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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三板”挂牌条件解决
方案的涉税处理
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
2014年4月18日
李茉
一、关于“同业竞争”
的涉税处理
1. 什么是“同业竞争”?
•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
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
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70%
自然人 甲
N 公司
80%
100%
M 公司
A公司
100%
F 公司(拟
挂牌公司)
A公司为F公司的控股股东;
自然人甲为F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M、N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
制的其他企业
L公司
(母公司)
•
•
A公司(拟
挂牌)
低端大众化妆品
B公司
高档奢侈化妆品
C公司
个人洗护用品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业务的性质 客户对象
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 市场差别 经营模式
“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关注
•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条
• 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
竞争。通过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阅营业执照,实地走
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
别等方面判断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从而构成同业竞争。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解释,并调查公司为避
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以及作出的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的对策
• 收购重组和放弃相关业务
收购重组:企业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
购)
放弃相关业务:变更经营范围、股权转让、
清算注销。
企业重组的涉税问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
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
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合并、分立等。
•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
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A公司以定向增发股权的方式购买母公司全资控
股的B公司100%股权,母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
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而B公司净资产的
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经重组主导方母公司协商,
各方共同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或者特殊性税务处
理,两种处理方式的区别: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区别:
项 目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母公司获得的 A 公司的长 1500 万元
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1000 万元
A 公司对 B 公司长期股权 1500 万元
投资的计税基础
1000 万元
母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
1500 万元-1000 万元 1000 万元-1000 万元=0
=500 万元
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
变。
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
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
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
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经济合理原则、反避税原则
•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
通知规定的比例。(75%)
•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
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连续性原则
•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
比例。(85%)
•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
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权益连续性
原则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要求:
• 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
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
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
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
务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
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经营期)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
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期)
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
•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60号)
•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
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
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
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
•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
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
息等。
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
• 两个当事人和两个概念:
• 第一个当事人
• 清算企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
度计算清算所得。
•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
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
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
• 第二个当事人,被清算企业的股东。
• 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
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
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
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 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
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
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
• 《公司法》的清算后的清偿顺序: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
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
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
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
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
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
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
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
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
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
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二、关于“关联交易”
的涉税处理
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问题的关注
• 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
交易,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
定价机制等情况,并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
率,分别评价经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
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
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
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
何谓交易?
何谓关联?
•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
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对关联关
系做了8个判定标准
• 关联交易的形式:
• 主要包括:a购销商品;b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c兼
并或合并法人;d出让与受让股权;e提供或接受劳
务;f代理;g租赁;h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
的委托经营等;i提供资金或资源;j协议或非协议许
可;k担保;l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转移;m
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n合作投资设立企业;o合
作开发项目;p其他对发行人或关联方有影响的重
大交易。
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
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合 理 方 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适用于税务机
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
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
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及利息支出的涉税问题
关联交易中的资金占用的问题
• 资金占用的问题,包括拟挂牌公司占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
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拟挂牌公司的资金。
• 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支付借款利息的税
务处理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
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
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1)利率的要求(总局公告2011年34号)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本金的要求 (财税【2008】121号)
金融企业 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5:1
其他企业 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2:1
• B公司(非金融机构)对A公司(某拟挂牌公司)的
股权投资成本为350万元,占A公司股权投资比例
为70%。A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其控股股东
单位B公司借款8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
年,按季度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利率为
8%。同时,A公司与C银行执行一份借款合同,
本金为5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为7.5%,同期人
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6.56%。
A公司一年支付给B公司的利息支出=800万
元×8%=64万元;
按照上述税法规定,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限额
=350万元×2×7.5%=52.5万元;
利息超出的部分11.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
• 企业支付自然人的借款利息,应按“利息
所得”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企业支付“商贷通”等贷款利息的个人所
得税涉税风险
• 关联交易的对策
• 公平交易,公允价值,信息公开
学会用税收的头脑去考虑问题
一、强化建立税收意识
二、熟练掌握税法知识
三、准确运用税收政策
四、寻求特别顾问帮助
新三板,
挂牌欲美好,
涉税需谨慎,
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