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PPT
关于“新三板”挂牌条件解决 方案的涉税处理 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 2014年4月18日 李茉 一、关于“同业竞争” 的涉税处理 1. 什么是“同业竞争”? •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 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 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70% 自然人 甲 N 公司 80% 100% M 公司 A公司 100% F 公司(拟 挂牌公司) A公司为F公司的控股股东; 自然人甲为F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M、N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 制的其他企业 L公司 (母公司) • • A公司(拟 挂牌) 低端大众化妆品 B公司 高档奢侈化妆品 C公司 个人洗护用品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业务的性质 客户对象 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 市场差别 经营模式 “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关注 •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条 • 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 竞争。通过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阅营业执照,实地走 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 别等方面判断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从而构成同业竞争。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解释,并调查公司为避 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以及作出的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的对策 • 收购重组和放弃相关业务 收购重组:企业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 购) 放弃相关业务:变更经营范围、股权转让、 清算注销。 企业重组的涉税问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 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 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合并、分立等。 •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 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A公司以定向增发股权的方式购买母公司全资控 股的B公司100%股权,母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 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而B公司净资产的 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经重组主导方母公司协商, 各方共同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或者特殊性税务处 理,两种处理方式的区别: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区别: 项 目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母公司获得的 A 公司的长 1500 万元 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1000 万元 A 公司对 B 公司长期股权 1500 万元 投资的计税基础 1000 万元 母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 1500 万元-1000 万元 1000 万元-1000 万元=0 =500 万元 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 变。 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 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 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 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经济合理原则、反避税原则 •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 通知规定的比例。(75%) •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 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连续性原则 •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 比例。(85%) •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 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权益连续性 原则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要求: • 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 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 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 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 务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 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经营期)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 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期) 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 •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60号) •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 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 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 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 •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 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 息等。 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 • 两个当事人和两个概念: • 第一个当事人 • 清算企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 度计算清算所得。 •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 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 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 • 第二个当事人,被清算企业的股东。 • 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 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 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 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 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 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 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 • 《公司法》的清算后的清偿顺序: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 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 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 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 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 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 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 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 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 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 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二、关于“关联交易” 的涉税处理 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问题的关注 • 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 交易,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 定价机制等情况,并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 率,分别评价经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 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 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 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 何谓交易? 何谓关联? •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 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对关联关 系做了8个判定标准 • 关联交易的形式: • 主要包括:a购销商品;b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c兼 并或合并法人;d出让与受让股权;e提供或接受劳 务;f代理;g租赁;h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 的委托经营等;i提供资金或资源;j协议或非协议许 可;k担保;l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转移;m 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n合作投资设立企业;o合 作开发项目;p其他对发行人或关联方有影响的重 大交易。 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 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合 理 方 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适用于税务机 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 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 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及利息支出的涉税问题 关联交易中的资金占用的问题 • 资金占用的问题,包括拟挂牌公司占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 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拟挂牌公司的资金。 • 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支付借款利息的税 务处理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 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 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1)利率的要求(总局公告2011年34号)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本金的要求 (财税【2008】121号) 金融企业 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5:1 其他企业 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2:1 • B公司(非金融机构)对A公司(某拟挂牌公司)的 股权投资成本为350万元,占A公司股权投资比例 为70%。A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其控股股东 单位B公司借款8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 年,按季度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利率为 8%。同时,A公司与C银行执行一份借款合同, 本金为5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为7.5%,同期人 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6.56%。 A公司一年支付给B公司的利息支出=800万 元×8%=64万元; 按照上述税法规定,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限额 =350万元×2×7.5%=52.5万元; 利息超出的部分11.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 • 企业支付自然人的借款利息,应按“利息 所得”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企业支付“商贷通”等贷款利息的个人所 得税涉税风险 • 关联交易的对策 • 公平交易,公允价值,信息公开 学会用税收的头脑去考虑问题 一、强化建立税收意识 二、熟练掌握税法知识 三、准确运用税收政策 四、寻求特别顾问帮助 新三板, 挂牌欲美好, 涉税需谨慎, 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