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言人實務研習班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實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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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企業發言人實務研習班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實際作業
內部控制相關規章宣導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治理部
史仁豪
九十九年十二月
1
簡報內容
一、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訂
定原由及應用說明
二、近期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章及作業系
統修訂說明
三、內部控制制度遵循應注意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
考項目訂定原由及應用說明
訂定原由
內容及應用說明
未來預計資訊揭露及申報修正狀況
訂定原由
依據98年3月18日金管證稽字0980009767
號函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
由本公司及櫃買中心共同委託台北大學
王怡心教授研究
於99年5月25日臺證治字0990010859號發
函公告
研究報告下載網址
http://www.twse.com.tw/ch/products/publication/
download/0003000095.pdf
內容及應用說明
係參考現行法令規定、美國沙賓法案第
302、404條、COSO報告2006年版五大要
素和20個原則
於現行判斷項目下設立參考項目
問題以「是/否」回答,並需載明評估者、
工作底稿索引及提供佐證資料
問題請以公司本身實際營運狀況自行增
刪
內容及應用說明(續)
於內控自行評估時將此份文件適當題目
分別給董事會成員、經理人、一般員工
填寫,建議每人每年至少填寫一份
有重大缺失事項另行填具「內部控制制
度應加強事項及改進計畫」
依據回覆問卷內容,評估整體回應報告,
給予董事會及高階主管參考,並據以出
具內控聲明書
未來預計資訊揭露及申報修正狀況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設立「內部控制制度專區」,
包括:
內控聲明書公告(現有)
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現有)
內部稽核單位基本資料(含「內部稽核主管
姓名及其電話」、「內部稽核單位人數」)
(現有資料)
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運作情形(新增)
內部控制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新增)
二、近期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章
及作業系統修訂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
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處理準則
98年3月16日金管證稽字第 09800090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4、16、40 條
條文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處理準則(續)
主要修增內容
修正組成要素部分內容。(第6條)
訂定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
(第8條)
稽核報告發現缺失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至
改善為止。(第14條)
新增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之情事。
(第16條)
至少按季取得各子公司月結管理報告。(第
40條)
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可參酌本公司發布之「oo股份有限公
司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參考範
例
建立及維護內部人與持股逾10%之股東資料
檔案
界定影響股價之內部重大消息範圍
影響股價之內部重大消息對外公開前之保密
作業及禁止買賣措施
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對外公開之內容、時間
、方式及人員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99年3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 09900113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14、17 條條文
資金貸與
背書保證
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
保證,應依本準則訂定作業程序
資金貸與
得資金貸與對象(第3條)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資金貸與限額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應分別就業務往
來、短期融通資金訂定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第9條)
短期融通資金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
四十。惟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外公司間,不受此限,惟仍應依第9條規定訂定限
額。(第3條)
資金貸與(續)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第14條)
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
間之資金貸與,應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
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
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一定額度定義: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
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十。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
公司間不受上述限制,為自行訂定之限額。
資金貸與(續)
資訊公開標準(第22條)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
公開發行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
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
上。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資金貸與(續)
持股比率計算(問答集十~十一)
直接持有
直接及間接持有超過50%子公司所持有
持股比率不加權
背書保證計算相關
背書保證
得背書保證對象(第5條)
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公司。
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公司。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之公司間
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
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
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
背書保證(續)
背書保證限額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得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
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得背書保
證之總額之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
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
百分之九十以上(不含百分之百)之公司間
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淨值
之百分之十(第5條)
背書保證(續)
背書保證風險評估及管理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
總額達公開發行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於
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第12條)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
子公司,應明定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第12條)
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
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不含百分之百)依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
決議後始得辦理。(第17條)
背書保證(續)
資訊公開標準(第25條)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
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背金貸
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三十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
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99年11月2日金管證發罰字第0990053926號,某公
司98年9月28日董事會討論訂定「派任子公司董監
事績效考核要點」案,惟董事會議事錄未就該提
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等加以記載,核有違反公開
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
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
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暨獨立董事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出具之書
面意見。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99年7月6日臺證治字0990018418號
函新增第3條第5、6項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稽核人員代
理人專業能力,以提昇及維持稽核品質及執
行效果,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
之職務代理人。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十一條第三項有關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條件、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於
前項職務代理人準用之。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續)
職務代理人可為其他稽核人員或別
部門人員
職務代理人資格條件、執行業務、
進修時數及申報規定皆同稽核人員
從99年度起適用,於100年1月底申
報人員資料及前一年度進修情形
三、內部控制制度遵循應注意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
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
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並經董事會通過(第4條)
適任且專任之內部稽核人員。(第11條)
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包括每「月」應稽核
之項目,並按計畫確實執行。(例:990301~990331,
第13條)
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
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關係人交易之管
理、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資訊安全檢查、銷售及收款循環及採購及付款循環,
應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名稱勿改,第
13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續)
稽核報告及缺失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
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第15
條)
稽核主管應列席定期性董事會報告(第16條)
稽核人員應依規定之期間、時數及機構進修。(第17條)
稽核報告需陳核至董事會(董事長或授權董事,非總經
理),且稽核報告完成、陳核及交付軌跡,需留書面記
錄(例:簽名、簽署日期、郵寄或EMAIL等,第11條)
各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檢查一次(第22條)
至少按季(月)取得各子(重要)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第
40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續)
公司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應將各子公司納入內部稽核範
圍,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稽核作業;稽核報告之發現及
建議於陳核後,應通知各受查之子公司改善,並定期
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其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第41條)
子公司應將專案稽核計畫、年度稽核計畫及實際執行
情形,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等儘速向公司提出報告(第41條)
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覆核各子公司所陳報之稽核報告
或自行檢查報告,並追蹤其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
事項改善情形。(第41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
應依公司核決權限辦理 (第7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部分例外,交
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三億元以上,應取
得估價報告,十億元以上者應取得兩家以上(第9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取得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報表作業評估交易價格之參
考,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三億元以上
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具活絡
市場之公開報價除外)(第10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第11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續)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依第13~17條評估及辦理。
訂定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及全部與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無例外(如避險性或經董事會
核准等)(第18條)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
不得互相兼任,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
述人員分屬不同部門(第19條)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
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第
19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續)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
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董事會
(第20條)
衍生性商品交易備查簿,應登載交易之種類、金額、
董事會通過日期及評估事項。(第21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
短期融通資金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第3條)
背書保證對象不符合得背書保證條件(第5條)
應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資金貸
與明定限額,非無上限(第3、9條)
子公司從事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應訂定作業程序(第10、13
條)
資金貸與備查簿,應登載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
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評估事項(第15條)
背書保證應先於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始
可事後經最近期董事會追認。(第17條)
背書保證備查簿,應登載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
過日期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評估事項(第15
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七日(不含通知日及
開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第3條)
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應包括第6條規定事項。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
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第9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
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應予以迴避(第16條)
董事會之議事錄應詳實記載第17條規定事項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