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10大连软件与信息企业税
收政策说明会
主办单位:大连软件行业协会
承办单位:大连软件行业协会创业园分会
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大连建元税务师事务所
会议大纲:
1、企业所得税最新法规及实务解析:
2、增值税及营业税最新法规及实务解析
:
3、个人所得税最新法规及实务解析:
企业所得税
最新法规解析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
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
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
付租金的日期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
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
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
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
注意: 营业税计税依据与所得税计
税依据不一致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
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
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
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
完成的当天。 (原则)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
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
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
民企业,也按本规定执行。
四、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
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
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
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
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
使用后12个月
前后对比:
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
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
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
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
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
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
折旧额。
与企业会计准规定的差异之处:
1、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
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
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
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2、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
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
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
则。
案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
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09年9月
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
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
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
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
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
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
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
基础计提折旧。2009年,可税前计提折旧
10万元(200÷5÷12×3),
假设一: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
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0年度仍未取
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
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
在2010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
2009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
(10-150÷5÷12×3)。
假设二: 如果至2010年9月份的12个月内
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
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09年折旧
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
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
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
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严格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
条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
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
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
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
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
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
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
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
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
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
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
的直接投资。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
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
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
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
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
文件衔接: 国税函[2009]98号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
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
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
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
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关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月份起始日的确认原
则问题(大国税函〔2007〕1号)
1、生产企业开始投料生产之日的月份
,即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2、房地产企业应以首次取得房地产开
发经营项目之日的月份,为开始生产
、经营月份;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
发项目的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之前,
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的月份作
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3、软件业应以从事软件的设计
、程序编制、分析、测试修改
、咨询开始之日的月份,即为
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4、其他企业或经营单位以取得
第一笔收入之日的月份,即为
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
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
平均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0]185号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
准。
预缴时:“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
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
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
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
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
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
、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
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
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
一、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
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
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
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
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
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
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
一、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在合理的
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条件及
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
定。
链接 :国税发[2007]42号
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
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
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
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
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
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
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
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
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准备资料
(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
(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
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
(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
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
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
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
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关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范围
问题
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纳税
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外,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
建筑业纳税人除外);
(三)上市公司;
(四)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
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
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
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
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
四、关于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
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符
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
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相关
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
衔接: 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
据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
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
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
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
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
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
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
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
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
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
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案例:
某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有关
联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又
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
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对
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可以扣除。而且
同样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
年度扣除。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
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
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
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向获取利息的
个人取得发票,收取利息的个人需
要配合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金及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代为
承担这些税款,一般是难以被税务
机关同意税前扣除的。
利率的确认
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一项经济业务
1、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
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
率和同期同类贷款浮动利率;
2、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的计算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
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出现上浮的,应
当报市局审核确认。
大地税函〔2010〕39号
七、关于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
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
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
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
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发生的合同违约金、赔偿
金收支的税收处理问题
企业的违约金、赔偿金收支,原则上
在收取款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支
付款项的年度税前扣除。
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新办软
件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总收入应当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财政性资金除外)
相关文件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
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
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
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大连市地税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
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22号
自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
纳税人在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年度纳
税申报时,对以前年度准予弥补的亏
损额,需要报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
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季度是否允许弥补亏损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增值税最新法规解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
元以下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
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
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常见涉税问题: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
或营业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次月应申请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按增值税规定的税
率17%或13%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
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
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
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
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注意: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
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
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
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
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
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
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
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
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
销售额中减除。
增值税和营业税混合销售
与兼营问题的剖析
混合销售的特点是:
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
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兼营销售的特点是:
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
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
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
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
从属关系。
一、混合销售行为缴纳税款的一般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一定是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
同时发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只能缴纳一种税,但不
一定是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除外。
3.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与企
业的主营业务有关,主营业务是增值税业务
的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反之,
主营业务是营业税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
当缴纳营业税。
企业发生混合销售如何纳税(新旧对比):
旧:财税字(1994)26号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
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
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
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
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
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财
税【2009】17号取消此项规定
新的依据:新增值税细则第五条及新营业税
细则第六条规定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
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
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缴纳营业税。
新的政策规定:(参考)
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
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
,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
准。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
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
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
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
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
税、减税;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
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
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注意事项:
1、兼营行为一定要分别核算,分别缴纳
增值税、营业税,否则,虽然仍旧是分
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税务机关在
核定时,会存在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开具发票
时,应当分别开具销售货物发票和营业
税劳务发票,不得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一并开具在销售发票上,否则要一并缴
纳增值税。
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
增值税细则第26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时,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
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
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32号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
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
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
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
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
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
÷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
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
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
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
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
×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
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
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
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
累计销售额×100%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
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
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注意:
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
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
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
除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
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
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营业税
最新法规解析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
知 》[财税(2010)64号]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
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
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
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
济 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
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
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
,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
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
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
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
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
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文件扩展:
1、在国外签订的合同,以外币结算
。
2、业务分包到其国内的分支,再由
这些分支分包给国内的服务外包企业
。
3、这项税收新政还有待细则的推出
。由于和实物产品的出口有很大不同
,这涉及到海关层面的配合。
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是否
缴营业税 ?
营业税的注意问题:征税地点的变化:
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
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
新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
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
务。
旧细则第七条规定“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
内”属于境内劳务。
营业税纳税义务
类型 劳务提供方 劳务接受方 劳务发生地
新政是否负纳 旧规是否负有
税义务
纳税义务
1
境内
境内
境外
是
否
2
境内
境外
境外
是
否
3
境外
境内
境外
是
否
4
境外
境外
境内
否
是
财税【2009】111号(特殊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跨境劳务的明确。
(1)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从事建筑业或文化
体育业(除播映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的:
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
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
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
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0]8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
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
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
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
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
以退税。
个人所得税
最新法规及实务解析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4号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
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
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
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
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
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
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
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
,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
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
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
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
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
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
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
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
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
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
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
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
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
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
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
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
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
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
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
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
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
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
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
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
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
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
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年金个税计算原则 :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的部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
应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3、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的部分,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4、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
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应均
作为独立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注意:
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的年金,不属于一次
性奖金,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9号)的规定,将上述一次性缴纳的
年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
和速算扣除数的办法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只能作为单笔单月收入计算。
举例:
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
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
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
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
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
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
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
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的
通知 2010-07-28 [来源]
2010年8月1日起,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要
将代扣代缴系统V1.1.01升级为代扣代缴
V1.1.02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自2010年10月征期结束前,实行企业年金
的企业要完成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补
充申报并缴纳税款;征期结束后,税务机
关将对企业年金的申报入库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按要求申报入库的,按征管法的相
关规定处理。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V1.1.02的获取
方式:
(一)从税务机关拷取;(二)从大连市地
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dl-l-tax.gov.cn
)的“下载中心”—“报税软件—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系统”中下载,文件名为:(最新
)代扣代缴系统安装软件
。
大连调整个税经济补偿金免征额和公积金计税标准
大地税公告〔2010〕2号
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为116300元,这
一免征额度较上年提高了13400元。
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690元,较2009
年提高了1110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
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7号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
。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
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
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
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
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
公务用车费用 ——1,800元
通讯公务费用 ——7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
个人所得税实务
相关问题
【问题】
我公司董事长是外国人,平时不在公司领
工资,但会不定期的从国外来中国进行经
营管理,为此我公司按每天150欧元付给老
板差旅补助,请问这种差旅补助有限额吗
?可以全额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需要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
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关于董事费
征税问题规定:
(一)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
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
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贵公司的董事长如果
确实并不在公司任职,则对于其所发生的
差旅补助应视为对董事长支付的劳务报酬
所得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支付
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
扣除。
问题:
我公司一员工是一名归国人员。归国前,
在韩国连续居住工作(非因公务)满3年,
已取得长期居留权。请问,我是否属于华
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
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
〕121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
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
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
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
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
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
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
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
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注意:
对符合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
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
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
明材料,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
附加扣除费用。
因此,贵公司员工符合华侨身份。
【问题】
我公司的外籍员工在国内的房租由国外某中
介公司支付,再由我公司(国内法人)支
付给该中介公司。请问我公司在付款时需
要代扣代缴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及该外国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吗?税率是多
少?法规依据是什么?
所述事项,属于国外中介公司将租来的房子
再租赁给贵公司员工。这部分租金将涉及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1、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
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8年第52号)第四条关于境内属于现行
营业税细则规定的“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
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应税劳务,且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内劳务购买方为营
业税扣缴义务人。
2、作为租金收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
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
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
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
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为免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
籍人员的下列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
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
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
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
分。
问题:
1.企业为答谢客户而为其购买礼品,是
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列支;
2.赠送此礼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企
业需要代扣代缴吗?企业应该如何计算
赠送礼品的个所税?
答复: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向与
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客户赠送确属
礼品性质的物品支出,属于业务招待费
列支范围,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
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和资料,按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
号)规定,单位在业务往来活动中,
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
金、实物、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的
该项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
扣代缴。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
企业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
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
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
算扣除数
企业应按照礼品的价值将其换算成含
税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