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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工, 配工和復工
王賢和MD, PhD
職業醫學科
1
大綱
1. 選工
2. 配工
3. 復工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7條(2013)
•
1.
2.
3.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勞工之預防接種及保健。
4.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5.
6.
7.
8.
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協助雇主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3
選工
Selecting the Qualified
Applicant
↓
To Fit for the Job
4
Evaluation
1.The Job
2.The Applicant
5
Job Evaluation
1.
2.
3.
4.
5.
6.
7.
Nature
Level of skill
Process
Shift
Management
Environment
Adverse effects on health
6
7
8
9
10
11
12
Job Evaluation
1.
2.
3.
4.
5.
6.
7.
Nature
Level of skill
Process
Shift
Management
Environment
Adverse effects on health
13
14
15
Job Evaluation
1.
2.
3.
4.
5.
6.
7.
Nature
Level of skill
Process
Shift
Management
Environment
Adverse effects on health
16
Shift
•
•
•
•
•
•
8+2
8 + 1.5
8(3/4)
8(3/3) + 2
12x2 + 2
12/4 +
17
18
19
20
Job Evaluation
1.
2.
3.
4.
5.
6.
7.
Nature
Level of skill
Process
Shift
Management
Environment
Adverse effects on health
21
22
23
Job Evaluation
1.
2.
3.
4.
5.
6.
7.
Nature
Level of skill
Process
Shift
Management
Environment
Adverse effects on health
24
25
26
Job Evaluation
1.
2.
3.
4.
5.
6.
7.
Nature
Level of skill
Process
Shift
Management
Environment
Adverse effects on health
27
Evaluation
1.The Job
2.The Applicant
28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0條(2013)
1.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
3.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
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之醫師 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
特殊健康檢查 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
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
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 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 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
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 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
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 內容、方式
、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
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29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1條)
僱用時, 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之規定項目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
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
統或部位 之理學檢查。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ALT )、肌酸酐(creatinine)、膽
固醇 、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30
• 至少保存七年。
3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1條)
僱用時, 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之規定項目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
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 之身體診察。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ALT )、肌酸酐(creatinine)
、膽固醇 、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 至少保存七年。
3.
4.
5.
6.
32
Physical Demand
1. Light
2. Medium
3. Heavy
33
Five Degrees of Physical Demand
S: sedentary < 2 Mets, lift 4.5 kg
L: light 2-3 Mets, lift 9 kg, carry 4.5 kg
M: medium 4-5 Mets, lift 23 kg, carry 11.5 kg
H: heavy 6-8 Mets, lift 45 kg, carry 23 kg
V: very heavy 8 Mets, lift>45 kg, carry>23 kg
34
Metabolic Equivalent (MET)
1. The ratio of metabolic rate (the rate of energy
consumption) during a specific physical activity
to a reference rate of metabolic rate at rest
2. RMR = the resting metabolic rate during quiet
sitting. = 3.5 ml O2·kg-1·min-1 = 1 kcal·kg-1· h-1
= 4.184 kJ·kg-1· h-1.
3. 1 MET = RMR
4. Sleeping = 0.9; Running = 18
35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1條)
僱用時, 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之規定項目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
各系統或部位 之身體診察。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ALT )、肌酸酐(creatinine)
、膽固醇 、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 至少保存七年。
36
37
38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1條)
僱用時, 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之規定項目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
各系統或部位 之身體診察。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ALT )、肌酸酐(
creatinine)、膽固醇 、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 至少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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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1條)
僱用時, 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之規定項目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
各系統或部位 之身體診察。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ALT )、肌酸酐(creatinine)
、膽固醇 、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 至少保存七年。
41
4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1條)
僱用時, 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之規定項目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
各系統或部位 之身體診察。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ALT )、肌酸酐(creatinine)
、膽固醇 、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 至少保存七年。
43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3條)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依附表十二之規定,
於受僱或變更作業時, 實施各特定項目之特殊
體格檢查, 在職者,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 接受檢查時, 應提供最近一次之作業環
境測定紀錄予醫師。 檢查紀錄應參照
附表十三至三十七之二為之, 並保存十
年以上。
44
附表13~37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
查紀錄
• 各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45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3條)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依附表十二之規定,
於受僱或變更作業時, 實施各特定項目之特殊
體格檢查, 在職者,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 …
• 但游離輻射、粉塵、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之勞
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 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
聯苯
胺及其鹽類、α
氯乙烯、苯、鉻酸 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
其化合物等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 處置或使
用作業之勞工,其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46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1條(2013)
1.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
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
該項工作。
2.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
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
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
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
管理措施。
3. 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
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 勞工,並不得作為健康
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47
大綱
1. 選工
2. 配工
3. 復工
48
配工的時機
1. Job change
2. Return to work after
prolonged absence from
illness or injury
3. Periodical review
49
Evaluation
1.The Job
2.The Worker
50
Worker Evaluation
1. General
2. Specific
51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0條(2013)
1.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3.
4.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之醫師 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
特殊健康檢查 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
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
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 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
工作相 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
定項目發現異 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
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 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
52
受之義務。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十二條
•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規定,定期實
施一般健康檢查
53
General Evaluation
1. Physical
2. Physiological
3. Psychological
54
Physical Evaluation
1.
2.
3.
4.
Limitation
Restriction
Impairment
Disability
55
Physiological Evaluation
1. Endurance
2. Strength
3. Sensory acuity
4. Training
5. Medical illness
56
Psychological Evaluation
1.
2.
3.
4.
5.
Adjustment
Stress coping
Personality
Motivation
Mental illness
57
Worker Evaluation
1. General
2. Specific
58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十三條
•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應於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依附表
十二之規定,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
殊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依附
表十二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
59
勞工特殊作業
• 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
勞動及對勞工有特殊危害等作業
• (一)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二)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三)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四)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五)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60
61
62
職業安全衛生法 (2013年7月3日)
第29條
•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
物散布場所之工 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
、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
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 卸皮帶、繩
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
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
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
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
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63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9條
•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
,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
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
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
健康管理措施。
64
65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0條-1
•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
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
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
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 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
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
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
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 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
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
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
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66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0條-2
•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
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第一項第
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
作,雇主依第三 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
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
免 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
67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1條
•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
工作,採取危 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
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 紀錄。
•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
人健康異常或有 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
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 之。
•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
害評估程序與控 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
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與評估報 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
項規定者,得免 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
68
此限。
Specific Evaluation
1.
2.
3.
4.
5.
6.
7.
8.
Climbing
Balancing
Stooping屈膝,
Kneeling跪
Crouching蹲伏
Crawling
Reaching
Handling
9. Fingering
10.Feeling
11.Taking
12.Hearing
13.Seeing
14.Stepping
69
Worker’s Medical Condition
1.
2.
3.
4.
May reduce the effectiveness of performance
May be worsened by that job
May add a higher risk when doing certain job
May increase the risk of his co-worker
70
Outcome
1. Medically qualified
2. Qualified with
accommodation
3. Medically disqualified
71
Physician’s Opinion
1. Suggestion
2. Advise
3. Mandatory
4. Statutory
72
Worker’s Right
1.
2.
3.
4.
5.
Privacy
Confidentiality
No discrimination
Second opinion
Appeal
73
配工的原則
1.
2.
3.
4.
5.
6.
莫忽略風險
莫小題大作
適切的評估
中立的立場
定期又適時
綜合廠護,勞安和同事等的意見
74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
雇主於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特殊體格檢查、一般健
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
取下列措施:
一、參照醫師依附表三十八之建議,告知勞工並適當
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二、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
三、將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
前項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之處理,應保障勞工隱
私權。
75
附表三十八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
1.
2.
3.
4.
5.
物理性的危害因子
人因的危害因子
呼吸系統的危害因子
金屬或類金屬及其化合物
其他化學危害因子
76
大綱
1. 選工
2. 配工
3. 復工
77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8條(2013)
•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會同勞工安全衛生及 相關部門
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1. 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2. 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3. 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
險勞工進行健康風 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
康促進措施。
4.協助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
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78
復工 (Back to Work)
• 部分或完全恢復工作能力之
傷病勞工,返回其工作崗位
79
復工評估的時機
1. 急性傷病期後
2. 復健期中
80
復工評估
1. 功能型工作能力評估
(functioning capacity evaluation)
2. 工作分析
81
功能型工作能力評估
1.
2.
3.
4.
目前傷病的狀況
預估可恢復的程度
預估恢復期所需的時間
預定再評估的時間
82
目前傷病的狀況
1. 主治醫師的診斷書或病歷摘要
2. 一般或職業傷病
3. 最近的重要檢查報告和影像
83
功能型工作能力評估
1.
2.
3.
4.
目前傷病的狀況
預估可恢復的程度
預估恢復期所需的時間
預定再評估的時間
84
Disability
physiological
body function
psychological
body structure
anatomical
85
殘障(Handicap)/殘廢
1.
2.
3.
4.
Anomaly
Defect
Loss
Other significant deviation from
certain generally accepted
population standards
86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2條
(2001)
• 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發現其疑似有身 心障礙者
,應通知當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動協
助。
87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3條
(2001)
•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
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1.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2.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
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廢不堪勝任工
作者。
3.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
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者。
88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普通傷害或疾病: 失能年金給付
• 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失能年金給付
+ 一次職業傷病失能補助金(20個月)
89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1條
(2001)
•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
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 時,
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申請認定。
90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3條
(2001)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
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 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
,或勞工保險機構於 審定職業疾病認有
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鑑定。
91
退保
1. 終身無工作能力, 且
2. 已領取失能給付者
92
功能型工作能力評估
1.
2.
3.
4.
目前傷病的狀況
預估可恢復的程度
預估恢復期所需的時間
預定再評估的時間
93
預估恢復期所需的時間
1. 完全痊癒  回到原有的工作
2. 部分痊癒  早期返回職場, 先從事輕量
型或不使用到患肢的工作.
3. 仍處於急性型, 術後療養或併發症期 
繼續休養
4. 爭議  復工會議協調
94
復工會議
1.
2.
3.
4.
5.
6.
7.
8.
當事人
工會代表
單位主管
人事單位代表
員工關懷人員
勞工安全師
職業衛生護理師
職業醫學醫師
95
Return-to-work Duration
Frequency of Rehabilitation Visit
1. MD Guidelines: Disability GuidelinesReturn to Work Durations and Treatment
2. The Medical Disability Advisor: Workplace
Guidelines for Disability Duration (MDA)
96
功能型工作能力評估
1.
2.
3.
4.
目前傷病的狀況
預估可恢復的程度
預估恢復期所需的時間
預定再評估的時間
97
復工評估
1. 功能型工作能力評估
2. 工作分析
98
工作分析
1. 了解其原有工作之基本需求
2. 輕量型或不需患肢使力的暫時性工作
3. 建立一套實際可行的職能復健方式
99
職能復健
1. 工作能力的強化
2. 職務的再設計
3. 職業重建
100
工作能力的強化
• 以全人的 (biopsychosocial)觀點來強
化傷病勞工的復健
1. 強化其身體的功能型能力
(functioning capacity)
2. 強化其心理和社會的功能
101
工作能力強化中心
1. 物理治療(physical therapy)
2. 職能治療(occupational therapy)
3. 職業復健(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102
職能復健
1. 工作能力的強化
2. 職務的再設計
3. 職業重建
103
職務的再設計
• 復工前, 可經由測試性工作等方式,依
傷病勞工及其工作場所的可塑程度和
共同的最大利益,進行職務的再設計
10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0條
(2001)
1.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
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 勞
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2. 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
補助者,不 在此限。
105
職能復健
1. 工作能力的強化
2. 職務的再設計
3. 職業重建
106
職業重建
• 對於永久失能且無法回到原來職務
之傷病勞工,可藉由培養第二專長等
方式,協助其返回職場
107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8條
(2001)
1.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
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 業
2. 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
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
108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9條
(2001)
•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前條訓練時,應安排適
當時數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課程。
109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1.
2.
3.
4.
5.
6.
7.
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職務再設計
職業輔導評量
職業訓練
就學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學
其他相關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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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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