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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職災勞工保障
職災勞工補助
職災預防與勞工重建
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
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
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為減少職業災害之發生
,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工
作場所得實施檢查,其不合規定者應告知並通
知限期改善;對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
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
部停工,且於停工期間雇主應照給勞工工資。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為保護作業勞工之生命安全及企業之永續
經營,並預防職業災害的發生,事業單位
之雇主有責任與義務,對事業單位內所有
的作業環境與機具設備,將可能產生的危
害風險控制在零災害的目標。
計畫之擬定
為達到零災害目標,在訂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時,可運用「訂定、執行、檢討、修正」循環
方法,於完成每一年度之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後
,再依據計畫內容,制訂詳細之執行計畫,並
由事業單位各部門依計畫時程和內容確實執行
,再透過稽核制度發掘執行缺失,於每三個月
之安全衛生委員會或勞資會議中,修正職業災
害防止計畫,並於年底時依安全衛生委員會議
決議事項
訂定明年度的職業災害防止計畫,透過再
執行、再稽核、再檢討、再修正計畫等循
環方式,逐年降低事業單位之危害風險,
最後達成零災害之目標。
二、應參考資料
(一) 職災統計分析資料
(二) 作業場所危害因素
(三) 各部門執行情形
(四) 上年度檢討報告
(五) 相關法規與案例
訂定方法
(一) 檢討執行成果
(二) 掌握問題的重點
(三) 研究職災分析報告
(四) 提出應予改善之缺失
(五) 注意法規的修正
(六) 預測下年度之影響
(七) 找出管理上的問題
(八) 思考有效果的改善對策
職災勞工保障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
時,雇主應於24小時內報告勞動檢查機構
,勞動檢查機構應即派員實施檢查,除必
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
勞動檢查機構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
場。
發生死亡災害者。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
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
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1人以上罹災
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工作權保障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
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
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倘若雇主
未能安置職災勞工適當工作,主管機關應
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改善,
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直至
改善為止。
保障措施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發現疑似有身心障礙者,
應通知當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職災勞工補助
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
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
貼。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
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
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
貼。
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
練補助津貼、生活津貼或殘廢生活津貼,得請領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
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
器具補助。
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
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
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家屬補
助。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
補助。
生活津貼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
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
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6千元。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
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
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者,每月發給新台幣4千元。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者,每月發給新台幣2千元。
職業疾病尚未成殘或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
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
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
台幣1千元。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
,每月發給新台幣6千元。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等升後相當第
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
給新台幣4千元。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
等級至第七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
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1萬2千元。
2.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
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
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8千元。
3.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
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
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6千元。
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
‧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台幣8千元。
家屬補助
‧家屬補助發給新台幣10萬元。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各項津貼及補助,應向
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且津貼及補助金額
由勞保局直接撥入申請人所備書件之郵局
或金融機構帳戶中。
職災預防與勞工重建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之研究及協助職業災
害勞工就業,主管機關除得補助學術研究
機構辦理有關職業災害防治研究外,並應
在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依其意願
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
,應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並安排適當時
數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以協助
職災勞工迅速重返就業場所。
職災預防
為辦理有關職業災害預防事項之補助,中
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10月底前依職業災害
預防之需要,公告下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
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一)申請條件
申請辦理職業災害之研究及職業疾病之防
治之單位,應為大專校院或從事職業災害
研究之機構,其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
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
或助理教授合計3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
專業人員3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災害研
究或職業疾病防治規劃能力者。
申請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單位,
應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
,其訓練設施及儀器設備完善,且師資人
力健全,計畫主持人應具有安全衛生相關
教學經驗3年以上或從事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實務經驗5年以上。
職災勞工重建
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對象,為勞工發生職
業災害後,由醫師診斷為職業傷病,致工
作能力降低或喪失者。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包括:
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職務再設計。
職業輔導評量。
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其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相關研究事
項。
(一)申請條件
申請辦理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之單位,應為
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
體,並配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
治療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具相關工作
經驗1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輔導
、特殊教育相關系所畢業者1人以上。
申請辦理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之單位,應
為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
關團體,並置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1
人以上,且個案管理每月服務量,每40人
應置個案管理員1人,不足40人以40人計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辦理工作能力評估
及強化之單位,應依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
力之恢復狀況,擬訂復工計畫,協助其復
工。
申請辦理職務再設計之單位,應為依法設
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並配置職務再設計或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
服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
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物理治療、醫
學工程、人因工程、工業工程、工業設計
、機械工程、資訊工程及電子工程等相關
系所畢業者2人以上。
申請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單位,應為依法
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並設有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職業輔
導評量每月服務量,每7人應置職業輔導
評量員1人,不足7人以7人計。
申請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應為依法設立
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
構,或經認可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
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或經政府機關
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學校或團體。
申請辦理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之單位,
應為依法設立之就業服務機構或身心障礙者就業
服務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就業服務
之相關機關(構)、團體,且申請單位應配置就
業服務員,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就業媒合服務每月服務量,每30人置就業服務員
1人,不足30人以30人計;透過網際網路求職人
數不計入。
‧支持性就業服務每月服務量,每6人置就業服務
員1人,不足6人以6人計。
申請辦理其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相關
研究事項之單位,應為依法設立之事業單
位、機構、學校或相關團體,其計畫主持
人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3年
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3年以上。
(二) 申請程序
申請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之單位,
應依下列項目訂定實施計畫書,並填具申
請書,於每年2月或7月底前向勞工保險局
提出申請,申請補助之單位提出具有延續
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
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
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之:
1.
2.
3.
4.
5.
6.
7.
8.
申請辦理單位名稱。
計畫名稱。
計畫目標、人力需求。
經費概算表。
辦理方法。
辦理期間。
預期成效。
其他經勞保局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