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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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宁波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
郑朝辉
本次交流的四块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简称税法)及实施条
例(简称条例)要点解读
 税法及条例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介绍
 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 目前已经明确的几个问题
 互动交流

1-1总则的要点
(依照国内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法1,条例2)
 两个概念
居民企业:
就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税
非居民企业:
有场所
场所境内外全部所得
无场所或所得与场所无关
境内所得

1-1总则的要点

注意: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是本法的居民企业,
负无限纳税义务。(法2,防止假外国企业
避税)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
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
控制的机构。(条例4)
1-2应纳税所得额要点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
提示:
1、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不能弥补亏损
2、税法亏损:公式中[ ]小于零的数额
会计亏损:当年总收入小于当年总支出
1-3收入要点
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提示: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除出口退税和软
件产品超三返还等)属征税收入
1-3收入要点

免税收入:(政府)国债利息收入;符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1、国债的转让收入要征税
2、符合条件指直接权益性投资(条例83)
3、实际联系指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
所得的股权(条例4)
1-3几个特殊的收入确认时间
一般:权责发生制原则
 特殊:

股息、红利: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全额)的日期
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全额)的日期
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条例17-21)
1-3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
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
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
入。(条例25)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
够可靠计量) ;
2、将货物、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
3、将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
不再视同销售;
4、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
1-4扣除的要点

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
新税法
原税法
工资薪金
据实扣除(发生的、合
理的)
内资,计税工资
外资,据实扣除
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实际发生)
内资,计提14%
外资,实际发生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拨
缴)
≤工资薪金总额2.5% , 计提,余额不可结转
余额可结转(实际发生)
职工教育经
费
1-4扣除的要点

业务招待费
新税法
发生额X60% ≤当年销
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原税法
1、销售净额5‰ +销售净额
3‰(销售净额超1500万部分)
2、业务收入10‰ +业务收入
5‰(业务收入超500万部分)
思考:没有销售收入的筹建期、投资类企业
1-4扣除的要点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新税法
原税法
≤当年销售(营业)收
外资,据实扣除
入15%,超过部分以后年 内资,广告费: ≤销售
度结转扣除(除财政部、 (营业)收入2%,部分行
国税总局另有规定外 ) 业另有的比例;业务宣传费:
≤销售营业收入5‰
留有余地: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条例44)
1-4扣除的要点

公益性捐赠
新税法
年度利
润总额
12%以
内的部
分
原税法
内资企业
企业通过中
国境内国家
指定的非盈
利的社会团
体或可作为
成本费用据
实列支;企
比 ①限额比例为1.5%: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
业资助非关
例 济性捐赠②限额比例为3% :纳税人属于金 联科研机构
扣 融保险机构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 和高校的研
除 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 究开发费,
除③限额比例为10%: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 可全额扣除。
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
全
额
扣
除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列
4个项目捐赠:①红十字事业;②福利性、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③农村义务教育和
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
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外资企业
1-4扣除的要点

公益性捐赠
注意点:
1、非公益性捐赠、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全
额不得税前扣除(新老税法都一样)
2、新税法按会计利润总额的12%计算扣除
额,原税法按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计算扣
除额。新税法的计算更加简单。
1-4扣除的要点

计提的各项准备金
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不得扣除的准
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
等准备金支出。(条例55;估计财政部、国
税总局会对特殊行业出台相关规定)
提示:原税法
内资企业,按财政部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商品削
价准备金
外资企业坏账准备,信贷、租赁业≤应收款项余额3
%
1-4扣除的要点
保险费的扣除
1、“五险一金”可据实扣除
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
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条例35)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比例扣除
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原省政府
规定补充养老5%,补充医疗4%)
1-4扣除的要点
保险费的扣除
3、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据实扣
除(条例36)
4、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
得扣除。(条例36)——主要指为雇员个人向
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或财产保险。

1-4扣除的要点

借款(利息)费用
1、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建造期≥12
个月的存货发生的借款支出,在购置、建造期间内
的借款费用,应(即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予以资
本化(条例37)
提示:资本化的终点
会计上: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税收上: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
1-4扣除的要点

借款(利息)费用
2、可计入当期的借款费用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经批准发行债券
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
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
扣除(条例38)
思考:第(2)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含浮动利息
1-4扣除的要点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通常管
理费应发生在总、分机构之间)
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
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
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内部不能自己给
自己支付上述费用)
-详见条例第49条

思考:佣金(例如保险业)税法没有具体规定
1-4扣除的要点

开办费
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
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办费应当属于“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
用的支出”,所以摊销年限应≥3年
提示:原外资企业税法,开办费从试生产的
次月起5年内平均摊销。
1-4扣除的要点

计提的弃置费用可以扣除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
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不得扣除。(条例45)
例如:核电站计提的核废料的弃置资金
1-4扣除的要点
罚金、罚款、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
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10-4)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
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按日加收的利息,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121)-关联企业
提示:
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等可以税前扣除。(理
解上,司法、行政处罚性质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其他商业性质的违约支出,一般都可以扣除)

1-5折旧与摊销

折旧的几个差异
预计净残值
最短 飞机
折旧 汽车
年限
电子设备
新税法
原税法
企业自己确定,一
经确定不得变更
内资,5%以内
外资,一般10%
10年
5年
4年
3年
5年
5年
加速 方法一:缩 ≥条例60条规定折 内资,只能用方法
二,不能缩短折旧
折旧 短折旧年限 旧年限的60%
方法二:加
速折旧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
者年数总和法
年限;外资,只能
缩短折旧年限
1-5折旧与摊销

税会折旧范围的差异
会计上:对除土地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折旧都计提折旧
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
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
固定资产;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④已足额提取折
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
定资产;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⑦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提示:税法上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强调投入使用、
与经营活动有关;会计上没有这样的限制
1-5折旧与摊销

折旧的一个最新规定(即条例60条所称的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
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
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8]第001号 )
1-5折旧与摊销

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般
新税法
原外资税法
≥ 10年
≥ 10年
投资、受让的无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 协议、合同规
形资产
约定使用年限
定的使用年限
商誉
企业整体转让或者
清算时扣除(平时
不摊销)
1-5折旧与摊销

无形资产摊销的一个最新规定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
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8]第
001号 )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1、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3、减计收入
4、加计扣除
5、加速折旧
6、税率优惠
7、税额抵免
8、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9、定期减免税
10、税额免征、减征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1、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
(1)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
(3)企业依法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
资金
(4)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详见法7、条例26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
收益
(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
的非营利活动收入
——详见法26,条例82-85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3、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
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
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详见法33,条例99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4、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
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加计扣
除(国务院另行规定)
——详见法30,条例95、96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5、加速折旧
(1)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加速折旧的方法(任选其一)
方法一:缩短折旧年限(缩短后的折旧年限不
得低于条例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方法二: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者年数总和法)
——详见法32,条例98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6、税率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30万元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100人
≤3000万元
≤80人
≤1000万元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有关条件;具
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共同制订
——详见法28,条例92、93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6、税率优惠
(3)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减按
10%征收(与国际税收协定对应)
对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可这样理解:非居民企
业取得的境内所得,要么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要
么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提示:外国投资者(非居民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从我国
境内取得的资本性所得等,适用本规定
——详见法3、27-5,条例91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7、税额抵免(直接抵税款)
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
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
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
税年度结转抵免(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抵免并补缴
税款)——上述3类设备的《所得税优惠目录》正在制定中
对比:原鼓励类的外资企业和技术改造的内资企业,其
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抵免(采购年度比上一年度)
新增部分的所得税款
思考:抵税的年度,是购置当年还是实际使用当年
——详见法34,条例100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8、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抵扣条件),可以按
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额度)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
(抵扣时点)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抵
扣项目);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抵扣。
——详见法31,条例97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9、定期减免税 (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
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不含承包经营和内部自用)——基础设施建设
(2)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
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提示:新认定软件企业仍享受从获利年度起 “两面三减半”
优惠(财税[2008]第001号)
——详见法27-2、27-3,条例87、88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10、税额免征、减征(无期限的减免)
(1)全额免征类
主要是基础性的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
渔服务业
(2)减半征收类: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详见法27-1,条例86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10、税额免征、减征(无期限的减免)
(3)特殊减免类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
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详见法27-4,条例90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过渡期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
1、税法第五十七条
2、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
条 (港澳台参照非居民企业)
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1、哪些企业能享受过渡期优惠
2007年3月16日(含)以前工商登记设立的,按原税法规
定可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企业。
自定义的几个概念,方便接下来讲解:
区内——指实际生产经营地在国家划定的开发区、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区域内。
区外——指实际生产经营地不在区内但在宁波大市范围内
老企业——指2007年3月16日(含)前工商登记的且符合条件
(经营期、外资比例、财务核算)的外资生产性企业。
获利年度-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年度(或者企业
选择的获利年度),即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开始年度。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2、原15%税率企业的税率过渡
适用企业:所有区内老企业
过渡方法: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18%
20%
22%
24%
25%
提示:原适用24%税率的区外老企业,没有税率过
渡,2008年起直接25%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3、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税)的过渡
适用企业:所有(区内、区外)老企业,内资软件企业
过渡方法:
(1)已经确认获利年度的,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因未获利未确认获利年度的,优惠期限从
2008年度起计算 (能确认获利年度的时候书面提出申
请,审批下来的优惠开始期限=2008年)
举例:2010年3月时,老企业已能确认2009年为首次获利年
度,此时提出书面申请,获税务机关批准后,从2008年起享
受两免三减半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为方便2008年起正确填报季度报表,对过渡优惠归纳
第一类:已获税务机关批准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的企业
表一:原15%税率的老企业
原税率
5年过渡期的实际征收率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原享受两免三减半
有文书但未确认获利
年度
需确认 需确认 需确认 需确认 需确认
15% 有 文 书 但 获 利 年 度
18%
20%
22%
24%
25%
(区内 <=2003年
9%
20%
22%
24%
25%
老企 获利年度=2004年
业) 获利年度=2005年
9%
10%
22%
24%
25%
获利年度=2006年
9%
10%
11%
24%
25%
获利年度=2007年
0
10%
11%
12%
25%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为方便2008年起正确填报季度报表,对过渡优惠归纳:
第一类:已获税务机关批准过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的企业
表二:原24%税率的老企业
原税率
原享受两免三减半
有文书但未确认获利
年度
24% 有 文 书 但 获 利 年 度
(区外 <=2003年
老企 获利年度=2004年
业) 获利年度=2005年
获利年度=2006年
获利年度=2007年
5年过渡期的实际征收率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需确认 需确认 需确认 需确认 需确认
25%
12.5%
12.5%
12.5%
0
25%
25%
12.5%
12.5%
12.5%
25%
25%
25%
12.5%
12.5%
25%
25%
25%
25%
12.5%
25%
25%
25%
25%
25%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为方便2008年起正确填报季度报表,对过渡优惠归纳:
第一类:已获税务机关批准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的企业
此类企业申报2008年季度所得税报表时:
1、先根据表一(或表二 )查到本企业的实际征收率
2、计算本季度的可减免税额
本季度减免税=本季利润总额x(25%-实际征收率)
提示:季报表中的本季末累计减免税系统自动累加
3、本季实际应缴所得税=本季累计应纳所得税- 本季累计
减免税-本季累计已预缴的所得税
提示:本季实际应缴所得税<0时不退税
详细请到国税大厅索取最新一期的《纳税人通讯》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为方便2008年起正确填报季度报表,对过渡优惠归纳:
第二类:因未获利未确认获利年度的老企业
企业类别
实际能享受到的优惠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18%
20%
22%
24%
25%
区内老企业
全免
全免
减半
减半
减半
25%
25%
25%
25%
25%
区外老企业
全免
全免
减半
减半
减半
获利年度=2009年实际能享受到的优惠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为方便2008年起正确填报季度报表,对过渡优惠归纳:
第二类:(因未获利)未被税务机关确认获利年度的老企业
此类企业申报2008年季度所得税报表时:
1、想按18%预缴的区内老企业,应先办理外资生产性企业
的确认 ,以确定优惠税率。
2、未确定过渡期优惠税率(18%)的应按25%预缴
四、目前已明确的几个问题
1、财税[2008]第001号:
(1)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仍自获利年度起,
享受两免三减半
(2)软件企业即征即退(超三返还)退还的增
值税,不征所得税
(3)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据实扣除(其
他企业当年2.5%,余额结转)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四、目前已明确的几个问题
1、财税[2008]第001号:
(5)集成电路生产(封装)企业投资者的税后
利润再投资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
前仍享受再投资退税
思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国内投资者能否享受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缩短最短可为3年
(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目前已明确的几个问题
1、财税[2008]第001号:
(8)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
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
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
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
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
(即按税后利润的所属年度来判断是否要缴税:所
属年度≤2007年的税后利润免税,否则依法缴税)
四、目前已明确的几个问题
2、国税发[2008]23号:
(1)外国投资者以下2种税后利润再投资可享受退税:
①2007年底前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
②2007年底前再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
在年底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
提示: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
不给予退税
(2)2008年后,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
化,导致其不符合外资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仍应
依据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
期减免税税款。(外资比例、是否生产性、经营期)
四、目前已明确的几个问题
3、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已公
布,明确了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分支机
构分摊税款比例等问题。详见《跨地区经营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8〕28号)
通
知
自2008年3月31日(今天)
起,宁波保税区国税局下午
的作息时间调整为:
13:30——17:00
请相互转告!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