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辅导 - 重庆国税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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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辅导
营改增工作主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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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月:接受地税营改增纳税人征管数据,并
与国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
2、9月至10月: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调查摸底
、发放表单,并进行基础信息修改。
3、10月: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收减免优惠确
认等
4、10月:核定税种,核定票种
5、11月:防伪税控发行,发售发票
6、12月:正式启动试点,开具发票
7、13年1月:开始每月申报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比较
假设征收营业税(税率10%):
环节 进价
假设征收增值税(税率10%):
销售额
增值额
本环节应
纳税额
环节
进价
销售额
增值额
本环节应
纳税额
1
0
100
100
10
1
0
100
100
10
2
100
160
60
16
2
100
160
60
6
3
160
300
140
30
3
160
300
140
14
合计
260
560
300
56
合计
260
560
300
30
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税收中性;
2、便于对出口商品实现退税;
3、多数采用购进扣税法,买卖双方形成有机的扣税链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应税范围
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Text
差额征税
税率和征收率
主要内容
税收优惠
计税方法
当期销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增值税申报管理
一、应税范围
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两个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
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
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应税范围
提示:
1、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
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
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
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
一、应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
把握应税范围时需重点关注之处
公路运输
陆路运输
服务
缆车运输
索道运输
1、陆路运输服务中不包括铁路运输,但包含了轨道交
通运输
2、经营快递业务、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暂不属于
此次改征增值税范围
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
1、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2、水路运输服务不包括“港口码头服务”、“ 打捞
救助服务”。
3、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
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
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空运输服务
1、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2、航空运输服务不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
空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一、应税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
范围解释
研发服务
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
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
的业务活动。
技术转让服务
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服务
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
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
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
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
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
报酬的业务活动。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
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
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
术服务
特别说明
技术培训服务(包
括各种专业技术的
培训、推广和传授
)按照“技术咨询
”征收增值税。
一、应税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
信息技
术服务
范围解释
软件服务
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
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
务
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
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信息系统服务
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
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
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
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业务流程服务
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
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
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特别说明
二、应税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
特别说明
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
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
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
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
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注意“设计服务”与电路设计、广告设计的区分
,各自归属不同的应税项目。电路设计属“电路
设计及测试服务”;广告设计属“广告服务”。
随同理发及美容服务一并提供的发型设计,不属
于“设计服务”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商标著作
权转让服
务
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注意“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应税项目中,除“
商标”、“著作权”转让外,还包括“商誉”转
让服务、“特许经营权”转让服务。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中有关“著作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
解释执行。
知识产权
服务
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
、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
检索服务。
广告服务
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
、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
、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
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
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
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
宣传、展示等。
会议展览
服务
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
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
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
文化
创意
服务
范围解释
“广告代理服务”按照“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
“会议展览代理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
收增值税。
二、应税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
物流
辅助
服务
范围解释
特别说明
航空服务
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
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
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
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
、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
、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
、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通用航空服务,是
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
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港口码头
服务
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
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
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
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
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船舶代理服务按照
港口码头服务缴纳
增值税。
货运客运
场站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
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
务等业务活动。
“货运客运场站”
不包括铁路运输的
货运客运场站。
打捞救助
服务
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
务的业务活动。
二、应税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
物流
辅助
服务
范围解释
货物运输
代理服务
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
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
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
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
服务
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
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仓储服务
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
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装卸搬运
服务
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
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
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特别说明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注意“
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要件
。如果纳税人“直接提供货物运
输劳务”,则不属于“货物运输
代理服务”。
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
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
入,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其“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
开具“运费”等运输服务收入的
名称。
“代理报关服务”仅限于“代为
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按
照“装卸搬运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搬家公司承揽的“货物运输
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征
收增值税。
二、应税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
范围解释
有形动产
融资租赁
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
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
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
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
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
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
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
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
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
经营性租
赁
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
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
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
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
特别说明
二、应税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
范围解释
认证服
务
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
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
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鉴证服
务
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
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
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
工程造价的鉴证。
鉴证
咨询
服务
咨询服
务
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
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特别说明
注意“咨询服务”与技术咨询
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
权咨询服务的区分,各自归属
不同的应税项目。技术咨询服
务属“研发和技术服务”;软
件咨询服务属“信息技术服务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属“文
化创意服务”。
“咨询服务”包括除《范围注
释》已列明的技术咨询服务、
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
服务以外的,各类提供“信息
或者建议”的经济咨询和专业
咨询服务。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
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
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
义务人。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要点
1、对境内的理解: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
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
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
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
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情形。”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要点
2、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
①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
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②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境内代理人代
扣代缴增值税
境内代理人
在上海(试点
地区)
境内代理人代
扣代缴营业税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
务的境外单位或个
人(在境内未设有
经营机构)
境内代理人
在重庆(非
试点地区)
无境内代理人
应税服务接
受方在浙江
接受方代扣代
缴增值税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要点
3、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①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也应代扣代缴增值税,但以前较少执行
此政策,现应当注意;
②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应
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的发生可能性较大,一是
在事先就要有所考虑,二是要保证履行代扣代缴
的义务。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要点
3、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③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营业税服务,代扣代缴
营业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
④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
【换言之,综合③和④的规定来看,以通用缴款书作
为扣税凭证,需注意其代扣代缴的税种及税目。一是
应是代扣代缴增值税,二是涉及税目必须是应税服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在允许抵扣的范围之内。】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四)混业经营
1、定义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
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四)混业经营
2、核算要求(《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四)混业经营
3、混业经营(兼有)与混合销售、兼营之间的区别
混业经营(兼有):企业经营行为涉及应征增值税的
不同项目
混合销售:企业一项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
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
兼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
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情况
纳税人类型
达标的企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
除外)
一般纳税人
其他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
达标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
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
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料的未达标企业
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的标准(浙江):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为500万元(含本数)。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
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
额。应税服务销售额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
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初步认定标准:计算应税服务营业的具体起、
止时间为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的营业收入超过
500万元以上(含)的纳税人为达标的一般纳税
人。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混业经营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以下两种情况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一
经认定,所有销售额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
超过50/80万
↓
未超过500万
(2)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
未超过50/80万
↓
超过500万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
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
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
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
条、《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超标纳税人需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
《确认通知》的,视为不确认为超标纳税人;未
按规定如实进行确认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此次“营改增”共设四档税率,其中新增了
两档税率(11%和6%)。
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2、交通运输业
11%
3、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除外)
6%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此次“营改增”共设四档税率,其中新增了两档税率
(11%和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零税率的征税项目主要涉及跨境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如
国际运输服务等。
部分项目难以从海关取得监管信息,因此适用免税政策,
如境外工程勘探、境外会展服务等。
三、税率和征收率
(二)征收率为3%,主要适用于两种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以下三种服务:a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b动漫;c有形动产租赁,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
纳增值税的。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
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的规定》)
四、计税方法
此次扩围的文件就《暂行条例》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的描述用“一般
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两个新名词进行
了定义。
(一)一般计税方法
1、定义: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
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四、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
四、计税方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
1、定义: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
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四、计税方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
2、适用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动漫、有形动产租凭)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
更。
五、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对销售额的理解:
1、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额本身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
五、当期销项税额
2、销售额的范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外币销售额的折算: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四条
五、当期销项税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销售
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可按折扣
后金额作为销售额
折扣销售: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提供应
税服务时,因购买方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
购买方的价格优惠。
五、当期销项税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
扣方式提供应税服务,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
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
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
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
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
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五、当期销项税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
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当期销项税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
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
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
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当期销项税额
(三)当期的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
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
完成的当天。
五、当期销项税额
(三)当期的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的当天。”
五、当期销项税额
【案例1】A企业于2012年8月10日为B企业提供
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50万元,合同约
定B企业2012年8月20日付款10万元,余款在3
个月内付清。但实际10万的预付款到9月15日
才付。虽然A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在2012年9
月15日,但由于其2012年8月10日开始提供咨
询服务,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12年8月
20日。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否收到款项,
其1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8月20
日,而非9月15日。
五、当期销项税额
【案例2】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
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
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
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
后再确认收入。
五、当期销项税额
【案例3】试点地区甲运输企业2012年7月20日接受乙
企业委托运输一批物资,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
下同),甲企业7月24日开始运输,8月2日抵达目的
地。期间于7月26日收到运费20万元,30日收到运费
50万元,8月2日收到运费30万元,甲企业7月份销售
额为多少?
分析:甲企业7月24日开始运输,说明已经开始提供运
输劳务,因此其7月26日和7月30日收到的运费均应
按本条规定以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而不是等到运输劳务提供完成(8月2日运抵目
的地),因此甲企业7月份的销售额为20+50=70万元
五、当期销项税额
(四)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
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开具红字发票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
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
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
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
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
项税额中扣减。”
五、当期销项税额
(四)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
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
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
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
税额或者销售额。”
六、当期进项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
六、当期进项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
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本条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
烟叶税。
六、当期进项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
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六、当期进项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
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
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
六、当期进项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
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
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
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
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
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
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当期进项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
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
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
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当期进项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
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
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
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
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当期进项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4.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
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
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六、当期进项税额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
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
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
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
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
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
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当期进项税额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
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
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
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业务招
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
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六、当期进项税额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六、当期进项税额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1]111号文件中,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进行补充修改,
非正常损失的定义: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
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
货物。其中:“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
物”是补充增加的内容。】
4、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
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六、当期进项税额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需要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
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
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
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进行清算。”
特别规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
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
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
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六、当期进项税额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需要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
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当期进项税额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
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
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
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
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六、当期进项税额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特别规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
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
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六、当期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转出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
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
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
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
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
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六、当期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转出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发
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
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六、当期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
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
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
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六、当期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票种是新增票种,也是新增加的增值税抵扣
凭证。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
服务开具的发票。通过新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税控系统进行稽核比对。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
票。
六、当期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
由海关负责代征的,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
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
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六、当期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
下4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六、当期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
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
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
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
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当期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4、运输费用扣税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抵扣进
项税额存在如下三种情况:
(1)接受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
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
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六、当期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
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
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定》)
六、当期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4、运输费用扣税凭证
(3)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
劳务,取得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
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
增值税扣税凭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六、当期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抵扣表
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普通发票
试点
税务机关代开的
小规模 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非试点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1%
不能抵扣
7%扣除
不能扣除
7%扣除
六、当期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税
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准予抵扣。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取得通用
缴款书包括如下两种方式:
六、当期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
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
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代理人
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
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当期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
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
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
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
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
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当期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需注意: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论以境
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 抵扣税
款方均为接受方。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备书面合
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
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当期进项税额
(五)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
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当期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
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
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
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
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当期进项税额
(五)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特别提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原则:当期
认证当期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
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超过期
限未认证的,不能再认证;认证的当期未抵扣的,
不能转下期再抵扣。
六、当期进项税额
(五)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案例】A企业外购一机械设备, 2012年7月1日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纳税人于2012年10月18日
认证,并于认证当月抵扣。(该张专票的抵扣期
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即抵扣的最晚期限为
2012年12月28日。)
七、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是营业税常用的一种税基计算方法,
此次营改增对扩围税目的税基计算沿用了此方法,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
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
七、差额征税
1、定义: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
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
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
七、差额征税
2、政策要点:
(1)原营业税政策对此税目已有差额征税的规定,
如果原营业税政策没有相关规定,则扩围后也不能
享受。
(2)前提是不能取得扣税凭证,如果能够取得专用
发票等扣税凭证,优先扣税。不能同时扣税又扣额,
纳税人需特别注意对此的准确核算。
七、差额征税
2、政策要点:
(3)享受差额征税政策也需取得相关凭证才可扣除销
售额。主要有发票、财政票据、签收单据等。
(4)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
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
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七、差额征税
3、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税服务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
以及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的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
和计税销售额。如:同时经营交通运输业服务、现代服务业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免税应税服务和出口适用免抵退应税服务
的纳税人,应对上述不同项目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项
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
需分别核算的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
期可抵减金额、本期实际抵减金额和期末余额。
七、差额征税
例:假设2012年8月开始实行营改增,8月取
得的含税销售额为170万元,按政策规定扣
除项目金额为200万元,则8月:
扣除项目的期初余额=0
扣除项目的本期发生额=200
扣除项目的本期可抵减金额=0+200=200
扣除项目的本期实际抵减金额=170
扣除项目的期末余额=200-170=30
七、差额征税
9月取得的含税销售额为500万元,按政策规定
扣除项目金额为320万元,则9月:
扣除项目的期初余额=30
扣除项目的本期发生额=320
扣除项目的本期可抵减金额=30+320=350
扣除项目的本期实际抵减金额=350
扣除项目的期末余额=350-350=0
七、差额征税
3、核算要求:
(1)当期发生属于规定扣除项目支付给其他单位或
个人的价款,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可以全部
计入当期允许扣除项目申报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上期
转入本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
款余额+本期发生的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的价款
七、差额征税
3、核算要求:
(2)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小
于等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
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
个人的价款。
(3)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大
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
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足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可以转到下期
继续扣除。
七、差额征税
4、政策规定
A. 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
项规定,即:
⑴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
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
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
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
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
七、差额征税
4、政策规定
A. 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
项规定,即:
⑵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
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
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
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七、差额征税
4、政策规定
A. 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即:
⑶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
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
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
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⑷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
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七、差额征税
4、政策规定
B. 财税[2011]133号第五条规定,即: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
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七、差额征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
提供的应税服务
销售额(含
税)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含税
)是否允许扣除
计税销售额
支付给试点
纳税人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1
2
3
4
一
般
规
定
除国际货运代理服
务以外的其他应税
服务
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
费用
不允许
允许(不包括已抵扣进
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1-3)/(1+对应征税应税
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
特
殊
规
定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
费用
允许(不包
括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
的价款)
允许(不包括已抵扣进
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1-2-3)/(1+对应征税应
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
率)
八、税收优惠
(一)十三项免征增值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
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八、税收优惠
(一)十三项免征增值税项目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
税服务。
6、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
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
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
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
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八、税收优惠
(一)十三项免征增值税项目
10、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随
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而新开办的
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
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八、税收优惠
(一)十三项免征增值税项目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
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
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
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八、税收优惠
(一)十三项免征增值税项目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
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
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2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
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
免征增值税。
八、税收优惠
(一)十三项免征增值税项目
13、失业人员就业: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
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
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
八、税收优惠
(一)十三项免征增值税项目
13、2)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
,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
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
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
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
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税收优惠
(二)四项即征即退项目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
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
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
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八、税收优惠
(二)四项即征即退项目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享受税收优惠:
a) 财税【2007】92号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
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
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
得的收入。
b) 财税【2007】92号中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
(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
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
”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c) 财税【2011】111号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
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
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八、税收优惠
(二)四项即征即退项目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
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
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
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八、税收优惠
(三)特别提示
1、《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1年12月31日
(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
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
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2、《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
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
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八、税收优惠
(三)特别提示
3、减免税流程:增值税减免是依纳税人申请而进行
的一种行政行为,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案例】某企业从事技术开发业务,但未按规定持技
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其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进行认定,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该纳税人
无法给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减免。
八、税收优惠
(三)特别提示
4、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服务均
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6、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
律不得抵扣。
八、税收优惠
(四)增值税起征点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
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
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
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
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税收优惠
(四)增值税起征点
我市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③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④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以上均含本数)
【案例】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设计服务收入20600元(
含税),设计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600÷(1+3%)=20000元,该纳税人不需
缴纳增值税。
若该纳税人收入为20601.03元,不含税收入为20601.03÷(1+3%)=20001元
,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20001×3%=600.03元。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票: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
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
税额的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票:在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三个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其他联次用途由一
般纳税人自行确定。通常用于工业企业。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
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
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
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由区县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
限额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要进行实
地核查。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八条、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
⒈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
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
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
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确定。
⒉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
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⒊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
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
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
,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
发票和IC卡。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开具范围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
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
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
具专用发票。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
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
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2、开具要求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一条:“专用发票
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⒈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⒉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⒊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2、开具要求
⒋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
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
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
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3、作废处理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
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
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
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
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即时作废:在开具的当时作废。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符合作废条件: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条:“同时
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
电文。”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4、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方可开具。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
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
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
》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九条:“销售方凭
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
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
对应。”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4、开具红字发票
A、由购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申请单》、购方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形
1)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且发票
已认证相符的
2)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抵扣联、发票联
均无法认证的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B、由销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申请单》、销方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形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开具的当月内
)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开具的次月内)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次增量
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不
能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时,可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进行增次增量。
十、增值税申报管理
(一)发票抄报税
抄税:纳税人用IC卡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报税:纳税人将抄取至IC卡中的开票数据电文报送给税务机关
抄报税工作是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的,一般是在征期内进行,进行完
抄报税后才能清卡。
若通过ARM机进行本月非首次购票时,需要先行进行抄报税。
抄报税动作可以通过网络操作实现。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一条:“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
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
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
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
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十、增值税申报管理
(二)发票认证
1、认证的进项发票和采集的进项发票
A)认证的进项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只限于非试点地
区)
B)采集的进项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铁路运输和
非试点地区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
十、增值税申报管理
(二)发票认证
2、认证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
数据的识别、确认。认证工作可以通过网上操作进
行。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用
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
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
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
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
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十、增值税申报管理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经认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
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
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
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
结果。
十、增值税申报管理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
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
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
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
致。”
十、增值税申报管理
(二)发票认证
2、认证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
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
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
与明文不一致。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
票。”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
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增值税申报管理
(二)发票认证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
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
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
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
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
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
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
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
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
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增值税申报管理
(二)发票认证
4、采集
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包括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的相
关信息录入网上申报系统。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要求逐张明细填列到海
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铁路运输和非试点地区的航空运
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分四项汇总填列,但有发
生金额的项目进行填写时,所有项目要填写完整
十、增值税申报管理
(三)纳税申报
纳税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1、申报要求:如实、按期
《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
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
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
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
,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
、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十、增值税申报管理
(三)纳税申报
2、比对不符
国税发【2005】61号文件:“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
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
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
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
作。
比对异常的不能通过网上申报方式,需要找管理员填写《
“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后
进行手工申报。
十、增值税申报管理
(三)纳税申报
3、申报的法律责任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
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
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
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增值税申报管理
(三)纳税申报
3、申报的法律责任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
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
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增值税申报管理
(三)纳税申报
3、申报的法律责任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
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十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挂账税额”四个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
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本次营改增
试点期间,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还应增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
十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二)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接受应税服务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服务,按取得的符合规定的
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增值税扣税
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
、“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
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
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十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二)会计处理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包括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
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
发生服务终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十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二)会计处理
3、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1)购入时能直接确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其符合规定的增值税
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购入货物或劳务的成本。
2)购入时不能直接确认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先按一般购进货
物、接受应税服务等进行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二十七条所列情况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
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非正常
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十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二)会计处理
4、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当月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当月缴纳上月或以前月份欠缴
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5、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试点期间,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
的,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主
营业务成本等(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的差额),贷
记: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6、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 兼有应税服务的混营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
增值税留抵不是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增设“应交
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得抵应税服务销项的留
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
目列示
7、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 按应收的金额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 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8、增值税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 初次购买可全额抵减,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款)”
 购入税控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 按期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时: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