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介绍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介绍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介绍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以及
2010年度季度申报相关问题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 一、收入。
1、视同销售收入小于视同销售成本。依据国税函
〔2008〕828号第三条: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
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未计入收入。企业取得的搬
迁收入分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其他搬迁收入。属于政
策性搬迁收入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企业取得的开发区税收返还,未计入收入,直接
冲减管理费用。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4、专项收入的处理: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有关规定确认。
其中财税[2009]87号文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
日止。
会计处理: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按“政府补助”指南
处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
入”
税务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作为“不征税收
入”,汇算清缴时予以纳税调减。但有60个月的监
管期。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 二、成本费用。
1、应付工资余额。该指标调整补税和调整所得额占评估成效
绝对额近90%。 对企业当年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应作
纳税调增,填报在附表三,第22行,第三列;次年实际发放
时作纳税调减,填报在附表三,第22行,第四列,实际填报
时不要作轧底。工资薪金列支应遵循的原则:合理、真实发
生、有序进行、履行纳税义务的。(国税函〔2009〕3号)
2、三项经费的列支比例不符和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工
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税收金额)14%,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
总额(税收金额)2.5%,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税收金额)
2%。
3、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
收入的0.5%。实务操作未按孰小原则。(一般支付为员工
的误餐费应作为工资薪金,招待企业客户的为业务招待费)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4、企业向股东借款产生的利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
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77号)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且取得
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若借款方与企业
是关联关系,其利息的支出标准还应符合财税
[2008]121号文件相关规定。
5、凭据使用不规范。例:企业通过旅游公司购买打
折机票,取得旅游公司开具的旅游发票。应索要代
理业发票入账。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6、企业支付给外籍员工的福利(如子女教育补贴、
租房补贴、洗衣费等)。依据国税发〔1997〕54号
文,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能作
为企业“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
7、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
职工福利费的计算范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
费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相关范畴计算扣除。
8、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房产企业外)
不能调整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三、资产损失扣除。
1、企业资产损失应随时发生随时上报。
2、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非正常损失(资产被盗、
火灾、债务人资不抵债等)税前列支需要到税务机
关进行审批。资产到达使用年限正常报废、资产的
正常买卖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具体文件财税
〔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比如:
企业与员工因劳动纠纷,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
赔偿款,属于经营性损失,自行扣除)
实际经营中损失千差万别,无法判断的建议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3、1)、坏帐损失:须取得法院出具的终(中)止执行的文书;以执行的
文书的出具日期为确认坏帐的所属年度;其他坏帐损失的报批需证明债
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的相关证明。
 2)、存货损失:属于盘亏的资产,需出具企业相关盘货记录单,以及
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属于被盗、失火的损失,出具公安、消防等部门
的报案证明;报废、毁损以及变质的存货须证明存货的去向(或变卖或
销毁)。
 3)、固定资产损失:属报废的固定资产须证明固定资产的去向以及残
值情况;涉及保险索赔的损失应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单据,以保险索赔不
足部分作为损失;盘亏或丢失的固定资产须出具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以及
相关责任人的情况。
 4)、股权投资损失:须出具经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企
业清算报告或法院相关破产文件;被投资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 5)、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应追补确
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
属年度 。(3年)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四、税收优惠。(建议及时上报审核)
1、擅自减免税,减免税行次的填列需要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
正式批复才可以填报。
2、以分支机构的减免税文书作为企业的减免税文书。(法人
所得税制)
3、混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
入(事后报送资料,办税大厅受理后审核确认)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免税收入对应的相应成本费用允许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
本费用不允许扣除。
4、税收优惠项目填列不规范。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四、税收优惠。(建议及时上报审核)
5、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的使用
“该企业………年度分配给…………企业的股息红利为…………,其中属于可
供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内的为…………。”
用途:确认投资收益免税金额。该事项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认金额后,方
可填列。(大厅受理)
例: A投资B, 投资比例为60%,经股东会决议2010年度分配2009年度税后利润,
A分得利润为90万元,下表为B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
180×60=108万。
“该企业2010年度分配给A企业的股息红利为90,其中属于可供分配税后利润所
得限额内的为90。”
所属年
度
应纳税
所得额
免税收
入
减计收
入
加计扣
除
免税所
得
实际应
纳税额
2009
100
50
0
50
0
20
以前年
度已分
配金额
可供分
配的限
额
180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五、纳税调整:
1、企业当年滞纳金、罚款支出没有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
2、关联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利息支出应依据财税
[2008]121号文执行。资金借出方通过各种融资
方式取得资金后,再将资金进行出借的,对应
收未收的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六、报表填报不严谨:
1、纸质资料与电子申报数据不一致;
2、年度申报表企业法人、经办人未按规定盖章签字;申报表封面信息填
报不全;
3、纸质申报表涂改严重,涂改处没有签章 ;
4、主要表现在附表三和附表五。附表三为纳税调整表,有些企业随意填
报“其他”行次,将认为需要调减的项目全部填入其他行次。附表五
为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未填报在规定的行次,或企
业并未取得税收优惠资格,随意填报税收优惠表。以及特殊行业的企
业填报一般企业的年度申报表。 (填报“其他”行次需提交相关纸质
说明);
5、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出现“公允价值损益”等行次数据;
第一部分
2010年度季度申报相关问题
通过对2010年度四个季度的预缴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有:
1、部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在预缴时已将加计扣除额预
估扣除;
2、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税金予以扣除;
3、纳税人将经济开发区税收返还,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4、纳税人在预缴时摊销上一年度超标的广告费:
5、纳税人对季度申报仅作当期申报,而不是累计申报。
6、企业上年度亏损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擅自调整亏损
额。
第一部分
2010年度季度申报相关问题
预缴时“实际利润额”的计算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635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第四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
额”。
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
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一、收入的确认
1、问: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
应按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该部
分收入用于支付给职工或用于集体福利,应按税
法有关工资、职工福利费出支规定税前扣除。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2、问:企业接受捐赠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
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
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
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
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
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
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
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
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债
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
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
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
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
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3、问:一栋房子出租,收到2年的租金收入,请问这种跨
年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
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关
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
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
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
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
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
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二、成本费用:
1、地方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如何执行?
答: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
澳投资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
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人社综发[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年包括国有上
市公司)
中央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财政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情况表,或政府部门给予中央国有企业
集团的工资额度分配授权书以及集团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
分配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2、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的
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支出是
否可税前扣除?
答: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的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
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
下称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
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
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
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
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
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
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
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
除,但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
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的
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3、问:出租车驾驶员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定额
承包费,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驾驶员支付的职工
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其扣除
标准如何计算?
答:出租车公司应以为出租车驾驶员缴纳社会保
险费所计算的缴费基数,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
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比例扣除的基数,在税法规
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4、问:若企业只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一项免税项目业务,
没有从事其他免税、应税项目,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
否要纳税调增40%,再将此调增部分单独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
答: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只从事免税项目业务,发生的
业务招待费等支出属于免税项目相关的支出,其超过税法
规定扣除限额的支出部分不再作纳税调增处理。
若企业既有免税所得,又有应税所得,应分别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应限额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等期间费
用支出,可按销售收入等要素分摊免税项目应负担的部分。
免税所得分摊的上述费用支出不再作纳税调增处理。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5、问:已经办理好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如何
办理结算、清算手续?
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
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
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
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对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
度汇算清缴时,就当年度使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
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情况及其数额,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结算备案。
对已经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固定资
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总额大于政策性搬迁
或处置收入的当年(年度汇算清缴前),或者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第五年
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清算备案。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6、工会经费收据发生变化,以哪个凭据为准?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
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自2010年7月1
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计提后未上缴也未实际使用的工会经费应作纳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
7、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若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捐赠支出是否就不能扣除?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
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
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即亏损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 特殊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
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
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组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
全额扣除。”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财税〔2009〕131号)规定 ,政策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号)自2010年8月8日起,企业通过公
益性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当年企业所
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特殊规定捐赠的可全额税前扣除。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三、税收优惠
1、问:企业2010年度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
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以下的,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
以自行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优
惠政策?
答:可由企业从优选择。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2、问:总机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
税率优惠的,其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享受?
答:分支机构也可享受15%税率优惠。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3、国税函〔2010〕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
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
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
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
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
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四、其他
1、问: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所得
税税款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税款的具体
扣款期限如何规定?
答:区县税务局的征管户一般可在5月25日至5月
31日办理完税款解缴入库(退库)手续。
在5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报,结清所得税税款。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2、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实施的纳税评估
或稽查中,查补了税款,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和罚
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
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
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视情节轻重予
以罚款。