安
保險等意外險) 排除適用。
35
十、配套措施-個人
3.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
部分。
 以股票可處分日之次日為基準,計算股票之
時價。
4.未上市(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
憑證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等交易所得。
 法律生效後發生之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
之次年起3年內,從未上市(櫃)股票等交易
所得中減除。
36
十、配套措施
實施第一年有短漏報情事者補報不予
處罰:
相關處罰規定延緩至9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利實施初期加強輔導。
37
肆、效益分析
38
肆、效益分析
一、影響層面小
• 正常繳稅的納稅義務人、一般受薪階級、中低
所得者及中小企業均不會受到影響。
• 僅有享受過高租稅減免利益而負擔過低稅負或
未繳稅之極少數高所得者,才須適用最低稅負
制。
• 估計受影響的企業僅5千餘家,約占整體營利事
業65萬家的0.8% 。
• 且因實施初期訂有過渡期間之緩衝規定,致受
影響之家數將更少。
• 個人部分因資料掌握不易,尚難估算影響人數,
惟考量800萬元之適用門檻,影響範圍亦屬有限。
39
肆、效益分析(續)
二、我國投資租稅環境仍具競爭力
• 我國所提供的租稅獎勵措施,在受獎勵之
普遍性、優惠程度,及獎勵工具之種類等
方面,均較其他國家更具競爭力。
• 而我國最低稅負制稅率相較鄰近國家為低,
並訂有較長之緩衝期。
• 採行最低稅負制不致影響我國投資之租稅
環境及整體產業之發展。
• 若能如期順利實施,更有助於產業間競爭
公平之落實。
40
肆、效益分析(續)
三、稅收估算
• 為具增加稅收效果之租稅改革方案,實施初期預計每年
徵起稅收約100億元,並將逐年增加。
• 個人部分則因納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多屬現行免併入
綜合所得申報者,資料不易掌握,稅收尚無法估算。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稅收影響
億元
500
444
400
461
411
336
300
365
379
278
246
200
186
258
215
156
128
100
年度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本稅收影響係基於現行各項租稅減免法規不變之情形下所為估算,若日後租稅減免法規已進行檢
討修正,相關稅收影響可能趨緩。
41
肆、效益分析(續)
四、預期達成之目標
• 降低高所得者或企業利用租稅減免規劃減輕
稅負之誘因,使企業或政府資源之運用更具
效率。
• 避免租稅減免及其他扣除項目不當擴大,有
助於增進個人與產業間所得租稅負擔分配之
公平性。
• 使政府可獲得穩定而適足之財源。
• 蓄積未來租稅改革之動能。
42
伍、結 語
43
伍、結語
在目前租稅優惠或減免尚無法全面修正下,最低
稅負制係一個兼顧改善稅制結構、維護租稅公平
與增加國庫收入之稅制改革方案 。
法案制定過程中,已就稅率、扣除額、過渡期間
之緩衝規定等與外界充分溝通討論,廣納各界意
見,將影響因素降至最低。對於我國投資的租稅
環境及整體產業應不致有不利的影響。
社會的支持,為改革成敗之關鍵,祈盼 各位大力
支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同為租稅公平
正義、財政健全及經濟永續發展而努力。
44
簡報完畢
謝 謝!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