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上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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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第二上櫃公司

重大訊息近期修正重點
及
常見問題與缺失
重大訊息小組
1
大
綱
一、近期修正重點
二、修正預告
三、常見缺失
2
一、近期修正重點
3
修正重點-重大訊息第2條第1項第11款
董事會決議…減資及現金增資基準日、發行
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發行其他有價證券、私募有價
證券、…。 (101.2.6及4.12修正)
•減資基準日:第11款格式2
•現金增資基準日:第11款格式19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第11款格式20
•※另股利配發基準日係第14款格式4
4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申報事項:
申報項目
申報時點
申報路徑
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 次一營業日開盤前
利新股或決議發行價格或有
重大變更
重大訊息第11款(興櫃公司
為第9款)
上傳公開說明書(不論係有 申報前或發行前
償或無償發行,皆需上傳)
非格式化檔案電子資料申報/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稿本)
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
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達日之次日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作業
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變更發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發
行辦法
行辦法到達日之次日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作業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實際發行 新股發行日之次日
資料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作業
員工達成既得條件之解除限 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
制資訊
之次日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作業
依發行辦法約定收回(買)已 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
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作業
5
修正重點-重大訊息第2條第1項第26款
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
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
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
相關許可證,或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積達新
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101.11.20
修正)
•將應申報重大訊息之罰鍰金額由新台幣十萬元
以上提高至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6
修正重點-重大訊息第2條第1項第43款
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
辦理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
捐贈者。(101.11.20新增)
•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
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
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
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1%或實收資本
額5%以上者。
•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7點規
定,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
提下次董事會追認,但仍需於公司內部決定捐贈時公告
重大訊息。
7
修正重點-重大訊息第6條第3項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或第二上櫃公司對
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
重大變化,應依原申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
說明相關內容。(101.11.20新增)
•為明確規範上櫃公司應完整揭露重大訊息並保障投
資人權益,如上櫃公司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嗣
後或有應予更新或補充說明等必要情事,應即時公
告。
8
修正重點-記者會及法說會作業
第3條第4項:(101.5.10及101.11修正)
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符合第1,2
點者,毋
1.海外法人說明會或記者會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需事先來
函申請。
2.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3.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
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三、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
入完整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但如係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
或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四、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條第2項第14款規定辦理。
五、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二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9
修正重點-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第3條第2項第14款:(101.11修正)
召開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
(一)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法人說
明會者,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餘至遲應於會
後當日辦理。相關財務業務資訊應同時輸入中英文內容。
(二)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僅需申報
首場次之資訊,並依前揭所述申報時效辦理申報。
(三)凡屬國內自辦之法人說明會,均應於會後之次一營業日
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閱,相關影音
檔案並應留存至少一年。其中屬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
易時間內召開者,尚應於會中同步提供完整之影音資訊供
外界即時收視。(此項自102.6.1起實施)
10
法說會申報方式
「至遲」於召開日或參加
日前一日公告重大訊息
公司治理資訊-法人說
明會申報作業
新增→輸入時間、地點
等資訊→送出
回首頁確認→
並轉重大訊息
重大訊息確認作業
非交易時間內召開:至遲於
召開當日(24:00前)上傳。
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
時間內召開:至遲於會前之
非交易時間(9:00前)上傳。
法人說明會申報作業→
中英文簡報檔上傳
上傳檔案→回首頁確認
→簡報檔狀態為已確認
如簡報檔與前次法說會相同
者,請至首頁確認→
簡報檔狀態為已確認
11
法說會簡報及影音資訊上傳期限
0:00
9:00~交易時間~ 13:30
盤前開法說會
者,會前非交
易時間內(盤
前)上傳
盤中開法說會
者,會前非交
易時間內(盤
前)上傳
影
音
資
訊
盤前國內自辦
法說會者,會
中同步提供完
整影音資訊
盤中國內自辦
法說會者,會
中同步提供完
整影音資訊
※
法
說
會
簡
報
23:59
盤後開法說會
者,會後當日
(23:59前)上
傳
盤後國內自辦
法說會者,會
後次一營業日
交易時間開始
※凡屬國內自辦之法人說明會,自102年6月1 2小時(7:00)
前上傳影音資
日起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
系統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
訊
閱,相關影音檔案並應留存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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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說會常見問題
Q1:那些情況下辦理法說會需事先來函取得本中心同意?
A:(1)非於台灣交易時間(盤中)召開者→免
(2)受券商邀請參加經濟論壇或座談會→免(因受邀參加,不論
召開地點,均免申請)
(3)在香港或新加坡自行召開法說會→要(自行召開且無時差)
(4)在日本自行召開法說會→免(海外有時差,不論自行召開或
受邀參加,均免申請)
※受邀參加法說會為連續日期(多日多場次)者,應依公司實
際與會之首場開始時間為準,非法人機構之活動辦理期間。
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公司實際與會之起迄期間。
Q2:受券商邀請參加經濟論壇或投資座談會,是否需依法說會
程序辦理?
A:是,為避免資訊不對稱,法說會應考慮實質面向,而非僅以
名稱認定之。
13
修正重點-第二上櫃公司
第2條之3
二十三、第二上櫃公司有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
人要求贖回之外國普通債券、外國轉換公司債或外
國附認股權公司債者。(101.2.6新增)
二十五、第二上櫃公司未依原上市地規定期限申報
財務報告者。(101.7.6新增)

若第二上櫃公司未能依原上市地規定期限申報財務報
告,應發布重大訊息,說明未能依規定期限申報之原
因、核准延期之機構及預計申報財務報告之日期。
14
修正重點-第二上櫃公司
第2條之3
二十四、第二上櫃公司決議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買
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及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累積
達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百分之二或在外流通單
位數未逾六百萬單位。 (100.11.11新增)
相關作業應依本中心「第二上櫃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
證辦法」規定辦理。
 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12條之6第1項第4款規定,上櫃臺灣存託憑證連續三
個月在外流通單位數少於5百萬個單位,且未依於本中
心所訂限期內增發完竣者,本中心將予以終止櫃檯買
賣。

15
修正重點-第二上櫃公司
第3條之1第3項:(101.5.10及101.11修正)
第二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
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二、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但如係於當日
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議前
之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資訊申報作
業辦法第3條之5第2項第11款規定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二款申報之資訊
內容。
 第二上櫃公司之法人說明會或記者會,無論是否於本中心
交易時間內召開,皆「毋需」事先來函申請。
16
修正重點-應代為發布之範圍
第2條之1
公司類別
視同上櫃公司
一般上櫃公司 重要子公司
代為發布範圍
重訊第1款至第51款
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 重訊第20、22、23款
司
子公司
重訊內容中有提到子
公司者ex.1,5,24,
直接或間接投資單一企業,證交法施行細則第7
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條第1款至第8款
且對其投資金額逾上櫃公
司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未上巿(櫃)之母公司
重訊第1款至第51款
母公司屬外國公司
發生重大股權變動…
等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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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應代為發布之範圍
第2條之1
公司類別
視同上櫃公司
投資控股公司 未上市(櫃)子公司,其
最近一年股東權益占合併
報表之母公司股東權益 2%
以上者
代為發布範圍
重訊第1款至第51
款
同一般上櫃公司
金控公司
子公司名稱有「銀行、保
重訊第1款至第51
險、證券、期貨、票券」, 款
或最近一年股東權益占合
併報表之母公司股東權益
2% 以上者
同一般上櫃公司
18
記者會作業程序修正重點
第2條第1項第7款:(101.11.20修正)
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但下列二情形不在此限:
(一)略。
(二)重要子公司或屬「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
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之1第1項之
投資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減
資者。
•考量現行上櫃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投控公司及金控
公司之子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或彌補虧損時,已依規
發布重大訊息公告,資訊揭露已足夠,尚無召開記
者會之必要,爰排除之。
19
記者會作業程序修正重點
第2條第1項第10款:(101.11.20修正)
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他資產且每筆交易金額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
累積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總資產10%或新台
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事項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其
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聯屬公司所發行之國內公
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為票券、債券交易。
(三)與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修訂。
•考量上櫃公司每月需公告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並
衡酌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多屬集團營運策略,發布重
20
大訊息已足,尚無再行召開記者會之必要。
二、預告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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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重要子公司定義
基於IFRSs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報表,依據證期局發布
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修正草案,將於年
底前修正重要子公司判斷基準。
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皆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會計師認為對
受查者財報影響重大:
目前定義
修正後定義
計算方式
上櫃公司之營業收
入來自單一子公司
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者。
上櫃公司之合併營
業收入來自該子公
司達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
分子:子公司之營業收入
扣除合併個體間交易沖銷
後淨額
分母:合併財報綜合損益
表之營業收入
上櫃公司之主要原 上櫃公司之合併總
料或主要商品,其 進貨金額來自該子
數量或總進貨金額 公司達百分之二十
來自單一子公司達 五以上者。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分子:子公司之進貨金額
扣除合併個體間交易沖銷
後淨額
分母:合併財報綜合損益
表之總進貨金額
22
目前定義
修正後定義
計算方式
上櫃公司之總產值(含 上櫃公司之合併總產
自製、委外及外購等) 值來自該子公司達百
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分之五十以上者。
分子:子公司製成品成
本及外購商品之本期進
貨金額
分母:合併財報製成品
成本及外購商品之本期
進貨金額
上櫃公司對該單一子公
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
達上櫃公司財務報告所
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且
一億元以上者。股票為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
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
股本百分之四十部分改
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分子:上櫃公司對該子
公司原始投資金額
分母:上櫃公司實收資
本額
上櫃公司對該子公司
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
達上櫃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且
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者。股票為無面額或
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
元者,前開有關股本
百分之四十部分改以
上櫃公司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
23
目前定義
修正後定義
計算方式
上櫃公司對單一子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
額合計達淨值百分之四
十且一億元以上者。
上櫃公司對該子公司 分子:上櫃公司對該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
金額合計達上櫃公司 書保證金額合計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分母:合併財報資產
權益百分之四十且達 負債表之歸屬於母公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司業主之權益(=母公
司淨值)
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
上櫃公司合併報表之稅
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且
一億元以上者。
單一子公司綜合損益
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者。
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
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
子公司。
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
公司財務報表影響重
大之子公司。
分子:子公司之綜合
損益扣除合併個體間
交易沖銷後淨額
分母:合併財報綜合
損益表之綜合損益
比率及金額係採絕對
值計算。
24
重要子公司釋用疑義問答(一)
一、101年8月17日發布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
規則」(下稱本規則)規定以「最近2年度財務報表」
檢視是否符合重要子公司,於102年首次適用修正後
規則時,最近二年度(100年度及101年度)財務報告
係應採IFRSs或ROC GAAP財務報告?
答:以100年度ROC GAAP合併財務報告、101年度IFRSs合
併財務報告評估。
最近2年度財報(依新定義評估)
102年各季 101年度IFRSs合
併財報
103年各季 102年度IFRSs合
併財報
100年度ROC GAAP合
併財報
101年度IFRSs合併
財報
25
重要子公司釋用疑義問答(二)
二、102年各季IFRSs財務報告,適用本規則修訂後重要
子公司指標(以下簡稱新指標),併列比較之101年各
季財務報告是否需依新指標重新判斷?
答:否。102年各季重要子公司依100年度、101年度財務
報告判斷認定,其併列比較之101年各季財務報告依
99年度、100年度財務報告認定,故101年各季財務報
告之重要子公司無須重新判斷。
※原101年Q1、Q3合併財報中,重要子公司未經會計師核
閱者,應於102Q1、Q3補核閱。
102年期中各
季財報
重要子公司
本期(102年期中
IFRSs財報)
依修正後新指標
•101年IFRSs
•100年ROC GAAP
比較期(101年期中
IFRSs財報)
依修正前舊指標
•100年ROC GAAP
•99年ROC GAAP
26
預告修正-重大訊息第2條第1項第9款
變更會計年度、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
(另亦同步修訂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之
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
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 與無形資產攤銷期間、
攤銷方法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變動者需辦理。
•應於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日之次一營業日開盤
前輸入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變動資訊。
•應於改用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申報會計
變動之項目、實際影響數及差異原因等資訊。(註:
差異達一仟萬元以上且達前一年度營收淨額1%或實
收資本額5%以上者,應再洽請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
27
見。)
三、常見缺失
28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
常見違規案例
• 公司或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金額已達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及
第25條之公告標準,未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
間開始前辦理相關公告,並轉發重大訊息。
•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任意發布尚未確定產品出貨量之預測性
資訊。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於委(選)任或發生變動時,未於事
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
• 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未於委(選)任成員時發布重大訊
息。
•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
未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
29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
常見違規案例
• 董事會決議取得或處分資產,且交易對象及金額確定,
未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辦理取得
或處分資產公告並轉發布重大訊息。
• 公司或負責人有發生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
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
重大影響,未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
前發布重大訊息。(後續事件如有更新,亦需發布重大
訊息)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公司相關處理程序所訂之個
別或全部契約損失上限金額,未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
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
30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
提醒
• 企業向經濟部申請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調(紓
困),係屬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應
於董事會決議日或申請日(以孰前者為準)起次一營業日
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
• 公司如有實施裁員、無薪假或減少工時等措施而符合嚴重
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者,應依規發布重大訊息。
• 公司現金增資已申報生效,如董事會決議變更計畫用途,
依募發準則毋須辦理計畫變更,惟仍應依重大訊息第16款
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 公司應加強注意對媒體報導重大訊息掌握程度,並注意澄
清之時效(如:晚報新聞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澄清),
以免未經公司證實之訊息影響投資人開盤後之投資決策。
31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
提醒(重大訊息第2條第1項第21款)
• 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者,或
• 公司知悉經理人(董事)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屬於公司營業範圍
業務內之行為,且從事之投資或營業屬大陸地區事,有未依規
定取得董事會(或股東會)許可之情事者,或
• 前開事項有重大變動。
經濟部商業司101年10月11日經商字第10102435880號函釋:董事
兼任經營同類業務之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而該二公司為百分之
百母子關係時,並不構成公司法第32條、第209條競業行為。
若董事兼任經營同類業務之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而該二公司為
百分之百母子關係時,在法律上雖為二獨立法人格公司,但在經
濟意義上實為一體,二者之間並無利益衝突可言。
→因不構成競業,即毋需取得解除之必要,故知悉時免公告重大
訊息。
→惟倘若有決議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仍需依該款格式1公告。 32
重大訊息申報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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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2
33
重大訊息申報常見問題
第X項內容遺失
前面加@
34
小提醒

有關重大訊息、資訊申報及財務預測相關規範請至「證
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www.selaw.com.tw)查詢
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
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與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相關問
答集,請至「證期局」網站(www.sfb.gov.tw)下載。

「上(興)櫃公司應辦事項一覽表」請隨時至本中心網
站(www.tpex.org.tw)下載。

有關「重大訊息、記者會及資訊申報常見問題彙總表」
請至SII/常見申報問答與相關文件下載。

公司如對重大訊息等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有任何問題,
歡迎與本中心所屬承辦人員聯繫。
35
簡報結束 謝謝指教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