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培训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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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国税培训主要内容

国税培训主要内容
• 一、国家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提醒
• 三、企业生产经营中容易出现的税
收风险提醒
国家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 1、增值税转型税收优惠政策
• 2、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政策
• 3、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
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 4、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转型税收优惠政策
•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
(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
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
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
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科目。
增值税转型税收优惠政策
•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将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转
为消费型增值税,核心是允许抵扣设备所含
的增值税。新旧政策相比,减少了重复征税,
对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扩大生产规模,
加快设备技改升级影响较大。
• 企业购买设备,每一百元节省14.53元。
• 100/(1+17%)*17%= 14.53元。
增值税转型税收优惠政策
• 新政策实施以来,我市共有9104户企业固定资产
抵扣税额为:37.76亿元,其中进口设备抵扣12亿
元。
• 抵扣额超亿元的有九户,分别为张家港沙景宽厚
板有限公司 、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 、张家
港荣盛炼钢有限公司 、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 、
张家港景德钢板有限公司、彩虹(张家港)平板
显示有限公司 、张家港宏发炼钢有限公司 、张家
港华盛炼铁有限公司 、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
司。
增值税转型税收优惠政策
• 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指设备等动产,不包括建筑物、构筑
物和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
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
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
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不动
产)
•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
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
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
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
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增值税转型税收优惠政策
•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
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购入设备用于出租;来料加工业务所需设备;职工食
堂、宿舍用空调、冰箱、热水器等,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使用的电脑等。
• 小汽车不能抵扣,运送货物的卡车可以抵扣。
增值税转型税收优惠政策
• 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已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在出售时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购入方不得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2009年1月1日后新生产的固定资产,
在出售时按17%征税,购入方凭有效凭证
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应抵扣未抵扣的,今后出售时一律按17%
征税。提醒:购入设备应取得正规发票。
增值税转型税收优惠政策
• 企业进口设备注意以下问题:
• 1、进口设备价款中是否包含特许权使用费?
(专用技术、保密条款、向第三方转让限制)如
包含,则应将设备款和特许权使用费在合同中分
别列明,特许权使用费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 2、进口设备是否需要外方到国内进行安装?如
需安装,则应将设备款和安装费在合同中分别列
明,其中的安装费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 3、设备坏了,外方派人到国内修理,应代扣代
缴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政策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
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
税制改革目标 ,建立健全
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
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 总体改革目标:结构性减
税,重点是减除重复征税
造成的不合理税负。
100000
90000
80000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2006年
税收收入
出口退税
2008年
2010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政策
• 营业税是一种不科学的税种,对收入全额征税,
一般不管有没有增值,最大特点是容易造成重
复征税,而增值税仅对本环节增值额征税,能
够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 如交通运输业:购进的汽油、柴油征了增值税,
运输工具征了增值税、修理修配征了增值税,
但运输收入征营业税,不允许抵扣其中已征的
增值税,明显重复征税。
• 交通运输发票,受票方可抵扣7%,但其他服
务业则不能抵扣,营业税进成本,重复征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政策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
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
•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
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
动产等适用17%税率(全额抵扣),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等(一般抵扣)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
代服务业(抵扣额较少)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
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
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
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
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政策
•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
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政策
•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
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
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
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
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
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鉴证咨询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政策
• 区外企业对接政策规定:
•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
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
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
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
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
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
凭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政策
• 区外企业价格对接建议:
• 1、不能增加原有成本,经协商,适当共享对
方减少税负部分的金额。
• 2、不能减少原有销售收入,经协商,适当共
享对方减少税负部分的金额。
• 如交通运输业务,原来可抵扣价税合计的7%,
现在抵扣不含税价格的11%。
• 原价税合计100元,抵扣7元,成本93元。现在
不含税价格93元,增值税抵扣10.23元,价税合
计为103.23元,接受方成本与以前一致。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办
法
• 2、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加计
扣除
• 3、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
• 4、购入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
•
•
•
•
•
5、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
6、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9、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
10、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我市已有50多户企业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
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规定比例;
•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规定比例;
•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
他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
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
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
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
•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
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
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
要求:
•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4%;
•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
于3%。
•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
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
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
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
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
求。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
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
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
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
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
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
预缴。
2、使用高科技设备的企业不一定是高新
技术企业,关键看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和自主研发的能力。
3、企业如有劳务派遣人员,则要求真实,
防止弄虚作假问题。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
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 不包括
人文、社会科学 ) 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
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 服务 ) 而
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工艺、产品 ( 服务 ) ,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
在技术、工艺、产品 ( 服务 ) 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
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 (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
划单列市 ) 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
用,不包括企业产品 ( 服务 ) 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
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 如直接采用公开的
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
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
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
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
定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
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
长不得超过5年。
3、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
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国家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严格规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
•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
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
补贴。
•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
资产的摊销费用。
•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
制造费。
•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
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
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
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
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
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
•
•
•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
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
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
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
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
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
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
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
加计扣除额。
一些企业错误地将试生产成本费用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
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
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 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
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
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
•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
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
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
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 纳税人应注意:
• 技术转让所得是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各项技术转
让所得的总和;
•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
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
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
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
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
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
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
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
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
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
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
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
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
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购入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
备税收优惠政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
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
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
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购入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
备税收优惠政策
• 一、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
《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
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
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
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
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
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
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购入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
备税收优惠政策
•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
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
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
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
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
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
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购入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
备税收优惠政策
•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
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
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
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
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
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
税年度结转抵免。
购入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
备税收优惠政策
•
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
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
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
录》进行更新。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税收优惠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
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
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
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9】第166号 《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
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且享有
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
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
征即退政策。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拥有著作权的软件随同
机器、设备及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对其在销售发
票中单独列明其销售价格的软件,可以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否则不予享受;若硬件销售额价格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
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额,同
时据此确定软件的销售价格。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
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
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
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
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
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
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
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
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
收政策。
•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
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
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的税收优惠政策
•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
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
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
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
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
关于增值税
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
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
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
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
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
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
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
征增值税。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
关于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
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
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
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
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的优惠政策。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
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
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
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
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
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
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一般企业为2.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
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
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
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
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
方面无违法行为;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
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
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
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
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
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
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
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
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
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
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
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
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备案。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
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
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
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
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
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
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
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
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
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
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
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
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
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
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
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
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
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
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
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
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
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
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
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
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
低于70%。
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政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
要原 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
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
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
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
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
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
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
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
征收增值税。
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
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
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等规定。
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
•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
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
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
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
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
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
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
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
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
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
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长至2015年,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
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
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
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
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取得的各类补贴收入所得税规定
•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需出具涉税鉴
证报告事项的通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来临,为
了帮助您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防范税收风险,
我们专门制作了2011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
遵从提示,真诚希望企业能准确进行所得税处理,
如疑问的,请拨打12366税法咨询电话。
•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资产损失,
对于发生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可
以税前扣除,这是您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但是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资产损失如果您自行在税前扣
除了,就将面临被查处的税收风险。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201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
年第2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政
策作了重大调整,变化之一就是从审批改
为自主申报扣除,此项行政审批的改革也
意味着原税务机关的审批风险已经转移至
纳税人自主承担申报风险。从对2010年度
全市资产损失的审核情况来看,存在着纳
税人由于政策不了解、申报资料不齐全、
申报程序不清楚或者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
税收风险。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
一、申报程序提醒
1.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
非正常损失,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
•
2.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时,应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
送。
•
3.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
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4.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
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
的损失;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企业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
失;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
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
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
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 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
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如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
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
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
•
•
•
1.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如果出现债务人破产清算、
诉讼、停止营业、或者死亡、失踪的,进行专项申报后可
按25号公告规定税前扣除。
2.应收款项如果逾期三年以上的,或者逾期一年以上、
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
一,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
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存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盘亏、被盗、
报废、毁损等损失的,进行专项申报后可按25号公告规定
税前扣除。
4.在建工程因停建、报废发生的损失,其工程项目投资
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可认定为损失,进行专项申报
后可按25号公告规定税前扣除。
5.无形资产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尚未摊销的金额可认定
为损失按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各类补贴收入所得税规定
•
•
•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
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各类补贴收入所得税规定
•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
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A.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
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
当年收入总额。
• B.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
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
中减除。
企业取得各类补贴收入所得税规定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
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
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
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
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
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各类补贴收入所得税规定
(1)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
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
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
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
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各类补贴收入所得税规定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
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
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
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
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
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
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
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各类补贴收入所得税规定
•
对符合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
度申报时,必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
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
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
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
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
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
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
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管理、风险
核查、纳税评估等环节,对企业申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
金等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需出具涉税鉴证
报告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2011】第6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
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国家税务
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
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未在国家税务
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
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
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需出具涉税鉴证
报告事项的通知
• 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出
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业务
•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
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涉及下列业务
的纳税人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提
供有资质税务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我市第一批有五户税务事务所)
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事项的通知
• (一)上条列明除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资产损
失(专项申报类);
• (二)享受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
得税优惠的项目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超1000
万元的企业(为规避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
惠的涉税风险,加计扣除额超100万元的企业原则
上要提供该优惠项目的涉税鉴证报告);
• (三)企业重组中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
额与未完工产品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项目;
• (五)规模较大企业(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
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企业生产经营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风
险提醒
• 一、发票风险:
1、不开、迟开、不按规定开具。
2、不按规定取得发票。
• 二、对外支付风险:
• 1、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2、未及时备案
• 3、应税行为申报为免税
• 三、企业职能与利润不匹配,产生避税行为:
• 1、长期零负申报2、税收负担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