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处理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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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特殊性税务处理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解读
苏州市国税局
2012.12
企业重组的概念
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
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
的交易。
政策变迁
政策体系
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9]59号——实体性文件
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4号——程序性文件
 江苏省国税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操作指
南
 江苏省国税局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专题解读
重组类型





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合并
分立
重组的税务处理方式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与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比较
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条件
条件
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没有特定条件
没有特定条件
接受让资产/股权原计税基础确定
接受的资产/股权原计税基础确定(与
(与非股权补价支付额对应确认的资
非股权补价支付额对应确认的资产转
让所得或损失应计入计税基础)
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计入计税基础)
确定计税基础
确定计税基础
按公允价值确定
按公允价值确定
资产转让应税所得/
资产转让应税所
损失的确认
当期确认
可选择暂时递延(与非股权补价支付
当期确认
可选择暂时递延(与非股权补价支付
额对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均
(重组交易发生时确认)
额对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均
(重组交易发生时确
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
得/损失的确认
认)
资产转让应税所得/
资产转让应税所
损失的计算
得/损失的计算
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
确认因资产/股权转让而实现 (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被转让
确认因资产/股权转让 (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被转让
的利润/损失
股权的公允价值)X (被转让资产的
而实现的利润/损失 股权的公允价值)X
(被转让资产的
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
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
税务亏损及税务事
税务亏损及税务
项结转
企业合并和分立中仅整体未
在合并和分立中允许结转,但有具体
企业整体未期满的税
在合并和分立中允许结转,但有具体
期满的税收优惠过渡,仅就
条件
收优惠过渡,仅就存
条件
存续企业限额计算
管理要求
资料备查。注销企业汇缴申
报并清算
事项结转
续企业限额计算
备案或提请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以后
年度后续监管。注销企业汇缴申报
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标准
 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 标准:经营的连续性、权益的连续性
 不是免税重组,而是递延纳税
注意点:
只有股权支付部分才可以按照特殊性税
务处理,而非股权支付部分只能按照一般性
税务处理对待,即使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
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条件(需同时满足)
59号文件
合理的商业目的
- 重组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
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4号公告
4号公告要求企业的备案或确认资料应从6个方面说明(公告
第18条)

资产/股权转让比例符合规定比例
- 股权收购:至少75%的股权被转让,且该75%必须
一个股东达到(总局、省局口径)。
- 资产收购:至少75%的资产被转让,资产价值一般
认为是公允价值
- 合并:全部资产及负债被转让
- 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
企业的股权,

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 股权(资产)收购、合并: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
支付额的85%
- 合并:或同一控制之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
并

经营的连续性
-在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
动

原主要股东权益的连续性
- 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原主要股东不得转让所取

股权支付概念(59号第2条)、同一控制概念(公告第21
条)、交易支付总额概念(省局解读)

4号公告明确了重组日,从重组日开始计算的连续12个月
(公告第19条)

4号公告明确了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
20%以上股权的股东。(公告第20条)
合理的商业目的
 4号公告第十八条: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按照《通知》
第五条第(一)项要求,企业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
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 (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
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
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 (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
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
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 (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 (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 (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
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 (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重组日
4号公告第七条 :
 1、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
 2、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
 3、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
 4、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
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
 5、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
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
几个基本概念
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公告第八条):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
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
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
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
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
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几个基本概念
 重组当事各方:
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
分别指以下企业:
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
被收购企业。
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
及各方股东。
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
及各方股东。
 4号公告第三条
几个基本概念
 重组主导方的确定原则:




(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
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
(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重组指
南:企业分立,如被分立企业存续的,由被分立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
如被分立企业不再存续的,由新成立的接受被分立企业净资产金额较大
的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
 4号公告第十七条
确定重组主导方的目的:
 重组主导方一般是取得所得的单位,或存续企
业。
1、协调各方,以根据公告第四条规定,全部
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2、牵头准备备案资料。
3、如果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由主导方层报省
级税务机关确认。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要求
 备案对象:重组当事各方
 备案时间: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
申报时
 未备案的责任: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
税务处理。

59号文第十一条
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确认
 申请方: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
机关给予确认。
 省级税务机关的受理时限:每年 12月31日前
 确认时限: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 管理信息的传递: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
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
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 4号公告第十六条
4号公告、指南适用
 本办法发布时 (发布日期:2010年7月26日) 企业已经完成重组
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
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
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 本指南下发时(发布日期:2011年5月11日)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
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没有按照本指南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建议补备相关资料;
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指南要求补充确认。2008-2010年度
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指南处理。
具体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法律
形式改变
的具体形
式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变的
业等非法人组织
2、将登记注册地转移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包括港澳台地区)
具体的所
得税处理
1、视同企业进行清算、
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
立新企业
2、企业的全部资产以
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
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确定
1、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2、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
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
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
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
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
件的除外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
(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收购所得税处理
股权收购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
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
变。
特殊性
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
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
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
所得税处理要点
一般性税务处
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
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
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
不变。
特殊性税务处
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资产收购
 注意:公告第五条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
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
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
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投资资产等。
分立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
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
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
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
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
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
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
相互结转弥补。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
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
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
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
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
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
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
“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
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
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
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
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
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
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分立形式
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分立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可以承继的
所得税事项
仅就企业整体享受的税
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
满的,就存续企业继续
享受剩余期限的税收优
惠。
1、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
2、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
3、时间性差异
4、亏损
5、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承
继的对象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新设企业
优惠金额的
计算
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
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
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
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
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
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
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
的比例计算。
省国税解读:分立后各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按照剩余优惠直接计算应
纳税额,不受限额限制。
分立
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如果存续分立,实际上是
企业分配资产给原股东,该股东再用该资产对外投资设立一
家新企业。其股东取得的资产要按公允价格确定其收益,其
再投资时,按照公允价格确定其投资额。新设企业接收这部
分投资资产时,也按公允价格入账。存续企业保留的各项资
产不进行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即新设分
立)要进行清算,按照清算的要求处理各项资产和负债。因
此,《办法》要求,企业分立时,如果采取新设分立,对被
分立的企业要按清算处理,并提供清算申报表及相应的资料。
合 并
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
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
(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
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
业的依法合并。
以换股合并为例,其常见的情形为: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规定
 “同一控制”
下
合并方
账面价值入账
合并方
支付价值
负
调增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
本溢价) 。
正
计入商誉,商誉确认后按规定进
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账
面价值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负
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被合并方
账面价值
被合并方
“非同一控制”
下
购买方
正
调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
溢价),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
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
购买方
支付价值
公允价值入账
被购买方
被购买方
公允价值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
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
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
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其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
单项交易的成本之和。

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
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
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
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
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
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
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 4号公告第二十一条
 这种解释,有利于集团公司内部重组,合理配置资源。同时,
也有利于对相同多方的投资者开展整合资源,发挥投资群体
资源的优势。
所得税处理要点
一般性税务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
处理
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4.税收优惠有特别规定
特殊性税务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
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
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
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
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合并——一般性税务处理
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如果是存续合并,
实际上是一方增资扩股,一方注销。注销方要按企
业清算处理,增资扩股方投入资产可以按照评估价
格入账。所以《办法》要求企业合并注销方,税务
上要进行清算。如果是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均视
为注销,税务上都要进行清算。在清算时,《办法》
要求对各项资产和负债需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对合并中的存续企业,可以仅对合并
(投资)的资产,按照公允价格入账,原有的资产,
不做税务处理。
合并——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的承继
 1、可以承继的所得税事项:只有税收优惠可以承继。
 ①企业整体享受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的;
 ②新税法优惠,即条例89条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在剩余年限内享受。
 2、可以承继的税收优惠对象:存续企业
 被合并企业、合并后新设企业不得承继或重新享受
 3、优惠金额的计算:按59号文件第九条执行
 [59号]: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
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
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
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






1、可以承继的所得税事项:
(1)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
(2)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
(3)时间性差异
(4)亏损
(5)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两
类:
 ①企业整体享受过渡税收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性
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
受合并前各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
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
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
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
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 ②新税法优惠的:为条例89条公共基础设施、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在剩余年限内享受。
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亏损的弥补
59号文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
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
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10:
4.4%,11:4.48%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
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
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
企业亏损的限额。
 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
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亏损的弥补
200 200
5
6
200 200 200 2010 1-8月
7
8
9
-390 0
320
0
120
-60
2010全年
(剔除被
合并企业18月)
3250
合并日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5000万元,当年最长期限
的国债利率为6% ,所以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
损的限额=5000*6%=300万元,则10年可弥补被合并企业06年
亏损300万元,余额90万元作废
企业合并所得税事项承继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可以承继的所 只有税收优惠可以承
得税事项
继
1、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
2、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
3、时间性差异
4、亏损
5、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承继 存续企业
的对象
存续企业、新设企业
优惠金额的计 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
算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计为零)计算
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
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
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
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报备












(一)《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企业合并)》(附表六);
(二)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应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三)企业合并需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四)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五)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
相关资料;
(六)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
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七)工商部门核准合并企业或其直接控制的子公司股权相关企业股权变更
事项证明材料;
(八)涉及合并各方享受税收优惠剩余年限不一致的,其合并日各合并企业
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被合并企业税收优惠的享受情况;
(九)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
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台账;
(十)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证明资料(加盖当事各方公
章);
(十一)涉及非货币性支付的,需要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公
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十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确定合并当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 企业是在年度中间合并的,而且同时涉及亏损的弥补和
优惠的承继,如何计算合并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目前
本着合理性原则,选用“先弥亏,再分段(合并前后),
后分别计算优惠”的方法,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 1、确定合并存续企业年度弥亏前应纳税所得额,不含被
合并企业合并前汇缴数据。
 2、弥补亏损,按先后顺序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被合并
企业合并当年1月至合并日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合
并前先作一次汇缴。
 3、将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合并当年合并前、合
并后的利润比重划分合并当年合并前、合并后的应纳税
所得额。
 4、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合并前应纳税所得额按合并企
业原适用税收待遇计算减免税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后应
纳税所得额按总资产比重再划分为归属于合并企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和归属于被合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
别按照适用的税收待遇计算减免税额和应纳税额。
确定合并当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
计算表
1-9月份
全年
10-12月份
A公司
B公司
*
*
合计
A公司
B公司
*
*
*
*
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后
所得
弥补亏损额
应纳税所得
额
应纳税额
减免税额
实际应纳税
额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
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
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
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
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
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
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
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
号)同时废止。
股权投资
 1、税收对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原则是:(1)通过支付现金方
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2)通过支
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除了追加投资和收回投资外,
税收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发生变化。
 2、税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方法采用的是成本核算法下确认投
资收益的方法,即投资方企业在被投资方企业会计上进行
“利润分配”帐务处理时确认投资收益(股息收益),在实
际执行中,也可以股东会、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的分红决
议日期或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公告日期为准。
股权投资
 3、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问题会计准则中不将其借款费用资本化,所
得税法目前尚未要求借款利息资本化进入长
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具体规定,所以按会计规
定处理。
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
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
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
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
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总局2011年34号公告
股权投资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
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
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
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
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摘自国税函 [2010]79号)
股权投资
 例如:某企业持有A企业20%的股权,股权投资成本
为600万元,A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利公积合计
1000万元,因A企业清算,该企业收回投资,最后
分配到货币资产1000万元。
(1)初始出资=600万元
股息所得=1000*20%=200万元
(2)股权投资所得=1000-200-600=200万元
股权投资
 例如:某企业持有A企业20%的股权,股权投
资成本为600万元,A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
盈利公积合计1000万元,该企业将股权转让,
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1)初始出资=600万元
(2)股权转让损失=1000-600=400万元
热点问题
 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原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
企业税收优惠的,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原已享受的税
收优惠是否要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
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 答: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
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
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应连续计
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如合并后累计计算的
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或外国投资者撤资或因减资
达不到原外商投资企业标准的,应按原《中华人民共
和国处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有
关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 企业因重组不符合原享受优惠相关规定的,如不符合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合并后其过渡性税收优
惠不能继续享受。
热点问题
 2、企业重组采用合并形式,合并前合并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优惠,被合并企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合并后企业如何享
受税收优惠?
 答:根据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企业重组采用合并
形式的,就企业整体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后企业如果
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承继。根据《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属于过渡期税收优惠,因此不能承继。
新税法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并购、重组的,应在
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即存续
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后,省级认定机关暂未确认前可暂享受,如重
新认定后被取消资格的,按规定补税),但不得承继过渡期税收优
惠;如果存续企业未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者选择过
渡期优惠的,只能就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比例相应的部分继续享受
过渡期优惠。
热点问题
 3、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A公司吸收合并核定征收
企业的B公司,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
理?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的有关规定,被合并企业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其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无法准
确核算,因此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的
当事各方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谢谢大家
 如有疏漏或错误,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